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4篇)

离婚起诉状(4篇)

离婚起诉状(4篇)
  离婚起诉状
  原告:阿珍,女,现年46岁,汉族,无业,现租住荆州市内。
  被告:阿忠,男,现年48岁,汉族,无业,户口住址略;
  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
  经原告之嫂介绍,原告与被告于*年相认,并于*101日结婚,双方于*8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阿磊,现阿磊已22岁,在外打工,生活能自己维持。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被告脾气暴躁,无修养,年轻时经常打骂原告,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二是被告原在某行上班期间成天抹牌赌博,不务正业,不听劝告,不负担家庭任何经济支出,不管家庭和孩子。还在孩子半岁时,由于被告不顾家庭和对原告及孩子经常打骂,原告的娘家哥嫂只好将原告母子接回老家农村生活。由于孩子长大要上学,原告后到*市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及供孩子上学,才与被告一起居住,孩子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于2000年将原告门牙打掉一颗后离家出走,将家庭生活用具全部卷走,先在市内租住两个月后转至其姐姐家中。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孩子初中毕业后上中专时,被告才回来看望过孩子二次,其间双方再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打被告电话,均无人接听。
  综上,原、被告虽为夫妻,但被告对原告动辄打骂,从来没有照顾家庭及抚养孩子,而且长期离家不归,而且下落不明。原告实在不能忍受如此有名无实的婚姻和精神痛苦,为此,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阿珍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离婚起诉状2
  离婚起诉状
  原告:阿珍,女,现年46岁,汉族,无业,现住湖北孝感市(略)。
  被告:阿启,男,现年46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双方有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即位于老十字街门面两间砖瓦房约80平方米,要求判给两个儿子一人一间。
  3、要求被告对原告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给予相应补偿。鉴于长子阿雄已结婚不要求补偿外,次子阿伟现年20岁,待其结婚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35万元费用,用于原告筹办次子婚事。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年冬结婚,于*3月生育长子阿雄,现已25岁,并已结婚;原被告双方于*年生育次子阿伟,现年20岁,打工,未婚。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双方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去年春,被告曾挥舞拳头将原告眼睛打得青黑,失明达一周时间;最近又用凳子砸原告,将原告腰部打得青紫。二是被告经常指责原告未做事,并声称要原告“滚”,而且还侮辱原告,败坏原告名誉。
  综上,原、被告虽为夫妻,但被告对原告动辄打骂,并侮辱原告人格,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灭。原告实在不能忍受如此有名无实的婚姻和精神痛苦,为此,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阿珍
  **年一月二十五日
离婚起诉状3
  离婚起诉状
  原告:阿军,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现住襄阳老河口市(详细地址略)。
  被告:阿荣,女,现年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阿育现年20岁、打工,生活能自理;婚生儿子阿林现年11岁,在**学校读六年级。儿子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负担生活费。
  3、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两间平房,立于儿子阿林名下,并由原告掌管。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女,取名阿育,现已20岁;于**年生育一子,取名阿林,现年11岁。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长期与多个男人关系暧昧,发生不正当关系,过去曾在公园鬼混时被公园派出所查处过,给原告的名声与精神造成很大伤害。由于过去孩子尚小,原告一直忍受着没有提出离婚。多少年来,由于被告不遵守妇德,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灭,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现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为了不给儿子今后个人名誉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原告要求将儿子判给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任何抚养费,只是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屋立于儿子名下,供儿子今后成家立业。
  为此,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阿军
  **年一月十八日
离婚起诉状4
  离婚起诉状
  原告:阿勇,男,现年4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告:阿芳,女,现年45岁,汉族,某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阿梅、儿子阿俊年龄均在18周年以上,其愿意与谁一起生活由孩子们自愿选择父母任一方;
  3、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其中现金近叁万元,是今年所得征地补偿款,已由被告掌握使用,原告愿意放弃分享;另有一栋还建楼房二间四层(每层约130平方米),应立于子女名下,由子女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占用。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年元月经亲戚介绍结婚,并于*1月生育一女,取名阿梅,现已22岁;于*2月生育一子,取名阿俊,现年20岁;两个孩子现待业。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双方结婚存在父母包办现象,男女双方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嘴打架。在两个孩子尚年幼时,原告就欲离婚,但由于原告的父亲反对,而原告的父亲又身体多病,原告因顾忌父亲身体遂一直耿耿于怀,忍耐至今;二是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进行捕风捉影瞎乱猜疑,导致双方感情至去年完全破灭,从去年冬月开始双方分居,原告多次主动找被告协商离婚而遭被告拒绝。最近,原告回家欲再次找被告协商,到家门口时遭被告拒之门外,被告还打110报警相威胁,以至协商不成。
  综上,原、被告虽为夫妻,但感情一直淡薄,经常发生吵骂,且因被告猜疑而发生分居,被告不仅拒绝原告回家,还惊动警察,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实在不能忍受如此精神痛苦,为此,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阿勇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