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汇报

第1篇:民政信访工作

民政信访工作

2011年,我区(镇)的民政信访工作在开发区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政局、县信访局的精心指正下,以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主线,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和民政工作实际,以畅通信访渠道、提高办信效率、规范办信程序为手段,认真开展好信访的排查、化解、稳控工作。

1、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水平

民政信访工作是政府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民政线工作人员平时都能自觉加强学习,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洞察力,培养信访工作者的耐心、细心、信心;通过学习《五保供养条例》、《优抚工作条例》等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

2、加强信访信息收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区(镇)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外,在各类村居会议中,均能时时强调要求村居主要干部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信访信息,及时、正确把握信访先兆,牢牢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防患于未然,及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我区(镇)除认真做好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还建立了农村困难群众贫困档案,适时召开困难群众代表会,对困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使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有效地减少了信访量,防止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3、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做到“一站式”服务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以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为根本,积极探索基层社区创新机制,通过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整合村居资源,构建覆盖全村信息、服务、信访、防控网络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以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2011年我区(镇)建成二个便民服务中心试点,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拟在2012年计划全覆盖,全部建成一站式服务大厅。同时制定了符合区(镇)实情的《如东经济开发区(苴镇)群众来访接待办法》,落实了信访事件化解责任制。我区(镇)设立信访办由专人专办信访业务,接待来访群众,制定了相关接待办理制度即《如东经济开发区群众来访接待办法》,凡到区(镇)上访的,一律由信访办接待登记,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分管领导,由领导协调处理。考虑到民政事多繁杂,涉及到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较多,我区(镇)特建立《民政信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周二为民政分管领导接待日,按时全天候接待来访群众,解决群众之所求。提出的问题关系民政工作的有城乡低保、大病救助、五保供养、婚姻登记等,当场解决问题达到80%,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切实做到以人为本,解决信访对象实际问题

俗话说:“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民政对象来信来访主要源于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只要对信访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解决民政对象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时,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保证不折不扣地及时落实到位;对一些信访反映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想方设法解决。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该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就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更不将矛盾上交或推向社会。

全年我区(镇)共接待来信来访群众400余人(次),其中县信访局转办11件(次),信访室接待贫困群众临时救助226人(次)、双拥优抚43人(次)、大病医疗救助57人(次)、村委会选举换届16人(次)、灾民建房39人(次)、收养登记8人(次)。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案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在处理群众信访中,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5万元。通过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了群众的困难的燃眉之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优化接待工作,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在先、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解渴、一片诚心办事。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第2篇:民政信访工作综述

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健全机制,把信访维稳工作做实做细

——XX县民政信访工作典型材料

民政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处方治访为手段,以突出职能服务为根本,健全信访各项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使民政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全部在县内得到解决。据统计,我局平均每年都要接待来人来访2000余人次,办理上级交办信件100余件,复信率100%,办结率98%以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民政信访对象超于多元化,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针对不同信访问题,我们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民政信访工作,为XX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信访工作落实在一线

近几年来,我县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信访工作形势严峻,针对我县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当作我县头等大事来抓,着力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和强化工作措施以及落实和追究工作责任上做文章。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信访工作成效显著,民政信访工作在全县信访维稳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民政信访工作是我县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一项事关政治、事关全局、事关稳定、事关发展的重要工作。结合县委、县政府推行的“一线工作法”,建立健全 1

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一是推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任组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我局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依法依规限时办结直到息访为止。二是推行信访工作一线工作法。社情民意在一线回应,信访问题在一线发现,信访问题在一线调处解决,真正做到“意见有人听,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调,信息有人报,积案有人化,心结有人解,非访有人查,推手有人揪”。三是推行信访工作信息员制度。各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每月定期排查报送当地信访信息,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各乡镇成立了双拥工作站。针对涉军信访维稳问题,建立了复退军人信息联络员制度。以复退军人原来所在部队为单位,挑选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复退军人担任信息联络员,由他们搜集战友的各种诉求后及时将信息与民政部门联系和反馈,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推行信访问题座谈会听证会制度。变上访为下访的主要工作要求就是民政干部深入基层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座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使信访问题在公开、依法、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化解。我局近几年来就XXX、XXX、XXX等信访案件都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五是推行信访工作定期研究和培训制度。局领导在月底对全局信访工作进行研究和总结,并针对信访工作涉及的法律政策邀请相关专业人土前来授课和指导,真正做到处理信访问题依法依规依程序。六是推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突出,化解问题及时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信访工作中的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依法依规依程序实行责任

追究,奖优罚劣,使信访工作在有效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信访问题的及时化解,圆满解决。七是推行信访问题立卷归档制度。对信访工作会议记录,信访问题实行一案一卷做到件件有资料,件件有文书,归档规范化。

二、突出重点,未雨绸缪,着力创新,把涉军信访做实做细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把双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把涉军信访维稳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由于措施得当,成效也很明显,我县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县”、我局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我局坚持变民政对象“上访反映,救助问题”为民政干部“下访接待,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变“救火”为“防火”,真实体察民情,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乡村一级,切实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抗美援朝老战士、79年参战兵以及复退军人中的特殊群体反映的问题是我县涉军信访问题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优抚对象信访问题,我局在各乡镇设立了优抚对象工作站。采取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的手段,真正把优抚对象稳定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有政策规定的,我局坚决依政策处理,做到不折不扣,没有政策规定,但信访人员反映强烈反复上访的,我局以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为原则,通过走访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具体方式,一方面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实际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通过综合途径解决问题。针对79参战兵,我局主动安排领导和局干部参加79对越参战退伍军人聚会与他们交朋友、话家常,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消除他们越级访、集体访的念头。清明期间我局组织烈士家属及其生前战友代表,去广西扫墓、调研,主动把不稳定因素消

除在萌芽状态,化解战士和家属的心结。组织人员赴西藏慰问现役军人,边疆战士倍受感动。针对涉军信访,我们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信访问题,而是多角度,多方式地创新工作方法,以求最好效果。如当复员回家战士在家创业办实事时,我局与相关单位联系,争取在技术上、经济上、精神上给予支持、鼓励、帮助,做到工作上是支持者、生活上是贴心人,事业上是帮助者。近几年来涉军信访没有发生过集体访、越级访。

三、民政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不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幼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扩大到离退休老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咨询、投诉、婚姻服务对象、社会法人、民间组织等。民政信访对象区域性特点越来越明显。过去信访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现在城镇信访对象逐年增加,外地人员来信来访现象也逐年增多。

2、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目前,除了“三老”对象的“三难”、退伍士兵的安置、贫困户的救济等之外,信访内容已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灾民救助、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的登记及管理等等。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集体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许多信访对象反映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3、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在社会转型中,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政对象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民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来信来访的形式已不在单纯局限于个人的来信来访,联名信、匿名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也明显增多。有的信访对象尤其是来访人员的言行超常、情绪激动。

4、政策法规的落差。民政对象的救济,补助标准虽然几经调整,有所提高,但由于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许多政策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难以实现同步提高的要求。这就造成优抚救济、低保对象信访问题的增多,极少数基层干部在执行一些政策法规上不到位,一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敏感,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基层政权建设、“三老”的“三难”等,反映的问题也显得较为突出。

5、体制上的落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有、集体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致使企业亏损,职工收入降低,人员下岗,再就业困难,这就造成下岗职工上访的增多。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增大,使退伍军人安置的难度不断加大,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接收安置的退伍士兵。另外,许多企业效益下滑,客观上也给退伍士兵的安置带来困难,这就导致许多退伍士兵因安置问题而来信来访。

6、人员素质的落差。少数民政信访对象由于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来信来访增多,主要表现在:不懂政策;不满足对

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另外,还存在一些因为问题或矛盾,群众不知道找哪一个部门解决,就盲目地往民政部门跑的现象。

四、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的对策。

1、落实责任,建立民政信访领导责任制。

2、加强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

3、主动下访、加强预防、减少信访源。

4、认真处理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满意度。

2012年6月

第3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7月1日民政部令第43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

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

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

和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

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

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

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

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

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

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

答复;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

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

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

不再受理。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

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

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

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现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

取过激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

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

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信访工作计划材料

民政工作汇报

街道民政工作汇报材料

信访工作汇报

街道信访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