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XX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切实发挥新时代乡贤在推进乡村发展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和《XX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贤乡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贤的基本条件和分类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XX,有担任乡贤的意愿,热心乡村事业的发展,对乡村的建设有热情和有贡献。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群众中有口碑、有声望、有能力,是公认的德高望重贤能人士。

(二)乡贤分类

根据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划分为现代农业类、崇文重教类、乡村旅游经营类、医疗卫生类、调和治理类、文化振兴类、创业富民类、其他类八大类,每类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乡贤的权利:

(一)可按约定从村集体有偿获得不超过20年的房屋居住权;

(二)可依法通过农用地流转获得经营权用于农业生产,可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产业用房用于产业经营,可有偿使用村集体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

(三)可参与乡村治理,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

(四)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

(五)党组织关系可申请转入入驻村党组织,参与入驻村党组织生活;非党员“乡贤”,在具备入党资格并通过党组织考察的,可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参与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培训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乡贤的义务:

(一)乡贤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约定,提供为本村村民义务服务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乡贤:

(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

第七条 村委会是乡贤乡居的实施主体,镇政府负责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乡贤乡居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乡贤的引进和退出

第八条 乡贤的引进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各村召开乡贤引进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乡贤引进的重要意义、标准要求、步骤程序;相关部门配合宣传工作使乡贤引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海报等多种形式,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申请。

2)成立乡贤申报工作小组。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5-9名村民,经2/3以上成员同意后,成立乡贤申报工作组;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为成员,其余成员应从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的村民中选举产生,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担任工作组负责人,乡贤申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件2)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3)推荐报名。采取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推荐、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等方式。填写《XX市乡贤推荐表》或《XX市乡贤个人申请表》,并附上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荣誉证书、证件照、个人生活照等交给当地乡贤申报工作组。

(二)评选阶段

1)初步评审。乡贤申报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申报标准,对乡贤的类型进行界定,要切实对政治表现和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把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提名。

2)集体表决。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提名人员进行审查,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即表决通过。乡贤申报工作小组填写《XX市乡贤候选人汇总表》,并将《XX市乡贤候选人汇总表》、《XX市乡贤个人申请表》、《XX市乡贤推荐表》等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各一份一同提交镇政府。

3)镇政府审。镇政府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查通过后,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候选人实际情况,征求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认定为乡贤。

(四)签订协议

村委会与通过审核的乡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乡贤的权利与义务。

(五)颁发证书

XX市政府统一组织颁发乡贤证书。

第九条 乡贤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贤引进与认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村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引进乡贤的重要意义,发挥乡贤力量,推进乡村振兴。

(二)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乡贤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认定过程严格按照《XX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广泛宣传、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立足农村实际,坚持群众为主体,突出群众评、鼓励群众踊跃参加。

(三)严格审核把关。对照评选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说服力、感召力。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申请者、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对乡贤文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邀请新闻媒体对XX市乡贤进行专题报道,发挥乡贤在乡村振兴、乡村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乡贤的管理:

(一)建立档案。村委会负责如实记录乡贤的申请、审查、入驻、履职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专卷管理。

(二)联络互动。建立走访、座谈、议事等互动机制,发挥乡贤的专业才能,引领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村组成立村级乡贤会,经民政局注册的,镇政府可以给予乡贤会一定金额补助。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村组,应鼓励建立村庄建设发展咨询或顾问团队,镇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三)考核表彰。采取考核制度,测评工作实绩、带动效应,镇政府组织开展“杰出乡贤”评选活动,市政府对获奖的乡贤授予荣誉证书,有条件的村组可对获得“杰出乡贤”的乡贤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村委会要鼓励乡贤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乡贤参加乡村,以实际行动为乡村发展贡献力量,打造一支深受群众喜爱的乡贤队伍。

第十一条 乡贤的退出:

(一)主动退出。

乡贤自愿放弃的,提交《放弃乡贤资格承诺书》,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1. 劝其退出

乡贤在担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退出:

1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2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3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

(三)乡贤退出后,其担任乡贤期间获得的所有“村民优惠”随之撤销。

第三章 乡贤乡居的实现

第十二条 乡贤乡居的实现。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农房、宅基地满足乡贤居住需求,乡贤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得农房的居住权。

(一)农村闲置农房租赁

、村级组织应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出租给乡贤用于乡居。乡贤与农房权利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乡贤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以满足舒适需求。

  1. 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

已无地上房屋或房屋破损无法居住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出租给乡贤,由乡贤出资建设房屋,乡贤仅获得房屋的居住权,租赁年限到期后,房屋归还给村集体。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乡贤乡居应服从政府和所在村的安排:

军事和外交需要拆除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 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拆除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乡贤乡居的用地及工作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确保用地指标

)乡贤个人出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经政府认可的,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建立乡贤回归企业用地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优质项目用地指标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三)村委会可以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入股方式与乡贤合作开发,用于经营农家乐、民宿旅游等项目。合作年限不得超过20

第十五条 提供平台

(一)修建乡贤文化园,为乡贤活动提供平台,提升乡贤的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二)成立乡贤协会,完善乡贤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乡贤组织工作运转规范顺畅。

第十六条 农村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农户可流转其承包地的经营权给乡贤。乡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经营权,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应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对于乡贤乡居的现金补助,补助乡贤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强化协调配合。在建房审批、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乡贤提供便利。为稳步推进乡贤乡居,试行实施本办法,出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确保乡贤乡居落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xxx日起施行,施行期间,XX市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上位法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乡贤分类

一、现代农业类。

1)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省级人才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级青年科技奖、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等奖项获得者。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二、崇文重教类。

1)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省级改革和制度创新奖、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十大专利发明人。

2)捐资助教兴学,捐款金额达100万以上,长期关爱农村学子,关心支持乡村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为乡村学校建设开路让道、解决难题。

三、乡村旅游经营管理类。

1)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或经营的民宿为精品及以上等级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2)取得国土空间规划师水平评价类证书,并由本人主持完成规划编制成果3份以上。

四、医疗和健康服务业类。

1)省科学技术奖、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省级及省级以上名中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二级医院工作十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调和治理类。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的律师,具备调解纠纷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文化振兴类。

1)中国新闻奖获得者;省级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等行业专项奖、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3)在发掘民间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民俗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获得省级以上专业部门认可且颁发证书。

4)主持创立文化品牌项目或活动被评为文化和旅游部创新案例或中国文化馆协会优秀案例的人才。

七、创业富民类。

1)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人民币以上的创业型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3)以项目回迁、资金回流、技术回援等形式在乡村兴业,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八、其他类。

1)热心公益事业,组织引导村民开展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各类公益活动,累计捐助乡村地区公益项目达100万元以上。

2)有突出业绩,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经镇政府审核同意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备注:如果一个人占多项的,选择荣誉最高的、事迹最突出的作为分类标准。以上为拟稿,最终评选标准会根据候选人人数作出相应的调整。)

附件2

乡贤申报工作组成员名单

负责人:

成 员:

附件3

XX市乡贤个人申请(审批)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籍 贯


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曾获主要

荣誉奖励



主要事迹

(可另附页)



主要事迹

(可另附页)



乡贤申报工作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市乡贤推荐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籍 贯


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曾获主要

荣誉奖励




主要事迹

(可另附页)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贤申报工作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XX市乡贤候选人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乡贤类别











































































































附件6

放弃乡贤资格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承诺自愿放弃乡贤资格。

现郑重承诺:担任乡贤期间获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同时取消。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