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扎实推进全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改革发展增合力;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坚持因地制宜、崇尚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建立场、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在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和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议事会第一召集人,由当地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副组长或联系当地的政协委员为执行召集人,负责“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场政协“好商量”联动协商制度,强化“双向延伸”,提高协商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  协商平台

第四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要求,推动场、村(社区)“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紧扣有阵地、有标识、有制度、有流程、有活动、有成效“六个有”标准,坚持不增加基层负担,做到“一室多用”,依托社情民意联系点、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村民理事会等现有资源,按照“融入式、开放式、共享式”要求,规范建设“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统一使用“好商量”名称和标识,完善制度模板,配齐设备设施,为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协商对象

第五条  场、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对象,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场“好商量”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次协商议事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在1530人之间,其中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占每次协商议事会议人数比重不少于50%,名单报同级“好商量”协商议事会审定。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同级“好商量”协商议事会议指定,或报上级“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协商内容

第六条 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特点,注重从实际出发,将涉及区域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具体协商内容包括: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群众权益的政策制定调整;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迫切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同时,明确不予协商的事项: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

第六章  协商形式

第七条 按照“成体系、易复制、有成效”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形成宽领域、多层次、可持续的“好商量”格局。

1.会议协商。对事关全局、影响面大的民生问题,以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成果,报送党委和行政决策参考。

2.调研协商。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参加联合视察、调研、座谈、讨论,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送有关职能部门推进落实。

3.现场协商。与群众、企事业单位代表面对面协商,听取意见建议。

4.对口协商。针对专项问题、具体问题与对口职能部门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建议。

第七章  协商程序

第八条 议题提出。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主要来源于党委、政府的提议,政协委员的建议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等渠道。

场协商议题,由政协联络组提出,也可由协商议事会议成员、村(社区)联名、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出,场政协联络机构统一登记整理;村(社区)协商议题参照场执行。

第九条 议题筛选。协商议题的提出选定应坚持“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群众关注、政协能为”原则,由党委指定,或从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和范围收集整理;通过问卷调查、沟通对话、分组协商、网络投票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上会协商议题。每年确定议题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由协商议事会议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同时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议题确定及公示。上会协商议题,经同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应在协商议事会议召开1周前,就议题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围绕协商议题,召集人可带领同级协商议事人员深入一线了解情况,提出可操作、能落地、有实效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村、社区“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至少每2个月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按照提出议题、互动协商、意见修订、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1.会议主持人。场、村(社区)“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主持人由同级党组织书记或政协联络组副组长担任;实行主持人回避机制,如主持人为议题利益相关方,则不应担任主持人。

会议召开前,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秘书,主要负责做好到会人员联系、清点和会议记录等工作。协商期间,应让不同的意见充分予以表达,并形成协商意见。

2.开会人数要求。各级协商议事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即可开会。

3.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宣布会议纪律及协商议题。

4.主持人宣读协商议题,并组织到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互动协商。发言人每次发言不超过8分钟,每人发言不超过2次。如发言违规或跑题,主持人有权打断,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

5.议题提出人(代表)可根据互动协商情况,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议题内容进行修订,并进行再次互动协商。

6.提请确认。由主持人提议,采取鼓掌、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态,并当众宣布表态结果(达成共识或未达成共识)。

第八章  协商结果实施

第十二条  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以协商纪要形式报送同级党组织确定后实施,在下次协商议事会议上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应及时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

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同级党组织决策参考,也可通过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场政协联络组。

第十三条 结果落实。开展成效评议: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定期组织参会协商对象,对协商成果的落实进展情况开展评议。评议结果报送同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要与有关职能部门保持定期沟通,持续进行跟踪、反馈、回访,综合运用协商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推进落实协商成果。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协商成效调查评估机制。加强对协商成效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加协商的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进行视察和回访;利用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议题内容、协商成果、社会影响、群众关注、质量成效等进行客观评判,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再协商、再办理。

第十六条  引导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好商量”,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协商氛围,推动形成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为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