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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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范文1

 

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立法、监管等的缺位,民间借贷存在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最近的调研中发现,受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总体趋紧,民间借贷活跃化、高利化、短期化特征明显,并且相关风险已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银行体系传递扩散,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的四类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民间信贷市场产生的信贷风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托理财、直接借款,甚至是欺骗等形式,将从银行套取或骗取的资金转贷给他人;或者将资金存放到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再通过它们发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谋取利差。整条资金链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或是案情暴露,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归还,引发银行体系的风险。   部分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信贷风险。从调研情况看,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甚至个别担保公司各股东企业将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担保公司的注入资金,这些资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参与民间借贷和房地产投机。今年在长三角地区不断爆发的“钢贸领域”老板跑路潮即为典型。在同一钢铁市场商圈的钢贸商,成立并控制某家担保公司,借助钢材质押、联保互保等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贷款资金集中到担保公司,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机和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民间借贷出现风险,必然要传递到银行体系。   企业盈利无法覆盖民间借贷利率致使资金链破裂产生的信贷风险。受产业转型升级困难,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上升等诸多不利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来偿还银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据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的相关监测,2012年4月末辖内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约为27.5%。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催款手段多,有的甚至涉及暴力催款,借款企业一般先还民间借贷,而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高利贷往往比较隐蔽,只有当企业资金链条真正断裂后才会“水落石出”。绍兴市中心支行2011年第三季度的调查发现,当前经营者出逃、倒闭和关停的主要原因,有74.7%的企业认为是“民间融资成本过高,到期无法偿还”。近年来绍兴市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给银行资产造成巨大风险的案件中,涉案的企业民间借贷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严重削弱了其还贷能力。   银行员工利用单位身份、客户资源,参与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风险。有些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充当中间人、介绍人,不仅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从调查来看,近几年受市场资金面偏紧等因素影响,银行风险呈现出“涉案人员内部化、涉案机构基层化”等特点,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与民间借贷相联系。尤其是基层一线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在“转贷”过程中企业还贷资金压力大、筹措资金困难的机会,介绍高利民间借贷用于“搭桥”,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的利益和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政策建议   加快民间借贷制度立法进程,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当前民间借贷处于合法和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部分风险已经蔓延到银行体系,亟需在法制建设方面及时跟进。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尤其是要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使当前大量在“地下”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能够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力度,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和投机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吸储、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要营造信贷有效投放的良好外部环境,切实解决融资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的不良现象。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倡导“做守信人、办诚信事”“守信获利、失信损失”的观念。   建立民间借贷工作机制,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有效平台。按照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脉络,人民银行基层行主要建立和发挥三个工作机制:一是民间借贷监测机制,要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将依托机构由农村合作机构扩展至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网络融资平台等,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按季进行监测分析。二是民间借贷预警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情况通报会、案件协调会等,分析交流民间借贷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新情况、新途径,及时预警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构筑区域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三是民间借贷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基层行针对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矛盾容易迅速激化的特点,应本着“风险信息快速传递、快速研究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报告风险,并根据案件随时续报,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创新,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新更多方式,积极扩大与合格担保公司的信贷合作,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同时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及时高效提供多层次的融资产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的活动空间。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在全国首推“年审制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对其授信业务进行年审,凡通过年审的,无需归还原贷款、无需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即可自动延长贷款期限。这就克服了众多企业在传统贷款转贷过程中“先贷后还”资金压力,因为无需民间借贷“搭桥融资”,不仅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而且还有利于部分民间资金从寻求高利转贷回报回归到实体经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及降低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p#分页标题#e#   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员工行为约束,切实防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银行风险。金融机构还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要严格信贷“三查”和全流程管理,密切关注信贷客户的民间借贷行为。当前重点关注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多户多笔贷款资金流入同一账户、贷款本息由同一账户支付等异常行为的客户;关注大规模偏离经营主业或以委托贷款等形式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现金流异常波动的客户;关注生产规模和融资需求不匹配、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他人权利质押频繁更换的客户;关注个人创业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异常的客户。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介入民间借贷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要强化员工道德行为约束,规范员工行为,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2

(一)农村民间金融借贷规模大

有资料显示,当今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很快的速度增长。农村民间金融对于支撑村镇民营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作用巨大。

(二)农村民间金融利率较高并具有弹性

农村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协商而决定,有些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恶性的高利贷。因热融资利率具有较大的弹性,反映了农村资金供求状况的不平衡和民间借贷的风险性。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作用

1.支持了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鉴于正规金融安排不能完全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而响应十八大关于市场经济决定性作用的号召,就必须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资金瓶颈问题。而民间金融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压力。显然,民间金融已经成为非国有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2.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匿乏,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农村民间金融具有地域性强、机动灵活、手续简便等特点,正好适合农村贷款批量小、期限短、时间紧的需要,活跃地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3.可以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为我国金融业的对内开放奠定基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壮大有助于金融体系主体产权形式的多元化,提高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提高金融资产营运的质量,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4.为金融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这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也为今后的金融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二)消极作用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和发生争执的焦点是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导致部分居民个人的资金流向民间金融机构,这显然会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弱化了信贷资金能力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2.农村民间金融自身潜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同时,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小,又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这些必将导致较大的风险性。

3.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给调控带来困难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其融资活动有可能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相抵触,部分抵消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4.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甚至助长了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在农村市场中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它能够有效的满足农村市场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来分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缺乏规范

在农村的民间金融中,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很不规范,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查稽核制度。民间金融的借贷活动中信息疏漏也很严重,缺乏对贷前中后的调查。农村民间金融的活动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的基础上,熟人之间,相互较为了解,能够彼此信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活动中很少有规范形式的合同,因此就节约了民间金融活动的成本。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和不良后果。

(二)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在借贷双方相互商议的情况下决定的,一般来说,在借贷者多放贷者少的时候,利率被抬高,反之利率被压低,时间短的借贷利率较高,且有继续走高的趋势。这样的失控利率,无疑给借款者带来沉重的负担,扰乱了金融秩序。

(三)风险偏大

民间融资的方式手续非常简单,程序极不规范,也决定了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的潜伏,因为民间融资的出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较成熟完善规范的信贷管理办法,这就会加大造成借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给借贷双方在声誉上、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造成很大的损失。

(四)缺乏合法身份

农村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政策法规体系的金融组织,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及时同步,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农村高利贷的边界进行了定义,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民间金融的界限方面产生了许多困难。

(五)发展运作模式不合理

农村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大多数都是只贷不存的,只有一部分少数组织,如互助合作基金等有少量的吸收资金的功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渠道单一,资源来源匮乏,这样就会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失去发展的后劲,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供给,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化的形成,发展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

(六)金融组织制度不完善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缺乏制度保障,组织结构散慢,不能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进行业务评级时主要以地缘道德为标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体系,不能有效的对借款对象进行审查,无法对借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督,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长远发展。

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策略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的界限,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构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如今我国虽然出台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毕竟不是正规的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我国可考虑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从立法手段上完善相应监督。

(二)理顺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小额贷款类公司制金融企业保持良好经营的坚实基础,也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理顺自身的股权结构,一方面,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引入成熟的现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吸引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创新运作方式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创新不但可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而且可以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服务,使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

1.拓宽融资渠道

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是民间金融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是从银行机构或保险公司吸收资金。二是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三是将我国的支农专项资金以国家开发银行再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小额贷款公司,既可以保证支农款项真正流向农业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金融产品的创新

目前许多地方已开始探索特色的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寻求有效的抵押品替代机制,令农村金融市场得到有效扩展。例如2008以后福建省已经开始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从而林农拥有了法律效力的林权证,可以以此作为有效的抵押凭证申请抵押贷款,。

3.设立发展基金

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补贴,支持一些回报高但风险大、长期的农业投资项目,同时通过项目的回报中获得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引导农村最底层的微观金融活动。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导其与农村村镇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对接,为农户提供具有保障低风险的长期投资项目,避免其投资的盲目性。(四)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与之相匹配宏观金融监管政策也应及时进行调整,一则在法律上将小贷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法人,并允许其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吸收社会存款,规定其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等,同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从而将民间金融的发展合规化。(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善民营经济的投融资环境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自主定价,可使农村金融中的需求方获得更多的贷款,减少其对高利贷等恶性贷款的需求,平抑民间资金的高利率,当然,民间金融的经营模式应该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放开利率管制,顺应十八大深化改革的浪潮,实行市场利率,是推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然。

五、总结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3

 

一、引言   通常情况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存在跷跷板效应。这和社会上资金配置流动方向有关,而资金配置流动由投资者行为和金融市场变化等多方因素决定。在宏观经济走弱、利率走低时,债券市场可获得一个较高较为稳定的收益率时,此时投资者选择放弃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进而转向投资债券市场,体现为企债指数升高,而股指走低的现象;同样地,当宏观经济向好,利率升高时,投资股票市场将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率,此时投资者更偏好投资股票市场,资金由债券市场向股票市场流动,表现为股指攀升,企债指数下降的现象。股市和债券市场的跷跷板效应保证了投资者投资时,可以通过两市的投资组合规避系统风险。然而,当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下跌时,反映出宏观经济内部存在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得股市和债券市场的资金流动,表现为资金大量撤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那么,这些资金到底流向了何处?下面,简单介绍一些我国的“股债双杀”现象发生的历史。在2000年之后,我国一共出现了两次“股债双杀”现象。时间分别为,2003年8月到2004年4月,债券市场下跌,大周期上处于熊市的股票市场在此期间也出现了3个月左右的同跌。而在在2011年的第三季度,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走低,造成了保险和基金的大面积亏损。由于考虑到2005年的股改对于股市的巨大作用,因而,本文着重研究2011年的“股债双杀”现象的影响因素。   二、文献回顾   “股债双杀”现象在2005年股改之后仅发生一次,时间是在2011年第三季度。考虑到股市和债券市场的重要地位,一方面,股市和债市不仅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波动较大,例如,宏观的货币政策,尤其是对于利率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国家的发展规划等,都对其发展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在微观经济体系中,投资者行为,企业融资结构等对于股市和债券市场也存在影响。因而,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来探究“股债双杀”现象的成因。在对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方面,本文参考了一些学者关于股市和债市的溢出效应研究,但是本文仅结合时事对其溢出效应原因给出定性分析。在微观的投资者行为变化中也主要参考新古典微观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中对于投资者行为的研究。另外,文中只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银行间拆借利率等数据和股市、债市指数进行了回归分析,作为定性分析的依据。   三、分析思路   “股债双杀”现象指的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持续下跌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股票和债券历史上一共发生2次,表现是股指和债企指数同时下跌,特征是持续时间为3~6个月。下面本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股债双杀”现象的内在原因。   1.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和利率   双轨2011年1~6月,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热钱大量流入,央行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准率从18.5%调整至21.5%,直接冻结资金多达3700多亿。在货币从紧的宏观形式下,商业银行可放贷资金减少,被迫不得不控制信贷额度。通过2011年第三季度的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走势也可以看出,在第三季度,银行同业拆借率保持在一个稳定的较高水平内,反映了当时市场上资金紧缺的状况。同时,由于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提升有限,但是要求的融资信用额度较高。相对的是,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民间自然人等以更高的利润参与到多种形式的资金交易中去,形成了与商业银行并驾齐驱的多元化的社会融资体系。利率双轨制的存在使得对资金的寻租成为可能。在同一经济体系下,不同市场主体对于资金价格的承受能力不同,导致了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对银行基础利率对股市债市指数做一元回归,也发现其存在着显著的反方向影响。商业银行可贷款的缩减,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成为困难。据2011年的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抽样调查的3.8万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中,仅有15.5%的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对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可谓是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指的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它处于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其实,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从1978年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也进入其蓬勃发展阶段。民间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广泛多样,借贷方式灵活,借贷利率市场化等优点。而正规借贷,包括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等,一直受大型企业垄断,中小型企业都受到了极大的约束。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保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寻求民间融资。   2.微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者行为研究   2011年,由于从银行的贷款难,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了20%。根据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了4万亿,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得到了政府的极大支持。一些地方民间融资的利率甚至超过了100%。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极大的利诱。根据现代金融学理论中关于投资者行为的分析,认为投资者行为是非理性的,这一性质决定着投资者在面对超常的利益诱惑时,会忽略投资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投资者面对超常利润时会出现“追风效应”,“羊群效应”等。因而,在民间借贷规模和容量迅速膨胀时,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将资金从股票和债券市场上撤出,投资地下钱庄等。通过对股票指数和利率做回归发现,股指高低和利率走势有反向运动的规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股民会在通过判断利率高低来选择投资资金方向的时机。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反映2011年当时投资者面临的民间借贷膨胀的情况。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2011年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在市场货币供应量较少,银根收紧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利息收入,投资者选择将资金撤出股市和债市,转而投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补充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个体和企业的股票债券资金。从上面两点的论证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债双杀”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受宏观货币政策影响,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中存在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部分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造成的短时间内股票和债券市场走低。下面,本文将对“股债双杀”现象带来的影响进行总结。#p#分页标题#e#   四、“股价双杀”现象带来的影响   1.对保险业和基金业的影响   2011年“股债双杀”时期,主要依靠投资股票、债券和流动性产品的保险业和基金业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据国泰君安数据显示,剔除分红、融资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第三季度净资产变化,中国太保损失7.2%,中国平安损失7.5%,人寿损失10.6%。另外,2011年第三季度债券型基金平均跌幅达到4.5%,跌幅最大的债基(剔除分级债基子份额)下跌幅度达到14%。尽管,在2011年第四季度和2012年年初,保险业和基金业出现了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但是“股债双杀”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引起基金业和保险业的震荡。   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缓解了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有助于企业度过难关,持续经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管制不足,民间借贷的宽松融资要求短期内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但是其“高利率”还是存在着极大偿付隐患。从长期来看,一些企业由于无法偿付高额的利息和及时偿付本金,造成破产,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也对一些企业经营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短期内,投资者利用资金的流动来获取高收益,但是整体来看,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不容忽视。尽管现在市场上出现了所谓的民间借贷担保公司,但是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管制不严格,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质量无法保障。因而,盲目地转移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亏损。   4.长期影响预测   2011年的“股债双杀”现象仅出现了三个月,时间较短,而且之后,在股市低迷情况下,投资者资金回流股市,使得股市复苏。但是,一方面,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国家无法监管这部分资金的流动,使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难以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羊群效应”的存在,更多的投资者投入到股市和民间借贷市场的联动投资中去,在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运作下,可能会造成投资者资金回收困难,投资者丧失信心,进而引起社会动荡。   五、政策建议   1.央行丰富货币政策,加快市场利率化改革   为了避免“股债双杀”现象再次发生,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提高其科学性和准确度,不仅要考虑可监测的经济数据,同时也要考虑可能存在的隐患,通过丰富货币政策篮子,来缓解大幅资金流动带来的对股市和债券市场的冲击,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另外,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双轨化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实际上,当银行存贷款利率上调,因而,央行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存款类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来抑制民间借贷的膨胀。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正规化已经是一个被提及很久的问题。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努力,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这些规定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因而,国家应该尽快建立和健全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具体的操作环节。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建立和完善中小型企业信用制度   中小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融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小型企业的信用额度较低。为解决中小型企业借贷问题,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制定奖惩措施,构建一个有效的信用体系。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也应该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诚信经营的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贷款问题。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应收账款; 保理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数量在近年迅猛增加,然而受2019年以来中美贸易战升温、2020年疫情冲击、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使得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订单萎缩,陷入经营困境。而中小企业由于增信担保措施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加上其他融资渠道过于狭窄,造成资金紧张,致使不少中小企业不得不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如缺乏法律和法规监管、交易存在隐蔽性、风险大且不容易控制等特点,容易演变为高利贷、洗钱等非法现象。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融资难而受到严重阻碍,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有关研究表明,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大量应收账款的沉淀和现金流匮乏。因此,为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研究分析中小企业当前融资难的内外部原因及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与外因

企业融资的形式以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为主。内源融资是指企业自身造血,主要依靠企业的盈余积累,包括留存收益、资产折旧以及股东注入资金等;外源融资则是外部输血,主要指企业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实现融资。其中,企业以定向或非定向形式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称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指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则是一种自发性经营融资,主要指以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等形式实现的融资。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通过这两种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仍是“发展中的一个烦恼”。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企业资产规模较小、抵押担保缺乏、信用评级低、经营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差、歇业倒闭风险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缺乏、员工素质能力差、科研投入有限、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落后、资金周转率低、财务风险高等。同时,大部分中小企业为家族式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缺少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报表充斥各种假账时常存在。自身的多种缺陷使得中小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标准而得到的资信等级较低。同时,中小企业也缺乏条件适宜的担保人或有效足额的抵押资产。为尽可能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降低不良资产指标,银行通常更倾向于选择竞争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而不轻易对信用较差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即使愿意贷款也要事先严格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资质。因此,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贷款较困难,而试图运用证券市场上股票或债券形式融通资金,中小企业更是难以满足其严苛的股、债发行条件。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因分析。1.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重。有关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综合税率已超过30%,而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率更是高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其中税负占营收规模、资产规模的负担率分别为6.81%、4.9%。我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较重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盈利能力不强甚至亏损的中小企业来说,高额的税负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并阻碍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演变成丧失竞争力而破产倒闭。2.金融市场与体制缺陷抑制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与银行贷款管理、金融产品设计、信用评级等不相匹配。相比国有大型企业融资上的便利性及易获得性,中小企业在银行借贷中因体制性缺陷往往比较被动。同时,在当前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完善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要求仍较为严苛,中小企业因客观条件难以运用股、债等直接方式筹到资金。另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初创发展阶段,越来越大的融资需求与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不相适应。体制性缺陷叠加资本市场培育不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依然未获得有效破解。3.民间借贷成本高、风险大。民间借贷虽短期内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监管尚未到位,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性、不容易控制及风险大等特点,比较容易演变为高利贷、洗钱等非法现象,比如一些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0%,最终高额的利息反而把中小企业逼入绝境。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财务状况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处于初创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扩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量等,急需投入大量的流动资金。因自身造血能力差、自有资金积累不足,难以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求,急需要从外部进行融资。但鉴于自身的缺陷,鲜有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的渠道筹集到经营所需资金。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加剧,为了降低库存防止产品积压,企业不得不通过赊销手段销售商品或劳务,而赊销方式必然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带来大量的应收款项,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交易方信用缺失,使得应收账款无法正常收回,这将迫使企业对资金需求愈加迫切,其所承受的融资压力将更大。根据央行统计数据,在我国约50%的中小企业中存货及应收款项是其流动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如A股上市公司中会通股份(688219.SH)、三聚环保(300072.SZ)、华海药业(600521.SH)、中光学(002189.SZ)、奥海科技(002993.SZ)、苏州固锝(002079.SZ)、顺络电子(002138.SZ),2019年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分别为31%、43%、24%、30%、43%、27%、43%,详见表1。如此高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将降低资金周转率,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融资难度。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应对之策

(一)现有文献中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提出的主要策略。近年来,已有相当多学者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行过研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对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呼吁国有银行转变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观念,降低信贷壁垒,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支持;第二,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提供多种融资渠道: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典当、联保贷等;第三,政府应从财政、资金、技术、税收、制度、法律等多方面制定更多扶持政策惠及中小企业;第四,进一步完善、培育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引入VC或PE;第五,通过立法形式强化监管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其更阳光、更规范地发展;同时加快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抵押品市场;第六,中小企业应改变落后的经营管理理念,降本增效,开拓市场,扩大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份额,建立自主品牌,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上观点的共性是通过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银行降低信贷壁垒、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以及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等。这些解决对策在客观上不同程度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发挥的作用在短期来看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以上制度性建设和相关措施主要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长期性融资难题,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银行体系尚未完全实现商业化、市场化,单纯依靠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短期内难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得到有效改观。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企业因应收账款的不断沉淀而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现金流出现匮乏,巨额的应收账款还增加了资金机会成本等。企业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的占比越高,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就越加重要。否则,一旦出现大量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中小企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重大风险。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短期性融资难题,充分运用保理业务来解决未收款项以及流动资金被占问题,不失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

(二)运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解决短期融资困境。第一,应收账款保理是赊销企业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应收款项有偿转让给保理机构以获得资金,并交由保理机构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坏账担保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与传统银行贷款有较大的区别: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中,银行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整体资信能力,包括严格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及现金流、抵押物价值等财务指标。保理融资的基础是赊销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出去并由此取得短期内到期的应收账款,其融资的依据取决于赊销企业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被接受、被认可的程度,而并非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因而企业的整体资信能力并不是保理机构首要关注的事项,赊销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反而是最为重点考虑的。对整体资信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保理是一个较好的融资机会。第二,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服务业务,涵盖融资、资金结算、账务管理、风险担保。因此,对赊销企业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短期内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且融资成本低。相较于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运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会受限于抵押物不足、盈利能力弱或企业资产规模小等缺陷,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机构可快速融通到资金,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此外,相较于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保理机构通常只向企业收取手续费(约为融资金额的1‰—2%),融资成本明显降低。如果使用得当,针对那些在保理合同期限届满时仍存在尚未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保理机构如银行可通过将其他金融产品出售给企业,从而将融通的资金用于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期限届满仍未收回的那部分款项,使得中小企业可实现对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的循环使用,保障了保理融资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发挥。2.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风险。由于保理机构负责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中小企业使用保理方式可免去对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减少应收账款的沉淀,迅速收回资金,加速应收账款的变现和周转速度。此外,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保理商有专门的收债人员和完善的业务机制,与赊销企业相比,其经验丰富、更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程序,能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跟踪与调查,账款的回收难度大大减小,降低了赊销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对改善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优化各种财务指标具有显著的意义。财务指标的优化使得中小企业亦可能会满足银行贷款以及资本市场上发行股、债的融资条件,融资难度将进一步降低。3.增加销量,增强盈利能力。当前,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通过赊销手段销售商品或劳务。由于保理业务可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资金占用问题,中小企业可以放心采用赊销方式增加销量及销售收入,使得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得到明显提升,其融资环境也得以改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保理法律机制仍不健全,人们对保理的认知尚未深入、缺乏相应的保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等,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在运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该谨慎而为。尽管如此,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破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短期融资难题仍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是一项庞大且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特别是中小企业、银行、政府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现阶段处于初创或发展中,难以满足银行贷款及证券市场发行股、债等融资条件,试图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较为困难,同时,中小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运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现融资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对缓解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显著的作用。国家应加大对保理业务的扶持,鼓励更多的保理商向中小企业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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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玲燕,张德亮.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经济与科技,2006(11):65-66.

[3]陈晓红,谢晓光.保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运作模式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0):32-36,75.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5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源头,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文都源于目的。因此,探求立法目的的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中具有终极意义的方法,其他所有刑法解释的方法,当其结论有冲突或歧义时,必须由目的解释方法来最终确定。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自然人、单位之间的投、融资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从资金供给方和实际需求方的关系上,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分。前者是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即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直接融资用来生产经营,后者指资金供需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金融企业融资,或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金融企业存款的行为。直接融资的工具有商业票据、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中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大。间接融资的工具有存单、贷款合约等。间接融资中,由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资金提供方的安全性高,但是收益较低,资金使用方可以得到较大规模的资金,但受银行管理制度等诸多制约。直接融资中,投资人和融资人双方形成股权或债权关系,而间接融资中,存款人、金融企业和融资人三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间接融资以金融中介机构的信贷经营行为为必要条件。

所谓信贷经营行为,即吸收存款,贷出后收回,并以此获取利差收益的行为。从资金供需双方的关系来看,有熟人间的融资行为和陌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只能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由于有中介机构的存在,资金的实际供、需双方不存在直接的信息沟通,因而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行为属于陌生人融资。不过,尽管资金供、需双方互相不熟悉,但都和中介机构之间熟悉的情况是存在的。熟人之间双方信息对称,投资人对融资人的个人信用、项目前景等信息掌握全面,资金安全性高,融资成本低,但是融资数量有限。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直接融资也可以发生间接融资。陌生人之间的投、融资关系,即融资人向社会的融资,往往发生的融资数额较大,但是由于双方本来不熟悉,往往需要额外建立特殊的市场规则,如严格的会计制度或者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双方之间信息的对称,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从调整融资关系的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对不同的融资关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往往通过个人信用和主体个人的鉴别能力来维系其安全性,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主要通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制度等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借贷合同的效力。刑法中通过保障所有权、合同权利的各罪名,如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维系其最基本的安全。陌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其实是企业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活动,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来源是社会公众,用途是企业自用。这种融资行为,由于资金的供需双方并不熟悉,因此,不能通过个人信用维系其资金安全,必须通过法的信用保障其安全性和效益。

对此,各国均设立《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企业规范运作,并且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并设立了完善的退出制度,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资金安全。对于该类投资行为,刑法通过设立众多的涉及公司、企业、证券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犯罪,如第158—169条之一,第178条第2款,179条182条等,保障直接融资主体的合格、融资人经营行为的规范和融资人经营环境的正常秩序①。其中,与吸收公众资金直接相关的条文是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可以进行社会融资的企业,具有严格的要求,包括资本规模、资本质量、管理规范程度等各个方面,并通过审批制严把入口,拒绝不能达标的企业进行社会直接融资,从而保障供方的资金安全。未经批准,不具有合格的资本规模、质量和管理规范程度,未能向社会投资人充分、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信息,不利于投资人正确地判断是否投资,也不利于保障其资金安全,危害严重者因而需要通过刑罚加以威吓。陌生人之间的间接融资,即先通过吸收存款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然后通过放贷等方式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即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行为。该行为的资金实际供给人和实际需求人没有直接联系,不具有信息对称性,因此不能通过熟人之间的个人信用保障资金安全,而必须通过保障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和偿还能力来保护资金安全。国家由此设立《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经营的效益性与安全性的合理关系,维系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

刑法通过设立保障商业银行主体资格、运营规范和资金安全等罪名来保障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如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5条高利转贷罪,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以及诸多信用卡犯罪等罪名。其中,和公众资金直接相关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初是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设立的。为什么要制定该《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目前,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比较突出,伪造货币和伪造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诈骗犯罪明显增加,诈骗数额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该《说明》又指出:“‘决定’草案着重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伪造货币罪,以及走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犯罪;﹙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根据该说明,在《决定》中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理由有二:一是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二是呼应和细化已经制定了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因此,除了着重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外,《决定》和《商业银行法》中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那么,《商业银行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我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p#分页标题#e#

而第79条﹙2003年修改后为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11条是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一个条文,确立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的审批制度。本条中“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一句里面,“等”的意思“表示多数或未列举尽”[6],因此“吸收公众存款”是作为商业银行业务之一来规定的,规定的目的是确立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制,杜绝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由于吸收公众存款被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为杜绝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79条﹙81条﹚中的“或者”是“连词,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6]。显然,这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相并列,是违反商业银行审批制的另外一种形式,或者说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变种形式。所以,可以认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立法目的,并非为了维护其他的金融秩序,而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设立秩序,确立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间接金融的行业准入行为,而不包括非金融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按照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这里的单位是否包括有权进行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在争议。肯定论者认为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机构不构成该罪,从平等适用刑法的角度,本罪主体应包括之;另外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金融机构的成分会日益复杂,免除某类金融机构的责任,不合理也不合法[7]。否定论认为:将具有存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首先违反本罪设立的初衷,本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当时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另外,将本罪的主体包括具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违反了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8﹚﹚等行政法律;再者,具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高息揽储,虽然违规,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够大[8]。201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额为343635.9亿元①。而非法集资数额约在200亿元人民币左右②。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和社会中的非法集资总额差距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假如同样实行高息揽储行为,认为金融机构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小于非法集资者,没有根据。另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能自为自在地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刑罚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9]这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就是国家刑事立法的过程。因此,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以及是否应该在刑法上具有刑罚当罚性,是由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来决定的。在学说中,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无根据地认为某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还是小,因而认为其当罚或不当罚,不是正确的方法。

因此,本文认为,本罪主体是否包括具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关键是看相关经济法、行政法中是否规定应该追究该类主体高息揽储行为的刑事责任。前述否定论的观点,引用《办法》﹙1998﹚中的规定,作为其论据,引用法律错误。该《办法》﹙1998﹚产生的法律根据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该法中对商业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在第75条中加以规定,仅仅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并未提及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办法》﹙1998﹚依据该条制定规则,因而没有提及商业银行高息揽储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专门对此问题做了修改,在第74条中明文规定“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办法》﹙1998﹚的相关规定与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相矛盾,理应废除。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高息揽储,严重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理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内容。商业银行等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理应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目的要件

﹙一﹚关于本罪特定目的要件的三种立场

关于所吸收的资金,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本罪是否以行为人具有贷出资金的目的为要件?有三种立场:1.肯定说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以行为人具有贷出资金的目的为要件,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才构成本罪,行为人吸收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的,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第一,刑法典第174、175条都是禁止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因此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禁止的也是从民间获得资金从事金融业务;第二,刑法典第176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存款”,也直接表明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第三,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本罪,就意味着否定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10]。2.否定说认为本罪并未规定贷出资金的目的,该目的不应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管行为人吸收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还是贷出营利,都构成本罪。理由在于:第一,刑法典第176条没有明确规定以行为人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第二,承认该目的要件,会放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因为该行为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又不能通过其他犯罪来处理[11];第三,如果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犯罪,则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间存在处罚上的不平衡[12]。3.《解释》﹙2010﹚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该解释第2条所规定的本罪的典型行为方式中,没有将所吸收资金用于信贷这一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但第3条又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p#分页标题#e#

﹙二﹚行为人具有贷出资金的目的是本罪的构成条件

上述肯定说中根据刑法典第174条、175条的内容,解释第176条的含义,结论并不可靠。因为,并非本节所有犯罪都是打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如果考虑相近法条之间保护法益的相近性,为什么不考虑与后面的法条一致呢?本条之后的第177条、178条,打击的对象并非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即使考虑与前面的法条一致,也不能得出学者所说的结论,因为与本条距离最近的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打击的对象也不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假如认为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即使肯定说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争议的核心在于将该目的作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否符合刑法典的规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认为,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作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刑法典第176条的应有之义,本文支持肯定说的立场,理由在于:

1.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否认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要件,理由并不确凿。因为“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限制解释将某些犯罪确认为目的犯”[13],这就是非法定目的犯的理论。非法定目的犯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而且得到学者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刑法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等犯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在刑法学理解释和司法适用中,却毫无争议地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该类犯罪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2.根据文理解释的方法,“存款”一词,本身不仅表明了该资金的来源,还表明了该资金所具备的特定去向和用途。根据刑法典第176条,本罪中行为的对象是“存款”。从词源上看,“存款”一词并非刑法学的固有术语,而是来源于金融学的术语,“存款”总是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连接在一起的。如在《辞海》中“存款”是指“企业、机关、团体或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14]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存款”是指“[动]把钱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钱”[15]。因此,对“存款”一词的解释,不能脱离金融学的原意。在金融学中,吸收存款是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在负债业务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银行与生俱来的基本特征。”[16]而对于银行来讲,其吸收存款,所形成的经营资金,乃是以从事资产业务为目的的。而资产业务“是指将自己通过负债业务所聚集的货币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是其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16]存款是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将存款用于贷出或其他资产业务,是银行谋求利益的主要方法。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天然的目的性,即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贷出牟利,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此,认为刑法典第176条规定的“存款”一词本身即具有“用来进行货币或资本经营”的目的,符合“存款”一词的本来含义。认为本罪吸收存款以“用来进行货币或资本经营”为目的,符合文理解释的基本规则。另外,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也能得出,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进行货币或资本经营目的这一结论。从刑法典不同条文的表述来看,刑法典中的“存款”和“资金”两个概念是区别使用的,刑法典第176条使用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而第192条使用了“集资”的表述。在两个动宾短语中,“吸收”和“集”在含义上几乎没有区别,“公众”也不是两个表述之间的差别,差别仅仅在于“存款”和“资”﹙即“资金”﹚之间。“存款”本来也是一种“资金”,存款与资金的唯一差别在于“存款”形成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而以贷出牟利为使用目的,而“资金”则未必具有这一目的①。

3.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或资本经营”为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立法原意。前文中已经论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间接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不包括不以贷出营利为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此点,前文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4.将该特定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准确而合理地划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借贷之间的界限,准确而合理地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我国法律中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适用相关法律加以保障。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从这三个法律文件看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是:债权人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且债务人不属于非法集资。这实际上将民间借贷限于直接融资行为。又由于向社会进行的直接融资行为﹙向陌生人的借贷﹚即公司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行为,受《证券法》的调整,需要特殊的程序和审批。因此,合法的民间借贷实际上指的是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行为,既不包括以贷出资金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和将吸收来的他人存款贷出的行为,也不包括企业未经审批非法向社会直接融资的行为。是否具备以贷出资金为目的,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中,具有重要的界限作用。如果不以从事货币、资金业务为目的要件,根本无法划定本罪与合法借贷之间的界限。《解释》2010的规定中,由于“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才免于刑罚处罚,但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界限模糊,而“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界限清楚,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这一条件非常容易被淡化,该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的操作标准往往是:凡是未经审批吸收公众资金的,都构成犯罪,能够清退资金的不被惩罚,不能及时清退资金的予以惩罚,至于如何使用所集资金反而并不重要。这产生两个方面的弊端:第一,造成本罪范围的无限扩大,当行为人不能返还资金时,即使将自己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能免于刑罚处罚,这会不当地压缩了市场中的融资自由;第二,在私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基本国情前提下,不利于敦促已经融资的企业合理管理资金,严格划定当为和不当为的范围。因为即使是为了正常经营而吸收资金的,一旦融资人的正常经营出现困顿,还本付息出现难题时,融资人就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这反而会刺激融资人将所融资金投向高风险的货币资金业务领域,因为后者才有可能较快、较多地获得回报,从而获得还本付息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刺激融资人继续扩大融资,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以后面的融资归还前期的融资,避免恶化的经营状况被揭穿,而且还有可能以后续融资进行再投资,获得还本付息的机会﹙翻身的机会﹚。总之,即使是真实的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一旦经营失败,行为人所考虑的不是如何缩小融资规模,反而会倾向于扩大融资规模,开始继续融资的疯狂赌博。吴英案就是一个适例。#p#分页标题#e#

5.上述否定说中的第三个理由并不成立,以从事货币、资金业务为目的要件,能够实现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协调,从而使有关犯罪既能够互相区别又能够相互配合。理由在于:第一,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未必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典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规定,即使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吸收投资的,仍然构成本罪。第二,自然人,不通过公司的方式直接融资,依照当前的刑法法规无法定罪。但是,该法律漏洞应该通过完善证券法和相关刑法规则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解决。因为,对社会公开的直接融资行为,融资主体虽然是自然人,但是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证券融资行为,而不属于间接金融行为。由于我国“将大量符合证券特征的投资工具排除在证券的范围之外,从而不得不煞费苦心地运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这“大大挤压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将自主融资压迫到了狭小的角落里,对合法民间融资造成不利影响”[17]。第三,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犯罪,除本罪外,还有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其中集资诈骗罪打击以非法取得为目的非法集资的行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打击的是未经允许擅自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交易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是非法从事货币资金的信贷业务的间接融资行为;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来源和根据是《证券法》第188条,打击的是非法直接融资行为。四种行为客体不同,性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不同,其法定刑虽有差别,但并非不合理,更非不协调。

结论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融资渠道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举措,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开始日趋平稳,生存状况与经济效益方面都有了明显改善。根据我国《小微企业运行报告》显示,2020年全年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增长了0.3万个,经济效益增长了8.5%,小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80亿元。可以看出,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而且随着我国行业细分程度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新兴行业的主力,带领我国新兴行业不断进步与发展。小微企业自身具有规模小、资产少、灵活性强以及管理水平低等特点,这使得小微企业虽然在新兴行业具有优势,但是同时其融资能力也相对更弱,对于环境的依赖性也更强。而融资是每个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实现融资是企业生命力维持的关键,因此对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研究是当前我国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融资方式多样化

相比于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规模小、灵活性强,对于融资需求频率更高,但是由于融资的方式限制较少,所需资产量一般也比较少,使得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来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不仅包括基本的银行贷款、金融信贷等基本方式,还包括民间借贷、亲友集资以及员工筹款等方式,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因此资本构成也是多元化的。从融资稳定性来看,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盈利能力以及信用度有限,因此资金来源并不稳定,这也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自身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而且融资过程中也不易受到融资方式上的限制。

2.融资障碍较多

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风险承担能力差的基本特征,导致其融资过程中往往面临更多的障碍。一方面,从银行角度来讲,虽然大部分银行都有为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业务,但是对企业资质、信用度、担保力度以及盈利水平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在实际的贷款过程中,真正实现贷款的情况非常少,导致很多小微企业放弃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另一方面,从民间借贷角度来看,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方式一般就是亲友借贷、内部集资等方式,而亲友借贷对企业管理者与拥有者的人际关系要求较高,内部集资只能够在中型企业实现,小微企业内部集资实现可能性较小。另外,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也饱受社会诟病,社会金融机构与信贷集团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的意愿也比较低,这又为小微企业实现融资制造了无形障碍。

3.优秀企业融资难度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推出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与措施,小微企业融资难度正在减小,但是这只是针对优秀小微企业而言,对于大部分普通小微企业来说,仍然存在融资困难的情况。电子商务的兴起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大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异军突起,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而且这些企业仅仅在几年的时间里就成长为大型企业,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电子商务的生命力,因此近些年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障碍越来越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也更加愿意提供给这类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下,其附属行业比如物流、网络硬软件行业等也都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这几种行业下的比较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融资障碍同样较小。但是相对的,非朝阳产业或优秀企业的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仍然很大,而且由于优秀企业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普通小微企业融资成功比例甚至有所下滑。

二、融资困境及原因

1.融资困境

一是外部融资渠道窄。虽然我国对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限制较少,但是在外部融资实际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并不多,基本都是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三种渠道。而发达国家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显然要比我国小微企业多得多,比如日本政府设有小微企业经营支援贷款以及创业贷款等业务,从而使得日本小微企业可以从政府直接获得融资;美国则大力推进针对小微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成立,并鼓励民营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高资金支持等等。而在国内,由于我国证券与股票融资申请标准较高,导致只有规模较大的企业才能够利用发行股票或证券进行融资。可以看出,无论是与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相比还是与国内大型企业相比,我国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可选择性较少,这也是小微企业主要融资困境。二是贷款担保难度大。银行贷款是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在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对企业信用等级要求比较高,并且需要企业有较强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这也是企业贷款的基本条件。但是小微企业一般信用等级不高,而且由于自身规模小、盈利能力不高、风险承担能力较差,因此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方,一些担保能力较强或者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也会由于不愿意承担风险而拒绝为部分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也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而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要求更为严苛,比如要求担保方承担过多的责任或者对担保方信用等级要求更严格等等,进而使得小微企业实现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三是融资环境不稳定。虽然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小很多,但是由于小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差,一旦融资环境出现波动,其受到的影响往往最大。近年来,由于银行货币供应量不断提升,银行利率与贷款利率也在不断地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这直接影响的就是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比如银行贷款利率上调时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民间借贷,而贷款利率下调时,大量的小微企业则会向银行申请贷款;另外,我国股市波动明显,受到股票行情的影响,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与职工集资也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2.融资难的原因

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自身原因有直接关系:第一,资源有限。小微企业受到自身属性的影响,无论是其拥有的资金资源、人力资源、关系资源以及信用资源都非常有限,因此在实际的融资过程中,不仅银行贷款或者金融机构借贷难,民间借贷时可选择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大部分小微企业只能从亲戚朋友当中进行借贷。第二,制度落后。从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上来看,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是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这导致企业管理力度薄弱,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因此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而申请银行贷款失败,尤其财务制度上的不健全会直接促使企业信用缺失,不仅外部融资难,内部融资同样存在困难。除了内部原因外,我国法律环境与市场经济环境也同样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因素:从法律环境上来看,近年来我国虽然推出了多个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没有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上,我国实行的也是统一管理策略,部分机构的类别划分也是根据行业不同进行划分的,并没有根据企业规模提供有差别的服务,这导致很多法律机构对小微企业重视不足,甚至很多法律机构由于偏见不愿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相关的服务。从市场经济环境来看,当前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为银行,而银行面对的大都是大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并不多。近年来我国开始鼓励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民营金融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差,因此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并不多。另外,我国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仍然不够健全,这使得虽然部分银行与金融机构推出了一定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但是落实起来却困难重重,能够真正得到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与理论差距较大。

三、破解融资困境的对策

1.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首先应该从改善融资环境入手,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信心。一方面,政府应该提高小微企业市场活力,比如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加强对小微企业运营的扶持等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制定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法规,设置专门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从而真正的落实对小微企业扶持的各项政策,促进小微企业不断发展。另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也应当将小微企业作为服务对象,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指引与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而不是采用强制性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发展。

2.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健全的融资体系不仅有利于企业实现融资,同时也是促进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健全现有的担保体系。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担保服务的建设,比如上海与武汉已经先后成立了担保基金会,为一些担保存在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是担保力度仍然较低而且缺乏完善的政策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着重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促进小微企业顺利实现贷款的基本前提,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小微企业特质制定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规范,建立专用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登记网络平台,要求小微企业定期对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有关会计信息进行公布,并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从而促进小微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水平的提升。

3.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扩展

首先,鼓励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先后出现了一些民营的金融机构,但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却少之又少。其次,要求银行积极拓展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目前我国各大银行都设有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但是实施效果较差,而且由于申请标准高,真正能够达到标准并实现融资的比例并不高,因此银行应该有针对性地根据小微企业特征放宽贷款标准。最后,积极开发小微企业债券业务。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小微企业债券业务切实可行,但是需要一定的制度与体系保障,因此完善债权管理并开发小微企业债券业务是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扩展的有效方式。

4.鼓励民营资本发展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7

(一)范围界定

比较主流观点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之内,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土壤在农村,是基于地缘、血缘及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合约或贷款组织等,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问题研究

文章企图通过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目前在农村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尝试着提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路径方向。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为了研究具有应用价值,我们对研究范围与对象作如下规定:(1)关注重点为欠发达农村地区;(2)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重点在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欠发达地区最主要的类型;(3)在方法上使用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相结合的途径,以更为客观的视角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的实际,期望设计出政策引导的发展路径,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应用价值。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民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已经成为农户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所以国家已经默许其存在,并在试图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不妨回顾一下近年来中央关于非正规金融的论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在2005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与指引。2008年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信贷以合法地位。2014年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让农村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至此,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民间借贷终于从“地下暗箱”走向阳光地带,国家的默许和指引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于是一些非正规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如今,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形式多样化

这里所说的形式多样化有两层含义,既是指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多样化,也是指经营业务向综合性、多样化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现代社会金融创新的推进,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最初的民间自由借贷、钱庄和典当行等简单的形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现象,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种类繁多,产权形式多样。我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经营的业务也趋向多元化,由最初经营的简单借贷形式,向综合化金融业务演变,比如集贷款、担保、贴现、投资理财、网上借贷、租赁等业务于一体。

(二)借贷规模大

目前,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供农户融资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借贷覆盖面较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农户和农村私有企业在非正规金融中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0%。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2010年初对全国20个省份的农村金融规模进行调查发现,农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贷款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到45%。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强烈,农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更强。安徽农业大学对安徽地区的2182户农户借款进行抽样调查,得出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贷款的比例不到15%,而非正规金融已经达到60%以上。对于农户及乡镇小微企业,单就融资及金融服务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三)有效耦合性

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实现市场出清,而非正规金融以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与合约实施机制,充分耦合了农村对金融的需求。首先,农户融资主要为生活及小规模生产。如子女上学、买房、看病等,无法向银行提供可持续的可还款现金流,正规金融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不愿意涉及此类贷款。其次,农村的小微企业大都处于成长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命周期较短、资金使用频繁、风险大,正规金融一般也不愿意发放此类贷款。相反,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之上,可以渗透到广袤的农村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借贷双方互相了解,交易风险较小。同时,贷款人也不像正规金融那样要求严格,借款手续简单、程序简便,借款和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随意灵活,能够提供多种多样金融产品和热情周到的金融服务,契合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其次,贷款人因地域、亲情等因素获得的信息成本也较低,可持续监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样农村非正规金融有效地耦合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这也是其存在和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四)利率弹性大

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按其资金用途不同,借贷的利率弹性差别较大。比如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在亲朋、邻里之间互助性质的小额借贷,多用于婚丧嫁娶、教育、盖房、看病等,一般不计息或者收取较少的利息。农户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农村资金互助社或是农村基金会融资,若是其会员会收取相对合理的利息,一般会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有就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乡镇小微企业出于投资或资金周转的需要而进行的融资,基于商业性赢利目的则需要收取较高利息,一般要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贷款利率,在银行贷款利率没有完全放开之前,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小贷公司根据有无抵押担保、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鉴别贷款的等级,贷款利率一般在15%~40%之间,月息达到1分5至4分之间,这是一些相对规范的金融组织,若是向非规范的私人借款利率还要高一些。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户、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是市场自发金融深化的结果。然而这把“双刃剑”在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一旦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管理不规范

笔者以安徽省临泉县的农村调研为例,因为该县是全国第一大人口县,长期处于国家级贫困县行列,具有研究欠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的代表性。该县的农村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街道巷口随处可见张贴有,“急用钱”、“信誉借贷”、“无担保借贷”等字样的广告。借贷款组织管理极其简单,有的竟然三五个人出资就能成立一个小额贷款中介组织,机构如此简单,根本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这里仅以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小贷公司为例加以说明。一部分业务比较综合化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审查程序,对贷款的用途不加控制,信贷结构不合理,也没有专业的从业管理经验,更没有控制风险的准备金及贷款的呆账坏账准备金要求。一些机构的贷款管理程序极为简单,在发放贷款时只要借款人持本地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获得5~50万元的贷款,甚至没有确切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仅规定超过50万元借贷需抵押担保,仅凭经验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其业务的开展常常以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以简单的中间人担保的非正式契约履约方法。由于手续的不健全使得有些契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其完全游离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处于政府的“真空”管辖之下,其内部操作都是隐蔽性的,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透明的规范机制,这些管理的不规范极易发生金融风险,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矛盾

(二)存在和发展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良莠不齐,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监督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非正规金融天生的逐利性特征,使其在贷款时不会过多考虑贷款的用途和目的,这样使得农村的资金配置不会考虑国家的重农、支农的产业政策,只要能获利,哪怕借款者把借到的钱用于做非法的、违法的事,贷款者也不加理会。事实上有些借款者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的事,而非是出于投入农业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这样就起不到应有的支农的产业政策目的。二是影响国家的利率政策,这种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大都是在发生资金紧张而又迫切需要资金的情形下发生的,除了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无息借贷外,通常这种借贷利率是畸高不下的,大大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基准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这样势必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三是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效果,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隐蔽性”和“地下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测和控制其货币流量,造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增加了中央银行货币回笼的压力,容易引起金融市场信号失真,进而造成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结果大打折扣。

(三)存在与发展的法律缺位

上文提到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默许,承认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还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正位。虽然国家在一些零星的法规上对其加以规定和约束,但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具有较强的应急性和局限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浪潮。比如,目前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各种网上以“宝”的形式出现的基金融资对正规金融的冲击。如何定位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并引导其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加以制度化定位,因而目前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大都游离于法律约束和国家的监督之外,无法提供法律上的产权保护。由于法律缺位的存在,以致近年来在农村屡见不鲜的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甚至还出现一些欺诈和投机的现象,套取资金和圈钱。例如2009年震惊全国的浙江东阳农村的“亿万富姐”吴英案,法院认定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为名非法集资7.7亿人民币用于还本付息、购车、购房及个人挥霍,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9亿元,由于其非法集资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对当地社会安定及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这起案件中立法的滞后与缺位难持其咎。所以这种萌生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自身规模的壮大,逐渐打破原有的“村庄信任圈”,过渡到“市场信任圈”,传统的以潜规则和道德约束为主的非正规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正位和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加以监督和引导。

四、路径选择探讨

从前面的分析看到,国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通过不同的表述充分肯定其存在的重要性,但就其发展框架和路径选择问题思路还不够明确。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研究界与实践决策层的关注与讨论。一种声音是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要坚持正规化改造,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序列,而另一种声音是只需对其加以规范化改造,不必干预其活动。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有三点理由。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改革已经很深入,并已经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非正规金融供给体系。二是为了避免局部金融风险的发生,必须要纳入监管框架。三是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现已基本契合了正规金融的商业属性。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却给予了相反的论述,他们认为正规金融体系目前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并不适合正规金融的商业性需求,非正规金融仍有长期存在的基础,无需正规化,亦无需对其干预。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陷入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境地。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取决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采取相应的路径并建立一套制度框架加以引导。从现实情况上看,传统意义上的“村庄信任”在当前的农村地区的确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即便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其存在的基础也在逐渐松动,这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进城务工数量的增加,以及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种植的推行,使得传统上的“村庄信任”有了新的载体,这就是在我国农村普遍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已经在很多欠发达农村普遍开展起来,有的依托核心企业而建立起来“合作社信用圈”关系,有的则依托商业圈建立起“商业信用圈”,因此有些非正规金融在谋求如何与这些信用圈的联合与融合。那是不是就一定都要采取正规化改造呢?我国地域广阔,农村经济水平的差异较大,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上应当因地制宜,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主要依赖正式契约来维系客户关系,非正式制度已基本有正式取代,比如我国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温州农村地区,可以考虑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像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多数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仍属于信用关系型,非正规的原始属性仍有存在的基础,不必强行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要针对不同的金融活动,需强调其规范化改造,不能对其发展不闻不问,要引导其向合理的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适当加以监督,以防止产生非法融资活动,扰乱地方金融发展秩序,努力使之更加契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结合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实际的状况就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笔者提出发展路径的两点建议。

(一)规范化改造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改造的重点在于通过其制度设计和政策刺激引导其发展的趋向,让其内嵌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上,充分融入农村各种特定的信任圈层和环境之中。我想首要任务就是要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快出台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条例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给予其合法的交易平台,让它们在法律规范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的竞争者和补充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在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上,以及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让其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最佳路径。既不是对其发展不闻不问,也不是干预其活动,而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空间,其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交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规范化改造是不存在统一的模式的,无法用“复制”、“粘贴”的方法进行全国性的简单化嫁接,要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也不可急于求成,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当下许多专家学者呼吁采取一种自然而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引导其发展。

(二)金融合作路径

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加强两者的合作,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正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安排“专业贷款人”或者“信用人”在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中专司其职。这方面的例子也有不少,在菲律宾和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向非正规金融部门放款,提高了后者的信贷服务供给能力,也改善了那些只能在正规金融部门借贷的贷款条件。在美国当地的银行和汽车销售商就利用ROSCA(即合会)的优势发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正规金融部门在合会中设立了“信用人”专司考察贷款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再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放款给借款人。如果没有正规金融的存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如果没有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正规金融可能会因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意开展这样的业务,这样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均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得到发展。这个案例表明重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互补性,加强其交易合作而实现共同发展可能会作为一条探索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

五、结语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8

当前,随着我国一系列利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创业热情普遍高涨。大量农民工不仅在外出务工中积累了一定资本,而且大多学到一技之长,并具备一定的市场眼光和经营管理能力。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办中小企业成为一股潮流。然而,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资本实力毕竟有限,为扩大企业规模、升级生产设备,必然需要进行融资活动,由此使得农村的风险投资活动日趋活跃。严格来说,农村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大多无法纳入风险投资范畴。因为,无论从操作规范还是企业技术前景上来看,其基本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投资活动,很少存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情形,只能算作广义上的风险投资。其基本类型如下:一是民间借贷。农村的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技术能力有限,且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因而,国有商业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贷款收益率,一般不愿意将钱贷给农村中小企业,并为其设置较高的融资门槛,且贷款周期过长。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多属于急需,或为捕捉瞬息万变的市场商机,或为升级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生产设备,或为缓解资金链断裂的燃煤之急。为此,大量中小企业不得已转向利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时不需要抵押,有时需要抵押,但抵押之物常常不合法,如农村在民间借贷中有将宅基地作为抵押之物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产权,不可作为抵押担保之物。民间借贷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其一般拥有很高的资本收益率和很高的投资风险。显然,除不具备高新技术基础外,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风险投资特征。二是小额贷款。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瓶颈。为此,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扶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扶持成为其中的重要方面。如一些地方的商业银行专门设置了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业务窗口。国家也出台了一些金融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定向调控,并委托一些商业银行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向融资扶持。总体来看,国有金融资源近年来开始向农村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有所降低。从投资的角度看,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其投资行为有贷款利率的适度收益,且其贷款利率和投资风险一般高于国有企业贷款。所以,商业银行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也应当属于风险投资。三是参股出资。合资经营也是现代企业融资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我国农民收入虽然稳定提高,但农民的资本实力毕竟有限。在农村,为筹办一家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共同出资开办中小企业的现象也很常见。一般情况下,出资人会依据出资额度分配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和经营收益。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企业不必为其融资行为支付额外的融资成本,即不存在贷款或借款的利率问题。所以,合资共筹对于农村中小企业相对不高的资本收益率来说,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升资本收益。从投资角度看,出资额度相对较少的一方或几方,其投资行为因可以适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但也因中小企业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技术水平低下、市场驾驭能力弱和企业控股者一般不具备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存在不小的投资风险。所以,对于占股较少的出资人来说,其投资行为也应当属于农村风险投资的一种。

二、风险投资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影响

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逐步健全,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实践证明,风险投资对于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自主发展和外向引进高新技术,培养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中国在诸多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正在加速实现由科技研发大国向强国的转变。风险投资为诸如互谅网、电子计算机、新能源等一大批高新技术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然而,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依然主要集中于科研能力较强、资本市场相对活跃的大城市。当前,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阶段。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大量高新技术成果不仅是农村产业升级所必需,而且也需要在农村落地生根以最大限度地将高新技术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然而,农村的各类风险投资对农村的经济活动却有着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风险投资具有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鼓励农村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有助推进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当前,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优化继续高新技术成果的注入。然而,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虽然硕果累累,但却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仅仅依靠政府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和有效的财政资金无法适应农业科技成果快速产业化的市场需要,不仅造成了大量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闲置浪费,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风险投资既为农业高新技术在农村落地生根提供了资金,而且可以依托风险投资管理团队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大力提升农业科技项目的资本回报率,为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形成政府、企业、风投公司和科研单位多方参与、农业高新技术与农村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另外,发展农村风险投资还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创业积极性,提升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投资对于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实际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可以鞭策其在投资公司的帮扶监督下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消极影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关注农村,尤其是绿色有机农业。然而,我国农村风险投资总额仍然偏少。据统计,2012年,我国农业风险投资总额仅为2.4亿美元,在各行业吸引风险投资额中仅排在第5位。显然,这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不相符。风险投资不活跃、融资规模过小,还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使得大量农村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亲友借款等非正规形式融资,无形中为农民的投资活动增加了诸多风险。尤其是政府针对农村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不完善,法律机制构建不健全,带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村的各类风险投资行为因农村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而存在较高风险。一旦农村企业经营不善,此类风险投资所蕴藏的资本风险便可能发酵为农村局部地区的金融风险,并可能导致农村区域范围内的金融动荡,乃至威胁农村的社会安定。如一些农村地区的投资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打着风险投资的幌子,许以农民高额的投资回报,非法集资后盲目投资经营,最终造成巨额亏损或资金链断裂,使得参与投资的农民血本无归。

三、以风险投资推进农村产业优化升级的路径

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法律规范的出台,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虽然存在资本来源单一、规模小、缺乏明确战略和发展规划等系列问题,但整体来看正在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快速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融资渠道,尤其是推动了互联网等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农村的风险投资发展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从狭义的角度看,农村的风险投资发展基本属于空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的投资行为日趋活跃,但大多以民间借贷等形式存在,融资规模有限,运作流程够规范,且融资企业既缺乏高新技术支撑,也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旦融资企业经营发展陷入困境,投资风险有可能转化为农村的金融稳定风险和社会安定风险。对此,必须有效规范当前农村的各类风险投资行为,监督、引导和规范其走上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借以以有效发挥风险投资对农村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在农村形成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转化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设立农村微型风投基金,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我国农村的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量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长期无以根本解决。以风险投资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农村中小企业的结合显然非常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然而,因农村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国有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并不愿意将风险资本投降农村。对此,政府应当在农村风险投资发展的起步阶段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发展的财政扶持,通过设施微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农民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成果兴业,引导农村中小企业积极采用新型技术升级生产技术水平。对于政府来说,设置微型农业经济2015/6风险投资基金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不断壮大微型投资基金规模。但要保证微型风险投资能够取得收益,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农村中小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尽力降低微型风险投资基金的风险水平。另外,政府还要成立微型风险投资的咨询部门,既要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流向,也要给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构建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调动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

从长远来看,仅靠政府设立农村风险投资的启动资金显然不够。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可以说,农村的市场投资前景非常广阔。中国要想实现从农业大国到农业强国的转变,更需要为农村产业升级注入大量的高新技术成果。农业科技研发需要大量的成本,仅靠政府设置风险投资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对此,政府应当完善农村风险投资的国家担保机制,以政府信誉调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通过国家担保,可以调动大量社会资本以风险投资形式投向农村。在提供担保的同时,政府还可建立农村风险投资的补偿机制,即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愿意对农村进行风险投资的话,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奖励或税收优惠。政府的补偿机制可以依据风险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分成几个等级,尤其要对农村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给予大幅的税收减免优惠。此外,农村风险投资与其他领域相比,毕竟风险相对更大。对此,政府应当给予风险投资失败者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在相关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时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其渡过危机。

(三)完善农村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风险投资是社会流动资本的重要组成本分,当某一风投项目运作成熟之后,以上市、转让、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资本退出,转而投向其他项目或领域,可以持续实现资本增值,提升资本利用效率。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基本无法满足上市公司条件,很难通过上市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资本退出,不仅加大了投资风险,而且造成了资本浪费。因而,构建完善的退出机制成为农村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对此,证监会等要加强对二板市场的引导,鼓励高科技中小上市企业将资本投向农村。同时,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降低农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门槛。还可以进一步扩容三板市场,探索引导具备一定高新技术实力的农村中小企业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试点工作。另外,还可以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广泛参与农村风险投资。如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并购等形式购买农村中小科技企业的产权,为与农村产业升级紧密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及其产业化提供资本扶持,并获得相应的风险投资回报。

(四)规范农民的风险投资行为,加强对农民的投资培训

当前,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资本市场日趋活跃。在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中,民间借贷、投资诈骗等投资行为成为缓解其资金难题的重要方式。其中,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缺乏投资常识和法律意识的现状,以风险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跑路,或经营不当,将资本挥霍一空,造成了农村局部范围的金融动荡,乃至形成一定的社会危机。对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投资培训,引导农民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正规形式进行风险投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培训,提升其合同意识,尽量将农村的风险投资引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此外,鉴于农民投资常识匮乏,难以进行正常的风险投资操作,政府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等专门面向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面向农民的风险投资产品,吸收农民资金,从事风险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业务,降低农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额外风险。比如,地方商业银行可以引导和扶持农村开展资金互助,吸收农民存款,并以农民存款进行风险投资。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