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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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1

【关键词】股份制公司舞弊;公司舞弊手法;舞弊防范

股份制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合资经营或通过集资入股而联合经营的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来形容。会计舞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使外部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还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公众与政府关注的焦点,遏制此起彼伏的舞弊案件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股份公司中会计舞弊成因简析

(一)法律威慑力度不足

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起步,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已颁布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法》等有关法律,对违法者所应承担法律责任量刑太轻,且不具体,不仅法律的威严受到挑衅,同时也助长了部分企业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事件的屡屡发生。我国对会计造假行为和结果的处罚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一旦会计造假败露,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

(二)行政监督体制不合理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各级财政机关、国家审计署及其派出单位、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和新规则进行日常管理2,审计署及其派出单位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大型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进行审计,而对央企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垂直单位的财务会计无法做到逐一清查,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只对本行业快核算和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分割、管理力量有限,加上企业会计核算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利益驱动型的会计舞弊在所难免。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

从社会监督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费用收取,使得独立审计难以真正担当起“独立”审计的作用。独立审计不独立,再加上审计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审计与被审计业务之间界限模糊,审计反而成为被审计的“帮凶”。现代企业多极化、分散化和国际化程度的加强,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也难以适应被审计对象业务的快速变化。

(四)公司治理结构失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统治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后果是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许多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经理人员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或控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重要成员,为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制度”本应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于一些高等学府,与企业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们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充其量只能是“名誉董事”。

(五)会计政策前瞻性弱

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1。现行的政府领导考核制度对经济发展指标的片面强调,促使地方政府授意有些上市公司制造虚假报表,编造虚假业绩欺骗公众和上级。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行为往往具有不实真性。

二、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种类实际案例分析

(一)通过恶意造假来操控利润

恶意造假来操纵利润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局部或个人利益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故意以欺诈、隐瞒、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或是通过故意制造虚假的会计事项等手段,来人为操纵营业利润,这方面的案例有科林公司舞弊案。科龙公司原董事长顾邹军在2002年至2004年间利用科龙电器划拨的1.87亿元资金采取反复对到,反复划账的方式注册了格林柯尔公司,并使其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出资规定。在舞弊的过程中,顾邹军利用编制虚假银行首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银行对账等手段,隐藏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同时伪造公司印章,虚构销售收入,并通过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等编制虚假报表。

(二)利用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与不确定性造假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经济事项、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会计制度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小集团利益,利用现有会计制度的缺陷大做文章,“渝钛白”事件就是其中之一。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开始,公司业绩开始出现滑坡,96年亏损额1318万元。为了掩盖企业经营业绩不佳的事实,公司故意将实际上已于1995年底就完工且投入试生产的钛白粉建设项目应付债券利息约8064万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97年的公司亏损额仅反映为3136万元。实际上该生产线96年就已具备生产能力,且小批量生产出了合格产品,之所以一直未能达产验收,主要是因流动资金不足及市场暂未打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一旦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就应进入期间费用,不得再资本化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正是钻了会计制度的空挡。

(三)利用关联方交易造假

关联方交易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或购买关联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账,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这样上市公司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并且把风险转嫁给关联公司。从而隐瞒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在这里继续引用科龙公司舞弊案,经查,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顾雏军入主科龙不久便开始在各地疯狂收购或新设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打造的“科龙系”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构成。到案发时,科龙已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28家分公司,由顾雏军等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的“格林柯尔系”在国内亦拥有12家公司或分支机构。此间“科龙”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的频繁转换,共同投资和关联交易也相当多。科龙公司在银行设有500多个账户都被用来转移资金,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和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的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这是利用关联交易造假的典型案例。

(四)利用虚假信息来调节资产

通过对虚拟的并不存在的资产作虚假的资产评估来虚增资产,和通过加速折旧、隐瞒债权等方法来虚减资产,从而达到人为调节企业资产的目的,这是会计造假常用的手法之一。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IT行业为龙头,旗下有20多个高科技控股公司,与明天系有关联的上市公司有华资实业、明天科技、宝商集团、爱使股份、西水股份。2005年半年报披露,明天科技9.29亿元现金,华资实业5.60亿元现金,爱使股份10.30亿元现金,而三家公司总资产分别为29.37亿元、23.12亿元、32.22亿元,明天系掌门人是资本运作起家,旗下上市公司有如此巨额现金闲置令人生疑。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明天科技2005年第三季报显示其货币资金余额增加至16.79亿元,据该公司三季报称“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81亿元,但查遍所有的公开信息,不能知道这笔巨额资金的来龙去脉,明天科技称货币资金是公司在建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和必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而明天科技截止第三季度共实现收人5.11亿元,资金负债率为55%,欠银行贷款14多亿元(包括应付票据3亿元),海吉氛碱项目一期总投资也只有17亿元,明天科技为何要一次性准备如此巨额的现金呢?实际上,半年报并没有海吉氯碱项目,资金余额也高达9.29亿元,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正是虚构了信息来调节自己的资产。

三、我国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1.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因素,对于监督公司管理当局,防止会计信息舞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科龙公司舞弊案件中,公司的总经理顾邹军本身就是董事长,所以让其得以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1)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首先要改善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结构,增加一些独立性高的监事,尽可能将监事会的经费与报酬交由股东大会决定。(2)实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完善绩优评价机制,使经理人员所得的利益与企业长期目标挂钩,防止经历人员的短期舞弊。如美国女王真空吸尘器公司会计舞弊由于总经理由于自身投资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又由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经理与企业的利益,目标未达到一致。于是利用自身职权进行会计舞弊。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预防会计人员舞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企业内部的重要环节。而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主要发生在与现金相关联的项目上,因此做好现金转流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需要建立一套现金控制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还应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本文所述的舞弊案例中,内部审计制度都有很大程度上的缺失,审计程序不正规,审计人员不够具有道德性,所以内部的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自身道德至关重要。

(二)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外部监督机制

1.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

细化法律条文,增加其可实施性和威慑力的同时,加速培育职业企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外部力量。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影响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职业经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将为经理人员营造一个充满诱惑和压力的奋斗环境,同时也需加强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

2.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强化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

强化中介机构对股份公司的约束机制。股份公司的运作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这些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立,执行严格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要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防范股份公司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3.信息公开化有利于财务状况的透明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等信息公开有效标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广大公众的公开监督,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从而建立起证交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机制。我国的股份公司的信息公开化还很不到位,如科林公司这样比较大型的公司都未做到信息的公开化,导致顾邹军可以如此轻而易举的控制与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牟利而在长时间内不被察觉,更何况一些小型股份公司,所以信息的公开化也是很重要并有效地一项防范舞弊的措施。

当人们在议论我国股份公司舞弊案件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舞弊案件要比德国,日本高出很多。回答这个问题既要立足于会计又要跳出会计,必须深入到会计以外的经济结构甚至社会结构来探究会计舞弊的发生于抑制机理3。不管是科龙公司还是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失败很大程度上都是原于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及在此之下的监督机制。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新旧制度还在交替期。在国家还未完善这些的前提下,每个企业,公司应自觉自律,循序渐进的发展,多在经营“业务”上下功夫,少在经营“财务”上花心思,通过舞弊来寻找发展只能走上一条更偏更远的路。

注释:

①张玫红.美日德三国会计舞弊约束机制比较研究[J].2007,6:15.

②李萍.论会计舞弊及防范[J].经济周刊,2007,3:26.

③潘建中.会计管理浅析[J].财会通讯,2007,4:84.

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网.省略.

[2]匡伟民.预防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J].财会通讯,2009,3.

[3]王卫中.防范会计造假对策浅探[J].财会通讯,2007,4.

[4]胡清潮.会计法下会计监督体系简析[J].财会通讯,2007,7.

[5]李萍.论会计舞弊及其治理[J].财会通讯,2008,6.

[6]姚爱科.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探析[J].财会通讯,2009,5.

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2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基本特征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仅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对整个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干扰。本文从Choice金融终端查找有关舞弊上市公司披露情况,从证监会公告中查找处罚公告进行研究。

(一)舞弊上市公司披露基本情况

本文以2006年至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布的152个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剔除有关个人、金融类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公告后为所选样本,共计得到148个行政处罚公告样本,涉及138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上市公司因重复舞弊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制造业舞弊公司最多,有68家,是政府部门监督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分别为14、10、7家。可见,随着技术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财务舞弊的多发行业也发生较大变化,虽然制造业依然是监督的重点,但其他舞弊多发行业逐步由基础行业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

(二)舞弊上市公司组织形式类型

本文从组织形式类型的角度来研究舞弊上市公司,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特别注意其管理结构、内控情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监督防范。

由表1可以看出,民营企业舞弊的比重为58.96%,地方国有企业为32.09%,中央国有企业占6.72%,其余所占比重均不超过5%。可见民营企业是监管重点,同时地方国有企业也需要加大关注,由于地方有些企业为了隐瞒财务亏损,比如绿大地,为了保持地方国企在全国的形象,舞弊金额重大。虽然央企所占的比例不大,舞弊上市公司数目为9家,但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舞弊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对资本市场、央企社会形象、股民忠诚度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舞弊的手段

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繁多,本文依据舞弊的财务信息在年报中存在的形式,将财务报告舞弊分为调节利润表项目、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调节财务报表附注舞弊。

(一)财务报告舞弊手段

由表2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中调节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32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40.63%;舞弊非国有企业中调?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41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也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73.17%。其次,由表2可以看出,少计期间费用的舞弊现象也比较严重,所占比例分别为25%和14.63%。有近10%的公司在投资收益中进行调节,虚增投资收益主要为调整利润,但隐瞒投资收益主要是为了隐瞒违规使用筹集资金用于投资。

由下页表3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和舞弊非国有企业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分别为27家、33家,相比直接选择调节利润表的舞弊的比例略少,但直接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也将直接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所带来的危害同样较大。虚增资产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9.13%、60.61%,其中应收账款的虚构常常是为了配合虚构收入同步调整,保证报表平衡。虚减负债比例也较高,分别为17.39%和12.12%,舞弊主要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虚增其偿债能力。其他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手段也不少,所占比重也超过25%。对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虚增资产的舞弊情况较少,但虚减负债的情况却较多。

由表4可以看出,首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舞弊情况最为严重,在未按规定披露(隐瞒)重大事项中担保事项所占比重最大,其中国有企业有21家,非国有企业有32家;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和借款事项比重均超过12%,且涉及的金额并不低。其次,舞弊上市公司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事项,隐藏不公允的交易或不合规的资金活动,避免股民怀疑利润的可靠性。其主要是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方资金占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这些行为所占的比例都不低,合计分别达31%、37.34%。从总体上看,非国有企业附注舞弊的情形比国有企业严重得多。

(二)舞弊持续情况

舞弊持续时间计算从处罚公告提及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起算,至提及的最后一年。“舞弊行为的第一年” 是指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被发现包含舞弊性信息的第一年,“最后一年”是指对外披露舞弊行为的实际最后年份。

由表5可以看出,仅在一年进行舞弊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各占21.43%、27.17%,70%以上的舞弊公司,其舞弊持续时间有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国有企业持续舞弊时间所占比例较大是3年,而非国有企业是2年;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舞弊持续期都较长,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持续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短时间很难转亏为盈。

三、舞弊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情况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大于一年,本文对整个舞弊期间的最后两年及舞弊发生后一年的审计意见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否存在滞后。

由表6可以看出,在舞弊期间,越是在舞弊期靠后,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越低,审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舞弊的有效性有所提升,审计有效性存在滞后。舞弊持续到最后一年(舞弊仅在当年)中,国有企业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从80.49%到40.38%,非国有企业从62.07%到44.16%。在舞弊前段时期能起到提示的审计意见数目较少,国有企业占不到20%,非国有企业不到40%,其中能反映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而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比重更低。本文还特别统计舞弊结束后第一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报告有所下降,但对非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审计意见比例有较大提升,占65%左右,可见,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

(二)证监会的处罚情况

1.监管滞后情况。从表7可以看出,政府能在当年发现舞弊并采取处罚的情况较少,国有企业仅占7.14%,非国有企业占11.96%。政府监管存在很大的滞后情况。其中对国有企业处罚延迟超过3年的占71.43%,非国有企业则61.96%。很明显,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舞弊比较隐秘,监管部门发现较难,另一方面可能是有碍于其所属部门,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较为宽松。

2.处罚方式。从表8和表9可以看出,证监会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警告、改正,罚款金额介于10万元到60万元之间。由表8可知:三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情形比例不高,占17%左右,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证监会处罚方式最多的是罚款和警告并用。由表9可知,处罚金额整体较低,十年以来,一般最高处罚金额为60万元,处罚的金额较为集中在30万元或40万元,除了2014年证监会对非国有企业深圳海联讯科在IPO的舞弊行为作出了高额处罚822万元,2016年证监会对国有企业恒力石化股份未按规披露重大资产转移的舞弊行为作出140万元的处罚外,相对舞弊金额,舞弊处罚成本低,不利于防范舞弊的发生。

3.处罚的针对性。在计算平均处罚金额时,剔除特殊处罚金额,由表10可以看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比较侧重于财务报表附注舞弊。一方面附注舞弊不易?l现,另一方面财务舞弊处罚金额偏低,对国有企业的平均处罚金额仅为26.92万元,非国有企业为28.27万元。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涉及利润表项目舞弊的企业,处罚金额都相对较高,近50万元;对于非国有企业舞弊处罚较高的是三种类型的混合舞弊,处罚金额近45万元。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通过对 2006―2016年间证监会查处并出具处罚公告的138家舞弊的上市公司舞弊情况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在舞弊行业中,制造业是舞弊最多的行业,也依然是政府部门监管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舞弊高发行业由基础行业逐步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等第三产业。企业类型中,民营企业是舞弊高发区,其次是地方国有企业。

2.财务报表附注舞弊情形最为严重,舞弊不仅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调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多在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其中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调节报表手段相似,都侧重虚增收入、资产,非国有企业虚增情形更严重。

3.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效性与政府监管均存在滞后,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而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目前我国舞弊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相对较轻,近10年处罚金额都未曾调整,舞弊成本低,难以对舞弊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但处罚较有针对性,尤其是对直接影响利润的舞弊,处罚力度较高,在对严重事件的处罚中有特别的处理。

(二)建议

1.加强高发行业的监管。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整个市场结构有所改变,服务业、高技术性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舞弊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需要监管部门调整原有监管对象,对舞弊高发性的企业加以重点关注。

2.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监管的同时重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表明,民营企业的舞弊情形最为严重,国有企业的舞弊发生率也不低。为使监管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从影响较大的国有企业的严格监管着手,以对民营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3

【关键词】财务舞弊GONE理论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于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借助与湘财证券的联姻,自2014年年底以来在二级市场的股价翻了近5倍,在2015年更是晋升为沪深两市十大牛股之一。但是与湘财证券重组的批文还没正式下达,大智慧就撞上了证监会的“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成为证监会审查对象。随着2016年7月证监会对大智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地,历时半年多的财务舞弊调查终于尘埃落定。但被揭开造假面具后的大智慧,不仅面临着投资者的巨额索赔,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财富损失,并直接动摇了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

本文通过对上海大智慧舞弊手段的剖析,以GONE理论为切入点,从贪婪、需要、机会和暴露四个因素对其财务舞弊动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防范我国财务舞弊的对策和建议。

一、上海大智慧财务舞弊手段剖析

大智慧2012年度及2013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均为负,2013年四季度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并使公司全年实现盈利,见表1。

调查发现,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 066.6万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大智慧公司通过六种舞弊手段完成了整个造假过程,其带来的虚增利润占2013年度虚增利润总额的比例见图1。

(一)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利润

年报显示,大智慧(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季度收入、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12月大智慧直接对外销售软件及提供投顾服务收入增加。

据查,2013年12月大智慧官方网站进行了以“年末狂欢,百万现金大让利”为名的促销宣传活动。同时,销售人员向客户承诺截至2014年3月31日,若对活动中的产品反馈未达预期,可全额退款。但在无法预计客户退款可能性的情况下,大智慧仍将所有销售认定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由此导致大智慧2013年12月提前确认收入8 744.69万元,虚增利润6 826.98万元。

(二)虚假销售,虚增利润

2013年12月,客户应大智慧电话营销人员要约,参与大智慧集中打新股、或购买大智慧承诺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收到款项后大智慧将其直接以软件产品销售款为名虚增当年度收入287.25万元,未真实反映上述业务情况,导致虚增利润278.03万元。

(三)与外单位合谋,利用框架协议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3年12月24日,大智慧与北京阳光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恒美)签订《阳光恒美-大智慧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同金额400万元。

调查显示,阳光恒美为广告公司,《合作合同》仅为框架合同,需要有客户实际的广告投放需求才能执行。2013年9月至12月,阳光恒美以客户向大智慧实际投放广告,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应大智慧员工的要求,阳光恒美制作了虚假的广告资源消耗排期表,该排期表显示,2013年9月至12月,阳光恒美已消耗大智慧广告资源300万元。大智慧据此确认了94.34万元的虚假收入和利润。

(四)减少应计成本和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经调查,大智慧将2013年年终奖3 124.1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于2014年1月发放并计入2014年的成本费用,将2012年年终奖628.67万元(含个人所得税)于2013年1月发放并计入2013年的成本费用。两项相抵后导致大智慧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 495.43万元。

(五)利用未履行完成项目,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3年11月,大智慧子公司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商所)签订合同,成为渤商所会员,一次性缴纳管理软件使用费2 000万元;同月,大智慧与渤商所签订合同,大智慧向渤商所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向渤商所收取2 000万元。2013年12月9日,大智慧信息科技汇款2 000万元给渤商所,次日渤商所即将该笔款转给大智慧,大智慧收到扣税后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2014年2月,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成的情况下,大智慧请渤商所配合提供项目合作验收确认书,并将验收日期倒签为2013年12月31日,由此虚增2013年收入1 567.73万元,虚增利润1 546.82万元。

(六)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合并报表利润和商誉

大智慧信息科技在2013年9月底开始着手以7 000万元收购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70%股权事宜,合并历程见表2。

在该事项中,大智慧信息科技将2013年10月1日作为购买日,将天津民泰财务报表纳入大智慧信息科技合并范围。根据规定,大智慧信息科技在2013年11月4日之前并未控制天津民泰,应当将购买日由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1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将减少825万元,商誉将减少433.13万元。

二、大智慧财务舞弊的原因分析

1993年Bologua等人提出财务舞弊的GONE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财务舞弊由G(贪婪)、O(机会)、N(需要)、E(暴露)4个因子组成,它们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共同决定了企业舞弊风险的程度。因此基于GONE理论对大智慧财务舞弊案进行分析可以从源头上识别大智慧的造假动机。

(一)贪婪维度分析

贪婪是一种攫取远超过自身需求的欲望。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根本原因是舞弊主体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心理,即贪婪(秦江萍,2005)。根据大智慧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见表3。董事长张长虹、董事张婷和张志宏三兄妹的持股比例占到了63.95%,是大智慧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中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位与控股权赋予了张长虹对公司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从而使其对重要财务决策具有了较强的把控能力,在缺乏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情况下,这种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贪婪心理,极可能诱发舞弊行为。

大智慧的上市让张氏家族财富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上市后公司业绩持续下滑。2012年大智慧出现了2.67亿元的巨亏,如果2013年继续亏损,不仅会带来张氏三兄妹所持股份的大幅缩水,而且大智慧也难逃ST的厄运。为了使个人财富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贪婪的欲望把大智慧推上了造假的道路。

(二)机会纬度分析

机会因子是舞弊行为人自认为能够不被发现且躲避惩罚的时机。内外部治理机制的缺陷为舞弊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这种可乘之机通常源于股权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内部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和外部审计等问题。

1.内部机会因子。涉及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产生利益侵占效应越大,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通常越大(饶斌,2011)。从表3的持股情况可以看出,对大智慧而言,股权和管理控制权主要集中在张氏三兄妹手中,由于股权的过于集中和管理大权在握无疑为大智慧采取财务舞弊行为创造了机会。此外,大智慧形同虚设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也给其财务造假创造了一定的机会。

2.外部机会因子。财务报告在披露前必须经过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注册会计师本该是防范财务舞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审计的不足或无效无疑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机会。在该舞弊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智慧的销售特点及期后退款情况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销售大增、期后大量退回,立信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大智慧未计提发放2013年年终奖(该奖金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0%以上,金额显著重大),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关注到2013年年终奖记录,亦未见到会计师认为2013年年终奖无需进行审计调整的解释和说明。由此可见,外部审计不严在很大程度上为大智慧的财务舞弊提供了利好机会。

(三)需要纬度分析

需要因子又被称为是动机,它是舞弊行为发生的内因。大智慧的上市让张氏三兄妹的个人财富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但公司业绩在上市后并不如意。根据大智慧公布的年报显示,该公司2012年亏损达2.67亿元,净利润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为-352%,2013年前三季度情况依然没有好转,净利润仍亏损1.89亿元。就在大智慧面临被ST命运时,2013年最后一个季度,公司通过一系列措施,完成了“漂亮”的逆转。这些舞弊措施使大智慧当年利润增加了1.2亿元。这种对个人财富和公司利益的现实需求,成为大智慧造假的重要推手。

(四)暴露纬度分析

暴露是指财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被发现后收到的惩罚程度。因此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二是对舞弊者惩罚的性质和程度。

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独立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但根据证监会调查,一方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于异常事项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审计不深入、不严谨;另一方面大智慧公司在外部寻求交易对手的帮助,在内部串通各部门人员进行配合,使各项财务数据都有一定的材料支撑,造假手法繁琐,大大降低了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

其次是分析大智慧公司被揭发造假后的惩罚力度。证监会的处罚公告显示,对大智慧给予警告,并处于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的张长虹也是仅处罚30万元并给予警告。这对于坐拥上亿身家的张长虹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而对于外部审计主体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损失的是业务收入70万元和210万元的罚款,惩罚金额较大。但对于本舞弊案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维杰和葛勤来说仅给予警告并处于10万元的罚款,处罚相对较轻,个体行为不容易受到约束。

三、基于GONE理论分析下的舞弊行为治理对策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频繁爆出,不仅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阻碍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应综合考虑贪婪、机会、需要、暴露四个舞弊诱因,筑起防范财务舞弊的四道防线,推行法务会计,加大财务舞弊处罚力度,有效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一)优化高度集中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遏制贪婪欲望

贪婪是GONE舞弊理论中管理层主动参与财务造假最直接的动机。正如本案例中大智慧公司的直接控制人张氏三兄妹持有63.95%的股份,是大智慧公司上市之后的最大内部利益者。张长虹不仅担任公司董事长而且担任总经理一职,管理权和控制权的统一成为其财务造假的前提。针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提出以下对策:(1)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出现,形成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2)培养机构投资者,发展多元战略性投资者加入到公司的治理当中来,逐步形成机构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管理层、公司的大股东互相监督的股权制衡局面,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减少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建立防范财务舞弊的第一道防线。

(二)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减少舞弊机会与不合理需要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主要与公司的保牌、融资、保增长需要有关,这些需求本身无可厚非,但当公司业绩不尽如人意,无法达到上述需求而采取财务造假的方式显然不可取。而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如何减少舞弊机会。

1.发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基础性作用。

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造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的发展,财政部相继颁布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配套指引,内部控制已然成为了抑制财务舞弊,严防不实披露的制胜法宝。在此背景下,大智慧公司也积极开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既然公司在内控方面也做出了诸多努力,那么舞弊行为又是怎么发生的呢?通过深入挖掘笔者发现内部控制环境薄弱为大智慧的不合理需求提供了机会。

不良的内部环境使内部控制沦为“空中楼阁”,限制其实施的有效性。要发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支撑:一是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建立明晰的委托关系,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从而构建基本的内部控制环境;二是明确监事会的权限,树立监事会的权威,使其有权对公司的异常经营状况要进行调查,代表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和管理层。三是细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责义务,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纳入考核体系。这些举措将筑起上市公司反舞弊的第二道防线,制止管理层的违规行为。

2.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内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内控制度,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减少财务舞弊行为;对外可以决定和聘任外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成为公司管理者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隔离带。从大智慧舞弊案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不作为和外部审计的不严谨大大提高了舞弊行为发生的机率。因此在公司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强化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也能降低管理层因过度集中的权力而极度膨胀的贪婪欲望,使审计委员会成为防范舞弊的第三道防线。

3.完善反舞弊的审计机制。

尽管我国现行的审计模式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一种审计方法。但是,由于舞弊行为的隐蔽性,一般的审计程序难以发现;特别是一些管理层凭借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往往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一系列相关文件、凭证和票据,使舞弊证据更是难以找寻。在本案例中,大智慧不但要求合作单位阳光恒美制作了虚假的广告资源消耗排期表,使收入的确认有据可查;而且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成的情况下,请渤商所配合提供项目合作的虚假验收确认书,据此提前确认收入,增加了舞弊被发现的难度。

因此,面对传统审计方法的失效,我国应当在研究舞弊行为特点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反舞弊审计机制,例如在风险评估阶段采用头脑风暴法讨论高风险领域、舞弊的可能性和舞弊可能采取的方式,避免经验主义;质疑审计证据,适当设计延伸性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深挖客户经营信息,抵制利润操纵行为;详测内控制度,深挖舞弊端倪,不让内部控制测试流于形式等,让外审真正成为防范舞弊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推行法务会计,加大财务舞弊处罚力度,提高暴露成本

尽管内控、外审在防范财务舞弊的过程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在防止舞弊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漏洞,法务会计无疑是公司管理层舞弊后的最后也是最佳选择。在当前形式下,我国有关财务舞弊处罚的法律规定相对模糊,在舞弊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司法依据,并且忽略了相应的民事处罚。在本案例中,证监会对大智慧公司董监高的处罚还只是行政处罚,并不涉及民事处罚,处罚力度较轻,导致上市公司舞弊成本较低。因此引入法务会计制度,可以使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和法务会计共同构成一个有效的财务舞弊控制系统。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加大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大智慧案例可以看出,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处罚金额与舞弊收益的不匹配是造成我国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责任处罚的基础上应将处罚金额与与舞弊收益联系起来,处罚除考虑行政责任外,还应加重对参与舞弊的高层管理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判决,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维权通道,将舞弊行为带来的经济后果从投资者转移到操控舞弊的高层管理者身上,提高暴露成本,并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洪荭,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2(8):84-90.

[2]刘雪晶.法务会计在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作用[J],会计之友,2010(12):20-21.

[3]赵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路径研究[J].会计之友,2013(8):81-84.

[4]饶斌.基于GONE理论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34-40.

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4

【关键词】 绿大地; 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惩戒机制; 投资者索赔

一、引言

财务舞弊是公司内部人(主要是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如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故意通过编造虚假的或容易误导的财务报告,来影响公司外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投资决策的行为(黄学敏,2006)。近年来,航天信息、四川长虹、银广夏、安然公司、帕玛拉特等国内外众多上市公司频繁曝出财务舞弊丑闻,让投资人蒙受了巨大损失,使得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产生质疑。愈演愈烈的舞弊现象已引起监管机构、投资人的强烈关注,2011年发生的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便是突出代表。

二、云南绿大地公司舞弊案例解析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绿大地公司)创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11月,云南绿大地公司申请深交所上市失败。2007年12月,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苗木生产基地2.9万余亩,生产各类绿化苗木500多种,是国内领先、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公司也是云南首家获得国家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公司在北京、成都等设有分子公司,是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承担企业、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已通过GB/19001-2008-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08年10月以来,云南绿大地公司三度更换财务总监、三度变更审计机构;2009年度公司业绩预告和快报则五度反复;2010年3月,云南绿大地公司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2010年12月,董事长何学葵持有的4 325.8万股云南绿大地股票被冻结,引起连锁反应,四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12.2亿元,超过80%的投资人损失惨重。2011年公司又擅自变更了会计估计。2011年3月,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1年3月,北京、上海、成都三地律师受云南绿大地投资人委托,云南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2011年4月,财务总监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安机关控制。2011年12月,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南绿大地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何学葵、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云南绿大地舞弊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舞弊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

三、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简析

(一)虚增资产

2004年2月,云南绿大地公司在马龙县购买了960亩土地,为此支付了955万元的土地款,此宗土地交易虚增成本900余万元;2005年4月,在马鸣乡购买土地3 500亩,为此支付了3 360万元的土地款,此宗土地交易虚增成本3 190余万元;2007年一季度,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虚增价值2 124万元;2007年6月,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价值多计797万元,马鸣基地围墙的固定资产价值为686.9万元,平均每米围墙造价竟然高达0.13万元。总部所在地的外地坪、沟道作价107.66万元;2010年一季度固定资产虚增5 983.67万元。

(二)虚增收入

云南绿大地公司2004年到2007年上半年累计营业收入为6.26亿元,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公司前5名大客户对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加贡献巨大,但公司上市后这些大客户却陆续注销;2007年云南绿大地公司营业收入为2.57亿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0.97亿元;2008年虚增营业收入0.86亿元;2009年虚增营业收入0.69亿元。2009年至2010年间,公司出现巨额销售退回,2010年4月,云南绿大地公司确认了2008年度、2009年度的苗木销售退回款分别为0.23亿元、1.58亿元。

(三)现金流量异动频繁

云南绿大地公司2010年度1—3月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出现26项差错,数千万元与数亿元的差错分别为8项和12项;2010年4月,云南绿大地公司对2008年销售退回实施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母公司及集团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为2 348.52万元和1 194.74万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母公司及集团合并应付账款1 153.78万元,调减母公司及集团合并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盈余公积分别为1 038.40万元、115.38万元。

(四)频繁更换审计机构

2008年10月,云南绿大地公司改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替代为其服务了7年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中和正信的审计费用为30万元,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2009年11月,绿大地改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机构,2009年中审亚太审计费用为50万元,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2011年1月,云南绿大地公司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0年审计机构,2010年中准审计费用为50万元,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3年三次变更审计机构,而且每次变更都在年报披露前夕,2011年1月变更审计机构正是何学葵持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不断更换审计机构与财务经理,隐含公司存在更深层次的财务风险。

四、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隐患,如果市场监管层不重视财务信息披露过程而只关心结果,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可以有效杜绝虚假财务信息。如果投资人投资内部控制异常但财务信息披露很好的上市公司,无疑会增大投资风险。无论是“银广夏案件”,还是“中捷股份案件”,都是内部控制不够造成的(李若山,2008)。

(一)管理者独断专行,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云南绿大地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在形式上比较完整,但董事长专横跋扈,独断专行,内部控制措施执行困难。公司上市前重大决策由董事长全权决定,上市之后既有运行机制纵难改变。自上市以来,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等3人外,其他成员已更换殆尽;监事会流于形式已被彻底更替。2009年以前,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2010年4月起,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作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拥有绝对的领导地位。与此同时,新引进的高管人员缺乏足够的实战经验,超过六成的公司员工为中专及以下学历,难以胜任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云南绿大地公司对风险掌控也明显滞后,2008年7月,旱灾出现,12月明显加重;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一季度天气持续干旱,对公司业务影响严重。公司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资金来推动订单的增长,公司垫付大量资金,但客户推迟或无法付款,导致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陡然增加。2010年,公司才将业务重心调整为稳定现有苗木经营,拓展绿化工程,由于前期没开展风险评估,已错过最佳调整时期。

存货控制不到位,2004至2006年存货金额逐渐增加,2007年6月底,存货金额占流动资金总额的六成以上,存货积压导致资金流短缺,农产品自身的品质容易受天气影响,需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由于没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存货,2009年亏损1.51亿元。

财务核算控制不准确,云南绿大地公司项目变更签证不及时,随意性强;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市场气候变化、政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零星与隐蔽工程,不但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理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或不签。由于上述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工程量难以准确核实,影响了财务核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市场监督机制与惩戒机制缺失

目前新股发行多重审批存在结构性缺陷,行政审批制度下的权力寻租没有得到根本扼制。审计机构、投资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监控因为监督主体严重缺位而无法发挥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关系不顺,证监会、财政部、税务局、审计机构等对上市公司实施的监督难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证券市场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无法构建对财务舞弊的惩罚机制。这种惩罚机制的缺位造成监督的形同虚设,惩罚措施的不明确,致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层出不穷。所以,投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审计机构、律师和券商即使造假,也鲜有受到惩罚,因此,财务舞弊必然难以遏制。

(三)经济利益驱动与地方保护主义猖獗

云南绿大地公司本不具备A股上市条件,其上市前连续三年亏损,在何学葵董事长、蒋凯西财务总监、庞明星财务顾问等筹划下,通过造假符合上市要求。从土地收购开始,资产不足则虚增土地价值,营业收入不够靠阴阳合同来凑,利润增速过慢靠自买自卖来提高。云南绿大地公司超过半数资金余额由于虚增而形成;在五年时间内,公司伪造了近百张银行票据;拥有并实际控制关联企业31家,一人掌管数十枚公司公章;工商、银行等机构的“公章”应有尽有,这些都是公司为上市所作的准备。上市成功的云南绿大地公司一次性募集资金3.46亿元,成为A股市场苗木绿化企业的龙头,何学葵以过亿身价跻身2009年胡润富豪榜。上市不但可以为公司筹集巨额资金而且为地方政府增加税收,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政绩。所以,地方政府在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过程中不遗余力,全程保驾。云南绿大地公司案发过程中,地方有关领导屡次进京与证监会沟通为其罪责开脱。调查组面临巨大阻力,举步维艰,就连公安机关对董事长何学葵的逮捕方案也被地方多次驳回。

(四)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丧失殆尽

投资银行、审计机构等在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过程中除了收取高额费用外,还应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实施甄别,但云南绿大地公司正是依靠业务能力突出的庞明星为其舞弊出谋划策,通过专业水平指导造假获得成功。庞明星担任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外聘财务顾问,也是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曾经在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所承担云南绿大地公司的上市审计事务。正是庞明星带着项目多次挂靠不同的审计机构,加上云南绿大地公司高层的利益驱动,监管机构的放松与纵容,最终导致财务舞弊的发生。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云南绿大地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执业准则规定编制报表,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深入检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诸如土地使用证、银行票据等证明文件必须通过土地部门和金融企业进行查实,中介机构无视证券监管部门关于现场尽职调查的规定,外勤审计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同时,联合证券作为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的保荐机构,实际上保代虽然签字但往往没有实际操作做项目。

五、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控

纵观资本市场乱象丛生,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前赴后继,使得投资人利益严重受损。应通过健全公司治理,创建内控体系;建立投资者索赔与惩戒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等措施,有效防范财务舞弊的严重爆发,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一)强化公司治理,健全内控体系

一种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要么依赖于完善的外部市场体系和法律体系等治理环境,要么依赖于集中股权结构条件下大股东的监督和治理机制(于建霞,2007)。解决云南绿大地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制度运行环境建设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评估系统和工作规程。通过持续规范云南绿大地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做到董事会规模适度,内、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结构合理,健全独立董事选择与任用机制建设。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行业与专业经验,独立董事应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参与公司决策,履行职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与业务程序,不相容职务有效分离,建议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开设置,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整体运行规范有序。建立企业内控部,构建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从岗位设置、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沟通、风险评估与应对等方面进行完善,由董事会直接领导,更加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完善有效惩戒机制

1.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云南绿大地公司先是舞弊上市,上市后又虚假信息披露,但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五名被告全部缓刑,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造假成本太低成为资本市场舞弊猖獗的最主要原因。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应继续追究云南绿大地公司及高管层、上市保荐机构、会计师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责任,严惩造假者,从重处理舞弊上市事件。云南绿大地公司股价跌幅巨大,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应加快机制建设,完善投资者索赔等机制,为投资者索赔创造便利条件,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威慑造假者。在海外资本市场,投资人可以集体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行为,强制上市公司进行赔偿,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尽快创建投资人索赔机制。

2.建立完善有效的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力度,重点监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完善监管办法与措施,增强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使其及时完整披露信息,杜绝监管盲区,通过多样化监管措施,动态追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异动相连的新动向,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把真实的上市公司呈现给投资人。构建社会诚信档案,动态记录企业舞弊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提高财务舞弊成本,降低造假预期收益。证监会、交易所可以收集市场的举报,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问题,在权力范围内进行停牌、谴责、处罚。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涉及到刑事、民事等严厉惩罚则有赖于最高法院的落实。资本市场诚信环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资本市场监督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发展,由单一政府监控转向多元化社会监控。惩戒机制的确立与严格执行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三)强化审计机构监督管理

审计机构在预防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运用政府行政强制力,实施严格监管,规范审计行业秩序,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通过完善监督服务、协调管理职能,增强自律管理体制的创建,推动审计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以执业会员为中心构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中,要强化技术支撑、法律帮助、后续培训和执业环境改善,增强执业会员的诚信意识、职业品德的培养及职业质量的监控。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恪守形式与实质上的独立。应由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共同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定期实施审计轮换制度,严禁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与咨询连体业务。为确保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审计结论清晰明确,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积极推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合伙人须为执业过程中的非法行为付出昂贵代价,并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只有加大对执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才能督促审计人员摆正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有效发挥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督作用。

六、云南绿大地公司舞弊案的启示

云南绿大地公司案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突出代表,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案例启示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企业内控框架体系

由企业治理层、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创建内部控制框架体系;董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科学决策,惩罚机制程序化,关联交易公开透明;独立董事要敢于捍卫中小投资人的利益,营造全流程控制理念,更好落实控制目标。上市公司要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通过信息采集平台动态更新,使得信息归集准确、全面、及时、客观。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投资人会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才能降低筹资成本,推动公司规范发展,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控。

(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是财务舞弊案例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监督执法者依法履职,减少针对会计信息进行的恶意套利活动,一方面严厉打击设租方,使其不敢轻易设租;另一方面增加寻租方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收益尽可能的低。上市资格审批部门应该严格审查申请公司的资格,从源头上把好企业上市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监管,对业绩频繁变更公司重点调查,及时遏制、严惩违规情况,严查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市公司高层应严格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规范证券机构分析师的执业行为,对于研究报告或论断严重违背真实情况并误导投资者、造成其损失的证券机构和个人应进行调查和惩戒。

综上,财务舞弊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市场监管不规范、中介机构操守缺失等原因引起的,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根本利益,直接引起资本市场信用危机,并威胁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的处理已迫在眉睫。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投资人的维权意识,严格监管中介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建立强大市场监督惩罚体制,多管齐下,多方治理,最终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 姜付秀,支晓强,张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例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8(2).

[2]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中国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报告——基于2007年1162家上市公司[J].管理世界,2008(1).

[3] 吕惠聪.大股东控制、审计监督与信息披露质量[J].经济管理·新管理,2006(22).

[4] 叶本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判别的实证研究[D].苏州大学,2010.

[5] 李兴灵.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对策[J].财会研究,2010(15).

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5

关键词:财务舞弊;博弈论;纳什均衡;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1-0051-06

一、问题的提出

事物本身往往存在着使其瓦解的因素。21世纪初,随着国际资本市场中重大财务舞弊事件频频曝光,中国证券市场也遭遇了财务舞弊案件的沉重打击。这既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及其执业形象,同时也催生了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制度的完善,并激发了会计、审计界对财务舞弊的全面探索和研究。

刘峰教授以红光实业为案例,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了会计信息的违法性失真,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之举是相关的、合理的制度安排。[1]李若山等通过对100位企业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舞弊行为的看法与国外有较大区别。学历越高,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大:舞弊的主要动机是人们的贪婪心理;建筑业的舞弊现象最严重。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是控制舞弊的主要措施。[2]朱国泓认为财务报告舞弊不单单是一个会计问题,它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利益冲突,并提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激励优化与会计控制强化。[3]但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财务舞弊进行研究是一个新的视角,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实际上是多方进行博弈的结果。上市公司舞弊与否,政府监管与否,注册会计师合谋与否,都要视其他两方的行动选择而作出自己的选择。因此,对三方的博弈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治理财务舞弊的有效途径。

二、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的博弈研究

1.一些假设

(1)政府的惟一目标就是对企业的财务舞弊进行监管。(2)上市公司总是试图通过财务舞弊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3)上市公司只有两种策略选择:即进行财务舞弊和不进行财务舞弊。(4)上市公司对政府的监管方式是可以预测的。(5)上市公司和政府的各种策略选择下发生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是可以估计的,且为公共信息。

2.博弈模型的构建

若一个策略规定局中人在给定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策略,我们称这种策略为混合策略,即它是在不同行动之间的随机选择。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的博弈属于混合策略问题,政府的监管不是绝对地监管和绝对的不监管,他最好的做法是随机化地选择自己的策略,使上市公司找不到规律,从而不敢轻易地进行财务舞弊行为;上市公司最好的做法也是随机的选择舞弊与否,使政府难以监管,从舞弊中渔利。

假定上市公司以α概率进行财务舞弊,政府以β的概率进行监管。图1列示了该监管模型在不同策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其中A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所得额外收益,B为政府监管成本,C为上市公司舞弊而被政府发现支付的处罚成本。假定B<C+A,在这个假定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纳什均衡的定义:有n个参与人的策略式表述博弈G=

来研究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四个策略选择中内部左下、右上分别是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支付,且这四个策略对局出现的概率分别为βα、β(1-

3.求解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设政府的期望支付为UG,则

博弈论最重要的假设是局中人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的目标是使自己的支付要最大化。在给定上市公司混合策略(α,1-α)的情况下,政府的反应函数为:

其中:“β=[0,1],α=BA+C”是指,如果α=BA+C,β可以取0到1之间的任意数都可。

同样的道理,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为UE,则

由两个反应函数的交点得到了政府监管和上市公司舞弊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图2义在于:上市公司以BA+C的概率进行舞弊,政府部门以AA+C的概率进行监管。具体而言:在给定β的情况下,若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概率小于BA+C时,政府部门的最优策略是不进行监管;若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概率大于BA+C时,政府部门的最优策略是进行监管。在给定α的情况下,若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小于AA+C时,上市公司的最优策略是进行舞弊;若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大于AA+C时,上市公司的最优策略是不进行舞弊的。

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如何减小α*以及如何增大β*问题,从而找到如何有效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此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和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额外收益A、政府的监管成本B和上市公司舞弊而被政府发现支付的处罚成本C有关。对舞弊的处罚越重,进行舞弊得到的额外收益越大,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概率越小;政府的监管成本越大(越小),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概率就越大(越小)。为什么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收益越大反而舞弊的概率越小呢?其实这就涉及到了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了,出于“理性”,上市公司知道A增大的同时,AA+C同时也会增大,即政府进行监管的概率就变高了,被发现的可能性就大了,因而上市公司反而不敢舞弊了。

三、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研究

在构建上市公司与政府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指出了加大对舞弊的惩处力度,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对减小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概率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实际上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还与注册会计师有一个博弈的过程。为研究二者之间的博弈,我们作以下假设:

(1)局中人(player):博弈的参与者只有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且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策略选择上有先后之分,上市公司行动在先,注册会计师行动在后。

(2)策略空间(strategy):上市公司只有两种选择即进行舞弊和不进行舞弊,注册会计师也只有两种选择即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和不合谋舞弊。

(3)支付(payoff):e为上市公司进行舞弊得到的收益,r为注册会计师合谋舞弊,上市公司给予的贿赂,p为合谋舞弊未来被揭发的概率,q1为考虑的机会成本,合谋舞弊未来被揭发,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而丧失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q2为考虑的机会成本,合谋舞弊未来被揭发,注册会计师受到监管机构处罚而丧失的经济利益,R为注册会计师注重长期利益、良好的声誉带来的收益,c为上市公司可能更换注册会计师或压低审计收费使注册会计师遭受的损失,f为上市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假定e-r-pq1-f>0。

1.博弈模型的构建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甚至是商业机密,可以说双方博弈的信息是对称的。这样此博弈就成为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用博弈的扩展式表述(extensive form representation)如图3所示:

2.求解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我们采用倒推法(Backward Induction)来求解上述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

(1)先研究决策节点②。如上面博弈树展示的一样,在此博弈中上市公司先作出策略选择,分出两个决策节点②和③。在上市公司不舞弊时,节点②由注册会计师作出决策,由于f

(2)再分析决策节点③。在上市公司进行舞弊时,节点③由注册会计师作出抉择。选择合谋与否关键在于这两种情况下的支付大小。若f+r-pq2 >f+R-c(记作A式)成立,则注册会计师选择合谋舞弊;若f+r-pq2 R+pq2,其经济意义在于:给予注册会计师的贿赂与更换注册会计师或压低审计收费使注册会计师遭受的损失之和大于注册会计师良好的声誉带来的收益与合谋舞弊被揭发丧失的经济利益之和时,注册会计师选择合谋的期望效用要高,因此选择合谋。此时,上市公司的支付为e-r-pq1-f。当B式成立时,即r+c

(3)最后考察决策节点①。上市公司在决策节点①首先采取行动,由于上市公司清楚地知道当其选择不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必然会选择不合谋,则上市公司的支付为-f。当其选择舞弊时,若A式成立,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合谋,则支付为e-r-pq1-f;若B式成立,注册会计师会选择不合谋,则支付为-q1-f。

(4)博弈结果。当A式成立时,由于e-r-pq1-f>-f(记作C式),上市公司出于理性考虑会选择舞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舞弊,合谋);若B式成立,由于-q1-f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知,在当今资本市场中之所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假账林立”现象严重,原因在于A式与C式同时成立,即f+r-pq2 >f+R-c,e-r-pq1-f>-f,其经济意义在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谋舞弊的预期效用大于不进行合谋舞弊的效用,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预期效用也大于不进行舞弊的效用。市场经济下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往往个体理性的实现是以集体的非理性为代价的。因此,“要解决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冲突的办法,要设计一种制度(体制),在满足个体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且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4]可见,当前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与注册会计师合谋舞弊的监管制度安排还没有达到纳什均衡。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得出治理财务舞弊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加大对舞弊公司和合谋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即增大q2 和q1),还要加大监管的概率(即增大p),“双管齐下”才能事半功倍,达到纳什均衡。

为了说明这两个模型的可信性,接下来分析财务舞弊的实例。

四、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美国泰科国际有限公司(Tyco.International Ltd)始创于1960年,197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开始了其全方位、多领域的扩张之路。通过收购兼并迅速发展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元件制造商、世界最大的防火系统和电子安全服务的生产商、世界最大的流量控制阀门制造商、世界最大的海底通信系统服务商。2002年,前CEO兼董事会主席科兹洛夫斯基和前CFO斯沃茨以贪污、舞弊、共谋、巨额盗窃、伪造公司支出账目、非法出售股票等多项罪名被指控,非法敛财多达6亿美元,并可能面临长达30年牢狱之灾。2002年年报爆出巨亏100亿美元,泰科这艘“泰坦尼克”在“丑闻冰山”的猛烈撞击下已摇摇欲坠。

负责泰科审计工作的是普华永道(Pw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斯卡佐,他发现泰科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将近4 500万美元被用于冲减股票发行收益,而另外的4 100万美元更是令人费解地冲减了应计所得税项目。如此异常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GAAP的要求,但斯沃茨再一次以“金额”上的不重要来搪塞斯卡佐的质询,并轻易蒙混过关。PwC的审计工作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我们可以从PwC与泰科的亲密关系中找出答案,2001年PwC在泰科项目上的收费如表1所示:

到2002年,PwC已经连续8年接受泰科的审计业务,从上面的收费可以看出,非审计业务的收费比例占到了74%,他们之间的关系已不那么单纯。多重的身份无疑对PwC的审计独立性造成巨大的影响,是造成这次重大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因此,2003年8月13日,SEC宣布终身禁止斯卡佐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特别强调CEO与CFO对财务报告的责任,第906条规定,如果CEO与CFO故意对不符合要求(保证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提供保证,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的监禁。我国刑法上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但最高刑罚只有3年,量刑较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计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分为六大类,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它为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从法律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对CPA和舞弊企业高管的处罚远比美国对其的处罚轻的多,这就难怪在中国屡屡出现财务丑闻。以大家都熟悉的银广厦舞弊案例来说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下:

(1)银广厦公司原董事局副主席、总裁李有强,原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天津广夏原总经理阎金岱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2)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董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文林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可见,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期徒刑最高3年,罚金最高10万元,这样的处罚相当轻。事隔6年之后,大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托普软件、东方电子、科隆电器,等等。不由得我们反思,到底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使我们的上市公司舞弊丑闻不断呢?这无不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量刑较轻有关,在美国那样资本市场比较健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法制比较健全(且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都很强)的国家财务舞弊事件都层出不穷,何况在我国资本市场刚刚建立、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呢?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惩处力度不够,致使大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本低于财务舞弊收益,大范围的财务舞弊事件频频曝光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基本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上市公司与政府和注册会计师的博弈的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得到了一致的结论,政府监管机构对舞弊的上市公司和合谋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不够,且监管概率较小,加之监管成本较大,导致了资本市场财务舞弊层出不穷的现实。针对分析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加大处罚力度与监管次数。我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表面上看来,多部门监督似乎易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其实不然。这种重复监督、交叉监督的局面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和遇事互相推诿的局面,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体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对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执行的监督计划的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评价。同时还需建立政府监管行为的社会评价和责任约束机制。为了克服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理性削弱,国家强制力将介入经济生活,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干预和监管,力图以正式的规则给利益相关者提供一种理性预期借以矫正会计信息产权(get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5]加大处罚力度与监管次数会使上市公司舞弊预期收益小于其舞弊遭受的损失,使注册会计师的合谋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合谋损失,从而有效地治理财务舞弊。

第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机制,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各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本研究建立在“理性人”假设上的,没有考虑道德因素,但道德在上市公司舞弊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健全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或惩罚。将奖惩机制与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义利统一的原则,使职业道德具有某种强制性。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财务舞弊事件的减少。

参考文献:

[1] 刘峰.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2001,(7).

[2] 李若山,金,祁新娥.对当前我国企业舞弊问题的实证调查[J].审计研究,2002,(2).

[3] 朱国泓.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激励优化与会计控制强化[J].管理世界,2001,(4).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238.

[5] 杜兴强.公司治理演进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分析与历史证据[J].财经研究,2004,(9).

[6] 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5-216.

[7] 刘端.会计政策的博弈论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27-142.

[8] 邹晶,陈莉,刘慧明.舞弊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2).

[9] 娄权.财务报告舞弊四因子假说及其实证检验[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10] 黄世忠.泰科公司治理生态与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上)[J].财务与会计,2005,(7).

[11] 黄世忠.泰科公司治理生态与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下)[J].财务与会计,2005,(8).

[12] 郑洪涛,张颖.为失控买单――中航油的罪与罚[J].财务与会计,2006,(10).

[13] 赵景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投资价值分析――基于深圳证券市场的相关数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

[14] J.von Neumann and O.Morgenstern.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NJ,1944.

多元文化的利与弊范文6

2004年6月15日,台湾上市公司博达科技无任何预警地宣布,因无法偿还于6月17日到期的公司债务29.8亿元新台币,而向台北土林地方法院申请重整。随即台湾证交所宣布,在6月17日将博达科技变更为全额交割股,因而引发了台湾股市的剧烈动荡。由此开始,又发生了一系列的科技股舞弊案,如讯碟、皇统和卫道等地雷股被一一踩爆,使得整个股市人心惶惶,并引发投资者对会计师的信任危机。从我国内地的琼民源、蜀红光、银广夏,再到美国的安然 (Enron)、施乐(Xerox)、世界通讯(WorldCom)以及最近台湾一连串科技股舞弊案,一波波遍及美、亚的会计舞弊事件此起彼伏,接连不断,使社会投资大众对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会计师和承销商的信心造成了巨大影响。这些舞弊案件无论在案发起因、舞弊手段、会计师作用以及对监管部门的影响等方面都各有其特点。详细了解这些特点,比较它们的异同,对于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控制会计师的风险及提高审计质量,重塑上市公司的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想就2004年6月份以来台湾发生的科技股舞弊案同我国内地和美国的会计舞弊案做一比较,以了解会计舞弊变化的动向,借以给相关专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借鉴。

一、以博达公司为例的台湾会计舞弊案新特点

在前述的各案件中,博达、讯碟、皇统的舞弊及违规问题已经由台湾证券管理部门查明。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可知,它们的作案手法与传统做法相比既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又增添了许多新招数。本文着重以博达公司为例,分析台湾部分公司会计舞弊手法的特别之处。

博达科技是一家于1991年成立的经营计算机外设产品的贸易公司,最初规模很小,资本额为500万新台币。1996年开始涉足砷化镓化合物生产领域,进行砷化镓磊芯片的生产。该公司于2000年 12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后共进行了四次现金增资与发债,从市场筹资111.04亿新台币。在2004年6月15日的事件发生后,台湾证券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调查,就此引发了由博达科技开始的一连串会计舞弊案的曝光。

博达科技的作弊手法十分隐蔽和复杂。从 1999年开始,在几年的时间里,博达以假原料真进口,假成品真出口的方式,建立了一整套的进出口账,并随时发布获利良好的财务报告,同时根据粉饰的财务报告,发行海外可转债,最终达到掏空投资人和公司资产的目的。

博达科技具体的作假手法如下:

1.假原料真进口,假成品真出口。为了创造假销货,博达科技首先在美国、香港等地注册公司,作为自己的客户,如DVD公司、Dynamic(注册在美国加州),MarksmanTradingLtd等,然后买通上游的光电原料厂商配合作假,如恩雅公司、麟达公司、CommerceTech等。具体步骤是: (1)博达先开立客户基本资料表、客户信用条件评估表、估价单、工单、发票及装货单,其上均有博达相关人员签名,再拿真实商品(下脚料、废品等)报关出口给假客户,即自己设立的人头公司,并支付关税及运费,而成品则寄放在第三国仓库;(2)假顾客支付货款给博达,并汇入博达的指定账户;(3)博达向共谋厂商下订单,买人原料;(4)共谋厂商从博达假客户仓库提领先前博达寄放的存货;(5)共谋厂商把领来的存货作为博达要购买的原料发货给博达,并开立发票,向博达收款;(6)博达支付货款给共谋厂商。

2.假应收账款转化为折现票据(一种约当现金),但其动用受到限制,财务报告中并未对此事实进行披露,从而粉饰了财务报表。具体方式:(1)博达先找到两个关系金融公司(AM全球融资公司和 GIBAustralia,LtD);(2)把款项拨到AM,以备AM付给CTB;(3)博达把来自五大虚假客户的应收账款卖给CTB;(4)CTB再把应收账款卖给AM;(5) AM付钱给CTB;(6)CTB再把现金付给博达;(7) AM发行折现票据给博达,并存人博达的银行户头,博达对此折现票据的动用受到限制。

3.应收账款转化为信用连接票据,造成报表不实,同时通过关联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具体方式:(1)找到合作金融机构M银行(MetroBank)、S. G.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S.G.Acceptance(法国兴业银行的子公司),设立博达的人头公司NFactor公司;(2)博达把假应收账款卖给 NFactor公司(在法国);(3)NFac— tor公司把应收账款送给S.G.银行作担保;(4)S.G. Acceptance向NFactor公司买入应收账款,再凭以发行信用连接票据;(5)博达与菲律宾M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博达支付0.85亿美元给该银行,委托其购买指定资产的连接票据,并代为保管;(6)S.G.Acceptance把连接票据卖给M银行,收取现金,M银行代博达保管连接票据,直到信用条件启动为止;(7)S.巴Acce ptance把现金付给NFactor;(8)2004年6月18号博达申请重整后,M银行中止与博达签订的存款协议,将连接票据转给博达。

4,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Euro—Convertible Bond,ECB),所获资金使用受到限制,未进行披露,致使财务报表不实及通过关联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同时通过融券交易谋取不当得利。具体方式:(1) 找到关系银行R银行(RaboBank)和M银行(Matro Bank),设立人头公司B公司、F公司;(2)博达与R、 M银行签约,为B、F公司担保;(3)博达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收到现金0.5亿美元,款项存入R、M银行作为B、F公司的担保;(4)B、F公司分别向R、 M银行借款0.5亿美元,买人博达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支付0.5亿美金给博达;(5)B、F公司融券放空,把海外可转换公司债转化为博达股票;(6)用换来的股票偿还先前的融券;(7)博达买入库藏股3亿美元,B、F公司不偿还R、M银行的债务;(8)R、M银行把B、F公司之债权转给博达,并解除博达的存款合约。

在上述做法中,博达科技在香港设立五大人头客户,将一般产品或残次品按高于正常价格的售价卖给它们,虚增营业收入。同时,博达派人常驻香港收货并集中于同一仓库,于一段时间后再卖给在台湾的其他配合公司,这些配合公司再将货物卖回博达。博达将这些买回的货物又再次卖给香港的五大人头客户,由此不断轮回操作,以使博达的经营业绩可以自由控制。

由于是虚假销售,将会产生巨额应收账款,容易使人对报表产生怀疑,因此博达用海外人头公司向国外银行借款买下这些应收账款或所衍生的信用连接票据。这样,博达就巧妙地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账上的现金。但是博达获得的这些现金必须存在这些国外银行,并被限制使用,由此,这些存款便成了海外人头公司的抵押担保,一旦博达发生财务风险,将用这些限制存款予以抵偿。博达科技通过以上手法虚增应收账款141亿元新台币,造成新台币70亿元的损失。

二、台湾会计舞弊案与传统舞弊手法比较

按照JosephT.Wells(2001)的总结,会计舞弊手段一般包括“虚构收入、滥用时间性差异项目、少计漏计费用、欺诈性资产评估”等; Treadway委员会的发起组织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也在《舞弊财务报告:美国公司的分析 (1987—1997)》中指出,财务舞弊主要通过高估收入和资产,低估费用和负债来实现。这些都是关于作弊方式的概括性总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上市地点,对于“虚构收入、滥用时间性差异项目、少计漏计费用、欺诈性资产评估”这些方式的具体运用,又是各有特点、不尽相同的。

(一)与我国内地典型的虚构交易会计舞弊案的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前几年我国典型的虚构交易会计舞弊案例的做法:

1.琼民源,案发时间1997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虚构利润,虚增资本公积;控股股东与人联手,利用内幕消息操纵市场,获取暴利。主要表现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1996年度利润5.4亿元;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通过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而编造资本公积6.57亿元。

2.红光实业,案发时间1998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主要表现为:在股票发行前,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1997年上半年虚构利润8174万元,1997年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银广夏,案发时间2001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虚构销售收入,少计费用,导致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通过伪造销售发票和采购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