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 53、54、55 条)  一、《条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名词解析   1、党内“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

  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

  3、“政治骗子”由来已久,1955 年,被称为“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的当事人李万铭行骗多年,靠造假混成中央处级干部后被捕入狱。

相比“政治骗子”,“政治掮客”是一个更早概念化的名词,2002 年,《中国监察》杂志发专文详述,“政治掮客”在政治领域活动,专事为他人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帮助调动、安置、分配工作,联系参军、上学,谋求官职、官位,其显著特征是利用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来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

与之相比,“政治骗子”是政治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自称的身份和掌握的资源基本都是假的,自然也办不成事情。

  三、典型案例  典型条例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 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其将受贿所得的120 万元钱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1112.2429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