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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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 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加速推进和市场争夺的日益激烈,世界上一些区域特别是老工业区,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区内大量企业或破产或迁移至其它区域,区域经济发展丧失了原有的活力,甚至出现了停滞现象。与此同时,一些地区(诸如“第三意大利”,美国硅谷地区等)却在竞争中赢得了区域竞争优势。究其根源,是因为在这些区域内陆续出现了一些颇具特色的产业组织形式――产业集群。
如今,放眼全球,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极具特色的企业空间组织形态,在当前各国经济体系中表现出非凡的活力,这些集群犹如“平滑空间上的粘滞点”(Markusen,1996),吸收集聚了稠密的经济能量,呈现出蓬勃的区域竞争力。这种产业集群现象既出现在传统产业中,如意大利北部的制鞋业、法国南部的香槟省、德国的鲁尔工业区、美国的钢铁带等,也出现在大量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产业中,如美国的硅谷、波士顿的128 公路、印度的班加罗尔地区、台湾的新竹等。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苏、浙、闽、粤一带也出现了类似的产业集群现象,这些产业集群的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典型的省份如浙江,2002年6月,在88个县市区中,有85 个县市区形成了块状经济(即产业集群)。另外较为典型的省是广东省,出现了许多经济规模超过10 亿、几十亿到100 亿元产业相对集中、产供销一体化、以非公有经济为主要成分的,以专业镇形态存在的乡镇产业集群。正是由于这种以产业集群形态存在的块状经济,使这些省份的区域经济得以保持高速增长。
产业集群现象的出现及其成功地在世界范围内赢得竞争优势,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已经越来越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及理论界的广泛重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在全球极力提倡并推广地方产业集群战略。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产业集群战略已经或正在成为新的工业发展政策。与此同时,理论界也在不断地研究和探索产业集群问题,以期对产业集群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更加切合实际的理论指导,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产业集群是一些互相关联的企业和机构在特定地域内所形成的产业空间集聚现象,它既有本地社区的历史根源,又经常取决于本地企业之间既竞争又协作的关系集合。
一、产业集群内涵界定
产业集聚现象出现在产业革命之后,是工业化时期的典型现象。大量文献中关于产业集聚的讨论综合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地理学、发展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各个学科从不同角度分析产业集聚现象,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概念。
Schmitz 受意大利产业区鞋业产业集群启发,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群及其竞争优势和发展规律时,将产业群定义为企业在地理和部门集中,从而,企业之间存在着范围广泛的劳动分工,并拥有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所必须具备的、范围广泛的专业化创新的企业组群。
DTI 将产业集群定义为一系列公司和机构的集合,这些公司和机构由一些市场和非市场纽带连接,相互关联,竞争又合作。
OECD 的一个研究项目对欧美等国的学者对产业集群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总结(见表1):
Scottish Enterprise(SE)将产业集群定义为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和其他相关机构,如大学、研究机构、金融组织和其他基础设施等。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曾忠禄认为,产业集群是指同一产业的企业以及该产业的相关产业和支持型产业的企业在地理位置上的集中。徐康宁认为,产业集群是指相同的产业高度集中于某个特定地区的一种产业成长现象。
被大多数产业集群研究者所接受的,是迈克尔・波特所给出的定义。波特认为,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有时简称集群,可以定义为在特定地域内一些相互联系的企业和机构地理上的集中现象。这些关联的实体有助于竞争力的提高,首先包括上游产业像元器件、机构、服务等专业化投入品供应商以及特定的基础设施提供商;其次延伸到下游产业如分销渠道;最后还包括政府和一些公共机构,如研究机构、大学、职业培训所、贸易委员会等。
二、产业集群的基本特征
从产业集群的发展实践看,集群是在相关产业链或产业链部分环节上企业的竞争与合作密集型空间集聚现象。产业集群的核心本质在于基于产业链的企业能够实现相互联系与合作,进而形成企业网络。相对于市场交易中离散的、随机的买卖双方,空间上接近的企业和机构间更容易建立信任和协调的交易关系。因此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产业集群的空间集聚性。
产业集群作为企业和机构的“扎堆”现象,具有明显的空间集聚性特征。对于空间集聚,传统的区位理论大多从成本的角度来解释。如根据韦伯传统的工业区位理论,决定工业区位因子有运输成本、劳动力和集聚效应,合理的工业区位是指向三个总费用最小的地方,这样可能在这些区位形成工业集聚。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作用日趋明显,许多理论开始从技术创新、信息传播扩散与学习的视角来研究空间集聚。认为空间集聚是企业为获得更好的信息和服务,能够快速、更好地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空间现象。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还从非经济的角度论述了这种空间集聚,认为产业集群的产生不仅与经济因素有关,还与社会因素有关,产业集群有的社会关系如亲缘、地缘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信任的产业文化,从而使集群中的企业受益。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产业集群都表现为大量专业化企业和机构集聚在一地,形成专业镇或专业村。如浙江绍兴大唐镇的袜业产业群、温州柳市镇的低压电器产业群,还有广东东莞等地的专业镇等。对于现实中的这种专业化企业集聚现象,有资源依附型,也有历史上体制转轨原因所形成的产业集群类型,还有外资型等多种类型。
2.产业集群的根植性。
根植性(embededness)来源于经济社会学,其含义是指经济行为深深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机构不仅仅在地理上接近,更重要的是他们之间具有很强的本地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等各方面。一个区域要取得持续发展,单纯依赖外力是不够的,如果区域内的企业只与国外或区域外部企业结网而不与本地企业发生联系,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本地原有的成本优势如低劳动力成本或政策优惠等减弱时,区域内企业会寻找更佳的区位而“飞走”他地,致使本地经济走向衰落。因此,在理解产业集群时,必须强调企业的根植性,强调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产业文化。
产业集群正是依靠群内经济主体之间频繁的互动、频繁的联系纽带而产生充足的社会资本,即建立在相互信赖基础上特有的产业文化。在典型的意大利产业集群中,群内的企业家以及合作团体等机构,通过频繁的合作与交流,相互间建立起高度的信任,在保持高度灵活性的同时,还可通过协同作用,取得规模效益。
在这里强调产业集群的根植性,并不否定集群内企业与群外保持联系,在全球化浪潮下,区域发展不可能孤立地取得发展,企业也必须用全球化的眼光去搜寻新的信息、技术等,但产业集群理论作为一种区域发展战略,必须注重培养区域发展的内力,使区域本身获得一种“粘性”来留住和吸引企业,这种“粘性”就是集群的根植性,也是区域外其它竞争对手难以复制的。
3.产业集群的专业化。
产业集群作为众多企业和机构的一种空间集聚现象,不是指毫无联系的企业单纯的距离靠近,而是有其特殊的产业内涵。虽然集群具有跨产业的性质,但最终产品还是以一、两个产业为主,相关产业为这个核心产业服务,所以具有专业化的性质。
正是产业集群的专业化特征,才使产业集群内的企业之间、企业与支撑机构之间产生了紧密联系,因为单纯的空间距离靠近并不必然导致经济主体之间产生密切联系,这一点在众多人为规划的产业区中已经得到证实。大量专业化企业集聚在一定区域,加之长期所形成的相互信任的产业文化,降低了群内企业之间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了交易费用,使区域实现了规模生产。世界上现存的产业集群无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如我国浙江嵊州的领带产业集群、诸暨大唐袜业产业集群、河北清羊绒产业集群和意大利普拉托羊毛纺织产业群等。如果不具备专业化的特征,因不具备产业内涵,只能称其为空间集聚,而不能称为产业集群。
4.产业集群的网络化。
网络是指“各种行为主体之间在交换资源、传递资源活动过程中发生联系时而建立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网络化特征是指产业集群内部各个经济体之间由于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密切的交互作用,它包括正式的合作网络和非正式的合作网络。前者表现为各行为主体之间通过各种合同形成的正式关系,而后者一般为非合同、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关系。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正式网络关系对形成产业集群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产业集群中的非正式网络往往是在非正式的交流与接触中、频繁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基于彼此信任基础上建立的,所以相对稳定,它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经历或社会文化背景及彼此的信任基础。这种非正式的网络形式能够有效地传递和扩散隐含经验类知识,从而更有效地推动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产生的社会化过程,加速知识创新,有效地保持与增强区域的竞争力。
5.产业集群的学习性。
产业集群之所以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在于产业集群是一个学习性的区域。这里的学习主要指非正式研究与开发活动,产业集群内的创新网络和根植性为群内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创造了条件。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学习性区域,是各行为主体在能动响应各种挑战与机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柔性化网络组织的区域,它强调区域具有对外界环境变化进行整体性快速与柔性反应的能力,以及区域内现代企业、市场、政府、相关机构及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具有互动与协同关系,更强调区域要通过学习来获得上述能力与关系。产业集群内激烈的竞争,地理上的相互临近,使企业具备学习的动力和压力,时刻利用非正式的交流进行学习,这样使技术、信息在集群内快速流动,使集群具备了快速应对外部变化的能力。
6.产业集群的自我增强性
自我增强(self-enforce)特征,也称为自组织性。这种特征源于外部经济的正反馈机制。产业集群一旦形成,就能通过发挥其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的优势以及区域创新环境弥漫的“产业空气”(industrial air),既促进集群内部新企业的衍生,又增强对集群外部企业进入的吸引力,从而使集群的规模不断扩张、优势持续累积,体现出一种“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和“累积因果”的自我加强过程。
三、 产业集群的分类
产业集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对产业集群的分类是Peter Knorringa 和Jorg Meyer Stamer(1998)在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集群研究中,借鉴了Markusen(1996)对产业区的分类方法,把产业集群分为:意大利式产业集群、卫星式产业集群和轮轴式产业集群三类(见表2)。
这三种集群方式能够大致涵盖我国当前的产业集群现象。例如,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乡镇企业集群区是典型的意大利式产业集群,如绍兴、永康、大唐、柳市等,围绕服装、鞋袜、低压电器、纽扣之类产品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化生产区域,并将大量产品销售到国内外。卫星式产业集群在我国的广东东莞,江苏苏州的工业园区具有普遍性,FDI 的流向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轮轴式产业集群一般表现在一些大中型企业所在行业,如汽车、冶金等行业。
[关键词]研究模式;马克思主义;史学原则
[中图分类号]C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1)08-0023-03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近代中国历史上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成败得失,是准确把握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关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共党史研究展现出研究方法不断丰富、研究视角愈益多元等新气象。同时,由于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研究的范式和手段各异等原因,在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出现了几种价值取向具有明显差异的研究风格。
一、中共党史研究中的分歧与三种价值取向的研究实践
关于中共党史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首先,关于中共党史的学科属性和归属问题,至少存在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共党史属于政治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1]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共党史属于历史学科。[2]第三种观点取以上两种认识的中间态度,坚持中共党史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治学科,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历史学,它是兼具政治学和历史学特点的特殊学科,是二者的交叉学科,或者说是带有十分浓厚政治色彩的历史学科,以中共中央党校郭德宏教授为代表。[3]
其次,关于中共党史的学科功能和学科价值问题,学者们认为中共党史存在着两个平行的学科功能和价值。一方面表现为意识形态功能、政治宣传教育功能以及为现实服务的直接的使用功能和“求善”功能等,具有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中共党史学科又具有学术功能,认识功能,为现实服务的间接性的基础功能,具有学术价值。[4]
在研究的实践上,中共党史存在着三种不同价值取向的研究范式:
1.政治性的党史研究(或曰官修党史)。这种研究侧重从意识形态的立场出发,从现实政治需求的视角反观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一步步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注重突出在党的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宣传,志在弘扬具有正面宣传效果的会议、事件和决议,专注于对论证现实政治合理性有帮助作用的历史因素的发掘。很显然,所谓的官修党史是与中共党史意识形态功能、政治宣传和政治教育功能、为现实服务的直接的使用功能相对应的。
2.学术性的党史研究(或简称学术党史、民间党史)。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环境相对宽松,中共党史研究主体的独立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致力于中共党史研究的学者们从被动依附现实政治需求转向学术自觉,并且开始尝试着用规范的学科语言系统解读中共党史,逐渐摆脱传统思维方式和消极因素的影响,研究视野不断拓宽,研究的方法不断丰富,一些跨学科如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系统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甚至部分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手段也被应用于中共党史的研究。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一大批国内外党史档案、历史资料纷纷解密,使中共党史研究的学术化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并取得了十分可观的研究成果。
3.非政治性亦非学术性的党史研究(或称之为另类党史研究)。在一些党史研究者(或者党史爱好者)中,存在着既不与现实政治需要相一致的政治性党史,也非从学术化层面研究党史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研究态度很不严肃,为了追求观点的标新立异和引人耳目,不顾客观事实,不惜歪曲党史,以戏说,调侃,甚至丑化、妖魔化党史的手段,对党史进行十分随意的“全新”解读。也许是出于对学术性党史研究理论的缺乏,或是对长期以来党史研究政治论断式的报复性排斥,这种既非政治性亦非学术性的另类党史研究,经过网络等开放性大众传媒以及海外媒体的传播,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和恶劣的,轻则混淆视听,重则会颠覆部分党史领袖人物的历史地位,甚至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稳定。
二、对三种研究实践的认识
尊重历史事实,探索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中共党史研究的首要目的。通过学术性的研究,中共党史才能给人以一个全面的、不偏不倚的客观面貌。而“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从历史研究中也可以找到现实政治发展的规律。因此历史官修党史和学术党史的存在都是有道理的。不过,无论政治性党史研究还是学术性党史研究,都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
从学术规范的角度来看,官修党史研究注重党史研究的党性原则,在指导思想和相关概念、结论和提法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官修党史在很长时期里坚持革命史观的写作思路,一部内容翔实、涉及社会发展众多层面的中共党史容易被简单地描述为中国革命史和路线斗争史,出现严重片面化的学术弊病。还有,对不同的人物和事件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或为达到某种宣传效果,从而有意彰显或遮掩部分历史事实,厚此薄彼,不能给人以客观、完整的历史印象。另外,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有些政治性党史研究存在用个别领袖人物的论断和结论去裁剪历史,从而出现以论代史的现象,违背了史论结合、论从史出的研究原则。[5]这种现象使一部分读者对有些官修党史书刊,特别是较早时期的党史书籍和刊物产生厌烦情绪,在少数人中,甚至出现严重的逆反心理,即越宣传越不接受,越是你肯定的,我就越不相信,你越是否定的,我就越是认为它是正确的。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学术性党史研究就如何处理好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如何妥善解决与政治性党史研究之间的张力,是决定中共党史学术化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共党史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历史研究,不能片面追求还原历史上某些史实的原貌,热衷于从微观上对一些历史细节的考察和探源,而忽视它的党性原则。同时,学术性党史研究既不能仅仅侧重于研究范式的调整和研究手段的创新,也不是对传统的研究模式的一味否定。如将现代化范式、社会学范式等引入到党史研究中,为从新的视角认识中共党史提供了一个十分有益的平台。但是,传统党史研究中的革命思维是否全盘抛弃,也值得斟酌。
对于党史研究中第三种现象,即既不属于官修党史也不属学术化党史的另类党史,准确地说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研究。首先它没有坚持政治性党史研究的党性原则,其次也毫不具备学术党史的严格的学术水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诚如井冈山干部学院副院长周金堂所言,历史不是“面团”,不可随意揉捏,也不可随意编造,滥施斧柯。党史研究无论认可何种价值取向,都要把符合历史真实作为第一要义,信守史德,坚持“慎辩”,不搞“曲笔”,不写“诬史”、“秽史”。不负责任的篡改历史、调侃历史、歪曲历史和伪造历史的做法,必然严重损害历史的严肃性和真实性。[6]对于注重考据、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基本要求的历史研究来说,这种做法是绝不可取的;对于政治性和现实性很强的中共党史而言,更是要不得的。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是中共党史研究健康发展的保证
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因此,要促进中共党史的健康发展,任何研究路径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尤其不可偏离以下几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之一,也是中共党史研究坚持的首要原则。将实事求是原则贯穿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就是要求研究者从客观、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出发,将所研究的对象充分地客体化,不是根据研究者自身的兴趣爱好,不被某种已有的结论和研究成果所左右,而是根据历史本来的是非曲直作出符合规律性的描述和评价。坚持实事求是也是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治史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术化党史研究才有生存和深入发展的前提。对于政治教育和宣传价值取向的党史研究,实事求是依然是一条不可丝毫忽略的指导原则,因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使结论、论断建立在可信的事实之上,更好地达到教育和宣传的效果。也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曲解、丑化党史现象的产生。
2.历史主义原则。历史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社会领域的运用,指从某个历史事件发生的时空背景为出发点全面考察的原则。任何历史事件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围绕着特定的事件,总会有许多推动着它发生发展的主客观因素、直接间接的因素和内外部原因。历史主义的原则曾得到了的大力推崇,他在1942年的《如何研究中共党史》一文中,将历史主义方法形象地比喻为“古今中外法”,主张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应在充分地占有原始的、可靠、全面得到、准确的材料基础上,注重从纵向联系去研究党史的活动和人物。还要把研究对象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从横向联系上进行考察。历史主义原则是对党史领域里长期存在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现象的有力驳斥,它为新时期中共党史研究向深层次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它是进一步繁荣中共党史研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3.群众史观。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最大成就是坚持历史是人民群众创立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共党史研究由于受现实政治中个人崇拜现象的影响,在研究的指导思想上表现出英雄史观的倾向。中共党史似乎成了论证个别领导人如何伟大正确的历史,绝对化甚至神化领袖人物,把领袖描写成十全十美无可挑剔的完人。相反,对于某些犯过一两次错误的人物却极力否定,宁愿放大其不足的方面,而对其正确的一面极力隐蔽,甚至绝口不提。这就是邓伟志教授所说的党史研究中出现的“一错百错”现象。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党史研究“不虚美”、“不掩恶”的基本要求,也从根本上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历史观。党的事业是千千万万党员和群众共同的事业,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就不可能有今天的辉煌。可喜的是,当前已有许多学者将研究的兴趣转向了普通党员群众和党的基层组织,这成为中共党史研究的一个新方向。
4.阶级分析的方法。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在中共党史研究中要不要阶级分析的方法,以及如何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回顾中共党史研究的历程,不难发现,在“”结束之前,“阶级分析方法成为中共党史研究的最重要的方法,近乎唯一的方法”。而在“”以后,“阶级分析方法在党史研究中很少使用,几近束之高阁”[7]。将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方法,是在方法论上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固然不对。同样,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完全抛弃阶级分析方法,恐怕也不可取。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主要动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史就是一部充满了阶级斗争的历史,对于这一部分历史的研究,如果脱离阶级分析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阶级分析绝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方法,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时候应该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对20世纪60年代重新强调的阶级斗争理论并非是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客观反映,就不适用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阶级和阶级斗争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阶级分析的方法应该慎用。
5.坚持党性和科学性、政治性和学术性相统一。在中共党史研究中,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与学术化、科学化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立和紧张是不争的事实,而如何减小政治性与学术性研究之间的张力,是促进党史研究深入发展的关键。党史研究中的政治性和学术性、党性和科学性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党性或政治性体现了党史研究区别于其他历史的学科特点,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共党史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需要,从而对中共党史学科的发展起到了其它学科不可能有的推动作用。反之,中共党史政治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术功能的实现程度,因为“意识形态宣传要有说服力,需要对欲张显和遮蔽的东西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深刻的了解,而学术研究的客观、准确和深入,能为其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和借鉴”[8]。所以,中共党史研究坚持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政治性和学术性相统一,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在把握党史发展的主线和主题、主流和本质的前提下,推动党史研究学术化深入发展,就能实现“资政”和“育人”的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1]宋俭,丁俊萍.关于中共党史学学科建设问题的思考[J].中共党史研究,2008,(3).
[2]张静如,邹兆辰.中共党史学是一门历史科学――访张静如教授[J].历史教学问题,2004,(2).
[3][4]周一平,许曾会.2000年以来中共党史学理论问题研究发展综述[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0,12(1).
[5]宋学勤.试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党史研究的价值取向[J].学习与探索,2008,(3).
[6]周金堂.党员干部学习党史之我见[J].北京党史,2010,(2).
[7]李贵树,秦国刚.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应该如何使用阶级分析方法[J].中国成人教育,2008.(4).
【关键词】盈余管理 经济收益观 信息观 契约磨擦 沟通磨擦 实证研究
在学术界,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是一个有20年历史的研究话题。什么是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产生的条件和动机有哪些?盈余管理研究包括哪些内容?盈余管理研究的方法有什么特点?盈余管理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哪儿?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盈余管理时必须弄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
在会计学术界,盈余管理早期一般被理解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disclosure management)。对于这个定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
1.把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如游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排除在其讨论之外。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便于讨论。如果将盈余管理仅限于对外报告领域,在现行的公认会计原则和应计制下讨论“干预”问题,则可以把对盈余管理的研究简化许多。二是在1990年以前,会计理论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以对外财务报告为主。尽管当时人们就注意到报酬方案(compensation schemes)和部门经理的私人信息是激励对内部管理会计报告进行操纵的潜在因素,但很可能是由于资料难得,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见。那一阶段比较多见的研究成果是盈余管理的技术,应计制下的会计政策、会计选择与股票回报的关系等。难怪戴维森等人在其所著的《会计:商业语言》中,专辟一节讨论“会计戏法”(accounting magic)问题,并给盈余管理下了一个更加具体而狭义的定义:在公认会计原则限制的范围内,为了把报告盈利调整到满意水平而采取有计划行动步骤的过程。
2.在这个定义中,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private gain)。这里所说的获取某些私人利益是与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中立性运作(neutral operation)相对立的。因为,现代财务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中立性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报告的不偏不倚。盈余管理实质上是背离了中立性原则,由此造成对外财务报告有所偏重、有所倚靠。盈余管理的出发点在局部利益、部分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它无疑会损害公众利益。
3.在定义盈余管理时,并没有倚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是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在这个定义中,盈余管理在会计系统内,经理可以透过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的会计方法选择和将某些给定的方法用特别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改变折旧资产的服务年限)来控制盈利。但事实上,盈余管理可以存在于对外披露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也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例如,融资决策、投资或生产决策(如研发费和广告费投放百分比的确定、生产线的增减、收购另一家公司)等都会影响企业某一期间的盈利。这些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可看成是“实际的”盈余管理。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economic income perspective)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是见不到的。一般说来,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我们认为以信息观(information perspective)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information content)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还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代理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作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作出不同的估计。但在信息观下,人们并不需要作为真实价值的盈利概念,与真实收益基准有关的计量偏差问题也不复存在。数据的真实价值在经济收益观下至关重要,但在信息现下则不再是第一位的属性了。
随着人们对盈余管理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同时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来看待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应当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概念。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
二、盈余管理的基本特征
对盈余管理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把握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根据前面的讨论,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
1.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2.盈余管理必然会同时涉及经济收益和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收益与上段提到的企业实际盈利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并不知道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经济收益,但盈余管理最终还是离不开经济收益这一基准。更何况在盈余管理研究中,人们已开始寻找某些指标如现金流量等并试图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来反映经济收益。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盈余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还是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都非常关心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盈余管理所瞄准的方向正是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关于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差异较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考虑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就会多一些,其“信息观”的重要地位也更加明显些;相反,欠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则容易拘泥于会计报告收益与经济收益或其它法规决定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经济收益观”的地位相应地更为突出。
3.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在盈余管理的每一幕“戏剧”中唱主角的无非是公司的经理、部门经理和董事会。无论是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他们手中。当然会计人员也加入其中,但应看作是配角。在这里,可以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对盈余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
4.盈余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此外,时间特别是时点的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对象之一。在研究盈余管理时,我们必须同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等属于盈余管理的空间因素;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和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则可看作是盈余管理的时间因素。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盈余管理最终的对象还是会计数据本身。人们所说的盈余管理,最终也就是在会计数据上作文章。
5.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所谓明确是指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私人利益,这点是可以充分加以肯定的。盈余管理是与公众利益、中立性原则相矛盾的。我们也应注意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又非常复杂。
谁是盈余管理的受益者?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上面提到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照顾的私人利益较多的情形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如经理的分红、认股权以及晋升机会等。在许多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中,我们常常看到的盈余管理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股东、低层的雇员,甚至包括政府。例如,丹斯基(J.Demski)的研究表明代理人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传达其拥有的高超管理技能,而实际上这些代理人可能并不具备会计报告盈利中所代表的管理技能。阿亚等人(Arya,A.,Glover,J.,S.Sunder)则发现盈余管理限制了委托人解雇代理人的倾向,还可以减少委托人对于代理人正常工作的干预。即使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对每一个盈余管理的参与者来说也不是利益均沾的。当然,盈余管理有时也照顾某些股东的利益。
盈余管理的利益表现形式也十分复杂。有的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理人员分红的增加,有的是间接的利益如职位晋升、股价飙升,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也常常表现在这里。有的是立竿见影的,有的则要潜伏很长的时期。
正是由于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普遍认为,盈余管理是件坏事,它们还比较喜欢采用盈利操纵(earnings manipulation)的概念;而机会主义的管理者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会计学术界的许多研究也持这种观点。
三、“契约磨擦”与“沟通磨擦”
在现实社会里,可以见到许多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有的属管理激励,有的是政治成本激励或其它激励。在管理激励中,既有分红和晋升的诱惑,又有被解除职位的压力。在政治成本激励中,有许多针对政府管制而进行的盈余管理。此外,盈余管理还可被用作是资劳双方讨价还价的工具。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盈余管理也很有吸引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时的盈余管理等等。盈余管理也有许多阻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管、税务稽查和股东大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盈余管理的泛滥。但上述限制因素往往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因此从整体而言,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要比阻碍因素强势得多。在世界各国,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公司上调或调低盈利,虚报营业收益的故事。例如,美国在线公司为开发潜在客户群,免费给客户赠送磁碟,之后将所有发生的费用资本化;而微软公司则被指控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数不尽的例子,会计“打假”始终效果不明显,说明大家还是不怕,盈余管理还是有很多激励因素的。
在现代会计报告系统中,留有许多盈余管理的机会。公认会计原则还存在不少局限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雷维特(A.Levitt)1998年就曾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学中心发表过题为“数字游戏”(number games)的演讲,猛烈批评某些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计制会计中的预计、摊销等都很容易被利用作盈余管理。同时,不确定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也越来越多,对这些不确定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的正确判断也越来越困难。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些条件。例如,现行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股东会、董事长与经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盈余管理乘虚而入也就见怪不怪了。
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一些会计学家进一步得出了盈余管理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契约磨擦(contracting frictions);另一个是沟通磨擦(communication frictions)。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完全透明的,委托人可以掌握并使用充分信息,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
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型中,人们常常事先设定一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事实上,无论是管理契约还是报告规则都面临随着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而变化的压力。但是,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通常被看作是固定的、僵化的(即使有变化也还是跟不上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的步伐),会与现实的需要产生矛盾,因此盈余管理便应运而生。在这里,盈余管理常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磨擦所引起的问题,而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就成为盈余管理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
仅仅用契约磨擦是无法完全解释盈余管理的产生与存在的。人们之所以无法消除盈余管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最典型的是经理知道的东西,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人并不一定知道。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经理也就不可能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私人信息传递出去。当然,有一些信息传播是被法律禁止的。正是有了沟通磨擦,企业管理当局才会在盈余管理中大有作为。
需要说明,契约安排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沟通磨擦。但是,如果经理把所有的私人信息都传递出去,并且又不会增加成本,可以预期,契约的安排将朝着有利于鼓励真实地披露信息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沟通磨擦比契约磨擦对于理解盈余管理生存的条件还更有意义。
通过分析和研究以上解释盈余管理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盈余管理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个会计问题。无论从其生存条件还是从其主体看,盈余管理涉及一系列的管理,甚至经济问题。委托人与代理人契约的确立、修正和实施,信息不对称都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经济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
2.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预见人们不可能完全解决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的问题。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方面,代理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委托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成本效益原则也不赞成这样做,技术上也还存在问题。因此,盈余管理将会继续存在下去,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是不可能把它完全消除的,除非市场经济也不再存在了。
3.既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无法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去消除盈余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客观存在有一个科学的观念和正确的认识,用平静的心态对待它。既不能让它放任自流,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社会要达成这种共识,投资者等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也要有这种认识。从社会的角度讲,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和完善规范会计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公认会计原则,加强外部监管。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关方面(如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要尽可能签订完善的契约、合同,代理人要树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依法经营、道德管理。此外,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还有必要掌握识别盈余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其特定的决策需要对会计数据或报告盈利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及其深远影响
在盈余管理研究的大量文献中,可以将它们粗略地分成三大类。一是收益平滑。对收益平滑的研究着重于降低不同时期盈利的起伏,主要目的是方便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减小市场风险。二是基于契约观点(contracting view)的盈余管理。研究发现,有的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而另外一些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其中,前者即显现契约(explicit contracts),有管理报酬计划、债务协议、税收和管制等。在研究中,一般都发现了上述契约影响盈余管理的支持证据。与会计数据间接有关的契约还包括劳资合同、代理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审计合约、对外募股、公司治理制度等。与第一类契约相比,这些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三是计量方法问题。
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大都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将盈利区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过的部分。一般说来,公司的报告盈利由现金流量和对现金流量的会计调整两部分组成,后者称之为应计部分(accruals)。总体应计部分可进一步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nondiscretionary accruals)和主观应计部分(discretionary accruals)。在这里要说明一下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两个概念。其中,非主观应计部分秉承了创造应计会计的原本目的,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时期的财务成果。因此,非主观应计部分是在尊重客观经济现实的前提下,对由于现金收付时点与交易事项发生时点不一致这一时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相对客观的,强调的是尊重客观经济现实,是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完成的。与非主观应计部分相对应,主观应计部分则是企业基于特定私人利益目的,在某一或某些特定时期通过对经济交易的刻意安排和财务报告的刻意调整创造出符合其需要的报告盈利。这种调整可以利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弹性在公认会计原则约束范围内完成,但也可能超出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在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有四种主要模型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改进或衍生模型被较为广泛的采用以度量主观应计部分。这四种模型分别是希利模型(Healy model)、迪安龙模型(DeAngelo model)、琼斯模型(Jones model)和行业模型(industry model)。这四种模型的核心均在于对非主观应计部分的假设或处理上。在希利模型和迪安戈模型中,非主观应计部分从总体上看被假定为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进而借由对比总体应计部分来判断样本在特定期间是否存在主观应计部分。琼斯模型和行业模型则释放了非主观应计部分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的假定,借助较长的时间序列或大容量的行业配对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工具计量非主观应计部分,是较为复杂但更精确的计量模型。
另一方面,对盈余管理的种种情形进行解释。例如,有的被解释为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又有多种具体的解释,如报酬契约、代理人竞争和债务契约等。有的被解释为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情况,如院外游说、政府管制,甚至劳资谈判。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解释,如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IPO过程的盈余管理等等。
在过去的20年间,有一大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对会计实务和公认会计原则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还大大地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其意义主要有:
1.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应计制会计的认识,对现金流量表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现金为王”(cash is king)的观念在工商管理界非常普遍。现金流量表和“现金为王”的观念为什么会在80年代末期开始流行开来,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但也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密切相关。因为,通过研究发现了大量的人为地操纵盈利的行为,会计数据成为数字游戏。通过研究还发现了操纵盈利的行为主要是来自企业管理当局对应计制会计的局限性的过分利用,钻了很多应计制会计的空子。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将现金收付制发展成现金流量基础(cash basis)。
2.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速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表现在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方面。前面谈到,沟通磨擦是盈余管理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什么会有沟通磨擦,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的很多信息,委托人可能知之甚少。要改善这个问题,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新准则的立项和制订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的。
3.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自身成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大大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据《会计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7年所做的一项统计,发表在该杂志上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1979-1986、1987-1991、1992-1996年间总共分别为28、25和49篇,占该杂志同期发表论文总数的35%、29%和48%。在这些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中,直接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管理报酬(management compensation)契约的就分别有11、4和12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本身就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也促进了会计与资本市场、审计、盈利预测、行为会计以及所得税会计等领域的研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组织行为与控制、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会计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结果迄今还有非常大的差别。主要原因有: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采用了不够严密的方法将盈利划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的部分;对盈余管理的大多数实证研究都只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项目;对盈余管理的解释太狭义;代理人隐瞒其操纵盈利的手法,不利于收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所需的数据;委托人自愿让代理人隐瞒信息;盈余管理很可能是由两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目前大多数的实证研究只着重于一个因素,研究结果当然不够理想。可以预期,未来的盈余管理研究不仅要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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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Studies.1998
2 DeAngelo,L.E..Accounting numbers as market valuation substitutes:A study of
management buyouts of public shareholders.The Accounting Review,July,1986
3 Dechow,P.Sloan,R.,Sweeney,A..Detecting earnings management.The Accounting Review 70,1995
4 Katherine Schipper.Commentary on earning management,Accounting Horizons 1989
Dec.Jones,J..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9,1991
5 Paul M.Healy,James M.Wahlen.A review of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literature and ist
implications for standards setting Accouning Horizons.Dec,1999
6 Siew Hong Teoh,Ivo Welch,T.J.Wong.Earnings management and long-run performanc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The Journal of Finance,Dec,1998
7 Sudipta Basu.The conservatism principle and the asymmetic timeliness of
earning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4,1997
【关 键 词】教育基本理论/第三条道路/中层理论
【作者简介】柳海民,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晋,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柳海民,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长春 130024);王晋,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 210097)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9)01-0003-05
教育基本理论研究60年来,代代学人,薪火相传,走出了两条路。这两条路是按照教育基本理论建构渠道的不同来描述的。一条是从上至下看的路,另一条是从下向上看的路。践行前者的著述有扈中平教授的《教育目的论》、柳海民教授的《教育过程论》以及傅维利教授的《教育功能论》等。践行后者的著述有马云鹏教授的《小学数学课程实施的个案研究》一文和陈向明教授的《王小刚为什么不上学了——一位辍学生的个案调查》一文。时至今日,两种研究道路仍旧“各美其美”,共同丰富了教育基本理论的来源渠道。前者践行的是演绎的认识论路径,后者践行的是归纳的认识论路径。前者注重从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汲取营养而对教育基本理论的核心范畴进行研究,后者注重从基层中获知第一手的资料来验证和完善教育基本理论的解释力度。前者关注的是教育基本理论“璀璨的星空”,后者关注的是教育基本理论“闪烁着自己光芒的星星”。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美人之美”、“美美与共”。
毋庸讳言,第一条道路出现在前,第二条道路出现在后。前者对自身的方法论反思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方法论批评是客观存在的。前者对自身的方法论反思的结论是要加强教育学的“自我意识”、稳固教育学的学科立场,克服对别的学科特别是对教育学三大基础学科的“路径依赖”。后者对前者的方法论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前者建构的教育基本理论不能直接解释和指导实践。其二,前者建构的教育基本理论忽视了实践工作者的生活体验。这种批评也随之成为第二条道路的立足点和着眼点。即立足于实践工作者的生活体验,着眼于建构出来的教育基本理论能够解释和指导实践。当然,这两条道路的一部分推动者并不完全同意笔者对其着眼点的归纳。具体地说,就是只同意解释实践,不同意指导实践。而不同意指导实践的理由是作为第二条道路主要研究途径之一的质的研究,其成果的推论存在一个困境,尽管不能否认有论者对上述困境做出了较有说服力的辩解。上述质疑在其语境下有其合理性。那么,有无策略兼能打通两条道路与教育实践的隔膜呢?在笔者看来,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解决问题的中介。由第一种道路建构得来的教育基本理论成果需要某种中介才能解释和指导实践,从而获取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第二种道路也需要某种中介才能走出困境,理清“一”和“多”的关系,真正获取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合法性”。
一、第一条道路的困境及其合理化策略
从教育基本理论研究60年来的发展脉络看,“从上至下看”的道路一度成为其主要构成,从历届教育基本理论年会的主题足可管窥一斑。第一条道路建构理论的思维可以概括为黑格尔意义上的“思辨的思维”[1]。这种思维指的是“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1]。而这种思维成果在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中起到了概念奠基的作用。倘若没有这些概念的界定与言说,今日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连个可以借代的名称都没有。学科建设离不开学科命题的判断与推论,命题又是由一组组概念结成的。“概念性的认识”是学科建设辩证法的题中之义。但这种“概念性认识”有其“超验”之特性,它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立足经验内容的表象思维,也不同于置经验内容于不顾的形式思维。这种“超验”之特性很容易被人误读为“脱离经验”,被指涉为“书生逻辑”。上述“误读”和“指涉”使第一条道路的合理性陷入困境。
(一)第一条道路的困境
从表面上看,第一条道路的困境在于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受众——基层的中小学教师对知识的用处发生了质疑。质疑的核心是教育基本理论的相关知识不能直接提高教学效率,不能直接改善课堂秩序,不能直接提升考试成绩,如此云云。第一条道路的研究参与者的“学术自信”始终不能摆脱受众对知识合理性的质疑。从深层看来,第一条道路的困境就在于超验的思维方式不易引起实践工作者的共鸣。实践工作者对理论的功能期待无可厚非。不过这种期待确实将理论的功能狭隘化了。而这种狭隘化的客观结果之一是造成了第一条道路的困境。换言之,教育实践工作者的思维模式是“经验”的,而第一条道路的研究参与者的思维模式是“超验”的。超验与经验之间有一个“真空带”。真空带的存在使得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断裂”了。上述断裂根源于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的生活体验的“断裂”。教育理论工作者的短期调研和教育实践工作者的科研过程也许有可能松动这种断裂,但是两者均不能打破这种断裂。
(二)第一条道路的合理化策略
第一条道路的合理化策略由不能割裂的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认识自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改造他者的合理性,值得指出的是,认识的对象与改造的对象两者的合理性认定是不一样的。合理化的策略就是将两种合理性的“最小公倍数”求出,获得一种“视域融合”。
1.认识自我的合理性基础
认识自我的合理性的主体是第一条道路的践行者。自我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演绎思维的合理性和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的张力,演绎思维的合理性在于第一条道路建构得到的教育理论对教育实践是一种超越和批判,而不是延伸与变形。如若承认教育理论是教育实践的延伸与变形的话,那么两者的关系就是“实践理论化”。即用实践经验去看待理论超验,用前者来理解、解释后者,把理论变成了冠以某些理论名词的实践。理论的认识实践和改造实践的功能发挥变成了实践以仰视的姿态运用理论,把理论的结构性成果套用到实践的鲜活过程之中。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理论实践化”,它以承认理论对实践的超越这一命题为前提。“理论实践化”是指理论以超越实践的思维方式建构理论的“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或者是什么”的知识图式去反思实践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张力合理性在于理论不是盲目地指导实践,实践也不是盲从地附属于理论。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真正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内容应立足于对人的科学认识,真正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形式应立足于科学的逻辑过程,真正能被理论指导的实践,必须是以人的主观能动性凸显为特征的实践。教条主义的人不具有主观能动性凸显的基质。一味地将所有教育理论均冠之以“不实用”、“不真实”、“不简单”的标签就是教条主义的表现,因为依赖所以教条,同时也是对主观能动性的自我消解。
2.改造他者的合理性质疑
在此文意义上讲,他者指的是教育实践工作者。改造教育实践工作者对第一条道路的“偏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只能在边际上一点一点地改变。也就是说,需要第一条道路做出某种妥协,在“超验”与“经验”之间找到一个黄金分割点。而这样的黄金分割点“进”可拉近与实践工作者的距离,“退”可坚守自身的方法论硬核而不至于“唯实践马首是瞻”。
理论的设想需要践行过程中的操作性定义。而这样的操作性定义有助于一种新的教育基本理论研究范式的诞生。本文题目中的“建构中层理论”的设想就是新的教育基本理论研究范式的一种可能。中层理论焉何能够改造他者的合理性?怎样改造他者的合理性?改造之中有什么误区?以上问题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言明。
二、第二条道路的困境及其合法化策略
20世纪末21世纪初,第二条道路在中国大陆兴起。其兴起离不开几个学术重镇学科带头人的大力推崇。在十余年的历程中,第二条道路呈现“星星之火燎原之势”,大有“二分天下有其一”的趋势,近几年硕博论文的题材和方法就是佐证。但是,“燎原”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一,第一条道路思维定势的打破和第二条道路思维方式的承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条道路的参与者总是在自觉不自觉间质疑着第二条道路的合法性。其二,第二条道路的参与者有一个内部分化。有的研究成果确实是真正的“从下向上”看的研究途径的体现,曲解第二条道路的“方法论硬核”而“另辟蹊径”的研究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曲解”本身在第二条道路推行伊始自然不可避免,但由此造成的一种结果必须要受到应有的重视。其结果在于误导了教育实践工作者,以为第二条道路就是“讲故事”、“发牢骚”、“探视隐私”等等。从而也客观上导致了第二条道路的合法性困境。
(一)第二条道路的困境
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对受众来说是一种全新的阅读体验。这里的受众包括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新旧之间的契合存在一个化陌生为熟悉的过程。第二条道路的研究路径本身存在一个化熟悉为陌生的过程。在彼“陌生”和彼“熟悉”与此“陌生”和此“熟悉”四个范畴两两之间的不断流转中(见下表),总有一些排斥效应在发生。排斥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第二条道路的合法性危机。
教育理论工作者的熟悉感 教育实践工作者的熟悉感
教育理论工作者的陌生感
碰撞一
碰撞二
教育实践工作者的陌生感
碰撞三
碰撞四
上表中,教育理论工作者的熟悉感的对象是第一条道路(A)以及第一条道路与实践互动结构(B)两者。教育实践工作者的熟悉感的对象是实践经验(C)以及实践与第一条道路互动结构(D)两者。教育理论工作者的陌生感的对象是第二条道路(E)以及第二条道路与实践互动过程(F)两者。教育实践工作者的陌生感的对象是理论超验(G)以及实践与第二条道路互动过程(H)两者。
对于“碰撞一”而言,第二条道路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被同仁接受有一个过程。同时从事第二条道路的学者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有诸多的方法论责难要去回应,最为突出的就是质的研究成果的推广问题。也许A与E的碰撞相对不是很复杂,但B与F的碰撞就复杂得多了。第一条道路的成果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第二条道路的成果虽来源于实践,却更多地注重被实践工作者所解释。如果说第一条道路具有天然合法性的话,那么第二条道路则处在合法性危机之中。前者的研究理路是占主导的理路,后者要想继续和完善其研究理路的话,与前者的碰撞不能不说是一个“必经之路”。
对于“碰撞二”来讲,C与E的碰撞似乎不是很激烈,第二条道路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是由实践赋予的。第二条道路的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既是“局外人”,亦是“局内人”。其中“局内人”的身份认同使得C与E的碰撞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多的“隔膜”与“断裂”。D和F碰撞说到底是一种结构与过程的碰撞,结构注重静态的共时性特征,过程注重动态的历时性特征,一动一静,彰显迥异。同时结构与过程二者与实践的互动机制相差甚远,如果说前者是“抓大放小”的话,那么后者就是“以小见大”。
对于“碰撞三”来说,A与G的碰撞自古就有。现今二者的碰撞有一种“新瓶装旧酒”的意味。所谓新瓶,指的是A业已不处于一统江湖的地位了,教师对G的陌生感也随着师资素质的提升慢慢消退了。所谓旧酒,是指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一直以来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纠葛状态。B与H的碰撞似乎不是同一层面,但实践工作者头脑中对第二条道路的认识,诸如第二条道路就是“讲故事”、“新闻采访”以及“体验生活”种种观点的萌生均是B与H碰撞的结果。第二条道路要想造福于教育实践,就不能回避这种碰撞,正视这种“熟悉”与“陌生”的冲突才是正确看问题的态度。
对于“碰撞四”而讲,C与G的碰撞一直以来就是文史哲的经典话题,鉴于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经言明,此处不再赘述。D和H的碰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其中涉及到质的研究成果的推广、质的研究成果的生成以及质的研究成果的解释等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质的研究成果不求“推广”的言说使得基层实践工作者对其的存在充满质疑。在实践工作者的眼中,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就是“报告文学”、“新闻报道”和“日记摘载”。D与H碰撞中的排斥反应也是造成第二条道路合法性危机的一个原因。
(二)第二条道路的合法化策略
1.认识自身的合法性来源
第二条道路在教育学中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新史学在史学中的地位、常人方法论在社会学中的地位。新史学在史学界遭到了一些质疑。常人方法论在社会学界也遭到了一些质疑。正如有论者言明的那样:作为一种社会分析的角度,常人方法学不可能没有局限,比如缺乏对时间和历史的关注。而且,仅仅站在一个似乎“超然”的立场上,指责现有社会分析的缺陷,是远远不够的,在许多时候也无益于社会学的发展[2]。第二条道路在教育学界也受到相应的指摘。指摘是第二条道路合法性危机的一个重要诱因。但指摘仅仅是指摘,不能因为“可能湿了鞋子”而“不在河边走”,“在河边走”有诸多践行的理由。具体讲来,第二条道路的方法论依据的是社会理论中的常人方法学(俗民方法论)。常人方法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一,要概括常人方法学的“方法论”最适当的一句话就是胡塞尔的主张——“回到事情本身”[2]。“回到事情本身”是现代哲学的一个重要转向。如果说先前的哲学难免逃出“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尴尬的话,那么“回到事情本身”就是对上述尴尬的“拯救”或曰“圆场”。姑且不论“拯救”与“圆场”的结果如何,单就其过程本身就有合法性。其二,常人方法学意图纠正以往的社会理论厚“结构”轻“过程”的弊端。以往社会理论的“宏大叙事”表面上和大众离得很近,事实上却和大众离得很远。于是“俗民方法论者不问社会怎样才可能有秩序,而问怎样才可能有秩序感”[3]。这样的话,与“大叙事”相对立的“小叙事”也有其存在的必要。而这种“小叙事”也是一种崭新的逻辑。事物的存在是和其对立面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其三,社会理论中,结构与行动者的相互作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以往的社会理论可能比较关注相互作用的外在表现,而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却较少有人问津。常人方法论较为关注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常人方法论的命题可能将遵从几个预设:(1)社会秩序是由(赋予行动者以共同的现实感)技术的运用来维持的。(2)共同现实究竟为何对于维持社会秩序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对于一套共同技巧的接受[4]。在“维持”与“接受”的情境转换中,常人方法论完成了对内在机理的一种可能解释。其四,原先的社会理论较为关注结构与行动者互动的内容,而内容的载体——形式却受到了冷落。常人方法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其方法论假设中有意地加入了对形式的关注。因为,形式对内容也有较大的反作用。在此意义上,加芬凯尔最终得出结论说:“承认一个人所说话的意思,不只包括承认他所说话的方法,而且包括承认他是怎样说的。”[5]综上所述,常人方法论的哲学依据有其合法性,小叙事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关注内在机理的功能有其合法性,关注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也有其合法性。认清常人方法学的这几种合法性来源是第二条道路继续走下去的必要前提,也是回应第二条道路合法性危机的重要理由。
2.改造他者的合法性质疑
质疑从下向上看的研究路径合法性的主体大致有几类:其一,从事第一条道路的教育理论工作者。前文已经交代了一些质疑的理由,但尚有一条理由不得不提,即怀疑第二条研究路径的“一哄而上”会造成一种学术无政府主义。这样的质疑有其道理,美国新史学的发展历程给我们提供了借鉴意义。“……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就造成了历史研究专与通的失衡,以致美国大学生对19世纪90年代中期纽约下东区意大利移民的妇女地位的认识颇有见地,但却分辨不清西奥多·罗斯福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两个总统。表面上历史研究似乎是百花竞放,欣欣向荣,但实际上由于这些领域之间及其与整体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融会贯通,所以并无协调可言。整个说来,过去30年美国历史学由于缺乏中心课题或框架而陷入了“四分五裂”的局面。”[6]这种质疑的改造需要一种学术诊断,有价值地践行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似乎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在这个时候提学术无政府主义也就显得为时过早。其二,从事第二条道路的部分教育理论工作者。这部分人只是把第二条道路当作一种学术宿命而不是学术使命,缺乏一种学术自信。是“宿命”而不是“使命”使得这部分研究者沦为了“他者”。而要消弭这种“我—他”之间的分裂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认清第二条道路的研究目的。“常人方法学致力于揭示行动者相互交谈时所掩盖的未曾言说、无法提及的潜在社会现实。”[7]此种目的与第一条道路研究目的之异是第二条道路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认清第二条道路的研究策略。如果说第一条道路揭示的教育事实和教育事实揭示的其他教育事实存在一种相容性的话,那么,第二条道路揭示的两者就存在着一种不相容性。“索引性和客观表达之间的不匹配性,就是分别寓于生活世界和科学这两种意义领域的两种理性之间的不相容性。”[7]第二条道路试图解释“此种教育事实本身”(内)和“此种教育事实本身与彼种教育事实之间的关联”(外)张力之间的平衡。第二条道路的研究策略也即其存在的可能性。其三,教育实践工作者。他们对第二条道路合法性的质疑在于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是理论吗?而第二条道路的践行者的回应是此理论非彼理论,第二条道路关注“异质性”而非“代表性”的特殊案例,意图通过“对一个个特殊案例的理解而达到人的认知结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8]。这样的回应会使实践工作者满意吗?很可能不会。因此需要第二条道路做出一种妥协。
第二条道路的妥协,其主观动机在于得到实践工作者的认可,但在客观效果上极易失去其方法论的目的与策略,从而丧失其本来的面目。但这种妥协非做出不可,因为合法性危机是第二条道路研究路径发展的一大“瓶颈”。既然路不能改道,那只有寄希望于桥梁了。第三条道路就是这样的桥梁,但它决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是缩小理论与实践鸿沟的一个药方。故而第三条道路呼之欲出。
三、第三条道路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社会科学界,中层理论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无论是社会学还是史学,建构中层理论在某段时间内都是显性话语[9]。但在教育科学领域,中层理论无疑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中层理论既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体系,也不是简单明了的概念和假设。它介于这两者之间。以往的教育学理论,概念很多,但真正在教育实践界引起共鸣的很少,似乎观点很多,但定理不多,没有稳定的研究旨趣。究其原因,主要是教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很难在教育实践中得到验证。中层理论的建构设想就是基于上述的情况而做出的。社会学领域早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源泉:“中层理论由有限的几组假定所组成,通过逻辑推导可以从这些假定中产生能接受经验调查证实的具体假设。”[10]中层理论是可以验证的。同时这种验证也是有限度的。“中层倾向指明了研究中的未知数。这一理论没有自命通晓实际上未知的事物,而是公开承认建立知识体系还有待研究的问题,没有认定自己可以对当今一切紧迫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解决的办法,而承认只能解决现有知识可以澄清的问题。”[10]换言之,中层理论是反“乌托邦”的。
(一)第三条道路的必要性
第一条道路的思路讲求的是从上往下看,第二条道路的思路讲求的是从下往上看。第三条道路的必要性就在于中层理论能够提供一种从中间往两头看的思路。这样的思路既可为第一条道路的合理性困境提供出路,也可以为第二条道路的合法性困境提供出路。中层理论的建构对于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摆脱第一条道路只关注“星空”的指涉。现在的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似是而非的结论比比皆是,对“社会—教育—人”三者关系的断语层出不穷,唯独看不见闪烁着自己光芒的“星星”,也即看不到日常生活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其结论中只是与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并列的冷冰冰的符号表征。中层理论关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鲜活的生命体验,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第一条道路建构出来的教育人学不至于沦为教育符号学。二是可为第二条道路的发展空间提供余地。第二条道路只是关注“异质性”的特殊案例,对教育实践工作者的迁移能力实是要求过高。而教育实践工作者的迁移能力不高造成的一个可能的客观后果是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被“庸俗化”了,庸俗化为“奇闻异事大汇编”。可能在此意义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不仅仅需要“建筑工人”,也需要“建筑师”。中层理论就是这样的“建筑师”,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第二条道路在匆匆赶路时能够不忘却自己的出路。
事实上,著名学者唐德刚在《袁氏当国》中早就有高论:史学是历史记录和历史哲学的整合。有哲学而无历史记录实属天书,有史实无哲学是“官场现形记”。所谓现形记,不免流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价值立场游移不定。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何尝不是这样呢?第一条道路的研究成果厚超验薄经验极易被教育实践工作者诟病为“天书”,第二条道路的研究成果厚个体薄总体极易为教育实践工作者指涉为“教育现形记”,所谓“教育现形记”,不免流于教育现象本身而忽视教育现象的发生与互动机制。中层理论的建构既能理清教育实践的逻辑,为所谓的“天书”加上注释,也能巩固一种公允的立场,为所谓的“教育现形记”提供一种稳固的价值关怀。
(二)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
教育基本理论中的中层理论,在缓解第一条道路的合理性困境和第二条道路的合法性困境的过程中获得了自身的合理性依据。那么建构中层理论的第三条道路何以可能最终获得合法性呢?中层理论跨越了微观—宏观之区分,因此建构中层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必须在前两条道路的张力下明确自身的对象。教育社会学的一些命题,诸如教育失范、教育组织中的科层制人格、人的成长的参考群体理论均是中层理论建构出来的对象。如此说来,中层理论的建构并不陌生,只是本文意图将某种“自在”的建构变成一种“自觉”的建构。为什么偏偏是教育社会学的命题呢?教育学的基础学科有三: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笔者认为,教育基本理论的基础学科也有三:教育哲学、教育社会学和教育心理学。如果说第一条道路的建构依赖于从教育哲学特别是教育社会哲学的进展中获知灵感,第二条道路的建构依赖于从教育心理学尤其是教育社会心理学的进展中汲取营养的话,那么第三条道路的建构更多地脱胎于教育社会学的学科进展。既然教育社会学的“脐带”能够为教育基本理论的第三条道路提供发育的营养,那么笔者对中层理论的建构何以可能开出的药方就是教育基本理论的社会学转向。
教育基本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并不是孤立的,广义的社会学包括社会哲学和社会心理学。这样的话,中层理论的建构也可能需要打通“宏观”与“微观”的鸿沟。当然,中层理论本身有这样的潜力。潜力之一在于“中层理论可以提供所谓一般性理论或宏大理论所未能提供的说明,因为后两者与其说是说明,实际上不如说是一些概念图式”。“中层理论与这些宏大概念图式中的某些图式有所契合,因此可以将它们贯穿在一起。”[11]潜力之二在于中层理论建构出来的成果能够为实践所检验,而实践的反馈有助于修正某些假设和概念,这样的良性循环使得中层理论与实践中的“小叙事”贯穿在了一起。看来,第三条道路存在的可能性也已具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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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和说明会计最核心的概念和原理,财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受制于会计实务的发展水平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认识水平。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结构应包括会计假设、会计职能、会计目标、会计准则、会计要素、会计环境、会计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会计理论;会计假设;基本理论;理论结构;会计准则
Abstract: Accountant the elementary theory studies and explained that accountant the most core the concept and the principle,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elementary theory question's research is restrained Yu the accounting practice level of development and the accounting theory worker's level of understanding.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elementary theory's structure should include accountant contents and so on supposition, function of accounting, accountant go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ant essential factor, accountant environment, accountant procedure.
key word: Accounting theory; Accountant supposition; Elementary theory; Theory structure;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人力资源会计假设的初步研究
权益资本计价:会计选择下的信息属性与计量发展
法律推理是一个反映各类法律推理活动“总和”并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该类活动的“简称”,所以必然要舍弃一些同类活动中非共性的东西,而集中反映该类活动的共性或本质。惟其如此,才能用这个简称“把许多不同的、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把握住。” 我们按这个要求来分析一些法律推理的定义。
1、若干法律推理定义分析
定义1:“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39页。
定义2:“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16页
定义3:“法律推理是一个标记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集合符号。”它涉及情境识别、解释和事实评价,还包括法律(条文)查找、可适用规则的选择和辩论。“这个过程还包括对可能决定的不断评价以及制定活动。由于法律理由的形成和选择被运用于作出最佳决定的辩论过程中,因此,法律推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个法律推理过程还可以是非常综合性和拟定的。……例如,后者是立法起草过程的情况。” p.沃尔格伦(wahlgren): 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computer law series 11.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p.149.
定义4:“法律推理可以被分析为不是自然或社会过程的一个阶段,但作为过程本身,它是论证(argument或辩论)过程。一般而言,论证(辩论)所描述的是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的活动或过程。……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公开一种主张,提出预防性的忠告,申述理由、得出结论、适用法律是劝告的中心内容。而法官也从事着论证(辩论)活动。在寻找最好的规则或判决以及在以一种观点表达和保护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为自己所采取的立场进行论证(辩论)。” kent sinclair, “legal reasoning: 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 california law review, 59, pp.821-58. (1971)。
定义5:“法律推理可视为实践理性的一个分支,后者是人运用自己的理性决定在需要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怎样合理地行为。……应用规则是法律活动的核心,而对该过程的理性结构进行研究是解释作为实践理性一个分支的法律推理的特征的核心。”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定义6:“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可视为在法律论证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
定义7:“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 解兴权:《论法律推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1998年5月
定义1、2、3、4都指出法律推理的属概念是思维活动或过程,而定义6、7则把这个属概念确定为“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让我们分析一下定义6.在把握法律推理概念时,法律理由确实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理由既存在于规则中,又存在于原则中。这表明法律理由具有层次性,较低的理由应当服从于更高的目的。法律理由的强弱之分使不同的法律理由之间具有一种竞争关系,法官的推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不同的法律理由作出权衡,从而作出更具权威性的结论。但是,把法律推理仅仅说成是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似乎忽略了它还是一个制造法律理由的过程。实际上,法律推理通过将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起来得出一个必然的或可以接受的结论,也就是提出一种新的法律理由。就是说,法律理由虽然存在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中,也存在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中,然而,法官的推理决不只是发现这些理由,而是在将大小前提结合起来的过程中,运用理性思维的加工能力提出适合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法律理由。显然,如果不把法律推理理解为一种思维活动,是很难理解它对法律理由之创造性的。
定义7的问题与定义6相似。“证成”这个概念译自英语justify(证明是正当的或有理由的行为;证明合法),汉语里并无可与其确切对应的词,我们只能从其经常出现的语境中推测其具有“证明”和“论证”的含义。但它和我们一般所理解的“证明”还有一些区别。 “证成”在定义7中的意思主要还是“论证”或“证明”相关材料与判决具有同一性。所以定义7的这个“属概念”与定义6的“法律理由”一样也是假的。它们都不是属加种差定义,因而没有揭示法律推理的本质属性。与“推理”最邻近的属概念只有“思维”,不用这个属概念就无法反映推理之理性认识的共性或本质。定义6和定义7回避“思维”概念,也许是为了强调法律推理的实践性。如果真是这样,说明作者尚未理解思维内在地包含着目的性和现实性,没能看到法律推理在思维与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性。关于法律推理与证成的关系,p.沃尔格伦(wahlgren)认为,法律推理是从情境开始到作出决定(判决)的过程,这个完整的过程又包括证成阶段、法律查询和解释阶段、规则适用阶段、评价阶段和决定阶段。证成包括对相互冲突的事实和法律因素相关性的识别、判定,解决缠绕在其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因此,以运用法律理由和证成来定义法律推理,存在着定义过窄或以偏概全的缺陷。
定义1明确指出法律推理的结论是一个从前提中得出的“未知的判断”。其他的定义则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尽管定义2“得出某种法律结论”,定义3“作出最佳决定”,定义4“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定义7“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也可能包含着“新知识”的含义。然而,法律推理的定义应该明确地分享推理之知识创新的共性。
定义1对法律推理主体的规定比较宽泛,其他的定义无论明确提出与否,似乎都把法律推理的主体规定为特定的法律工作者。给法律推理下定义似乎还是外延宽一些好,把非职事的法律推理也包括进来,这样有利于全面把握法律推理的本质。例如,定义7的作者由于强调“负有推论责任的特定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主体”,而得出“只有他们作出的推理才是权威性的。因而也只有他们所作的推理才具有规范性意义上的价值。正是法律推理的权威性才赋予法官判决的最终性”云云,就夸大了由权威机关所赋予的权威性在法律推理本质特征中的地位。殊不言权威性不是法律推理的最本质的特征,而且就权威性本身而言,它也主要不是由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所赋予的,而是正当理由所带来的副产品。即使在司法推理中,我们也已经知道,比如在当事人主义审判结构中,律师作为法律推理主体的地位远比法官更加重要。
定义1、2、3、4、5、6都包括司法推理之外的其他法律推理活动,特别定义3明确提到了立法起草过程的情况,而定义7的外延过窄。法律推理和司法推理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如果把法律推理仅仅限定为“论证司法判决”,它只能是司法推理的定义。如前所述,诉讼法学意义上的司法推理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在主客体、内容、方法、范围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尽管我们可以从司法推理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推理的一般本质,但下定义必须注意一般概念和特殊概念的区别。否则,用研究司法推理来代替法律推理,然后又把司法推理的特征强加到法律推理头上,就有可能歪曲或遗漏各种法律推理的共同本质。
除了定义1,其他定义都没有使用“逻辑”这个词,并且对法律推理“前提”作了比较宽泛的规定,这为法律推理概念同时容纳逻辑和经验提供了条件,并且为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在法律推理中的融合奠定了基础。
定义3、4、6、7都强调了法律推理是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这确实是法律推理区别于神明裁判、专制擅断的一个突出特点。
定义3、4、6、7强调了法律推理的“辩论过程”、“论证过程”、“法律争辩……过程”、“证成过程”的性质,表明了法律推理不是主体沉思默想的思维活动,而是一种在公开场合进行的有竞争或辩论对手的公开性论证活动。
2、新的法律推理定义
上述法律推理定义都从一个或多个侧面揭示了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在充分吸收上述定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作者试提出如下定义:
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合乎逻辑地推导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该定义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理性特征。法律推理以推导和论证为基本特征,担负着知识创新(提出新的法律理由)的任务,因而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比概念和判断的形成更能体现主体自觉能动性的思维活动。在这个问题上,经验和实践推理说从法律推理包含着政策思考和价值选择以及不单纯是运用逻辑等情况出发,强调(与理性相对应的)经验、直觉在推理中的作用,这种理解在克服法律形式主义偏向上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它怀疑法律推理遵循理性思维的一般规律,将推理活动与感性经验、知性直觉或行动的东西相混淆,不仅会把它降低为一种非理性活动(强调法官的偏好),还可能陷入法律推理本质不可知的泥潭。德沃金说:“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这表明“法理学是判决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法律推理作为一种论证性思维活动,不仅为各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中实际的法律论证提供了法理学的抽象基础即一般理性思维方法,而且,还为审判提供了目的性标准,使诉讼成为一种理性的(而不是专断的、情感的)、辩论的(而不是默想的)思维活动。至于作为司法推理直接成果的判决结论,则可以将其视为建立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基础上的理性产品。无论是运用直接理由还是最终理由,法律推理的结论都要创造出新的法律理由。其中,运用直接理由的司法推理创造出适合于个案的特殊法律理由,运用最终理由的司法推理则创造出新的法律原则或包含新的法律原则的判例。从评价的角度看,不同的法律理由依正当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程度而具有不同的份量。当出现若干法律理由时,需要根据它们的份量作出取舍。在量变的关节点上,则产生了正当与非正当理由、权威与非权威理由、有效和无效理由之本质区别。
第二,实践品格。法律推理的实践品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思维活动体现了理性和经验 在法律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包含着直接的目的性和现实性,担负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任务,并具有组织制度活动的特点 ;二是其结论所包含的新法律理由是一种体现了客观尺度和内在尺度相统一的“实践观念” .法律推理不同于形而上的哲学“沉思”,而是一种介于“道”、“器”之间的决策性思维活动。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形式主义由于把法律推理概念化、抽象化,从而将规则和原则、确定性和非确定性、逻辑和经验、真理和价值统统对立起来,陷入了绝对化的困境。只有引入实践观念,才能对上述矛盾范畴作出辩证的解释,并揭示出正当理由向法律理由和判决结论从抽象到具体的过渡轨迹,使由此而产生的种种争论在思维和实践相统一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第三,主体尺度。从静态和抽象的意义上说,法律推理主体是一个复杂系统,法官、律师、法学家乃至普通公民都是这个系统中的可能的主体。从动态和具体角度考察,可能的主体能否成为现实的主体,不在于其从事什么职业(法律的或非法律的),而要看他是否从事着法律活动。无论何人,只要他在根据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思考、推导或论证新的法律理由(法律结论只是法律理由的表现形式),就自然成为法律推理的主体(如陪审团成员)。即使被告,他在为自己辩护时也是以主体身份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即使法官,如果他在帮自己的儿子作数学演算,也不能说他是现实的法律推理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把法律推理的主体限定为法官,既不符合律师和普通公民参与法律推理活动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在比较中研究不同主体推理活动的共性和个性。如果考虑到权威性还有法律理由的来源,那么,只要被告的辩护提供了比检察官、法官更充分的法律理由,他的推理就比法官更具有权威性(法律推理的权威性主要是指运用法律理由的充分性。这种权威性是律师、法官以及一切法律推理的主体都在追求的东西。)。当然,我们在强调法律推理主体多样性的同时,也承认律师、法官等职业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律推理活动具有典型性,他们是法律推理主体中的“主体”(主体系统主要组成部分意义上的主体)。
第四,内在逻辑。所谓内在逻辑有两个意思:首先,法律推理不等于形式推理,但又不能违背形式逻辑,否则其结论的真理性和推理的有效性就会遭到怀疑。在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家和一部分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狭义的逻辑推理说:前者把法律推理看作单纯的逻辑推演过程;后者则主张“一个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先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 这两种把法律推理视为逻辑学在法律领域简单应用的观点,造成了简单化、公式化的倾向。与此相反,法律实用主义时常流露出来的完全否认存在着法律推理逻辑的观点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法律推理不等于形式逻辑推理,并不意味着它缺乏逻辑性。这种逻辑性是一个系统,各种法律推理方法都可视为广义的逻辑方法,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类比逻辑、概率逻辑、模糊逻辑、辩证逻辑乃至实践理性的经验逻辑等等。沈宗灵教授指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大大地改变了关于逻辑的传统观念。在他看来,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是指价值判断。这也就是说,逻辑学已不仅是指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不仅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 因此,只有把法律推理的逻辑理解为广义的“法律逻辑系统”,认真探索各种非形式逻辑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才能全面揭示法律推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问题上,对某些法学家谈论的所谓“非逻辑推理”,只能作“非形式逻辑推理”来理解。其次,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是指其运行过程具有在自身矛盾推动下自我发展的内在规律。丹尼斯?劳埃德指出,法官所作的选择,“就其从特定前提中用归纳方法推知的意义上来讲,它是不合逻辑的,但它自身具有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是建立在理性考虑基础上的” .从“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的意义上说,法律推理也不例外。
第五,创新与保守统一。“由推理得到的知识是间接的、推出的知识”,所以,任何推理都是生产新知识的过程。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三段论的证明是从普遍到特殊的发现新知识的过程,归纳则是“从特殊到普遍,从知晓到不知晓”的发现新知识过程。 法律推理旨在发现新的法律理由并得出新的法律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创新是法律推理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就每个问题案件提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而言,每个判决都是创造性的。” 法律推理的创新性与保守性是一对矛盾。我们所说的创新指的是法律推理结论的知识创新 ,而不是笼统地指其具有创造新法律的功能。就适用法律的司法推理而言,它还有保守性的一面。在西方法学界,围绕法官是否创造法律的问题,始终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仅仅发现或寻找法律,而决不创造法律;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始终在创造法律;第三种观点介于上述两种之间。事实上,法官的责任只是适用而不是创造法律,法官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立法与司法的界限就会消失,法治的原则就会遭到破坏。但是,法律推理的保守性不是绝对的,在社会转型时期或处理疑难案件时(主要是指法律上疑难,如没有制定法相应规定、也无判例法相应判例时),法院就需要通过法律推理,根据原则或政策来加以解释。凯尔森说:“一般规范因司法判决的个别化,始终是对那些尚未由一般规范所决定而且也不能完全由它所决定的因素的决定。所以,在判决内容永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这一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 法律秩序授权法院对案件自行裁量,这种授权源自法律秩序有空隙(gap)的虚构。间隙虚构的目的在于:“立法者,即由宪法授权创造一般法律规范的机关,认识到他所制定的一般规范在某些场合下可能导致不公正的或不公平的结果,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况。他因此就授权适用法律机关在适用立法者所创造的一般规范会有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时,就不适用立法者所创造的一般规范而创造一个新规范。” 法律推理的创造性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保守性则保证了这种发展始终不离开法律的轨道。“审判为每个人提供了一条以自己的创造力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变革的道路。”
(五)法律推理的功能分析
按照哈里斯的观点,法律推理的功能或作用是多元的,它依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推理主体而显出多重性。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司法推理、律师的法律推理与法官的法律推理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
1、证成功能
“证成”这个概念译自英文有动词和名词之分,译自动词justify,具有证明是正当的或有理由的行为,证明合法等意;译自名词justification,具有正当理由的意思。因此,证成表现在“法律推理的首要作用在于为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439页。)法治是法的统治,是对人治的否定。以人治为原则的司法审判不需要法律推理,即不需要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对人为的擅断和刑讯逼供而言,法律推理是多余的、累赘的东西。而对以法治为原则的司法审判来说,法律推理是必须加以运用的手段,在法律前提和结论之间没有任何确证关系则表现了理性的不确定。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是区别法治和人治的标志之一。
法律推理通过对正当理由的探索,“有助于巩固社会组织制度所需的智力内部结构,在此制度内争论表现为论证和反论证,而不是使用暴力的威胁。” 通过法律推理,对判决结果给予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是法治型法律制度的一种强制性的要求。法治社会的审判合法性或正义判决的要求,使审判人员在将法律条文、事实材料和判决结论三者结合起来的过程中,负有为判决结论提供理由(法律理由或正当理由)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司法人员如果逃避这种法律推理的义务,就会导致草菅人权和司法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推理就是“说理”,法治发展史就是用法律推理代替刑讯逼供和擅断的历史。
佩雷尔曼认为,说服性而不是提供正当理由才是法律推理的全部功能。但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张法律推理的目的是提供正当理由。哈里斯认为,提供正当理由是法律推理的首要功能,预测性和说服性是派生的或次要的功能。 麦考密克则认为,说服与为审判提供正当理由并不矛盾,起码从表面上看是如此。当然,法官和陪审团在聆听别人的说服时会产生某种偏见,比如说服者漂亮的相貌或阶级背景可能会对裁判者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裁判者一般总是将各种表面现象和判决的理由综合起来判断的,这可以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判决的确定性。例如,不会接受mctavish夫人将自己长着一只令人销魂的鼻子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离婚法律制度中,这不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好的理由。从另一方面说,律师要想为委托人赢得官司,他们最好是能够提出与法律制度一致的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律师要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接受(或拒绝)关于被告违法犯罪的指控,什么才最具有说服性呢,无疑是正当理由。这涉及到法定证据问题。因此,说服性的根据是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之所以成为正当理由,在于它所提供的理由符合人的理性,而理性的作用正在于能够说服人。
2、解决争端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纠纷所以能够持续在于各方都认为有坚持自己主张的理由,特别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可能都认为真理和正义在自己一边。人们解决纠纷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在古代社会,通过决斗、祈求神谕、投硬币或请德高望重的智者来裁断。在法律社会,法院是一个供人们讲理的场所或中立机关。依照法律解决纠纷,具有和平、理性与公正的特点。在法庭上,争诉双方你讲你的理,我讲我的理,究竟谁有理,要由作为第三者的法官(或陪审团)来裁决。但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裁决不是任意的、怀有偏见的,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同时也已经证据法),他必须依据法律,如果法律规定得不清楚,他就要探求法律之所以如此制定而依据的目的性标准(例如,豁免权规则)。因此,伯顿认为,“法律推理的首要特征是,它被用于预知或解决高级社会的大量纠纷的过程。” “法律和法律推理能使法官得到终局性的、和平的和可证明为正当的纠纷解决结果。”
司法推理不同于其他“讲理”活动的方面,贝勒斯(《法律的原则》)曾以审判与调解、谈判和仲裁在解决争端方面的不同作用作过如下说明:⑴有一个特定的争执。⑵有特定的当事人,争执不是发生于大范围的、不确定的群体之间,如环境保护主义者与工业界之间。⑶有国家任命的第三方。谈判没有第三方。仲裁虽有第三方,但一般是由当事人私人选择的。⑷审理,提出与争执有关的情况。⑸由第三方以判决的方式“解决”争执。调解中虽然也有第三方参加,但第三方并没有作出判决,而是和谈判一样由当事人达成和解。⑹这一判决以审理时提出的情况为根据,以实体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绳。仲裁一般是依据由当事人的私人协议所创立的私人规则,而不是依赖于公共规则而进行的。
法律推理通过解决争执、审判违法犯罪等措施,发挥着对社会资源按正义、利益和人权的要求进行重新分配的作用。庞德指出:“法律推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运用这种工具,人们可以在日常的执法实践中调和法律的稳定需要和法律的变化需要。也就是说,通过运用这工具,人们可以使旧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满足新的需要,可以在将外部破坏和对既存法律的歪曲限制到最低限度的情形下,使之适应变化的情况。”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3、预测功能
任何推理都是发现新知识的方法,因而都具有预测功能。推理之所以能够发现新知识,是因为它通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理性思维可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对事物的未来状态作出预测。p.沃尔格伦(wahlgren),说:“法律决定是法律推理过程的结果,……法律决定和法律推理过程之间由于前者可以或多或少地出现预测性结果而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对决定的挑战和诱导可以某种方式改变原来可能的决定。”预测功能可从被动和主动两方面来理解,其一,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其二,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