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关于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甲 方: (聘方)


  


乙 方: (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 职务: )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 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