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的劳动者及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



  (1)安全帽类。



  (2)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3)眼防护具。



  (4)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



  (6)防护手套: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



  (一)每年一月份由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按表1向各车间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各车间调查情况共同确定各车间的实际工种和人数,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本单位所需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见表2



  (二)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主管人员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领导进行审批,经领导审批后,将计划交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



  (一)采购部(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按照审批后的计划进行购置,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经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部(相关部门)和劳动者代表验收后入库,并做好交接记录,要连同“三证”复印件一并移交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归档。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总经办(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领取



(一)生技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二)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劳动者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车间进行登记,劳动者本人领用签字记录由各车间保存,并上报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



(三)凡发给车间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等),由车间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



  (四)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生技室、综合部(有关部门)批准。



  (五)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配发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六)凡劳动者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七)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八)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由接待单位领取做好登记。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和检查



(一)公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有统一的、永久性编号。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格标识的禁止使用。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橱柜、货架或指定地点,不得靠近高温物体。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四)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油脂混放、保管或运输。橡胶制品的绝缘用具,应避光存放在橱柜内,层间撒滑石粉。



  (五)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职业病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



  (六)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并建立检查和保养登记,由各车间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七)防毒面具应按照使用说明、存放要求、有效期严格管理,并做好登记。单位安全员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确保可靠,使用后应及时更换、配齐。



  (八)生技室(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九)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必要时佩戴全面罩呼吸防护装置、耐酸碱防护服)。灭菌作业必须带防毒面具。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本单位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凡发给劳动者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能转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采购部、热源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四)经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元



处罚。



  



  车间职业危害情况调查表表1














车间





姓名





工种





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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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表表2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发放范围





使用期限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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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个人用品卡片



姓名:工种:编号:

























期限





品名





时间





记事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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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存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品名





工作服



编号





规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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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