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廉政党课讲稿: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党纪廉政党课讲稿: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2000 多年前,楚国政治家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从此廉洁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应有的道德操守、必备的政治品格。

百余年来,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

  进入新时代,以 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效,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充实完善廉洁纪律相关规定。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深刻认识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  A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

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严明廉洁纪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

为了防范贪腐风 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

1926 年8月,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在纯洁党的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3 年12 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 号训令,对贪污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为苏区惩腐肃贪提供了重要依据。

1938 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 种行为和 4个处罚量刑标准。

条例颁布后,陕甘宁边区 1939 年查处贪污案360 件,1940年644 件,1941 年上半年下降为153 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开始了在执政与和平环境下的廉洁建设。

1952 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

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

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打击经济 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97 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贪污公共财物、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情形。

2003 年12 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个章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切的使命忧患感和顽强的意志品质,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

2012 年12 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

2015 年10 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同月,首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明确划分党的六大纪律,其中在“廉洁纪律”内容中增加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让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2018 年8月,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再次予以修订,其中廉洁纪律部分新增2条,修改12 条,进一步提高了廉洁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在党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