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 1

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6

市水务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2

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6

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强化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保证全体检察人员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 实施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上级党组织、本院党组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或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管理的新闻媒体、报纸、期刊、杂志等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所管理的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公信力的言论和说辞,放任不管或处置不力的;

  (九)履行检察职能和日常公务时,出现意识形态方面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六条 对检察机关在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一)绩效扣分。依据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情形,按规定的检查考核标准扣除考核得分。

  (二)批评教育。对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包括提醒、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要求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组织调整、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整岗位、降职、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除检察官职务、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和检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追究纪律责任。

  对检察机关退休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参照对在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

  (一)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及时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调查处理人员的;

  (三)明知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不及时报告,不主动挽回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对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意识形态工作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处理。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区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XX区教体系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东教工委【20239 号) 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内容

1.各党支部是否按照学校党总支制定印发的《日照市机电工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及《中小学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及责任分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各党支部书记、部门主任是否履行了本系部、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各分管领导、支部书记、系部主任、部门主任是否履行了“一岗双责”的要求。

4.各支部是否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师生制度,并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

5.各支部是否将意识形态列入到本系部工作的议事日程,进行推进。

6.各支部是否按照每季度对本系部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研判, 并上报研判报告;是否建立了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档案。

7.各支部是否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支委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8.各支部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支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内容,是否与系部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

9.各支部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支部支委成员和党员教职工理论学习、思政骨干培训的重要内容。

10.各支部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11.各支部是否建立了意识形态工作网络监控队伍,对本系部阵地管理是否有制度措施。

12.各支部是否建立了本系部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事件舆情处置等工作预案。

(二)考核评价方法

13.学校党总支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半年检查一次,学期末进行学期考核。采取考评与自查相结合、书面检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4.学校党总支成立考核考评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党建办主任、各支部书记和各部门主任组成。

(三)考核评价程序

15.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各支部、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履职尽责的情况,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党总支, 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被检支部、部门进行通报情况。

16.对支部、部门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

17.查看报告。主要查看各支部、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自查报告。

(四)考核结果应用

18.学校党总支将把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9、学校党建办将把落实上级党总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工作对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中层干部、党员、教师。

(二)责任追究工作范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区委教育工委、学校党总支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部门主任、系部主任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4.对本部门本系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编写或选用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宣传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对本部门本系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市内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对本部门本系部外聘教师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 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2.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工作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1.学校所有教育干部和教师,根据责任追究工作范畴,分别按签订的意识形态责任书进行工作责任追究。凡出现责任书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4.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5.受到上级行政部门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评优树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岗位调整处理的教育干部和教师,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岗位调整处理的教师,两年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水务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立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坚持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三)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

第三条 履行职责

(一)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党组织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三)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局党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当中。考核具体内容:

(一)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对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督促落实情况。

(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完成情况。

(三)局党组协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明纪律、细化责任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应对处置情况。

(五)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考核由局党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局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负责人参加。局党组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题督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

第六条 督导检查

(一)局党组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力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进行督促整改,推动任务落实。

(二)检查情况在局机关、局属单位范围内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理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布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会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 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 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 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 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