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级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盗窃、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负面舆情等的安全事故。其余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盗窃等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下(含5人),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6人(含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含5人)20人(含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20人以上(含20人)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多且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因管理造成其它安全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指定部门或组织认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且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追究部门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对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诫勉谈话、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凡受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资格。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承担损失的20%-50%,最高额度10万元。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事故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除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外,提请学校纪委、组织人事处研判,党委研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追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因安全事故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校内、校外安全事故的部门应立即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校内、校外安全事故后,在善后的同时应启动责任追究调查。发生校内、校外安全事故的部门须在2日内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组牵头,分管院领导负责,联合纪委、组织人事处、计财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查。初查完成后,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后,按照干部、人事类别和处理权限,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被处理部门或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照学校《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