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与保护,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XX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XX年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省XX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视察XX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从流域生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约束、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全力消除劣Ⅴ类国、省考断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现“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良好开局,以高标准保护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总体目标

XX年,全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稳步恢复,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劣V类水体比例、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全力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围绕“消黑除劣”目标,稳定消除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地表水国考断面枣园村、闫家庄大桥、地都、白羊墅达优良水质(Ⅰ-Ⅲ类)、新增“十四五”国考辛庄断面全年6个月以上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省考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全力退出劣Ⅴ类。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水资源管控

1.实施生态流量管理。以桃河、温河为重点,研究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将生态用水纳入水资源日常运行调度计划,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完善相关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达标的煤矿矿井水等实施河流生态补水,保障国考辛庄断面、白羊墅断面,省考温池断面、小河断面生态流量稳定。探索建立应对水污染事故应急补水机制。(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2.加强水资源约束。大力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创建节水型社会,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推动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大力推进农业节水,以河流沿岸为重点,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XX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16万亩。严控冬春浇期间取用水和非汛期农田“大水漫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创新机制,城市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市政杂用以及河湖景观用水。市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2%以上。支持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促进水资源高效化改造。(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推动工业雨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治理回用,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储蓄水池,推进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业雨水排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推进园区雨水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工业园区建设雨水收集、储蓄、处理、回用设施。推动新、改、扩建重点工业项目同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加强地下水综合治理。推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取水申请,严控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加快推进山底河流域老窑水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治理项目和废弃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程。(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治理

6.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接近满负荷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新建、扩容工程,XX年,盂县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和扩容工程、梁家寨污水处理厂除氟改造工程、盂县县城周边村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升项目,郊区完成荫营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抓好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河底镇、张庄镇、路家村镇、牛村镇、上社镇、苌池镇等建制镇项目前期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其中,河底镇、张庄镇、路家村镇3个建制镇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市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完成省考核目标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完善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改造,XX年,组织实施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44.25公里。其中,市本级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26.25公里,完成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一期工程(南山南路、富民巷、新建街、华盛南路、矿山路、煤山路共计11.9公里);平定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8公里,盂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10公里。加快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完成盂县“三河”(秀水河、香河、冷泉河)污水收集入网工程。XX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150mg/L以上,且均不低于100mg/L,全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等措施,保障冬春低温天气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对采用MBR膜分离等工艺的污水处理厂,采用新建二沉池或增加备用膜池等措施,防范设备清洗、故障等导致的不正常运行情况。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加强城市缓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对池内清淤。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严禁非紧急状态下进水溢流口直排生活污水。(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深化黑臭水体整治。2020年已完成整治的市区9条黑臭水体要严防水质反弹按季度实施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抓好汛前沟渠、池塘等黑臭水体清理工作,通过送污水处理厂等方式处理,及时清空积存黑臭水体。(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加强工业企业排水监管。持续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省级工业集聚区应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规划与工艺,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装在线监控。鼓励化工园区废水全收集处理,循环回用不外排。XX年,完成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主管网建设,启动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川工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高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1.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分散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重点河流沿岸等7类村庄的生活污水,XX年开工建设25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强化设施监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加强农业面源综合治理。严格规模养殖排污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XX年,完成33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农药施用量保持负增长。严格管控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退水渠非汛期实施闸坝封堵。(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强旅游区污染控制。加强A级景区指导,强化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建设运行。开发的旅游区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严格管控各类分散型旅游点、农家乐、宾馆饭店,严格控制涉水景区污染,实现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良好运转,坚持污染不入河。 (市文旅局及景区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全面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

14.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建设。以桃河、温河、南川河等重点河流为试点,积极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生态处理,在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因地制宜建设小型人工潜流湿地工程,优先采用带保温装置潜流湿地,并充分考虑冬季亲水植物生长条件,污水处理厂出水温度应在10℃以上,消毒方式由添加次氯酸钠逐步改为臭氧或紫外线消毒。已建成的人工湿地要加强运行维护,保证水生态效益。XX年,启动实施南川河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围绕温河国考辛庄断面水质提升,积极推进盂县和郊区实施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强化河岸缓冲带建设。沿河(湖、库)围岸高质量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桃河城市段堤外实施植树种草增绿增彩,其它主要河流沿岸也要开展植树种草增绿增彩行动,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空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6.加强河流水系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抓好湿地保护治理,加快人工湿地项目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提升河流水质。因地制宜选择栽种亲水、耐湿植物,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植被,探索恢复土著鱼类和水生植物。加大河流源头等良好水体保护力度,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一大批林草综合治理项目,开展植树种草、封育保护,涵养水源,逐步建设一批美丽河湖,恢复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系统。(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水风险防控

17.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开展2020年度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加快问题整改。对盂县苌池镇集中供水水源开展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对全市各级水源地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对因地质原因导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要强化整治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推进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水质监测监控、违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整治等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更换水源、安装水质净化处理设备、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强化工业企业风险管控。开展桃河、温河、南川河、山底河等重点流域焦化、化工、煤炭采选等行业水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规范企业水环境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园区外分散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严防汛期工业废水、雨水混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加强重点流域应急防控。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或跨省界、市界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河流为重点,组织制定“十四五”时期“南阳实践工作方案,选择1-2条重点河流(河段)开展“南阳实践”实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水管理制度体系

20.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工业固定污染源实现全覆盖,涉水排污单位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按照国家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巡查,发现非法排污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封堵,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对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大减排力度,促进水质达标。探索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以入河排污口为核心、排污单位一入河排污口一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1.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机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明显优于XX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进行奖励,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强化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XX年,完成乌河枣园村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在盂县滹沱河和郊区温河建设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对滹沱河和温河跨境水质开展实时监测。逐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提高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部署,全面压实责任,制定县级年度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建立责任清单。要按照“一断面、一方案”原则,明确每个国、省考断面水质改善措施,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特别是“十四五”新增国、省考断面及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必须强力攻坚,全力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二)积极统筹资金。市、县两级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重视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积极申请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改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污染防治项目按期完工,正常运行。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

(四)严格督察问责。对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国考断面水质改善不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问题整治缓慢的相关县()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展专项督察,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环境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建立专家团队技术支撑机制,在河流水质管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跨界断面生态补偿、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强化顶层指导,强化科学决策支持。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