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XX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区委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现就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我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任务
区监察委完成向乡、街道派出监察机构,赋予相应的监察权限,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拓展,实现对乡、街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机构设置
区监察委向所辖乡、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不再保留乡、街道监察室。派出监察室由X—X名人员组成,设主任X名,副主任X名,主任由纪(工)委书记兼任。
四、监察权限
派出监察室对区监察委负责,根据授权,开展以下监察工作。
1.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上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发现其它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
2.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报派出机关。
3.对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上级监察委机关直接立案调查、采取指定管辖或组织联合办案等方式办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上级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经派出监察室主任批准,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项调查措施。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其他调查措施的,须报区监察委批准,以区监察委名义行使,或由派出机关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室予以配合。
5.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政务处分的,经审理后,提出监察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或由派出监察室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监察对象给予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调查结果报区监察委审理后作出决定。
6.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或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7.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完成区监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履职监督。完善区监察委约谈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度、派出机构向派出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监察委述职述廉制度。派出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在乡、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所在乡、街道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干部管理。派出监察室人员编制、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享受纪检监察干部待遇。科级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委提名,会同区委组织部考察后,提请区委任免。区纪委监察委统筹安排派出监察室工作人员的选调、使用、培训、锻炼、考核、奖惩等工作。涉及区管干部的,将考核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加强后勤保障。派出监察室所需工作经费在所在乡、街道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由派出监察室主任审批,所在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报销。
(四)加强村(居)级廉情监督。由派出监察室聘请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廉情监督员。廉情监督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派出监察室报告。被聘任的村(居)级廉情监督员由派出监察室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六、组织领导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乡、街道党(工)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改革任务,抓好统筹协调,主动为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分工协作。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迅速行动起来,坚定担当起改革责任。在区委领导下,区纪委监察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推进改革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纪律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各乡、街道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随意扩散改革内容,严禁传播小道消息。严禁趁改革之机违规调整或任用干部,凡是违规调整任用的一律无效,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委请示报告,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