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单位):伊川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受委托单位:伊川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1、对伊川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伊川县白元乡土门村临时占用林地现场勘查;
2、为我公司在伊川县白元乡土门村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授权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授权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一、授权范围 (一)授权的地域范围
本《授权委托书》只适用于***适生区域内办理良种授权事项之用,超越授权地域范围适用本《授权委托书》均属无效使用,不对授权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二)授权的事项范围
授权方兹授权被授权方在授权地域范围内从事如下事项:购买本场****良种基地油松良种,进行良种育苗和销售。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
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二、授权期限
1、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合法提前撤销授权的,授权亦自行终止,本《授权委托书》失效。
3、授权期限到期,本《授权委托书》失效。授权期限到期或授权被授权方提前撤销后,被授权方仍以授权方名义行事的,对授权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被授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其它
1、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期限开始之日起生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授权委托书》不得擅自转借、涂改或复印,否则无效。
4、本《授权委托书》失效后,被授权方需将《授权委托书》退回授权方。
授权方:(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林木良种证
xxxxx
委托方:xxx 受托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为了更好的完成学校食堂的运营和卫生,特委托 全权负责学校食堂的油水分离器采购事宜,在采购过程中,受托人需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高于市价采购油水分离器
2、在采购过程中需与学校教师开会商量采购事宜
3、采购中如突然发生其他事宜,需与学校教师以及校长商量解决
4、本次授权期限为采购开始到采购物品结束
5、如有其他未定事宜可重新拟定或添加其他条款,且添加条款与本授权委托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生效,且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委托方(公章):xxx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威海纪检监察信息
党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26期
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04.27
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 注重创新规范督导党务公开
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按照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担负起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责任,创新载体,规范运作,推动所督导部门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创新载体。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启动开展了“党务公开筑和谐、廉政建设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督促驻在部门和联系单位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实现党务公开与反腐倡廉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二是典型示范。启动了党务公开工作亮点评选活动。亮点评选采取自荐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在认真总结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筛选出工作亮点报纪检组,并由纪检组组织集中评选。通过亮点评选,实现典型引路,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整体推进。
三是加强督导。成立了两个督导小组,每月分别到各单位督导党务公开工作两次。同时,及时认真审核所督导单位报送的党务公开目录,保证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发展。
四是搞好结合。结合党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驻在部门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读一本廉政教育书籍并撰写体会文章、一把手讲廉政党课、年轻干部廉洁从政演讲比赛、廉洁从政知识测评、每月播放一部反腐倡廉电教片、廉政高风险岗位干部廉政承诺签名、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设置廉政教育名言警句标语牌等廉政教育“八个一”活动,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通过精心督导,所负责的16个市直单位均按要求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了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党务公开目录和专门的党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并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党务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的内容以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员和群众关注、经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等都进行了真实具体的公开。二是党务公开程序规范。所督导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要公开
2 的有关事项,报纪检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都及时答复和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三是党务公开形式规范。各单位坚持灵活多样、简便实用的原则,通过文件、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党务公开。各单位都在办公区设立了党务公开栏,在单位网站设立了党务公开专栏,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务公开覆盖面。四是党务公开时限规范。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时限,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体现党务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五是党务公开监督规范。各单位都把党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务公开成效的根本标准,聘请了部分党员群众担任党务公开社会监督员,认真听取他们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所督导单位共建立党务公开的相关制度39项,初步建立起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市林业局“四个注重”推进党务公开
一、注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关于市直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林业局及时召开了党委会议专题研究,迅速成立了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
3 小组,出台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工作制度,建立了党务公开专网、专栏、指示牌、意见箱、宣传标语等硬件设施。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亲自审定公开内容,反复改进相关工作。局党委还研究决定安排一名副处级干部担任党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多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二、注重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和完善了5项工作制度。一是主动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党务公开时限要求,基本做到了“当日形成、当日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编制了申请处理流程图,严格按职责办理,按程序流转。三是保密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保密审查程序,做到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了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和措施,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五是社会评议制度。聘请了4名党员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明确了社会评议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等。
三、注重抓好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将局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一起谋划、统一组织,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相互协调。在公开内容上,坚持做到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本着“能公开的党务工作尽最大努力公开化”的原则,凡属《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
4 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力求全面、真实、具体地予以公开。
四、注重拓展党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充分利用近年来政务公开比较完善的网络推进党务公开。对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建立党员活动室、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公开。对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公众查阅点等形式进行公开。
报:省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
发: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各市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属驻威各单位,市纪委各室
摘要: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着接续产业发展乏力、失业、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等问题。本文以内蒙古根河市为例,就林业资源型城市发展困境及如何实施转型战略进行探索。
关键词:林业资源型城市;转型战略;根河市
据统计,我国共有资源型城市118个。其中,东北地区35个,占29.7%,林业资源型城市18座,占51.4%。根河市是典型的林业资源型城市,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联系大兴安岭南北与东西的枢纽城市。根河市是一座因林而建、因林而兴的典型纯国有林区城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林业人口12万人,占总人口的72.8%。但该市接续产业发展乏力,资源型城市积累的问题在这里比较集中,失业、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等问题比较严重,加之生态环境的约束,城市的发展步履维艰。根河市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的众多矛盾,问题十分典型。研究根河城市转型问题,对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根河市城市发展现状
根河市是纯国有林区,是典型的资源城市。市内驻有大兴安岭森林集团所属的五大森工公司和板业集团,森工企业历史欠账多、负担重,下岗分流人员比重大,社会保障体系脆弱。1998年国家对大兴安岭地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天保工程”的实施,使根河市木材采伐量大幅削减,木材采伐量由1998年的184.3万立方米削减为2007年的86.7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直接导致大批林业工人下岗或转岗,给林区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困难。林区就业也趋于停滞状态,大量人员失业。2007年,全市享受低保人口2.17万人(占总人口的13.2%)。其中,林业人口占60%,这还不包括已买断工龄超过五年而应享受低保的5 000多林业工人。据呼伦贝尔市市政协调研组2006年的调研报告,林区百户职工家庭中,温饱线以上的有39户,达不到温饱线的有61户。
(一)主导产业“断裂”,经济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根河市一直把主要力量用在林木资源的开发上,其它产业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根河市现有的主要产业为矿产开发、旅游业、特色种植、养殖业,但由于基础设施比较差,配套能力不强,主体功能区政策及环境治理水平与资金的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弱等一系列因素,使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经过50多年的采伐,森林资源蓄积量大幅度减少。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在原木采伐基础上的经济体系面临着资源供给的严重制约。五个森工公司产值平均下降7.06%,以林业经济为主体的地方经济增速下滑,1998~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7%,远低于同期全国的平均水平。资源依赖型经济的衰退,对根河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低
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能力低下。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严重依赖资源开采,经济结构单一,特别是实施“天保工程”后,地方财政非常困难,积累能力差,致使政府无力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加大,2007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达4亿元以上,更无力达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财政兜底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建设落后,大多数居民不能安全饮水。根河市区给水工程现有供水能力为1.5万立方米/日,用水户数为3 300户,用水人口为2.85万人,用水普及率为36%。市区排水设施趋于空白,没有完整的污水排放系统。大量污水未经处理,势必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体制性矛盾突出
根河市因林设市,是典型的“林业挺进——以场定居——地方政府跟进”的模式,形成林(林业)地(地方政府)两套系统并存的状况,地区资源难以整合。一方面,林场归部门所有,各城镇处于地方政府与林业管理部门两层皮的状态,形成地方政府与林业企业分割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林业企业内部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现象十分突出,巨大的社会负担使企业难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和发展。国有林区的体制是一大难题,林权是矛盾的焦点。林业企业不仅拥有城市绝大多数的人口,而且拥有绝大部分的林地空间。这样,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林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林地之下矿物资源的探矿采矿权,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的自然资源非常有限,地方经济发展是无米之炊,因此十分乏力。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极其沉重。
二、根河市城市转型的基础和困境
(一)城市转型的基础
根河市产业资源丰富,替代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一是矿产资源丰富,处于得耳布尔与大兴安岭两大成矿带交错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二是根河市大陆性寒温带湿润气候具有“长冬无夏,春秋相连”的特点,独具特色的冷资源使特色种植、养殖业资源丰富,在发展狐、貂、獭兔、驯鹿为主的特色养殖业和以野生浆果蓝莓、卜留克、食用菌、山野菜、中草药等为主的特色种植业方面具有较强的潜力,并且根河市特色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根河市已初步形成了以貂、狐养殖为主的特色养殖基地(主要分布在金河镇、阿龙山镇)和以食用菌栽培为主的特色种植基地(主要分布在好里堡镇、满归镇)。三是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汗玛自然保护区、奥科里堆山、根河断桥碧波山风景区、鹿鸣山风景区、伊克萨玛风光、第二北极村满归、潮查原始森林景观区等诸多自然景观,独具特色的敖鲁古雅鄂温克民族风情、森工文化等构成了引人注目的人文景观。近几年,根河市旅游业发展较好,根河市已成为呼伦贝尔市旅游资源的核心地带。四是木材精深加工潜力仍较大。尽管自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根河市木材采伐量锐减,但至今仍保持了86.7万立方米的采伐量,全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活立木蓄积量15 272万立方米,人均占有林木922立方米,未来可利用林业资源的稀有性、独特性等比较优势,发展木材的深加工、细加工,延长产业链条。
(二)城市转型困境
根河市城市转型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根河市本身没有能力支付转型的社会成本。城市转型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即岗位创造成本、隐性失业显性化成本、社会救济成本、人力资本投入及制度节约成本。而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地方财政非常困难,根河市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要达4亿元以上。财政收入中,剔除用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支出,能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投入很少,根河市自身脆弱的经济供给能力无法满足城市转型社会成本的需求。二是地理条件上的比较劣势。根河市处于边缘区位,与内蒙古经济中心城市距离较远,而且也不在东北区经济中心的辐射范围内,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同时,也难以接受发达地区流出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属于市场的边缘地区。交通条件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不足,给资源型城市转型造成一定困难。三是体制性障碍难以逾越。由于根河市与多数资源型城市相似,企业体制仍然是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企业机构臃肿,冗员负担沉重,与地方政府常常发生矛盾,发展无序,无法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合力,制约了资源型城市的顺利转型。
三、根河市实现城市转型的战略
根河市的城市转型要遵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借鉴生态经济发展的一般模式,同时充分挖掘自身的生态资源优势,在制度创新、重点产业选择、空间管制模式、生态移民和环境治理等方面制定城市转型战略:
(一)制度创新战略
根河市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域”的众多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是长期的,所以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可在根河市进行下列制度建设的试点:第一,进行国有林区的林权试点改革,培育林权市场,完成对国有林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发挥政府的职能,最终在体制上实现转轨,在发展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到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第二,建立针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定进入林权市场的门槛,通过征收资源税、生态恢复准备金等制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第三,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生态交易”制度,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向生态功能区投资,换取本地“生态(或土地)份额”,同时实现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提供补偿。
(二)培育接续产业战略
产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产业做支撑,经济发展就成为无本之木,要解决根河市城市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以产业发展作为支撑。强化绿色接续产业开发,提高城镇就业吸纳能力。依托区域内丰富的生态资源,加强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开发力度,为人口向中心城镇迁移提供保障。在接续产业选择上要秉持生态经济的理念,坚持生态、环境和经济等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技术手段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并使当地居民在产业开发中得到实惠。依据根河市的现状,重点培育旅游业、有色金属采选业、特色种植和养殖业、林产加工等接续产业,发展木材深加工、细加工,提升木材加工业的质量和效益,形成以开发和转化当地丰富生态资源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型产业体系,加快根河市经济转型的步伐。
(三)借助外力战略
落实国家提出的“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是资源型城市实现社会经济转型的根本条件之一。在自身积极努力的同时,争取国家、省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积极争取生态补偿和生态援助等外部推动。依托根河市的实际情况,以资源型城市转型、生态补偿、生态经济援助、限制开发区域等名义,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扶持。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并在宣传方式上进行创新,吸引域外资本支持根河市的经济转型和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四)生态功能保护战略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腹地,生态功能极其重要,因此,在今后的城市转型进程中要不断加强在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逐步解决因以往过度开发所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遏制当地生态系统的退化趋势。
林业专业知识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______的情况。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______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______,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_________。
4.《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____________、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5.《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_______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
1 交____________;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____________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____________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8.《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_______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________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_______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11.《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____________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12.《种子法》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____________。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_______和_______,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2 源,都属于_______,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_______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5.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_______以上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_______、_______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_______、_______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_______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的薪炭林是指以生产________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3 20.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____________,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1.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_______,依法提交_______;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____________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24.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____________,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_________。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野
4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____________。
27.自然保护区分为_______级自然保护区和_______级自然保护区。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_______。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_______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A.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B.年森林采伐限额 C.国家
5 林业发展规划 D.五年森林采伐限额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_______。
A.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__内予以登记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______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A.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行政拘留 5.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_______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B.土地管理法 C.农村土地承
6 包法 D.森林法
6.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_______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A.乡 B.镇 C.市 D.省
7.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
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_______的罚款。A.2倍 B.3倍以下 C.3倍 D.3倍以上 8.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_______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A.五 B.八 C.十 D.十五
9.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_______。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0.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_______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A.农业 B.水利 C.林业 D.土地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7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3.科研、教学单位对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4.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禁止转让。()5.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6.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7.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8.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9.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
8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10.行政处罚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十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需要哪些手续?
2.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9 3.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行政许可法中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第九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培育,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不得兴建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清除事故隐患。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作出防范说明。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证照,在指定地点经营。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森林公园的自然水系;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游客故意破坏园内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公园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复设置。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重复设置的,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若管理体制分歧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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