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机制

一、目标纲要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层议事协商全过程,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协商程序。通过开展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小区、网格、楼栋等多层次协商,发动村(居)民、“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等多主体积极参与,强化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层自治机制衔接,与各类社会力量、“民生微实事”项目等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促进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二、协商范围

(一)镇协商范围主要包括: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镇协商重点或范围;结合镇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协商事项。此外,还包括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利益,有必要进行镇协商的事项;由村(社区)提交,建议镇协商的事项等。

(二)农村社区协商范围主要包括:涉及村(社区)整体的重要事项、公共事务等;涉及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网格)辖区居民利益的事项;涉及一定范围的小片区辖内需协商的事项;涉及辖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其他本村(社区)范围内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主体

坚持和发挥党组织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牵头或指导下开展议事协商活动。围绕“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参与协商活动的主体,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拓展以下协商主体:

(一)“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联系群众作用;

(二)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网格长、楼栋长等;

(三)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能人”、“新乡贤”、老党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内容,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协商。

四、协商形式

(一)镇协商由镇党委主导,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二)村(社区)协商由村(社区)党组织主导,可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活动等开展。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议事厅及辖区亭、角等公共空间,根据协商内容、主体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支持通过网络会议、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线上协商。

五、协商程序

镇协商按照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在镇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议事协商。村(社区)协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协商召集人。涉及村(社区)整体利益的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组织作为召集人,牵头组织开展;村(社区)其他层次的协商活动可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网格长、楼栋长等作为召集人,经报备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开展。

(二)确定协商议题。召集人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围绕议题内容确定参与协商主体。

(三)公布协商信息。召集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村(居)公开栏、线上平台等公布协商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协商主体。

(四)组织开展协商。召集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五)确认协商结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六)协商结果运用。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公开期限、形式;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协商结果及分歧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反馈。

六、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一)建立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对于村(社区)无法协商或难以形成协商结果的事项,可上报镇党(工)委,并建议纳入镇协商议题;对于已形成村(社区)协商结果,但需向镇报告或需镇支持的事项,镇应认真研究,可通过镇协商予以解决;镇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参加与政府职能有关的镇协商或村(社区)协商,并跟进协商结果的运用。

(二)建立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衔接机制。村(社区)协商结果依法需要经过民主决策的,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级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决策。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应根据村(居)务公开相关要求充分公开。村(居)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社区)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三)建立与各类社会力量联动机制。

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的专业作用,参与基层议事协商活动,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引导辖区企业参与基层议事协商,鼓励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提升企业对辖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议事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基层议事协商作为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广泛动员居民群众参加协商活动,挖掘和培育社区“能人”、“新乡贤”、积极分子等,壮大基层队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