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建融国有资本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集团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兵团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一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建融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建融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融集团”)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以下判断标准:

(一)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规矩、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三)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四)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五)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六)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漠视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敷衍塞责;

(七)后果影响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分清是主动消除还是视而不见。

第五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按照师党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二)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三)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程序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可以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五)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一心为公推动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职工利益受损的。

(六)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过程中,执行反恐维稳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面临突发事件时临机处置,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引发矛盾或者引起非议行为的;

(二)在优化资本布局方面

1.按照师党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

2.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进行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3.积极服务十一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创业(风险)投资,没有实现投资目标的;

4.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业投资,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未实现投资目标的;

5.积极推动企业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失败的,或在实现上市后没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的;

6.为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师相关政策和规划,或根据师国资委战略部署,参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认购、股权代持、基金份额代持、市值管理等业务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7.按照“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境外投资,由于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投资政策环境变化,未能按期实现投资目标的;

8.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去产能”和“去库存”,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包括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盘活经营性资产,为不造成资产持续贬值而及时处置资产,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某些问题的;

(三)在深化国企改革方面

9.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在国有权益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10.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没有按预期方案实现战略目标的;

(四)在完善企业治理方面

11.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推行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12.实行市场化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13.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通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益,导致短期内矛盾较多的;

(五)在实施自主创新方面

14.积极实施企业运营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服务方式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15.投融资、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自治区、全师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

16.实施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发展战略,对品牌培育及品牌推广投入较大,品牌建设成效不明显,没能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的;

17.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院所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18.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在处理复杂局面和疑难问题方面

19.为有效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而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某些问题的;

20.为有效解决社会群众和企业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造成不可避免影响的;

21.在工作中勇于突破工作瓶颈,打破困局,敢于担当危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22.在应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23.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经综合评估符合容错情形的事项

24.在改革发展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25.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现行的国资监管制度、规则、程序等不适应新的经济形态,经与相应制度、规则、程序等的制定部门商议,允许先行先试的相关事项;

26.其他改革创新过程中符合容错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问题出现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不予容错。

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

第八条 集团党委纪委在干部问责追责、责任调查等工作中,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改革创新失误出现受到问责追责的情形时,由集团党委或者干部本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党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向集团纪委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干部本人主动提出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容错申请受理后,由集团纪检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与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会议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同级党委会议研究后,提出明确容错免责或者不予容错的认定结论。

(四)及时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反馈,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结论的,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对给予容错的集团管理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考核时不影响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

(三)所在部门或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四)免予其他惩诫追责。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机制,把对干部的关心厚爱与严格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给予容错免责处理的干部,应当及时启动以下纠错程序:

(一)约谈提醒。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进行约谈提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约谈或者书面提醒的方式,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其谈话,或者以党组织名义向其发送提醒函,指出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问题和失误错误,告知需要注意的情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约谈提醒工作资料报纪检办公室

(二)纠偏纠错。由纪检办公室向干部所在单位和其本人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跟踪督查督办,督促有关党组织和干部分析错误源头,积极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及时纠偏纠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推动问题整改。

(三)推进治本。涉及失误错误问题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深刻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同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防微杜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在收到纠错通知书后二个月内报送纪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预防保护机制。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中有较大突破或探索的工作,提前做好风险化解预案,建立完备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档案,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加强综合预判分析和过程把控,要求及时请示报告,为澄清保护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经查实的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融集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