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工作制度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 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行政审批改革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亲商助企、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六)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果断处置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七)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