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20XX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2024 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5篇)篇1:2024 年5月2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 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 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 15 条第 3款的规定。

按照 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

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

《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

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