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市总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美好幸福新XX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XX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推进2011—2015XX市劳动竞赛的实施意见》(昆工〔201149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开展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或所需的物资保障。

具体按照《XX市总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指标》(附件1)进行创建。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2011年起,XX市总工会每年命名4—5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须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五个工会联合会,各直属、非公基层工会推荐,并得到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每年四季度按程序申报,经XX市总工会考核评审,最后在班组创建工作会期间进行授牌命名。

第九条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上级工会和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或上级主管工会支持,也可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对每个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将一次性从劳模管理专项经费中划拨一定的筹建资金,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劳模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也应该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创新工作室申请、所在上级工会申报,可优先享受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将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XX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积极帮助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XX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