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技术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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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技术范文1

关键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创新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在国民经济各领域探索建立职业资格制度[1],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准入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十年来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均保持在6.85%以上。在建筑业,对关键岗位进行技能认定与水平评价、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固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探索实现职业资格制度的创新成为行业的重要议题。本文拟分析当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先进经验,从而为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1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我国现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员七类。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该套运行机制由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要素共同构成。考试是取得职业资格的主要途径,满足相应学历与工作经历的从业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所有科目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注册。注册、执业是职业资格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后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注册机关对从业人员的注册申请进行批准,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从业人员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师名义进行执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继续教育制度是职业资格的关键部分,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才能延续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问题分析

2.1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建筑业职业资格的规制体系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为主,相较于其他职业资格设置的《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而言,部门规章的效力较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约束力较弱[2]。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欠缺,注册人员将资格证书挂靠的现象屡禁不止,处罚追责困难。

2.2管理体制

从管理主体来看,政府部门对于职业资格的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并承担大量琐碎的职业资格注册审批、执业监管任务,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3]。从管理层级来看,国务院、省级、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承担部分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和执业监管任务,管理层次较为混乱;而交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了部分专业职业资格的管理任务,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难以解决。近年来,随着行业“放管服”改革,政府发布一系列举措将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同时鼓励行业组织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发挥主导作用。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未能完全从政府管制模式中脱离,难以真正实现行业自律管理[4]。而行业组织由于缺乏经验、人员配备薄弱,短时间难以发挥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能。

2.3考试制度

从考试体系来看,职业资格的级别设置不合理,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相互独立,满足一定学历和工作年限的人员无需报考低级别职业资格即可直接报考高级别职业资格。从考试内容上看,部分职业资格考试题目偏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与工程实际不完全匹配,并与学历教育内容相脱节。

2.4继续教育

参加一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是进行职业资格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从继续教育的内容来看,目前多数职业资格主管部门对于继续教育的投入有限,课程内容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个性化需要[5]。从继续教育的标准来看,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难以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2.5信用体系

由于各级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均明确包含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数量的要求,建筑业职业资格挂靠成为了企业维持资质、从业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6]。目前,由于缺乏健全的行业信用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行业秩序面临挑战。

2.6权利与责任

从权力划分、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由于建筑业利益主体众多、专业分工复杂,在实际工程项目中难以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与责任。随着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部分工程责任承担终身责任,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责任与权利不匹配逐渐成为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问题。

3国际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发展模式

3.1各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比较

3.1.1英国、德国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为主

英国建筑业各类职业资格由政府下属的教学大纲与学历管理委员会设置,并由相应的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组织考核与认证、进行注册和会员管理。尽管这些职业资格均由政府设立,但这些职业资格并不具有强制性,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仍可从事相关工作。在英国,职业资格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从业人员提供学历和实践经验的证明,从而为业主招聘提供参考。英国十分重视人员职业能力培养,通过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为不同学历的人提供了合适的职业发展路径。德国对职业资格的管理侧重于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为从业人员、企业与州政府、联邦政府间的纽带,行业协会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工明确,高效互动。针对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德国强调实践经验与理论并重。

3.1.2日本以准入类职业资格为主

与中国建筑业职业资格的管理体制类似,日本对建筑业大多数职业资格采取准入制管理,并由各级政府进行直接管理,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考试大纲建立职业资格的运行制度,并实施人员注册管理。日本建设业团体联合会、日本建筑学会等行业协会作为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并受政府委托对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发挥了重要的行业自律作用。在各类职业资格的考核中,日本建筑业十分注重对于个人信用的评价。

3.1.3美国、新加坡对准入类职业资格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并重

美国、新加坡通过立法对建筑师、专业工程师等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职业资格实施准入制管理,并由政府及政府的授权机构实施管理;而对建造师等其他职业资格实施水平评价制,并由相应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培养会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建筑师和专业工程师,美国联邦政府颁布《注册建筑师法》和《专业工程师法》,对建筑师和专业工程师进行总体规定,而各州制定《州注册委员会规则与条例》等规章制度为职业资格考核、认证流程提供规范,且各州的做法相互独立。美国成立了联邦性质的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统筹各州建筑师认证、注册、管理活动,并为建筑师跨州注册与执业提供便利。

3.2国际经验借鉴

总体看来,各国在建筑业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划分各不相同,其划分依据主要基于本国国情。而强化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管理中的职能、注重人员实践经验与能力考核、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4推动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的措施与建议

4.1加强政府与行业组织合作

建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各类职业资格的认证审批等职能由政府转移至相关行业协会。建议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在探索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4.2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议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突出对执业素质与基本技能的要求,考试题目优化基础理论、技术应用与前沿理论题目的比例,选拔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建议加强建议以行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将新技术、新理论及时纳入各类职业资格的考核范畴。

4.3实行个性化继续教育方案,并注重过程考核

建议按照职业资格人员工作经验、岗位性质、自身素质等标准实行差异化继续教育,为职业资格人员制定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继续教育培养方案。建议建立面向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的常态化考核评估机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职业资格人员延续注册的直接依据。

4.4规范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建议政府积极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设置、组织、认证中发挥主导作用。建议面向集成化建造模式,以推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组织模式为契机,培养一批专业知识过硬、具备全过程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4.5健全行业信用体系

建议建立健全覆盖各类职业资格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基于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个人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互相连通,并及时更新。建议健全职业资格人员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把控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并向社会公开。建议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人员通过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恢复个人信用。

4.6推广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建议推广行业组织主导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执业责任鉴定、保险代理、信息咨询、法律顾问体系等服务[7],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成熟。

5结语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2

【关键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善

1引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尤其是2017年新《会计法》的实施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因此,如何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主要是针对会计岗位人员的教育,其目的是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技能、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新会计制度实施背景下,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必要性:首先,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适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2018年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提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可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满足了我国法律的必然要求。其次,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是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财务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务实务工作有了很大的变化。以营改增为例,营改增的实施要求财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的纳税技巧,对应要求财务人员及时通过学习掌握各项新的技能。基于现实因素的考虑,部分企业可能没有条件或者动力去开展会计培训业务,因此,其必须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开展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以此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财会人员。最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满足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我国会计制度作出了诸多方面的调整,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则可以及时将新调整的各项制度应用到实践中,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3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

针对新时代环境下我国财务工作的不断变化,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立足于多年工作实践,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3.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廉洁意识培养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党的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会计从业人员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主体,实践证明单位腐败问题往往涉及经济利益,因此,加强财务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是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关键。所以在继续教育中一是要侧重廉洁自律意识的培养。例如,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培训的过程中要通过引入典型案例的方式让财务人员认识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2]。二是要侧重实践教育,通过身边的案例让财务人员树立不敢腐、不敢贪的意识。目前,部分财务人员对于廉洁教育不太重视,因此,培训部门要改变策略,从身边人、身边事入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对腐败案例的剖析可知,很多腐败根源是与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因此,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中要结合会计工作的特点引入相关的法律知识,让财务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不触及法律底线。

3.2优化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提升教育培训针对性

基于我国会计从业资质证考试的取消,在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培训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一是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提升实践能力的课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因此,在继续教育培训中必须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培训课程体系。例如,管理部门可以改变传统的集中授课方式,采取深入财务管理成熟的企业进行现场教学的方式,通过案例授课不仅能够提高学员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增强对理论知识实践应用的能力。二是要侧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满足不同学习需求。每个财务人员受工作性质、个人学历等方面的影响,对培训内容的需求不同,因此,在开展教育培训时必须开展调研工作,了解财务人员所渴望的知识需求,以此建立相应的培训体系。三是要优化课程评分标准。例如,《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要求每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同时,进一步丰富了专业科目学分计量标准,如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等。通过多元化的评分模式不仅能够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而且还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的培训评价模式,提升继续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3.3完善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

传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忽视对培训结果的考核,为此针对新常态发展要求:一方面,要完善培训考核体系,通过考核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例如,管理部门要丰富教育培训考核主体,将会计协会、会计人员单位以及教师等纳入培训考核体系中[3]。另一方面,要细化绩效考核指标,改变传统的侧重培训考试成绩的单一模式。长期以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考核主要是以比赛、考试的方式开展,此种模式难以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要细化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尤其是要根据大数据时代环境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构建多元化的考核体系,细化绩效考核指标。例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3.4创新培训形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基于继续教育的特点及财务人员工作性质的约束,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必须不拘一格地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开展远程教育培训,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优质的教育平台。例如,针对疫情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影响,为了满足会计人员学习的需求,通过构建在线学习平台,实现了远程教学[4]。另一方面,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构建高素质的教师团队提升教学内容质量。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提升的关键就是要构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从而为会计人员提供真实的、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知识体系。考虑到从业人员来源渠道比较多元化,会计继续教育组织部门要建立差异化的培训模式,根据学员的来源选择相应的培训教师[5]。例如,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则要尽可能选择高校教授等,这样有助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对于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则要选择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扎实的大型企业会计师,为学员提供优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4结语

总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会计管理中的重点环节,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挑战。因此,在继续教育培训中务必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全面完善企业的会计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刘?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与建议[J].黑龙江科学,2019,10(01):132-133.

【2】汪艳.我国会计教育及会计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07):181.

【3】王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探讨[J].新会计,2019(2):29-30.

【4】陈玲玲.分析新时期会计继续教育的模式选择[J].商讯,2019(8):125+127.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3

关键词:煤矿建设;监理安全管理;不足与对策

1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1与煤矿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依然不够健全

煤矿建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我国煤矿建设的大力拓展,相应的煤矿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制定了许多关于煤矿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煤矿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国家通过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了煤矿建设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应当承担起的责任,这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仍有一些煤矿建设监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行业发展略显滞后。随着现代煤矿建设的发展和需求,许多法律法规对于煤矿建设监理安全管理方面制度并不完善也不适用,常常会出现责权不分明的情况。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也会出现相关的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不到位,对监理工作的法律约束力还不够强。而且有些煤矿建设监理的法律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对于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责任划分无法做到具体明确[1]。甚至有些地方煤矿企业对监理标准的参照依然采用十几年前的老旧制度,并没有根据煤矿的更新和发展做出相应的修订,已不能够满足现代煤矿工程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而这些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可能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1.2煤矿建设的工程基础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相比于其他工程项目来说,具有更高的风险系数、工程建设量大、工作强度高,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有着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煤矿建设工程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煤矿工程项目大多位于一些比较偏僻的区域,能够从事煤矿建设工程的工作人员很多都是一些农民工,他们普遍专业素质比较低,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系统的培训,职业素养普遍较低[2]。而且煤矿建设工程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深,对于从事煤矿建设工程的工作人员来说,许多工作人员的思想理念仅仅停留在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层面,认为不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这也造成了在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基础相对较差,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使煤矿监理部门与其他生产部门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整个煤矿建设工程的基础薄弱,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1.3投入到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中的相关费用比较低

煤矿建设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巨大。由于工程项目的风险系数高,且工程项目庞大,因此对煤矿建设工程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庞大。但是,由于煤矿建设工程中的各个项目都需要比较多的费用,而许多煤矿建设工程总的投入资金数量有限,这就造成许多煤矿企业关于对于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投入就会减少;再加上国家并没有对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安全管理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或者是受煤矿大环境的影响,也造成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费用投入普遍比较低的现象。同时,许多煤矿的监理部门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资源,也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承担更多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任务,从而做出许多不利于安全监理的行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简化,这也导致了相应的监理费用有所降低。 

1.4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理单位能够独立展开工作的能力不足

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当中,许多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虽然数量比较多,但是大多数监理单位对于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并没有能力单独进行。而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的人员和部门非常多。同时,也需要在建设单位的影响下来进行相关工作的展开,这也造成了监理单位受到的约束和阻碍比较大,致使监理单位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并不能够有效的独立展开工作,从而直接导致的监理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和管理不到位。另外,许多建设单位从主观思想上就对监理单位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这也导致建设单位对监理部门工作的重要性不重视,从而影响了监理单位工作的顺利进展。 

2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对策

2.1进一步加强监理执行的力度

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权力和职责,做到职责分明。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关于煤矿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确保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监理工作当中起到有效作用,促进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安全管理行为有效落实,要加强正确的指导,为规避安全风险提供科学参考[3]。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对煤矿监理工作的权责问题进一步的明确和划分,使煤矿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责任到人,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

2.2进一步加强煤矿工程的基础建设

相关企业要认识到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工作是整个煤矿能否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的基础建设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积极引进一些具有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并且也要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养,为煤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扎实基础。同时,相关企业还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的管理机制,要选择经验丰富且专业技术水平过硬的工作人员来从事关于煤矿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使煤矿建设工程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2.3加大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投资力度

企业要想确保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必须要增加相关工作的投资费用。只有加大了相应的投资费用,才能够有效降低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风险,遏制监理安全管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才能够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并且只有加大了对监理工作的投资费用,才能够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在费用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相应的管理基金,聘请相关的专家来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4进一步加强煤矿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力度

由于煤矿工程建设具有一定危险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相关监理部门必须要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到煤矿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促进企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展开工作。同时,还要能够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工作人员要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和部门进行有效管控,尽可能的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 

3结语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4

1.1庞杂详细的“符合”判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化学、物理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可根据技术检测结果,依据对应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作出明确判定;防护设施的“有无”很容易判断,但其是否符合标准则在监督中较难判定。现场监督中,判定冲淋、洗眼设施是否“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中要求半径小于15m)不难,但是对布局的有害无害分开、通风设施的“符合”与否,则大多停留在简单的经验判断上。若对其是否“符合”进行判定,一般需要借助现状评价报告。但目前的现状是,多数企业最多只是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存在的化学、物理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不涵盖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布局、通风、照度等,也就难以对其布局、通风设施等作出“符合”与否的判定。因此,在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对防护设施是否“符合”作出判定并不容易。此外,对防护用品的“符合”判定也有不小困难。现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过于庞大繁杂,甚至晦涩难懂。比如《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等,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过于繁杂,不要说职业卫生人才欠缺、管理不完善的多数中小企业,即便是有着较高专业水平的监督管理者也很难一一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过于精细繁杂的标准难以为实际监督工作中的判定提供便捷的指导,反倒减损监督的效能。

1.2亟待完善的一些细则

1)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内容不详。很多企业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无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需求,有培训无效果的“无效培训”现象十分常见。虽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的培训规定仍待增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日常监测”的人员条件、器具设备、项目和频次等相关细则至今空白,使得操作依据缺失,企业不知如何履行义务,监督也十分乏力。

2)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义务履行约束不足。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责任,但劳动者对应的义务却没有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不履行则教育”,对劳动者约束宽松,但因现阶段很多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并不强,实际上放纵了少数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自身健康。

1.3监督队伍培训体系欠缺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此资格认定基本体现在对执法人员身份要合法的法律性要求上,而对技术性的要求则并不严格,缺少系统全面的专业技术性培训。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六条、第三十八条中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第七十八条“严重损害”的执法操作,都比较模糊,也欠缺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2讨论与建议

2.1制定切实可行的做法规定

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属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最终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在施工阶段之前,因此,对于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仅进行控评就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如果施工阶段时长超过两年,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企业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那么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也已超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法行为时尚未超过两年,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建议给予警告。因为绝大多数预评和控评都未进行的企业,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的现象客观存在,所以给予警告既保持与规定一致,又稍许兼顾合理。

2.2完善监督操作判定依据

中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了庞杂详细的技术标准,一般的劳动者难以完全熟悉该类技术规定;而作为行政主体,未必比用人单位更了解实际的生产环境,因此其制定的通用的标准过分详细化反倒减损了其科学性。补充既不失科学性、又兼顾便捷可操作性的对布局、设施、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对于促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应完善防护设施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时的对应法律责任,比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对有害无害不分开的明文罚则。

2.3细化各方义务责任内容

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方面,可仿效《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培训实施方的条件、培训频次、内容、时间及方式等作出规范性规定,以便监督和指导企业有效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在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方面,可补充对“专人”的人员要求、日常监测所需器具设备及系统要求,并对监测项目、内容和结果管理等作出规定。此外,应从制度层面明确劳动者履行防护义务的责任,督促其履行义务。

2.4规范监督队伍培训体系

职业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多,专业性强,职业卫生监督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尤其是涉及对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时,其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随着新的职业危害风险和职业病不断出现,职业卫生学科知识、法规标准不断发展变化,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在强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同时,也应健全对监督队伍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培训,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的疑点难点培训,比如对“可能发生”、“严重损害”等不同后果的执法标准,并建立系统、规范、深入的对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体系。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5

1引发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

1.1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从事儿科护理工作的多是比较年轻或刚从学校毕业的护士,其专业知识和专科护理技能相对欠缺一些,并且还存在临床经验不足的缺点。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部分家长对孩子的爱到了溺爱的程度,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护理技能的要求更是苛刻,这主要表现在静脉穿刺上,这些纠纷中有3例就是因为静脉穿刺一次不成功所致。

1.2护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由于儿科护理工作量大、繁杂、琐碎、重复、收入低等特点,护理人员缺乏工作激情,日复一日的重复相同的工作,使护理人员形成一种相当然、就这样的心理,对来诊的患儿和家长态度生硬,对所提问题爱搭不理,使患儿家长产生不满,埋下了纠纷的隐患[2]。

1.3医疗费用过高看病难、看病贵是社会问题,也是产生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但仍有一部分人承担不起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因此家长只要对收费存在疑虑或医疗效果较差时就将不满情绪发泄于护士身上。

1.4护士法律意识和防范纠纷发生的意识淡薄本组25例护理纠纷中虽然只有1例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但也应引起重视,这1例是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不规范,患儿家长看到病历并且拍照,从而产生纠纷。说明我们的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与纠纷的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

2防范儿科护理纠纷的对策

2.1加强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提高护士的优质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从患儿的利益出发,对所做的每一项治疗、每一次护理都要和患儿的家长沟通好,让其明白这些治疗护理的意义,使其理解并自觉的配合。

2.2加强专业知识和专科护理技能的培训,提升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应针对儿科护理的特点,加强护理人员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训练静脉穿刺技术,使其做到一针见血,提高静脉穿刺的成功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促进年轻护士专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从而提升护理工作的整体水平[3]。

2.3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和医疗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来记录患儿在院期间的情况,并注意保护病案资料,不允许医护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接触病历。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并及时解除患儿家长的对医疗费用的疑虑。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6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

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

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作者:陈雪敏 肖巧玲 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7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

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

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三、总结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作者:陈雪敏 肖巧玲 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

法律专业技术范文8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继续教育;馆员培训;提升策略

一、本文的法律、政策和现实背景

(一)法律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都以法律形式要求公共文化单位要加强所在行业专业的理论研究、做好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政策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5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式施行,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三)现代社会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现状。各类社会组织十分重视员工培训工作。建设“学习型组织”成为各类组织的战略发展愿景。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起着开发员工潜能,增进团队凝聚力,提升组织效能等作用。各地图书馆都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不断加大馆员培训力度,经费投入持续增加,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图书馆对馆员培训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公共图书馆并未充分认识到馆员培训的重要意义,未将馆员培训落到实处,例如:未制定馆内培训计划规划、仅从一般业务层面去安排培训工作而不是上升到全馆事业发展高度去谋划、缺乏细化的馆内培训措施等等。

(二)培训形式缺乏创新,馆员参与热情不高。培训方式老套,缺乏创新意识,导致馆员不乐于参加馆内培训。馆员培训停留在邀请高校图情专业教师授课、老馆员带新馆员这类传统形式。

(三)培训内容难以满足馆员不同层次需求。“大水漫灌”的集中培训难以满足馆员个性化培训需求,出现图书馆花大价钱下大力气搞培训但馆员收效甚微的情况。

(四)馆员培训缺乏必要的评估环节。馆员培训结束后没有测试评估环节,未收集参训馆员对培训课程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方式的反馈意见,也未对馆员进行认知测试和技能操作评估。重培训、轻评估的培训模式难以激励馆员将培训所学所获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培训结果与馆员个人发展脱节。多数图书馆未将馆员参加培训情况和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年度考核、评奖推优、干部推荐联系起来,缺乏正面导向和有效激励。

三、继续教育视阈下提升馆员培训效能的具体措施

(一)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制定馆员培训计划。通过问卷调查了解馆员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和课程,选取培训方式,选好培训师资。馆员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对象、课程内容、培训方式、授课教师、培训的考核方式等。

(二)做好新馆员入职培训,激发新馆员工作积极性。公共图书馆要重视入职培训的重要作用,让新馆员的职业生涯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入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新馆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有效降低馆员的离职率。入职培训可以从以下内容入手:1.宣讲本馆发展历程。公共图书馆的负责人应该给新入职馆员讲好“入馆第一课”。讲本馆的历史沿革、目前现状、愿景规划、学术成果、荣誉成就等,让新入馆员对单位有荣誉感、认同感、归属感。2.说明机构设置情况。通过制作本馆组织架构图、楼层分布图、业务流程图等,通过可视化媒体展示出来,说明馆内部门设置、职责和负责人情况,使新入馆员知晓遇到事情应该去找哪些部门办理。3.解释工资福利待遇。人事部门负责人专门为新入职馆员宣讲工资福利待遇、考勤休假制度。讲明现行工资制度、福利项目、休息休假,让每一名馆员对未来的收入及福利情况有基本了解。4.学习内部规章制度。集中学习纪律条款,提醒新馆员日常注意事项,“把丑话说在前面”,增强新入馆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防患于未然。

(三)举办形式多样的馆内培训,发挥高职称馆员的“传、帮、带”作用。公共图书馆可以逐步建立如下的制度机制,创新馆员培训模式。1.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机制。开展集体学习活动是增强馆员专业素质以及综合技能的有效策略。确立建立每月和每周学习制度,就一个专题内容为馆员进行集中培训。2.安排馆内人员讲授知识技能。“老带新”“师带徒”等传帮带模式可以将老馆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传授给新馆员,在短时期内提高新馆员的工作能力,传承敬业精神。3.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专家学者们在各自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学术成就,邀请各类专家学者到馆举办专题讲座,可以拓展馆员知识面,加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丰富馆员精神文化生活。4.探索推广“读书分享会”。读书分享会是一种知识分享的创新模式,也是一种社交新事物,它能激发个人学习激情、锻炼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升当众演讲技能,深受广大青年的欢迎。公共图书馆可内部推广“读书分享会”,安排馆员分享自己的读书心得、工作技能、思想观点等,使馆员之间增进认识,深度交流,在思想碰撞中找到学术研究新方向。5.充分发掘利用网络教育资源。各地人社部门为专业技术人员设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个人通过实名制注册登录,可以选择规定的公共课和丰富和选修课来在线学习。除此之外,“网易公开课”“慕课”“学习强国”等网站和学习平台给馆员提供了丰富的课程资源,便于线上线下学习。

(四)将馆员培训与各类评审、竞聘、荣誉、奖励相挂钩,倒逼馆员积极参与培训。公共图书馆应当秉承“馆员有积极付出就有相应回报”理念,以调动馆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既明确要求馆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量的培训,又对积极参加各种培训的馆员给予鼓励和奖励。首先要求全体馆员参加培训。公共图书馆制定内部文件明文要求所有在职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课时量的培训活动。其次,将馆员培训情况纳入职称评审体系。各地人社部门在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文件时,应当考虑设置培训或继续教育条款。公共图书馆应当将馆员参加培训纳入职称评审的评价体系,赋予合理权重。在职称评审中不仅关注馆员学历状况、职称情况、服务态度、工作业绩、、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还要关注馆员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再次,把馆员培训情况作为岗位竞聘的重要参考。当岗位竞聘激烈,参与竞聘人员各方面资质条件相近时,可重点关注馆员参与培训情况。最后,对积极参与馆内培训的馆员,在评奖评优、荣誉授予、组织推荐等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对积极参加馆内外学习培训活动的馆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奖、评优,在学术评选、干部推荐方面重点推介,在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确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五)重视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评估,促进培训成果转化。图书馆员越能把在培训课程中学到的新知识、新技能、新理念、新观点落实到工作中,培训效能越能得到发挥。因此需要对馆员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促进成果转化。1.做好馆员培训登记工作和日常管理。馆员参加馆内外培训,应该签到登记,留下参训凭证,作为日后出具培训证明、发放结业证书的依据。2.及时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主要通过量化评分与撰写心得感想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采用的方法略有差异。3.收集参训馆员对培训的意见反馈。培训课程结束后,向参训馆员发放问卷调查表,通过无记名填写问卷的方式,充分了解馆员对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授课教师素质的评价反馈。通过意见反馈,让培训组织者总结经验,以便以后有针对性地组织其他培训活动。4.引导馆员将习得知识技能运用于实践。馆员将所学知识技能运用到具体工作是公共图书馆举办馆员培训的初衷。经常性教育和引导馆员将平时所学所长运用到业务中,建立激励机制,奖励那些将培训所获落实到工作的馆员,发挥正向导向作用,让馆员既乐于参加各种培训又勇于将新知识新技能运用于公共图书馆日常工作当中。

四、总结

在网络课程十分丰富的信息时代,在继续教育背景下,公共图书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通过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激励机制,督促馆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以提升馆员知识技能,提高图书馆服务效能。作为图书馆员,要积极参与馆内外举办的各类培训,把继续教育理念深入内心,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增强职业能力,为自身职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梅.关于公共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学刊,2014(06):16-18.

[2]郑云霞.图书馆员个性化培训模式的实践与探索——以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个性化培训项目为例[J].图书馆学刊,2017(12):49-53.

[3]张靖,谭丽琼等.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保障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9(02):48-101.

[4]陈鹰,曹媛媛.基于职称评审变革下的图书馆继续教育研究[J].兰台世界,2017(16):85-88.

[5]邓丹.国外图书馆新馆员入职培训的特征及趋势[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8(09):17-22.

[6]赵阳.互联网时代图书馆馆员培训与发展方略浅析[J].贵图学苑,2017(03):17-19.

[7]叶蕊.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工作的标准化[J].人文天下,2017(04):97-99.

[8]梁雯雯.慕课: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新模式[J].图书馆,2015(11):1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