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编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编
(10篇)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编
(10篇)
篇1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
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2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43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厂办大集体总体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报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表
各市属企业和区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和《20**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编制说明》(附件2)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调查表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一)编报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三)报送程序:调查表按照厂办大集体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
各市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各区县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区县国有企业上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区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认真分析厂办大集体情况
各单位在完成调查表的编报工作外,要同时做好厂办大集体情况的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基本情况
1.厂办大集体清产核资情况。即厂办大集体自1996年以来是否进行清产核资;是否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认定部门;对产权界定结果是否有争议和纠纷;争议和纠纷是否解决,解决的途径(协商、调节、复议或诉讼)以及未解决的原因。
2.厂办大集体改制情况。即本单位厂办大集体进行改制的方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类联营、国内合资、其他形式);改制涉及的人员数;改制集体企业资产情况(集体投入、国家投入、国有企业、单位投入、职工个人股金、其他集体企业投入、其他投资者投入)、改制效果(盈利、亏损)等。
3、对厂办大集体的管理方式及给予的扶持政策。
(二)厂办大集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的政策建议。包括如何推进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重组、规范厂办大集体人员劳动关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完善厂办大集体社会保障工作等。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工作目标。坚持双维护、双促进工作理念,依托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自2011年至2013年,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解企业在工资福利、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增收、劳动关系和谐。
二、主要任务
调查了解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及劳动关系稳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搭建劳动关系沟通协商平台。重点推动外资、民营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正常增长;推动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机制,确保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确保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15%推动存在劳动关系隐患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内部化解劳动争议。
三、组织领导
市调研组的指导下。路艳青副区长担任组长,成立区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增收、劳动关系和谐活动调研组。成员包括区工商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分管领导,调研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工作对象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踩线”发放工资的企业(涉及28户。职工2660人);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565人)职工工资连续两年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涉及63户。但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涉及21户,职工18588人)
五、工作方式
区调研组深入企业走访。开展问卷调查,集中座谈。进行工作指导,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报酬。发现企业存在职工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企业规章制度不规范及违法违规问题,区调研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对应的市级调研组相关小组及区调研组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调研工作。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辖区调研企业名单。将调研企业名单及统一印制的各类报表分派给职能部门。部署工作(每年3月)召开会议。
第二阶段。发放劳动合同、工资福利、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时与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资料。营造企业为职工增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宣传培训(每年4月)组织开展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阶段。摸清企业相关情况,巡访调研(每年5月至10月)按照调研组办公室分派的调研企业名单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组织企业认真填写调研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填写调研企业基本情况分类汇总表和调研活动情况汇总表,于7月10日
和11月10日前报市级调研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撰写调研报告,总结汇总(每年11月)调研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总结调研工作情况、调研经验和体会,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有数据、有事实、有案例、有分析,并将调研报告于11月底前报市级调研组办公室。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4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拍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
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
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
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
第六条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
第七条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
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
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有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
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对全国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汇总锁定。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不能修改。拍卖企业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息系统内部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纸质填报等方式报送联系人信息,建立联系机制。
第十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5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和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库存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嵘任组长,副局长胡宏任副组长,林阶勇、徐罗湘、林雪、肖成秀、杨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牵头对库存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检查范围
本次库存检查的范围包括存储在市区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与银行收购代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备承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是否存在各级储备粮混装混存、储备粮与企业商品粮混混装混存等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登统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是否建立,与实际承储情况是否相符。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如《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八)春季粮油安全检查:
1、库存粮油的“一符、四无”和储备粮油的“三专、四落实”情况;
2、科学无公害储粮,机械通风、粮温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微机测温电路是否畅通准确;
3、粮油质量的管理情况;
4、储粮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上报等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企业按要求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在3月28日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发行和有关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自查,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整理工作。
市粮食局、农发行将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
(三)省级
联合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尤其是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
结合省级联合复查,国家粮食将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阶段。在库存检查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企业自查汇总表和省级储备粮抽查汇总有,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对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企业要依据本次检查时点数据,更新《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6
为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和城镇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财统[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20**]5号),现将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级以上(含第*级)各级企业,第*级以下企业并入第*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
五、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编报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集团公司应将所属建设单位(项目)编报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同时,附送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四)集团公司所属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在上报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部门的同时,抄送负责企业决算报表工作的部门。
八、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工字[2001]302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工字[2001]341号)有关规定。市直各企业应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局对口业务处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并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一式二份。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的意见;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在2002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九、市直各国有、集体企业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一式二份。上报的内容为:
(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会计报表须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型结构表、主表、附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二)分户数据软盘和合并报表软盘;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各地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加盖公章的汇总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要求按对口业务处建立树型结构)上报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
十一、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不仅是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员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在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规定。要严把质量关,除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外,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设置的公式参数、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验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企业进行核实、修改,严禁擅自越级调整基层企业报表数据。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8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二)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每月要单独汇总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总部只填报表1、表2、表3,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调度统计的范围
包括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9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
*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共2174户,其中:查帐征收户有1262户,核定征收户有912户(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911户,核定定额1户),核定征收面为41.95%。*年度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2173户,汇缴面达100%,其中:汇总纳税企业8户,就地纳税企业2165户。1262户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021户,盈利面为80.90%;零盈利企业191户,零盈利面为15.13%;亏损企业50户,亏损面为3.96%。06年度我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81.07万元,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入库3028.03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72.82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入库596.11万元,汇缴期间补缴8.25万元,06年全市所得税贡献率为0.48%。经批准,06年度我市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有161户,减免税额8192.23万元。
二、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宣传,内外并举,为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业务基础。
06年度汇缴中,我市以国家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总结新法的四大亮点,通过组织培训、深入企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同时把新旧法变化内容整理成图表,发放宣传材料3500多份,接待咨询500多人次,回答提问250多条,使纳税人加深了对旧法的理解并对新法有了初步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水平,为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我局还对一线干部全面开展思想动员,要求每一位干部立足本职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在总结以往年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定措施,围绕目标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掀起了年后新一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潮。
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加重视练好内功、强化内外业务辅导,以提高所得税汇缴的整体业务水平。在宣传辅导培训阶段,我局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内和对外的培训和辅导。对内培训主要是:组织全体业务人员收看省局视频培训;组织所得税主要管理干部参加泰州市局的汇缴培训和2.0系统的操作培训;由税政科组织各分局业务骨干集中学习有关汇缴文件、新的所得税业务和新的所得税申报表;以会代训开展所得税管理方式的培训和探讨,同时布置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提出汇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汇缴工作要求;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内部干部进行所得税业务和申报表的审核培训。对外培训,我市仍采取聘请专家教授授课的方式,对我市国税征管范围内的所有所得税企业的办税人员和各分局的责任区责任人,分三批进行为期一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和新申报表填写的培训。集中培训后,再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辖区内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培训,开展多次、反复辅导,有的还深入企业进行辅导,为顺利完成06年度所得税汇缴任务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二)、强化组织,勤于督查,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健全有力的制度保证。
在整个汇缴工作过程中,我局党组非常重视,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认真分析所得税的管理现状,狠抓薄弱环节,及时指导督查,为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掌握汇缴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由汇缴领导小组对*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专门制定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仅对汇缴各环节的工作和时间作了统筹安排,还从七个方面对06年度的汇缴工作提出了要求,层层落实了责任。为促进各基层分局所得税汇缴工作的开展,市局分管局长带领税政科所得税管理人员,从元旦假后到汇缴结束,先后五次到每个分局进行汇缴工作调研布置、并根据各分局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落实、促进、再促进,一环扣一环,使整个汇缴工作显得既紧张又有序。在06年度汇缴中,我局同时落实了一级对一级的负责制,在认真调研、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定”工作方案,即定时间、定人员、定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七项通报指标:收入增长幅度、核定征收面、盈利面、亏损面、零盈利面、贡献率、福利企业经营利润率,分阶段进行网上通报,到目前为止已了6期通报。各分局也同时制定了单项工作通报制和单项工作督查制,定期公布各责任人的工作进度和相关指标。市局所得税管理人员定期对汇缴工作进行督查,同时深入最基层听取各责任区汇报,分析疑难并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责任区责任人以市局督查和通报为动力,学习兄弟分局的工作经验,拓展思路,指导一线,形成了全局你追我赶、勇于争先的汇缴工作氛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所得税汇缴的整体工作。
(三)、强化措施,严格把关,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
1、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杜绝执法隐患。
一是从严鉴定征收方式,对照六个标准和上级局有关的要求,严格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对帐册不全、核算不准确的企业坚决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截止06年底,我市有912户企业实行了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面达41.95%,比上年增长了11.95%。在严格鉴定征收方式的同时,我们还要求责任区责任人要积极帮助核定征收企业,特别是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逐步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各类帐册,准确核算,创造条件向查帐征收过渡。
二是认真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老区优惠政策和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黄桥老区”在我市面积分布较广,几乎有三分之二的乡镇属老区优惠范围,我们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国家对老区人民的扶持,最大限度地让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我们对照减免税政策规定严格把握征免界限,防止不法分子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经过认真的实地核、复查和严格的集体审议,06年我市共落实了老区优惠政策128户,减免税额3696.68万元,落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额118.49万元。但同时也退回了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近50户企业的申报资料,占上报审批资料的25%,由此,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到位性,也让税务干部增强了执法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了执法隐患。
三是我市严格加强了对减免税企业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对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密切监控,如宁波永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上门宣传指导,企业在06年度汇缴申报中,认真对征、免税期的收入进行了调整,07年1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91.73万元。06年,我们对照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跟踪管理,取消了1户企业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资格、2户企业的老区减免税资格,3户老区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并追回了已减免的税款0.2万元,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严格审核,把好申报关口。
一是加强申报审核,对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将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做到数据吻合;对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与经地税部门审核后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做到数据统一;对免税户、亏损户等存在种种情况的企业与台帐资料进行核对,确保与机内数据相一致。
二是进行实地审核。对申报信息存在疑点的,如长期亏损户、贡献率偏低户、免税企业利润率偏高户等,明确要求,责任人必须到户进行审核,查看帐册凭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帮助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
三是实行分级审核。要求各分局对一般企业由责任区责任人逐户审核;中等企业和特殊行业由分局股长带队审核;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必须由业务分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层层把关,落实责任。经过全局干部的艰苦奋斗,06年度汇缴我市平均亏损面降为3.96%,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低于泰州大市平均亏损面1.6个百分点;06年度全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8.5%;汇缴期间补税1181.0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7.8%;所得税贡献率也达达到了0.48%。比上年同期上升0.21%(剔除烟草公司和减免税额)。
3、实行分类,优化管理。随着时间的变化,国税部门所得税的管户越来越多,面面俱到已经不太可能,要搞好所得税的管理只能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我们按照上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征管力量和收入目标管理,要求各分局对辖区内所得税管户重新进行合理化分类,制定适合本分局的分类管理办法,抓住规模企业、重点行业、面上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4、抓好基础,健全征管资料。一是抓好征管户数,杜绝漏征漏管户,要及时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以及友邻县市做好沟通联系,做到应管尽管。二是及时受理和报送各类备案和审批资料,我们要求各分局要根据审批、审核备案的有关规定,通知纳税人及时报送需备案和审批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申请,对需纳税人补正和完善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要求、不可受理的也要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转报上级局审批的,及时上报。*年度我市共审批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为4896.83万元,其中:呆帐损失10489.33万元,固定资产损失695.57万元,财产转让损失227.46万元。同时,我们对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24户企业也办理了推延执行减免税期限的审批。三是做好各类资料的受理和台帐的登记,并及时在2.0系统中启动工作流,按要求进行工作流操作,要保持纸质资料和机内资料的一致性。
5、组织汇缴复查,确保汇缴质量。为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我市又抽调了31名业务骨干,从5月9日开始,放弃了双休日,连续5天作战,对77户房地产、建安、金融、工贸重点企业进行了汇缴质量复查。检查中,不仅查看了分局内部的汇缴资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还深入到各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虽然在今年的汇缴期间,通过分局认真细致的审核,企业二次补申报自纠的问题较多,补缴税额也较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政策水平、申报质量有了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但此次汇缴复查,仍从深层次上发现了部分企业在收入成本核算、关联企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统计,本次汇缴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有23户,有问题的35户,因各种情况待继续核查的有24户(含已确认部分问题户)。复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36.21万元,其中:调减亏损292.34万元,查补所得税税款769.19万元,冲减退税106.72万元,另查补增值税税款5.89万元。总之,通过汇缴复查,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下一步做足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文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强化管理,落实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缴工作已基本结束,我们将通过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和反避税等途径,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质量。目前,我局已对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拉开了序幕,并结合增值税评估的经验,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实现两税联评和行业专题评估,我们力争07年在行业评估、两税联评和反避税等方面作出新的突破。
三、税源变化情况分析
1、征管户数的情况分析。我市*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2165户,比05年同期增加了466户,均为新办企业。2165户企业中,查帐征收户有125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户有911户,核定定额1户。查帐征收的1254户企业中,盈利企业有1015户,盈利面为80.94%;零盈利企业有191户,零盈利面为15.23%;亏损企业有48户,亏损面为3.82%,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96%。191户零盈利企业主要是因为在年末开办的,和老区部分企业仍在筹建准备阶段,尚未正式投产,还没有销售和利润实现。
2、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1254户查帐征收企业总销售收入共626354.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7487.95万元,增长33.59%;06年实现利润总额12759.8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12.65,增长7.7%。06年经济效益的增长远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
3、盈亏企业的情况分析。*年度,我市1015户盈利企业税收利润为38971.9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8户,12215.38万元,增长45.65%,主要是我市加大了汇缴宣传和审核的力度,在汇缴期间,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6734.1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921.07万元,增长幅度达80.48%。06年我市亏损企业仅48户,亏损面下降了9.96%,但亏损额却上升为8088.4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408.2万元,上升72.82%,其主要原因是06年度我市出现了3户大额亏损户:*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因06年发生金融诈骗案,正在接受处理,企业处于停业状态,汇缴申报亏损2760.14万元;江苏中丹制药有限公司,因投入较大,新产品效益较低,汇缴申报亏损1030.31万元,但经过分局审核和汇缴复查,已将亏损额降为680.47万元;江苏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因法人代表违法被立案处理,企业处于关停状态,汇缴申报亏损907.74万元。
4、实际应缴所得税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汇缴累计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28.03万元,比去年增加1856.65万元(剔除烟草公司),增长158.5%,主要原因是我市在汇缴申报及审核中加大了力度,企业纳税调增幅度较大。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本结束,2007年的工作已经开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任务更繁重、更艰巨,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参考: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建议上级机关进一步统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要让大家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尤其在机构的设置、人力的安排上要充实,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另外,由于基层县(市)局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机构,所得税管理工作只能是各税政科派人兼职管理,人少事多,建议上级局能尽量减少基层的事务性工作,尤其是上级机关能直接查找出的数据,及可以直接开展的一些调研工作等,以便能让基层的同志腾出时间,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实在在的抓管理,抓出质量、出税源。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10
1、丰富报表内容,扩大信息交流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指标项目的最新规定,在原信息网报表基础上,增添了新的指标项目,如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七项指标及综合效益指数;PVC按其生产工艺方法,确定了产量、成本、销售量、库存和销售价格等指标。最后确定83个指标项目,这些项目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技术运行情况,扩大了信息交流量。
2、积极组织扩大网员单位。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吸收网员单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及会议交流的方式与企业联系,扩大网员单位。现网员单位近150家,每期季报报送单位达120家左右,其报送烧碱总产量占全行业的近93%;98年年报报送企业共146家,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7%;99年年报报送单位168家(另有20家企业的数据由国家石化局和有关省厅提供),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9.2%,信息网所汇总的数据具有行业代表性。
3、按期、保质完成交流工作。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网员单位多,信息量大,为方便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准确、快捷的特点,采用了计算机管理,根据报表内容编制了数据库程序,处理报送信息,缩短了资料汇总时间。企业上报资料,对其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严格把关,通过电话询问企业,及时修改,保证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99年信息网按时共完成12期的全国重点氯碱企业月报交流汇总和4期全行业企业季报交流汇总工作(其中第四期为99年度年报)。
4、加强信息网网员联络交流工作,增强信息网凝聚力。1999年6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交流会,会上总结了98年度信息网网务工作,讲解指标项目,统一填报口径,各网员单位在会上交流了本企业计划统计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完善信息网工作的各自观点。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缩短了企业与信息网的距离,对于企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认真采纳,有效地提高了信息网的工作质量。信息网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网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和上级领导部门服务。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氯碱信息网为企业和国家领导部门架起了桥梁。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我们请来国家石化局领导传达最新信息。每月的交流汇总资料,我们如实向上汇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信息网在99年的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和扭亏脱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信息网工作现存在的问题。信息网网务工作的顺畅,需得到每个网员单位的支持。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因企业机构调整、人员的变动,报送中断。望联络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将交流报表交部门领导,重新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更换人员告知协会。在企业报送的交流材料中,我们还发现,所报数据有些未按要求填写,如只报本年数,去年同期数不报;烧碱成本、售价未折百等。个别企业的报表中单位名称、填报部门、填报人均不填写,这给我们汇总工作带来了困难。有些企业未按照报送,待行业汇总工作结束后,我们才收到报表。以上报送中存在的问题,望企业注意,配合我们共同做好信息网的基础工作。
二、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下一步工作重点。
1、采用计算机联网,缩短报送时间。信息网下一步将采用两种报送方式:
①未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采用原上报方式,将月报表样按要求填写清楚,邮寄或传真至协会;
②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企业,通过INTERNET网将上报内容发送至协会。
2、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改变以往单一方式,即邮寄方式。首先可通过INTERNET网将汇总资料发送到每个企业;其次再将汇总资料打印成册邮寄至企业。这样就缩短了反馈时间,增强了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协会今年下半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成立协会网站。协会网站的内容丰富,其中之一包括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一栏,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各网员单位可拥有密码,上网查寻信息网汇总资料及协会其它网上信息。
目录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编
(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