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在我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XX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金牌工人、首席技师等作为领军人物,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

众性的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四条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的“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五条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操作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

第六条  2015年起,XX市总工会每年命名XX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56个,按要求推荐自治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12个。实行动态管理,将总数动态保持在40个左右。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七条  XX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领军人物:至少有一名XX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或相应技能人才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创新团队不少于5人(含领军劳模及专

业技术人员),且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或创新课题: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攻关项目或创新课题;

4、有创新成果:每年至少有2项得到企业(单位)认可

或为企业(单位)节约成本资金、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劳动模范、技能人才所在单位要为其创建创新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经费保障,每个工作室有功能专一、面积15平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室内配备电脑、电话、工作器材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悬挂“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标志;室内设置“五台帐四上墙”,即:创新团队、工作室制度、创新项目、创新成果、工作记录等五项台帐,将创新团队、工作室制度、创新项目、创新成果等四项内容上墙,设置荣誉展示台;有条件的制作创新工作室活动展示电子幻灯片等。

第八条  申报XX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每年11月底前由各基层工会申报,市总工会考核评审后授牌命名;次年第一季度申报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其领军人物须

是自治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技能人才。

第九条  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须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管理制度。各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水平。

2、建立交流制度。各创建单位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为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研讨的机会;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观摩交流会,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全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3、建立考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开展情况每年进行自检;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基层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情况掌握和日常管理,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室运行情况报市总工会备案;市总工会每年12月份对已授牌的工作室进行复验、对新创建的工作室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条  2015年起,市总工会每年对新创建并验收合格的XX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按照级别一次性划拨经费支持其开展活动;所属县(市、区)、系统工会、直属企业行政,按照市总划拨经费的2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2015年底,市总工会将对已授牌和新创建的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分级,按照行业不同、作用大小、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等标准划分为三级,按

照级别给予经费补贴。

一级创新工作室:组织机构健全,近三年内取得地市或行业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达到三项以上,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能很好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的,每个补贴5万元,同时申报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二级创新工作室:组织机构健全,近三年内具有地市或行业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且能够发挥技术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的,每个补贴3万元,同时申报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三级创新工作室:组织机构健全,每年有创新成果或小改小革、修旧利废成果,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或产生经济效益达50万元以上的,且能够发挥“传帮带”作用的,每个补贴1万元。

经考核,未达到以上三个级别标准、但达到创建标准的,

留牌或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电脑一台;未达到创建标准的

将摘牌不再保留其称号。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XX市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自2015年底起)。在考核周期内,XX市总工会每年对新创建的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分级命名;周期末对已命名的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继续分级给予经费支持;不达标的将摘牌不再保留其称号。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三条  XX市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军人物创建比例为:企事业单位技术人才、农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法人)比例为721。申报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军人物一般应从基层和生产一线劳动模范、技能人才中产生,是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负责人的,一般不在自治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之列。因此,各地、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放在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职工技能素质提高上,目的是通过劳动模范、技能人才的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普遍开展。                                                                                  

第十四条  创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他们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协调党政帮助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推动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市总工会《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的实施方案》(吴工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市总工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