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做好保密工作是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要熟知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和密级划分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单位保密工作管理目标: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单位以及下属各单位应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

(一)建立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是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保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三)保密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领导小组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并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四)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保密干部,承担liaoda199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保密办),设在办公室,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liaoda199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须经保密培训,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有文字或者音像、图片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并分类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第三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审定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和变更、解密;审定单位保密部位和涉密岗位;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工作承诺书,并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单位各科室开展保密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单位保密办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检查。

(三)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承办的重要涉密会议(活动)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四)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事项、重要谈判的管理,实行保密工作先期介入机制。

第十一条 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科室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项工作接触和产生的秘密事项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别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三)工作秘密是指单位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后会给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

(四)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第十三条 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科室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的科学定密机制。

第十五条 单位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是行使定密权的人员,负责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须经过培训,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确定国家秘密由具体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标密。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秘密★6年”。如不标明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四)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六)派生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定密依据应当写明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等。

第十八条 密级变更。

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单位涉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密级变更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人员。

派生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程序应当履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定程序。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解除情况,提出派生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应当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况,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开等。

第十九条 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且无特殊规定的,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定密部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决定。

第二十条 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需严格管理,未经原定密部门或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确定。对于接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标有知悉范围的应遵照执行。需扩大知悉范围的,首先必须征得原发文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涉密人员,是经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或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按其所涉及涉密事项的密级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心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知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制涉密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方可进入涉密岗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调离涉密岗位。

第二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检查。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定。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需要离岗、调动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前,必须主动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并与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和《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涉密载体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三十五条 涉密载体的制作

(一)制作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二)制作涉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须符合保密要求。

(三)制作光介质、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加强介质采购和介质标识的保密管理。

(四)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十六条 涉密载体的收发和传递

(一)涉密载体必须通过安全可靠途径,按密级、分渠道传递。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涉密载体传递范围和渠道,组织管理好传递工作。

(二)收发涉密载体,应当由专人负责并认真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三)涉密载体在收发和传递时,须履行机要登记手续。

(四)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局;指派专人传递的,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传递涉密载体时,封装涉密载体的信封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三十七条 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非保密通信设备谈论涉密信息,禁止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涉密信息。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涉密载体的使用

(一)对接收到的涉密载体,应按照制发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涉密事项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三)借阅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所借阅涉密载体必须当日归还;涉密载体管理部门对逾期不还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催退。

第三十九条 涉密载体的复制

(一)涉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应履行审批手续,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完毕后,应对复制份数、复制件密级标识等进行核对,并逐份登记,加盖复制单位戳记,标明复制部门、编号和时间。涉密载体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四)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委托具有涉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载体复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

(一)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三)要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和登记,需归档的要及时归档保存,需清退的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归档,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

(一)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的销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涉密载体的方式处理。

(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本单位负责文件销毁的部门派专人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承销单位销毁。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暂时不能销毁的涉密载体要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三)禁止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送交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涉密载体。

第七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手机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经认证许可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办公计算机的保密管理,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单位信息内网不得传输国家工作秘密事项,单位信息外网不得传输国家工作秘密事项、工作秘密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的计算机(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一律进行销毁,未采取专门脱密技术处理的,严禁挪为他用。

第四十九条 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粘贴涉密标识。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

第五十一条 对需报废的涉密办公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本单位保密办批准后,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并保留销毁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销毁涉密办公设备。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手机使用的管理,单位员工使用手机时应做到:

(一)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三)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四)不得在申请办理有关业务时填写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五)不得携带未取出电池或未采取屏蔽措施的手机进入涉密场所。

(六)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录音、照相、摄像、视频通话和上网。

(七)不得携带手机参加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

第八章 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单位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均不得涉及国家工作秘密。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内容的审核工作按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单位各类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均不得涉及国家工作秘密。单位信息内网、信息外网及自办媒体,应严格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承办部门的责任人,明确和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密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如需提供,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对外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第九章 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五十八条 涉密活动、涉密会议禁止使用电视监控、手机、无线话筒和其他无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摄像和录音。

第五十九条出国()访问期间,严禁在无保密条件的场合谈论、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出国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咨询、谈判等活动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涉及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信息或与活动无关的内容。确需对外提供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十章 保密教育

第六十一条 要以保密基本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为重点,结合保密工作新形势、面临的新问题,对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六十二条 要将保密教育培训纳入到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员保密教育培训。重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工作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

第六十四条 文件收发人员对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加强liaoda199清理检查,按照“月清理、季核对、按要求清退”的要求,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

第十二章 泄密事件报告

第六十五条 泄密事件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六十六条 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汇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书面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保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为增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推动保密制度的落实和保密技术、措施的改进,杜绝违规行为,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奖惩机制,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