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调查报告
武进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调查报告
区编办
本文所指编外用工是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的一种统称。随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政策日益完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在这一特定背景下,区各有关部门为缓解用工矛盾,或多或少使用了编外用工。目前,我区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管盲区,且此类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为进一步加强编外用工的管理,区编办对我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日前,我们对区级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截止时间为2m0年10月31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人数为3663人,其中机关编外人员820 人,事业单位编外人员2843人(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巧32人,教育系统学校代课教师614人)。编外用工存在多种形式,包括派遣人员(市场代理)1689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1051人、临时工335人、借用人员68人、公共服务岗位(经区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人员154人,其他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编外人员366人。从调查情况看,经区编委批准使用的公共服务岗位约占编外用工总数6%一全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保率达98%,未参保的主要是临时工、钟点工。我区每年用于支付编外 薪酬的经费约7700 余万元。
武进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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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性质及人数 |
|
参保率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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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派遣 |
合同 |
临时 |
借用 |
公共服务岗位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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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
820 |
592 |
45 |
36 |
36 |
109 |
2 |
98% |
其中协管员 595人 |
事2(不含医院、学校) |
697 |
396 |
157 |
|
32 |
|
0 |
|
|
医院编外用工 |
1532 |
591 |
535 |
232 |
0 |
0 |
174 |
||
学校代课教师 |
614 |
110 |
314 |
0 |
0 |
0 |
190 |
不含后勤辅助 |
|
合计 |
3663 |
1689 |
1051 |
335 |
68 |
154 |
366 |
|
调查结果显示编外用工相对集中在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公安系统,分别占4L8%、16.7%、14.9%。医疗系统各医院编外用工数与核定的编制数比例较高,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院、武进二院、武进三院分别为58%、49.8%、 43.5%、24.7%。在医疗系统中高学历比例呈现增长趋势,本科学历人数占10%左右,大专中学历人数约占60%,低学历人数目前只占到30%左右。教育系统各学校编外用工只统计代课教师,没有统计后勤辅助人员。公安系统编外用工主要是交通协管员和巡逻联防员。
医疗系统部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表
单位 |
武进人民医院 |
武进中医院 |
武进二院 |
武进三院 |
编制数 |
870 |
|
170 |
73 |
编外用工数 |
|
299 |
74 |
18 |
编外用工数占编制数比例 |
58 |
49.8% |
43.5% |
24 7% |
医疗系统部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学历层次表
位学 |
本科 |
大专 |
高中 |
中专 |
中学及以下 |
备注 |
武进人民医院 |
51 |
121 |
|
82 |
|
|
武进中医院 |
|
50 |
18 |
76 |
Il 1 |
硕士1人 |
武进二院 |
10 |
16 |
0 |
45 |
3 |
|
武进三院 |
2 |
|
2 |
|
12 |
|
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区编外用工主要存在用工随意、管理混乱、待遇差距过大等问题。
编外用工规模偏大。
从统计数据看,我区相关单位编外用工规模偏大,造成编外用工队伍庞大的原因很多。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加,需要合理数量的人员支撑,如:交通协管、城市管理等,原来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编制,慈着职能的变化需要相对数量的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二是编外用工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更受用人单位欢迎,相比
“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 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这也是部分单位偏爱使用编外用工的原因。三是存量人力资源未盘活。目前,尽管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存量人力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工作量不饱满、人浮于事的现象依然存在,但对于新增加的工作往往通过扩大用工规模来应对,这也是导致编外用工数量增加的原因。四是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社会行业中介组织发展还不够强大,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尚不能完.全推行,部分单位一般通过编外用工完成单位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编外用工构成变化大。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最初使用在后勤服务、食堂、保安等岗位,当前则增加了城市管理、交通协管、环境协管等多种社会公共服务岗位,有的甚至将此类人员安排到业务科室从事专业工作;以前编外人员学历普遍较低,目前编外人员中高学历者日益增多,部分已是本科学历;以前编外人员中以“4050”对象、临时工、退休返聘者居多,目前则有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慈着编外人员结构的转变,其价值取向、素质特征及心理特点等也趋向于多元化和复杂化,其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因此编外用工的管理难度将慈之增大。同时国家社会劳动保障政策的日趋完善,年平均工资基数及最低工资标准上涨,用工成本也将不断上升。
编外用工用工形式多。
经过调研发现,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主要有三种方式: 是实行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代理劳务派遣,二是各用工单位自行签定劳动合同直接聘用,三是经编制部门批准使用。有些编外人员确属工作需要,用工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中介用工,也有部分编外人员却是通过各种关系直接进入,把关不是很严格。编外人员的招录方式缺乏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对不同类别的编外人员的招录条件也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编外人员的进入、使用、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受监管的状态。
人员经费差距过大。
调查结果显示,编外用工工资待遇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相同岗位的编外工作人员待遇存在明显差距,多则相差两三倍,有的甚至比企业同类岗位高出几倍。从事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待遇较高,后勤服务类岗位待遇较低,基本能反映出劳动力的不同价值,但依然缺乏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缺乏公平性。各单位编外人员薪酬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的主要是因为此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一般未列入财政预算,基本上通过挤占办公经费或项目经费等方式列支,因此编外 工资福利待遇往往由各单位依据经费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几点建议
我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编外用工的现象,既有合理一面,但也存在慈意性、不规范性的一面,对此既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也不能置若罔闻,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引导和规范。针对我区编外用工使用情况,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1、控制騙外用工总体规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根据其职责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区别对待,合理配备,控制适度的规模。
一是严格控制区级机关编外用工。区级机关各职能科室相关业务工作一律不得配备编外用工,对已经配备的编外用工要坚决予以清退。区级机关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化服务形式解决。区行政中心范围内的单位也可在原配备工勤人员空缺的情况下,向区编制部门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没有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门独院的单位,也可由区编制部门从紧核定编外用工员额,主要用于保安、保洁、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
二是规范控制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编外用工。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主要用于为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必须经区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一般按照不超过编制数的巧%核定。教育系统各学校聘用代课教师必须在编制总额内由区教育局批准使用。卫生系统各医院使用编外用工的比例经区编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同时,对各单位短期项目业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提倡采用社会化服务模式,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单位实施。
三是清理清退未经批准使用的编外用工。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使用的编外用工按照“谁使用、谁清退"的原则予以清退。
明确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和支付渠道。
加强编外用工管理必须员额控制和财政监管相结合。区人社部门根据编外用工的岗位要求和工作性质,明确不同类别的人员经费标准。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用工员额和经费标准将编外用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管。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聘用人员,不得为自行聘用人员支出经费。
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编外用工录用程序、管理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辞职辞退和劳动争议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编外人员的进出、使用规范有序。一是要注重编外用工的事先预防和事后监管,强调先申报核准后方可聘用编外用工,强调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编外用工 监管。二是要分清责任,用工员额控制责任在编制部门,经费预算责任在财政部门,经费标准调整责任在人社部门,编外用工的使用、管理在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外用工员额内,编外用工的增减变动由用工单位自主决定。三是提高编外用工劳务派遣比例,对于允许使用的公共服务岗位,要全面实行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制,减少直接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编外用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走出编外人员“能进不能出"困局。四是要消除各单位编外人员进人模式、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同的情况,全区应统一出台规范性管理办法,指导各单位建立编外人员管理基本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能力素质要求,构建统一明确、科学合理的岗资体系。做到依法用人、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