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设备整改报告材料合辑(10篇)

关于企业设备整改报告材料合辑(10篇)

关于企业设备整改报告材料合辑(10篇)
1
1
、开据整改报告的前提:在设备检查或巡查时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水电气资源管理规定、影响设备安全(超负荷使用、保养不良)或检查问题点多次提出而无改善等以上情况时,均可开出整改报告。
2
、整改报告由设备管理处向受检单位开据,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填定必需有记录及相关描述。
3
、受检单位接到整改报告时,应针对所提出的整改事项在责任单位纠正预防措施栏认真作出相关整改措施或填报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成后填写完成日期,后再交回设备管理处审查。
设备整改报告篇2
一、整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
、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
、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二、省局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附整改报告范文:
2012
建设局局长述职评议整改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任职以来,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的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团结带领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城建工作卓有成效。去年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获市政府批准并于今年开始实施。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使城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建筑行业管理明显上了新台阶,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便我县以全新的形象展示在众人面前。
根据**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评议意见整改如下:
一、坚持与时俱进,重视城市规划
**
县城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已于XX4月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对此,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闰县长为首的**县城市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确立了具体职责并制定了详细的审批程序。这大大提高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使规划审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两年来,我局共审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68项,计20万平方米,严格按规划要求发放“一书两证”,并对开工工程进行了放线、验线,使之全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圆满完成了今年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XX
年是我县有史以来城市建设投资最大,项目最多,任务最重的一年,一年来通过全局上下的不懈努力,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各i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快了商住楼开发力度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商住楼开发呈持续增长的势头,全年共完成商住楼开发40幢,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五、提高供热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镇人均住宅面积逐步增加,截止目前已有楼群258幢,由供热中心管理的85幢,供热面积达到25.7万平方米。
设备整改报告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办〔201221号)精神,以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预防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绩效测评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关注度,实现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市质监局成立“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市质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开发区分局、特设科、法规科、稽查支队、毛集局、和省特检院分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协调“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凤台县局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水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测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努力开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新局面。
(二)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基础,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动态监管体系。健全以质监部门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有关基层政府、社区组织为延伸的安全监管组织网络,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和社区发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责任。提高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和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业务管理能力,发挥其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协管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信息平台,提高安全监察信息网络的使用率、准确率,使监察信息和检验信息充分共享。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短信提示平台,提高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质监局《关于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意见》(皖质办发〔2007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作业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设备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责任等。切实做到明确责任、告知责任、落实责任、预警责任、考核责任和责任追究。通过违法违规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法人谈话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告知义务、告知责任、告知后果,增强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意识。三是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进一步完善“110”和“119”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和电梯使用的应急演练工作。积极推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三)探索和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我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探索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并做到隐患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报告辖区政府,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设备,坚决关停。
(四)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创新机制,加强和安监、公安、住建、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联合监管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效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体系,对风险大、问题多的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探索制造企业对安装调试、改造、维护保养负总责的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流动式起重机、气瓶等移动式特种设备,督查使用单位采取信息化、物联网等新型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设备,督查使用单位进行精细化管理。三是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达标活动,促进使用单位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五)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继续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巩固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流动式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流动式起重机械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电梯维保质量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专项整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市场。四是开展车用气瓶安装以及小型锅炉、快开门压力容器使用的专项隐患排查和整治。五是加大证后监管力度,提高对获证单位监督抽查的比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单位,责令退出市场。六是加大对检验机构和考试机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检验和考试行为。
(六)强化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十”顺利召开。一是以使用环节为重点,对重点监控设备和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开展重点督查,对大型游乐设施、冶金行业起重机械、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进行重点检查。把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关键环节、重要时期和重点领域开展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制造、无证使用、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二是深入开展隐患再排查再整改,扫除死角盲区,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大对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查处力度。对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的,一律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在媒体曝光,并上报辖区政府。
(七)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法制宣传和安全知识普及为重点,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知识进“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提高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通过媒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专栏和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
五、活动步骤
2012
4月开始,到201212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和全面实施阶段
2012
1115日前,一是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部署发动,动员各级各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年“活动;二是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告知相关单位义务、责任和违法后果;三是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和内容全面组织实施,同时根据社会举报、检验机构报告和基层报告等发现问题的情况,开展专项现场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和总结阶段
2012
1116日至12月,一是对县质监局、各质监分局、省特检院分院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年”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二是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提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是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活动贯彻落实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将活动中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县区局和稽查支队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分析安全形势和特点,为“十”顺利召开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设备,适时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特种设备,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封,同时上报县(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二)提高检验质量。省特检院分院要进一步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质量,一是认真细致地做好“三确认”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提前介入,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进行监督检验。二是要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做到随到随学随考,同时保证培训质量。三是对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未办理告知、已安装未进行监督检验、私自转包安装和非法安装等,要立即书面报告相关部门,待进行相关调查处理后,方可受理相关监督检验,否则检验无效,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设备整改报告篇4
完成情况、结果
备注




1
、跟班作业福田站杂散电流排查
已完成存在故障的排查
2
、安排技术组人员20154月份安全检查计划
已上报
3
、开展2015年“三防”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4
3月质量分析报告2号线变电专业部分汇总
已完成
5
4月份月度例会
已完成
6
43日海月直流框架保护动作抢修
参加抢修、整理事故分析报告
工作内容
完成情况、结果
备注




1
、跟班作业福田站杂散电流排查
已完成存在故障的排查
2
、安排技术组人员20154月份安全检查计划
已上报
3
、开展2015年“三防”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4
3月质量分析报告2号线变电专业部分汇总
已完成
5
4月份月度例会
已完成
6
43日海月直流框架保护动作抢修
参加抢修、整理事故分析报告
7
、清明节值班保障
已完成
8
、湾厦站2号动力变温控仪故障处理
更换新的温控仪,已完成故障消缺
9
、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10
、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厂家已完成工具制作目前在进行现场测试
11
、安全隐患排查季周报表汇总
已上报
12
、“3.21”事件反思活动组织工班撰写反思感想修改
已上报
13
2号线全线存在缺陷记录汇总
已上报
14
10号线凉帽山车辆段初步概算(变电修改)
已修改上报
15
、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下周工作计划
1
、计划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季4月第一周报表汇总
持续进行
2
、与南自、通号公司确定整改方案
施工方计划本周五来车辆段确定对杂散电流存在的问题处理方案
3
、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4
、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5
、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持续跟进
6
、编制4月份安全演练计划
计划4月中旬进行演练
建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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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明节值班保障
已完成
8
、湾厦站2号动力变温控仪故障处理
更换新的温控仪,已完成故障消缺
9
、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10
、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厂家已完成工具制作目前在进行现场测试
11
、安全隐患排查季周报表汇总
已上报
12
、“3.21”事件反思活动组织工班撰写反思感想修改
已上报
13
2号线全线存在缺陷记录汇总
已上报
14
10号线凉帽山车辆段初步概算(变电修改)
已修改上报
15
、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下周工作计划
1
、计划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季4月第一周报表汇总
持续进行
2
、与南自、通号公司确定整改方案
施工方计划本周五来车辆段确定对杂散电流存在的问题处理方案
3
、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4
、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5
、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持续跟进
6
、编制4月份安全演练计划
计划4月中旬进行演练
建议
设备整改报告篇5
一、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根据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分为三类:一是审批、二是核准、三是备案。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等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即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在投资体制改革前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是实行审批制,所谓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五道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基本程序还是维持原来;实行核准制的程序,主要是履行对项目的核准,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将原来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程序,主要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包括咨询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说明,省发改委以赣发改投资字[2007]590号将该文转发给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出台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二是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
所谓项目申请报告,就是指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和项目概况两个部分;第二章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包括发展规划分析、产业政策分析和行业准入分析等三个部分;第三章为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包括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三个部分;第四章为节能方案分析,包括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三个部分;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三个部分;第六章为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包括环境和生态现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和特殊环境影响等五个部分;第七章为经济影响分析,包括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四个部分;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包括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和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三个部分。
原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章节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分析)、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
贯彻落实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即将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八个方面的内容与传统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是阐述项目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对编制内容作出较大调整,说明政府找准了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角色定位,是企业投资项目“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的落实,是政府适应新形势,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主动转变职能的体现,也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第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在指导企业编写具体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通用文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三,目前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将另行制定。
第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第五,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从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今年91日以后报送我委核准和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关于《*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问题。为了把目前政府投资分散、多头管理转变为统一、集中管理。我委已草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资金,以及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均纳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该“办法”已完成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立法准备工作,先后十易其稿,省发改委正在与省法制办协商,争取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关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问题。由我委代拟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由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发[2007]11号文联合下发。我们在该文件中规定,将一部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发改委,请各设区市发改委不要再下放了。今后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属于审批制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等。另外,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今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和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赣办发11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旅游宾馆和饭店、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目前,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清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即将告一段落。我委已经向省政府请示,一是近期尽快启动审批一批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中办发11号和赣办发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具体操作为: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四个附件材料,(1)同级编委出具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证明文件;(2)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属于财政预算安排证明文件;(3)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划拨符合相关规定证明文件;(4)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是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我委已向省政府建议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省发改委掌握的省基建投资统一管理,或者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我们建议设区市发改委可以参照此做法,向市政府建议设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关于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问题。赣办发[2007]11号文中规定,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在总结省档案馆代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应对此类项目组织代建制试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实施“代建制”,我委已起草《*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这次已印发征求大家的意见,我们将申请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服务取费等主要内容,并明确代建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设备整改报告篇6
县委办:根据714日全县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了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中去,局党委十分重视,于715日组织召开了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会议,会上,局党委书记陈卫东同志传达了县政府714日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监管责任制,做到警钟常鸣,并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稳定第一的观念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识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领导包干负责,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奥运期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稳定工作责任到人
1
、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切实加大对医院病房、职工集体宿舍等公众场所检查监管力度,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充足和通畅,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按消防部门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险防范预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2
、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与整治。重点加强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监察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特种设备检测率达100%,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术与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相关科室、岗位加强对特种仪器设备的管理,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性能运行良好,防止特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
3
、加强其他药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毒麻药品管理、放射装置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以及院感、消毒、血液管理、医疗垃圾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加强对120救护车设备、设施的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其学习道路交通规则,杜绝车辆带病运行、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章违规现象,坚决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上访老户和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上访人员到市、进京闹事。各单位要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在奥运期间无重、特大问题,不要轻易对职工、干部进行处理,要多沟通,做好其思想工作。对上访老户要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责任,片区要明确领导分管。并多与镇村联系,形成全方位管理。确保奥运期间卫生系统无一人到市、进京闹事。
三、健全预警机制,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各单位立即制定安全稳定预案,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切实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要彻底扭转重检查、轻整改的不良现象。对查出的每一处隐患都要进行登记,逐一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对暂时不具备条件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同时,对困难人群要作好安抚工作。
四、严格报告制度,强化信息畅通
设备整改报告篇7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
、“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231]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1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
、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
、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设备整改报告篇8
关键词: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A
一、技改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指项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按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维护和后评价的需要。
二、技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管理
影响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照项目建设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投标.经过规定的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过程控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其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和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严格对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完工三个结点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并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应由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应用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展现了设计意图,从而为工程实体质量提供有效保证,满足设计并达到设计目,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整个验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适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次,对照设计检查实物完成情况;最后,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环节都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处以数据作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进行项目建筑质量的竣工验收评估,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两项制度,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的归纳与总结,对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实现环保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设单位对于环评和批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定要执行。
然而对于其所给出的具体环保举措,可以在建设过程中与创新中贯彻,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应该灵活变通。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就是原有排放标准被新排放标准所替代,验收依然采取执行环评报告批复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具备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竣工图纸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送原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开工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为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报省(市)档案局,使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档案指导工作。
基建档案是一个总类,应该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档案、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档案和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而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项目工程内在质量评定的依据,反映了项目工程的内在质量。为此,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且各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对所在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到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这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就能管理好并顺利通过验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是在建设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在完成了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开始前,要进行充分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提供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情况资料。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时,要求项目审计单位选派精通基建工程审计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定额、组价原则和程序人员担任主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的调度,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在审计组进审时,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数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七、技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设备投资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是对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拖期,不能按照计划如期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方案内容进行各项验收,并进行专项审计。
八、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和立项背景;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3)、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4)、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设施等单项验收情况;
5)、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6)、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8)、经济效益情况;
9)、主要问题和主要经验教训。
10)、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其他有关附件
九、结语
综上所述,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建筑施工质量、设备采购等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泛,为了将项目完工后的各个单项验收工作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有效组织协调、规范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顺利完成对各个阶段的验收任务。最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对整个技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及达到的效果作出专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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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整改报告篇9
Abstract:Safetysupervisionisanimportantcontentofengineeringprojectsupervision.Inordertoproperlyfulfillthedutiesofsafetysupervision,engineeringprojectsupervisinonagencyshouldsetupsafetysupervisionsysteminthepreparationstage,safetysupervisionsystemduringtheconstructionstage,andthesafetysupervisionsysteminthecompletionacceptancestage.Thispapermadetheexplorationofthecontents,proceduresandotheraspectsofthesafetysupervisionsystem.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制度
Keywords:engineeringprojects;supervisingagency;safetysupervision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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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变成现在的“四控二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关系协调。在原来的基础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增加了安全控制的内容。根据对目前建设项目监理现状的调查,施工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个主要工作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非常重视施工安全,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完成安全监理的任务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共同的探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涉及的范围较广、工作内容较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从影响施工安全的各个因素开始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监理制度。用安全监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期的施工安全监理,从各个环节、各个施工工序以及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工作程序等保证施工的安全,使项目建设始终处于一种安全状态。安全监理制度包括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监理制度、施工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等。
1
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准备期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如深基坑开挖、整体式脚手架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期由项目经理的主持制定一系列保证工程项目能顺利施工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同时为项目施工做好物质准备、场地准备、人员准备、施工机具准备等。这些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很强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这些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及项目建设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对这些工作要认真进行审查核验,确保各些工作有很强的适应性、科学性、完整性。
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以审查核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审查核验包括对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审查及相关资料的核验。审查核验制度规定审查核验的程序、内容、结论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后,应送交监理单位技术部门审查,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满足安全监理的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业主审批,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审查不合格,则责令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重新编制。
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交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审核技术文件的内容是完整、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批准施工单位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重新编制,直到满足要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用证、拟采用的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证等资料,同时对这些资料进行逐项核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审查核验制度认真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各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只有准备达到要求才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同意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
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施工活动主要在施工期进行,许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出现在施工期。在施工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重点应放工施工现场,应建立以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包括检查验收的依倨、内容、数量、方法及结论等工作程序和要求,督促整改制度主要包括督促整改的通知、内容、方法、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清单、检查、暂停施工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工地例会制度包括工地例会的参加人员、会议流程、会议纪要、开会时间、会议内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在施工期,随着施工活动的逐步开展,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始步出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和作用开始逐步发挥,安全监理的难度逐渐加大。监理工程师应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日常检查验收力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验收的依据有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等。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检查验收应主动积极,不能等待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告后进行,检查的次数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为准。检查的方法可以采用旁站、平行检查、抽查等。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或有安全隐患的部位、时段、工序等在施工时要进行旁站,正常施工时要进行平行检查,其它施工时可以采用抽查。检查验收的内容要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等确定。检查验收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沟通与交流。检查验收合格时方可继续施工。在检查验收时,如果发现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的形式给施工单位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整改,消除安全施工隐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后应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意见,施工可以继续进行。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中的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同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道共同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暂停施工令后应主动积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同时签署恢复施工令。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恢复施工令的要求继续组织施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验收结论及恢复施工令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验收意见。
工地例会是一个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整改要求的场所。工地例会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与项目施工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等必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应定期召开,出现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事故时也应立即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涉及的内容较多,但安全施工的内容必不可缺。对于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安全施工工作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程项目监理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地例会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均应签字。在处理安全事故时,会议纪要能起法律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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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期后,施工单位主要进行局部整改的工作,没有很多的施工活动,参与施工的人数也非常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收集各种资料,迎接竣工验收,同时作好工作总结,为以后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工作经验。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建设以资料归档制度为中心进行。资料归档制度应包括安全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的内容、要求、责任人、工作流程等。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由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为责任人,资料归档应按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理归档资料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审查核验意见和记录、日常安全检查、验收等资料与记录;第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对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第三、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每日巡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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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建立一系例的安全监理制度,能从工作程序保证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个人都参与安全监理,使施工安全深入每个项目建设者的心中,使安全施工成为每一个项目建设者的行为准则。这样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实现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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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
[2]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湘建建[2008]72.
[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设备整改报告篇10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10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水文资料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审定同意使用: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符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
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3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
删去第三部分第(六)条第6项的内容。
三、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20016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
(一)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结合水利工程设备制造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项:“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修改为:“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备以及适应监理工作要求的技术能力和监理人员。”
(四)删去第三章的内容。
(五)第十五条第二项“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修改为“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3年内不许重新申请监理资格。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被监理方的经营、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被监理方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重大质量或者人身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2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修改为:“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5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
(一)第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二)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水利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6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
(一)第十三条:“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1次,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修改为:“水利部每年31日至331日、91日至930日集中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二)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的时间除外。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水利部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三)第十五条:“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修改为:“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水利部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7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一)第九条第一款:“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三)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业主单位。”
(四)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修改为:“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不少于1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审查权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整改结束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其审查权。”
八、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其涉及的有关事项需要采取其他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的,另行制定:
(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56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
(二)关于印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细则的通知(19971014日水利部水机械〔1997398号)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10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7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199961日水利部水保〔1999288号)
(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10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
(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11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
(八)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52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1177号)
(九)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16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
(十)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0251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2171号)
(十一)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20011010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国科科〔20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