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市生态环境局保守国家秘密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XX市国家保密局关于规范定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要遵守《XX市生态环境局保密制度》。

第四条 市局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市局保密工作受市委保密局业务指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局保密工作,由政秘科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切实落实市保密委员会部署的各项保密工作;对全局干部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规定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切实把保密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三)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业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市局定密、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落实涉密场所、涉密载体和涉密活动等保密防护措施,加强liaoda199通信、对外科技交流、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liaoda199保密管理。

(五)适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等,对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六)积极进行各项保密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保密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市局各领导,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明确专(兼)职保密人员。

(二)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完成交办的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

(三)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负责本科室(单位)的保密工作。

(四)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

(五)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涉密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保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对本单位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二)熟悉掌握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向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秘密事项载体及有关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收发登记、传阅等工作,做到不丢失、无损坏、不泄密。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严格按照来文单位文件的密级要求,保管好文件。

(四)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现泄密事件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认真调查研究,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保密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除密级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各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第十条 对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应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对难以预见保密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

第十一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标志:“★”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在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地图、表格、图纸形式的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

(二)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其首页上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三)如果书面形式的密件只有少量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除按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用文字形式在同页正文下方说明密级;

(四)国家秘密文件在立卷、归档时,卷宗内有密件的,应当在卷宗适当的位置作出卷内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致的标志,卷内若有若干份密件的,应以卷内密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盒、袋、册)的密件,在包装表面也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密级的,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科室(单位)负责通知接触秘密事项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 密级的确定程序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由承办人在文件或书面材料的首页按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定密和保密年限。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市局政秘科确定,办公室无法确定的报保密局确定。在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确定密件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扩大,如需扩大,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需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送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在原标明位置附近标明新的密级或“解密”字样,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秘密事项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对仍有保密必要的可视情况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除密级的执行情况,应作出文字记载。

第四章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指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市局机关和各分局,局属各单位liaoda199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市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一)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

(四)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

(五)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系统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报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市局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系统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市局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章 保密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应当向市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失职失察或因疏忽大意、违反纪律而导致窃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局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