(2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江各省(直辖市)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自202011日起实现全面禁捕。但当前各省(直辖市)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在摸清底数、实施退捕、安置保障、政策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非法捕捞屡禁不止。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禁捕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自20211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确保202012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实施精准退捕,强化安置保障,加强执法监管,推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建档立卡,摸清退捕渔船渔民底数。


按照20203月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回头看”的通知》要求,长江流域沿江沿湖市县应在2020510日前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抽查了解,至今仍有15%的渔船和50%左右的渔民未完成建档立卡工作。沿江沿湖市县要以2017年中央禁捕退捕补助资金测算基数(长江流域合法持证捕捞渔船统计核准数量)为基准,进一步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对退捕渔船和渔民进行精准识别,健全信息档案,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措施,及时掌握退捕进度,切实做到查漏补缺、逐户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为禁捕和渔民安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地方政府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省级负总责,逐级审核确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背书。


沿江各省(直辖市)要以县为单位,健全完善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填报机制,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渔船渔民基本信息、补偿资金、社会保障等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实行“一船一档、以船定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数据精准。渔船信息主要包括:证书编号、渔船类型、捕捞区域、网具数量等情况;渔民信息主要包括:渔民姓名、家庭情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退捕去向、就业意愿、补助资金落实、安置保障措施等情况。


沿江各省(直辖市)应于2020731日前全面完成渔船渔民建档立卡信息录入和审核上报工作,202081日零时起,退捕渔船渔民基数将实行锁定管理,作为落实补偿资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二)实施集中管理,及时分类处置退捕船网。


沿江各省(直辖市)要以乡镇为单位,对已退捕的渔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偿退捕渔民,注销捕捞证书,及时销毁捕捞网具,分类处置退捕渔船,不留反弹隐患;对尚未退捕的渔船,做好监督管理,逐船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按时退出。所有退捕渔船网具最迟在20201215日集中到乡镇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切实做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


沿江沿湖市县要加快退捕补偿进度,渔船回收后,根据不同材质、大小及使用年限,分类评估,查验核实,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按规定公示,尽快落实补偿补助资金。统筹做好无证渔船清理取缔工作。


对于2017年以来按照长江流域禁捕政策要求,利用其他政策资金提前退捕的,可据实录入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中央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


(三)坚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退捕渔民生计保障。


沿江各省(直辖市)要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探索参照现有被征地农民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要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发展产业安置一批,依托沿江沿湖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稻鱼(虾)综合种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按照“一湖一策”方式,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政府监管下,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在适宜的湖区库区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并合理建立与退捕渔民利益联结机制。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按规定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创办扶贫车间吸纳渔民就业,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奖补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培训等的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另外,对于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就业能力的生活困难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四)实施搬迁安置,推动渔民转产上岸。


对户籍在湖心岛、江心岛的渔民,禁捕后不能维持基本生计的,按照科学规划、渔民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探索实行搬迁安置,稳妥推进渔民转产上岸。搬迁安置方式既可以集中安置,也可以分散安置。其中,集中安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选择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比较完善的地区整体安置搬迁渔民;分散安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回购安置区空置房屋等方式进行“插花”安置,也可鼓励搬迁渔民进城务工或投亲靠友。安置费用要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安置资源条件、工程建设成本等因素,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统筹解决。


(五)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日常监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根据禁捕后的实际管理需求,紧急配置一批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光电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设施。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渔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强化渔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组成的渔政执法特编船队,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合力。针对非法捕捞多发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维护禁捕秩序。有效防范、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绝户网”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完善渔政24小时应急值守和举报监督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中国渔政值守电话,开设中国渔政服务平台,推动与公安110联勤联动,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沿江各省(直辖市)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江各省(直辖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限时销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建立禁捕和渔民安置情况调度制度,每周调度并进行通报。


(二)实行包村联户。退捕任务集中的沿江沿湖市县,要组织领导干部分片包村,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渔村要由县乡领导干部直接分包。包村干部要宣传贯彻禁捕退捕政策,指导核实渔船渔民信息,督促加快退捕进度,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特殊困难渔民,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对接帮扶政策措施,提供生产就业信息,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中央奖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地要在中央补助资金统一核算、切块到省的基础上,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将退捕渔民生计和安置保障作为基本民生内容,统筹利用油补资金等相关资金渠道优先支持。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禁捕退捕重大意义,解读禁捕退捕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广禁捕退捕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负面舆情管控,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开展考核检查。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强督促落实,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水域、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象,落实沿江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细查长江流域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严重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由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林草局统一组织。沿江各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农业农村(渔政)、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71日—20216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行动范围。《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所明确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以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


(三)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2071日—1231日,重点打击已经实施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


第二阶段:202111日—430日,全面打击长江流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经营长江野生鱼类。


第三阶段:202151日—6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对退捕渔民的走访教育。对退捕渔民逐一上门走访,开展长江流域禁渔政策的法制宣传教育,动员督促其主动上缴捕捞工具,并逐项登记造册、签订承诺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和经营利用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跨区作业和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


(三)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四)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和大马力快艇。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及时通报船籍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属地监督和管理。


(六)多维度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依法依规完善政策性补贴、退捕安置政策与个人违法违规记录挂钩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本次专项行动是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草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沿江各省(直辖市)要于2020710日前确定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农业农村部长江办。


(二)加强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合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要商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推动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相关涉渔问题。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作业行为,拆除拆解网围、定置网具等。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力度。水利部门要持续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矮围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要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整治网络涉渔违法信息。各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等阻扰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执法网络;将执法成效纳入市县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制定执法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的奖惩相挂钩,确保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专项行动的整体安排,加强执法督查和暗访检查,动态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责,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树立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整体观、全局观,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限,在打击非法捕捞、稳定禁渔秩序上通力合作。各地指挥部要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证据鉴定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效果。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宣传摆在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执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沿江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和健康。各执法力量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固定联合执法模式,构建执法长效机制,为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打击销售网络,斩断违法链条,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措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要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等文件,是否存在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水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纳入平台禁限售商品服务名录,并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发挥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作用,对各电商平台下架(删除、屏蔽)信息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完善监测关键词库和违法违规模型库,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对监测中发现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实、严厉查处。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予以查处。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12315”平台、“12315”电话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并根据各地实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71日—20216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202071日—1231日,全面宣传动员和排查,深入摸排违法线索,组织开展对网络交易的监测和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市场销售已实施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202111日—430日,全面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有效斩断地下产业链。


第三阶段:总结规范。202151日—6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开展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二)狠抓案件查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摸排一批案件线索,深挖违法链条和网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购买、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及时移送属地渔政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媒介,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