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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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路径;管理框架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increasingly close trad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urrounding areas,personal use of cross-border RMB has developed fast in recent year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RMB,it’s necessary to open personal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And the technical conditions have already been mature.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status quo of personal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and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opening it according t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and realistic conditions. It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path,policy design as well a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aim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promotion of personal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and its effective management.
Key Words:personal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path,management framework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3-0030-04
一、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实践及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周边地区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近年来个人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得到了较快发展,除日渐扩大的边贸地区人民币现钞的流通使用外,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是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使用的主要地区。根据当前的政策框架,一是允许内地银行接受经港澳地区清算行办理的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的对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即同名汇款)。每人每天汇款最高限额为香港地区8万元,澳门地区5万元,非同名汇款或超过限额的不予办理并退回。二是内地银行可以为我国香港或澳门地区汇款人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和结算账户。其中储蓄账户只可以办理现金存取和转为定期存款;结算账户既可办理现金存取,也可以办理转账支付,但对于来自本人的汇款不能直接入账。三是内地银行可以向我国港澳地区汇款人解付人民币现钞和办理未提用人民币汇回,并允许他人,对一次性提取现钞超过5万元的,应办理登记。四是内地银行在为我国港澳地区汇款人办理账户开户、现钞解付、未提用人民币汇回时,应审核汇款人身份证、银行存款等证明;涉及的,须提供人身份证、授权书等合法有效证件。
当前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域狭窄,仅限于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二是业务种类单一,仅限于经常项下的部分服务项目交易。三是资金流向宽进严出,涉及的境内个人主体单一。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可开办人民币跨境汇出入业务,只允许我国港澳非居民自然人人民币资金的汇入,汇出上也仅限于汇款人汇入资金未提用的余额部分。四是管理较为严格,实施限额、账户分立管理,收款人必须为汇款人本人,不能办理交叉汇划等。可见,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二、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客观要求及现实条件
(一)个人具有发展涉外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及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加快,个人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以莱芜市为例,2008—2012年,个人外汇收支占经常项目(货物贸易除外)收支的比重分别为16.24%、14.54%、21.08%、29.62%、31.73%,呈现逐步递增趋势。一方面,作为社会的主体单元之一,个人主体同样具有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操作成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我国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资本市场低迷的现实条件下,近年来个人通过境外实现投资理财的愿望不断上升。
(二)人民币走出去需要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驱动
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社会主体的多维驱动。目前企业主体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框架已基本确立,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还未明确开展,影响了人民币的第三方流转使用。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助于进一步打通境内外人民币的进出渠道,为境内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提供更多的选择,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的供应,将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做大,从基础上扩大人民币的影响力。目前,境外人民币供应依然有限,即使主要离岸市场中国香港的存量也远远不够人民币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经验,主要离岸市场的人民币存款至少应达到近3万亿规模,人民币资产才能具有相对充裕的流动性。截至2012年11月末,香港的人民币存款总额为5710亿元,距离离岸市场发展的基本经验值还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也可有效避免主要依靠企业贸易结算向外输出人民币而形成的“特里芬困境”。
(三)当前已具备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市场和技术条件
个人业务放行的最大担忧在于省却兑换环节的跨境资金难以掌控,从而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事实上,人民币资金并不具备大进大出的基础。从流入看,目前人民币境外几千亿的资金保有量与我国的GDP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理论上不会存在全部资金一次流入的可能;同时目前股市低迷,境内又缺乏针对个人人民币的远期产品,不具备人民币大幅流入进行投机的市场环境。即使针对利差进行套利,也应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市场行为,其实早前港澳地区居民纷纷将人民币存入深圳等地获取利差已成常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与推进,这种套利机会将逐步减少。从流出看,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我国经常、资本项目顺差回落,人民币升值预期减弱且双向波幅增大,基于升值因素的人民币境外需求程度降低,加之境外针对个人的人民币产品不多,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大量流出并不具备动因。此外,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的实践以及日臻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机构建设等都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可能。
三、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途径选择
个人人民币业务按交易主体,可分为境内与境外个人人民币业务;按交易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人民币业务;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个人人民币业务;按资金流向,可分为汇入和汇出个人人民币业务。考虑到人民币的本币属性、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防范风险的需要,开放个人人民币业务宜遵循以下原则和路径:
(一)按照先实后虚、先易后难的顺序
以莱芜市为例,据统计,2012年个人购汇中自费出境学习、境外旅游占比分别为74.66%、15.14%;个人结汇中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占比分别为54.53%、38.82%。个人结售汇中97%左右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收益与经常转移和服务贸易项下,这既与现实需求有关,同时也与资本项目受限的现行外汇政策有关。作为本币使用,未来个人人民币业务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会逐步加大开放力度。考虑到实际需求及风险防控难易程度,应先行放开经常项目个人人民币业务,然后渐次放开个人人民币资本项下交易。首先,经常项下应先放行具有贸易背景的个人涉外经营及需求强烈的佣金、调研、培训、旅游、探亲、留学、法律技术咨询、赡家款、劳务报酬等服务和收益交易项目。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放开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对较难掌控的侨汇、捐赠、遗产继承等转移项目。其次,资本项下可先行放开基于实体投资需求的境内外直接投资以及相关项目衍生的利润汇出入和再投资,允许个人通过新设、购买、参股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实体企业或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以及放开个人合法财产、投资捐赠、博彩中奖收入转移等项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健全及宏观调控的要求,渐次开放证券、股市、房地产以及衍生品市场,至于个人贷款尤其是短期借贷,暂不设时间要求。
(二)遵循主体对等、双向流动的原则
目前政策明确的个人跨境人民币使用涉及的个人主体主要是境外非居民自然人,在资金流向操作上侧重于非居民本人的汇划业务,汇出上也仅限于汇款人汇入资金未提用的余额部分,显示出个人跨境人民币流动宽进严出的特点,这显然不符合当前扩大人民币跨境投资使用及推动人民币走出去的要求。为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良性循环,以协调境内外人民币市场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实现空间上的立体多维发展。在流向上,无论流出和流入均要开放。只放开流入或放开流出,容易导致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产生跛足弊端。从实际需求看,只要放开了流出或流入,就必然产生对应流动的需求。从反向上对应开放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否则人民币使用的影响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尤其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低迷的形势下,实行双向开放有利于吸引人民币资金回流以提振市场信心。在个人主体上,不仅允许身处境外的非居民开展人民币汇划结算,也要放行境内居民以及身处境内的非居民开展人民币结算,还应允许非本人的人民币交叉汇划结算。
(三)坚持有放有控、超前一步的观念
对待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管理经验相对成熟的个人经常项下交易的人民币结算可基本上实行一次性放开,在地域的选择上亦可实现全口径准入。对外将先前限定在我国港澳地区居民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全部的境外人士,以深化人民币境外第三方的流通使用,对内则一次性覆盖全国范围。尽管可能会存在“资本项目经常化”②的问题,但可在政策层面通过提高其操作成本的方法来抑制投机。至于风险程度相对较高、资金真实性难辨的个人资本交易仍需审慎对待:从境外地域上可遵从“我国港澳地区—非国际储备货币国—国际储备货币国”的顺序;从境内地域上可按照“先个别试点、再扩容”的方法;从交易项目上提倡“直接投资、收益及个人资产转移—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个人借贷”的思路。基于人民币本币性及整体规模小的特点,在同等条件下个人跨境人民币资本交易可较外币先行一步,应渐次允许个人人民币资金双向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计价股票、债市,允许对外投资不动产,只要基于合理的规模控制、对方能直接接受人民币且汇出方能提供有效的投资证明即可。这样既可有效避开储备货币频繁量大的“冲击波”,又可促进人民币的广泛使用,同时也可为相应外币交易开放积累经验。随着个人人民币资本交易的日渐扩展、成熟与完善,我国个人资本账户可兑换自然水道渠成。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管理框架
(一)基本框架
按照尺度适度宽松、便利交易支付、均衡防控风险、注重事后管理的总体思路,全面梳理完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体系,构建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总量控制的模式,按交易主体、交易项目等分类建立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合理性评估体系,完善真实性审核手段,增强个人交易非现场监测能力,加强对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动向及影响研判,适时做出政策调整,不断拓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视野和政策管理效果,确保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核心环节
一是主体监管。按照个人实名登记原则,建立个人跨境人民币交易记录,将个人动态信息纳入监管部门视野。二是分类管理。科学划分分类层次,对不同交易主体及交易种类实施区别对待、差别管理。三是总量管控。目前个人跨境人民币交易的风险在于资金可能曲线出境,即以人民币境外购汇形式流出。按经常项目交易还是资本项目交易分别设置一定的总量指标,指标以下只进行身份确认,指标以上进行相应真实性审核。四是参数监测。依据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要求,结合总量监管指标,建立交易主体、交易项目、交易频率评估参数体系。五是账户管理。提倡以账户结算并允许经常项下储蓄账户与结算账户整合,资本交易暂实行专户管理。必要时协调实施个人本外币账户联动管理,对有机构背景的主要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实施共同监测管理,防范机构资金以个人名义自由出入。
(三)政策准备及管理模式
首先,建立完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法规体系。一是对现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按照目前经济形势,结合我国人民币跨境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法规,对业务种类(包含现钞使用)、操作流程等作出规定。二是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进行规范。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三是管理政策要注重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便利性和平衡性。对于境内外不同个人间人民币跨境交叉汇款、境内个人间人民币资金流转需放松管制,允许个人业务且简化审核要求,额度内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在资金跨境双向流动尺度掌握上力求松紧相当,以维护个人跨境人民币收支平衡。
其次,建立以主体分类管理为特征的监管模式。将分类监管的理念贯穿于个人贸易、非贸易、资本项目全体。根据交易主体交易动态记录,以及非现场核查可疑信息,将个人主体交易分成“正常、关注、风险”三类,从而对其实施区别对待、差别管理。对“正常”个人简化审批手续,给予更优惠的便利。对于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有问题的交易主体,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对于这类交易,应加大审核力度。经确认存在违反个人跨境人民币交易规定行为的主体,将其列入“风险”名单,银行停止办理相关主体涉外交易,同时对“风险”名单设置一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才能实施解禁。
第三, 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业务管理方法。一是比照机构管理规定,开放个人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有关规定,对个人货物贸易资金收付,由银行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允许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二是限额管理框架下,有序发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投融资试点。基于一定额度内鼓励个人开展境内外直接投资。目前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已允许个人直接投资,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还未放行。三是对于境内非居民与境内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收付,视同跨境交易进行申报等统计。四是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个人跨境人民币收支形势及宏观调控要求,动态调整监测参数。在资金大量流入时,可适当收紧收入类参数;在资金大量流出时,可适当放宽收入类参数。
第四,借助技术手段,增强个人业务非现场监测能力。一是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全口径采集整合,优化统计分析模块、预警监测模块、组合监测模块,增强非现场监管系统与国际收支系统、账户系统数据的关联度。二是结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跟踪、监控可疑资金线索。建立可疑人民币资金不同部门协查制度和本外币联合监测机制,及时掌控资金运行过程、交易性质,提高监管效能发挥。三是加强国际间合作,及时掌握境外人民币流量和存量的市场分布,将个项下人民币资金流动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畴。四是加大对违规、欺诈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引导个人主体树立人民币使用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
注:
①为便利两地居民互访和旅游等消费,建立人民币有序回流渠道,人民银行分别于2003年、2004年开始为香港、澳门地区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并分别于2005年、2009年扩大了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
②是指用于资本交易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个人经常项下流出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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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广州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20
1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外贸的转型升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发展。2014年我国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达4492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跨境电商进易额1290亿元,同比增长60%,跨境电商出易额3202亿元,同比增长40%。自2013年9月广州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城市以来,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市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5亿元扶持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发展,其中安排专项资金3320万元用于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3.1亿元,2015年1-10月,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65.4亿元(含直购进口),同比增长9.2倍,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全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777家,其中电商企业630家、物流企业112家、支付企业35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或在建跨境电商园区(不含电子商务园区)11个,已有超500家企业进驻。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除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外,还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红利。以下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做出解读和浅析。
2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浅析
2.1政府宏观规划政策
2014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在南沙港区(龙穴)规划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2015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功能优化方案,东部片区的广州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要加快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广州保税区积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集中区”,加快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位于南部片区的广州南沙港保税港区要发挥海港优势,以港口和口岸服务为建设重点,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5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将互联网+跨境贸易列为重点任务,指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2016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指出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主要措施有: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类建设海港型和空港型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园区;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健全进出口商品供应链管理;大力推进监管体系、通关流程、检验检疫流程、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等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政府的这些宏观规划政策,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启动、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和规划,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广州市2014年重点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开展B2C一般贸易出口、B2C保税进出口、B2B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分两批认定46家试点企业,包括平台企业、物流及综合服务企业、支付企业和仓储企业,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广州市共有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5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总面积18.84平方公里,是国内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最丰富、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保税港区成为广州跨境电商产业的主要集聚区,跨境电商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叠加,极大发挥和丰富了广州保税物流体系的政策优势和内涵。目前广州已经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保税进口、直邮进口三类业务,流程已基本成熟,保税出口业务也进行了试点。
2.2质检政策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其进出口商品的备案相关事宜,《规范》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的备案信息。《规范》提出了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管理模式。即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及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商产品的,无需再次备案。此外,还对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种类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签订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这项《规范》的出台,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产品生产,上架到销售环节都有了明确的质量管理依据,解决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品质问题时无法追溯的制度缺陷。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效率,避免了重复备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能够约束企业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3通关政策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政策的一系列改革。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12号公告,第12号公告是海关总署的最早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告,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这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列入海关监管,开始了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方式的阳光化路程。此后,海关总署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并于2014年7月1日率先在东莞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了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和平台的高效对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便利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201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第56号公告的重点内容是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提交《货物清单》,个人提交《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报关前要先在海关注册登记,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进行海关备案,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系统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清单和明细单等数据。第5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产品的进出境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方法,也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第57号公告是对12号公告的补充,“9610”监管方式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1210”则正好补充了这一点,57号公告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监管方式更加完善,扩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
2016年4月7日,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进行监管,提出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及出口商品通关中的具体申报要求,通关单据,税收征管方式,物流监控方法及退货管理,这些管理的实现均依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来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该项公告的实施,也同时宣告了2014年第56号公告的废止,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完成了从“清单核放”到通关服务平台监管方式的转变,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监管方式上的创新,极大提高了监管的范围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6年6月广州海关2016年6号关于全面启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信息化系统”的通告,要求在广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含网购保税和直购进口)的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统一版系统切换工作。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一系列监管代码的增列,从制度上保证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更强调时效性,海关通关服务平台的建设、启用和实施也使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更具效率。
2.4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做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征税商品适用于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4月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十一部门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紧接着十三部门又在同月联合了2016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前后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布,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取得迅速的发展,与国家、地方等各级部门的政策部署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合理的区域规划布局,持续的资金投入,高效的平台建设,省市的政策联动是促进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其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可以在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下参照广州的政策经验进行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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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改善策略
跨境电子商务即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的贸易双方,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使用快递或者邮件通关,形成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这种方式具有次数较多、数额相对较小、流通速度很快的特征。为了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诸多的外贸企业都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日程。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当前发展情况
(一)总体趋势良好
1、受到政府大力支持
当前,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极为重视,为其发展制定了相关政策。例如国务院批准建设的杭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此外,上海、天津及福建自贸区也先后成立,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1]。国务院于2015年5月接连两项意见,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
2、交易情况向好
调查显示,在2015年的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总额为2万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比例高达42.8%,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比值为17.3%。在双十一期间,仅仅是阿里巴巴集团就创下了912.17亿的交易总量,涵盖来自欧洲、美国及日本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的500多个品牌,消费者群体更是来自200多个国家与地区。通过分析各个方面的数据,跨境电子商务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愈益突出。
3、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竞相发展
在2015年,许多家具有国际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纷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除去较早出现的AMAZON,ALIEXPRESS等,一些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站,例如WISH;区域性的平台,比如LAZADA、TESCO等接连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一方面,我国传统制造业在国际贸易压力之下,正在探索新的销售方式,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最佳选择[2]。另一方面,网上支付方式内容极为丰富,例如各大银行都开展了网上便捷支付业务,为消费者进行购物支付提供了便捷,有效地促进了跨境贸易的发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性人才
跨境交易会涉及到文化及语言等方面的差异,与国内交易存在很大的差别。由于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的文化背景不尽相同,电商企业需要具有专门的语言及文化素养的人才,开展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除此之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必须考虑到各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货币的汇率浮动等。然而,对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来说,专业人才极为缺乏,并且培养具有综合素养的人才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许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没能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妨碍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支付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就是电子支付,支付是交易完成的前提。然而,当前的电子支付途径隐藏着许多风险,这也加剧了跨境交易的风险系数。主要原因在于受支付系统漏洞的影响,出现了数据丢失或者支付失败现象。其次是因为消费者信息泄露或者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3]。由于跨境贸易引发信息泄露,进而导致消费者账户存款被盗的事件频频发生,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遭到怀疑。
(三)跨境物流发展较为迟缓
物流运输对跨境电子交易极为重要,因而物流行业的发展情况也关联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总体水平。在国内,物流行业受惠于电子商务的兴盛,韵达、顺丰、三通(即联通、中通、申通)等物流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然而,跨境物流的发展仍然难以满足贸易的实际需要。对于跨境物流来说,邮政小包是常用的方式,配送速度相对较慢,货品堆积问题比较严重,售后服务也难以保障,如果超出一定数量就必须报关进行缴税或者取消运输,此外,利用空运运输,也极大地增加了成本。如果关卡较多,距离过远,非常容易出现物件丢失,降低了消费者对物流企业的信任程度,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管理亟待加强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一些概念还没有明确,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也没能够规范。在开展对外贸易时,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实现科学管理,技术层面也相对落后[4]。与此同时,缺乏有效的后台管理,服务质量没有保障,进而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一)推动国内贸易的发展
第一,完善政府监管及通关体系。尽管海关已经在某些城市开展试点,然而监管及通关仍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当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的通关及商检方案,构建政府及行业、普适及专项有机结合的监管系统。
第二,改进国际合作及争端解决机制。强化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构建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掌握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及谈判的主导权。
第三,支持本国品牌的发展。吸引更多品牌加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提高中国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学习国际领先的服务企业,帮助中小型企业树立品牌形象,通过提高质量,更好地维护和推广品牌。
(二)注重人才培养
第一,从跨境电子贸易企业内部搜寻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缩短人才熟悉业务的时间。第二,对企业内部人才开展专业化培训,进而提升其综合素质。第三,推动跨境电子贸易企业与高校的强强联合,为人才素质提供保证。
(三)推动跨境物流行业的发展
第一,整合跨境物流行业,将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有机结合,提升跨境运输的便捷程度。第二,保证跨境运输的服务水平,避免出现商品丢失现象。第三,发挥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者的作用,提供具有综合性的供应链条解决措施[5]。
(四)完善管理体系
跨境电子贸易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水平等,进而为发展跨境贸易奠定坚实基础。做好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避免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大力开展运营平台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升交易速度、保证交易安全。
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企业应该抓住机遇,推动我国对我贸易的发展。在政府和企业的协同努力之下,为跨境电子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 张滨,刘小军,陶章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现状及运作模式[J].中国流通经济,2015(1):51-56.
[2] 酒景丽.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管理工程师,2016,21(1):8-10.
[3] 哪.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平台模式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15(8):70-74.
[关键词]跨境电商;产业链;外贸;人才培养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40
1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支付、物流、服务、认证、通关等环节的打通和不断完善,使得商品和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催生了跨境电商的兴起与发展。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31万亿元,增长率为313%,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19%。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预计到2017年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0%左右。
2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占比近九成,而跨境电商进口还处于萌芽阶段,预计2016年占比将达到15%。本文中谈到的跨境电商,主要指跨境电商出口。
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跨国支付、安全、国际物流、海关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而当前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当属人才问题,主要表现为:①缺乏既懂商务、外贸知识又擅长英语的综合性复合人才;②高校理论学习与企业实践环节脱节;③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整体人才缺口较大。
因此,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培养实践性的跨境电商复合人才,是打破跨境电商发展瓶颈的首要举措。
3跨境电商产业链及人才需求
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的基本过程为:生产或制造企业在跨境电商企业的平台上产品或服务信息,用户(企业或个人)浏览并选购、下单,完成支付,跨境电商企业将产品交付物流企业进行投递,经过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通关商检后,到达用户手中。也有跨境电商企业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让其代办产品、物流、进出口等业务。由此可以看出,跨境电商产业链上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产商、制造商。生产与制造各类适销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包括B2B与B2C两种模式,我国外销的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农产品、通信产品、钢铁、陶瓷、服装、汽车零部件、高新技术产品、医药用品等。
(2)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式和自营式两种,平台式的代表企业有环球资源、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亚马逊、洋码头等,自营式的代表企业有黎明重工科技、进口中国等。
(3)支付企业。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信用卡、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以及线下结算等,跨境电商B2B主要采取线下结算,跨境电商B2C主要采取线上支付。
(4)物流商。物流是跨境电子商务中最核心的环节。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物流模式主要有邮政业务(占据出口业务的70%)、国际快递业务、海外仓业务。
(5)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主要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品牌运营、IT、营销、物流整合、金融、人才输送等服务。
从以上产业链构成主体可看出,跨境电商对人才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需求。跨境电商产业链中涉及的岗位主要包括客服专员、网站平台搭建专员、网站运营与推广专员、品类销售管理专员、网上营销专员、项目管理、市场策划、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
(2)专业需求。跨境电商人才的专业需求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外语(及其他小语种),除此之外,对工商管理、营销、计算机技术人才也有一定需求。
(3)专业技能。跨境电商企业对人才的专业技能需求主要包括国际物流管理、跨境支付、跨国商务管理、网站建设、SEO、网络营销、店铺运营、信息技术应用(包括网络及数据库管理)等,而同时兼具技术、贸易专业知识、经济常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最受企业欢迎的。
4基于产业链的外贸电商人才培养路径
从市场反馈来看,当前跨境电商人才需求与供给严重不平衡,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对人才的需求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高校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专业毕业生却面临就业难的现实,这种现象正说明当前高校的培养模式不符合市场需求,改革外贸电商人才培养模式,更新人才培养方案,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41人才培养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的参与主体包括学生、高校、第三方服务商、跨境电商企业,高校为学生搭建学习平台,提供优良师资,改革培养方案,向企业进行毕业生输送。学生通过四年学习,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并培养独立人格,为将来就业做好全方位准备。跨境电商企业为毕业生提供各类工作岗位及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第三方服务商打通学生、高校与跨境电商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与高校联合进行电商校园人才的培训和输送,让学生就业与企业用人无缝接轨,让企业与学生共创最大价值。
42人才培养路径分析
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人才需求的特征及人才培养参与主体构成,提出学校、第三方、跨境电商企业三方联动的人才培养路径。
(1)教学内容改革。跨境电商涉及国际贸易、电商、外语等不同专业,这就需要这些专业在制订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打通联合,交叉学习,分别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课程,深入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同时将第三方培训课程嵌套进培养方案,如跨境电商平台后台介绍、产品、关键词解析、PS实操、产品详细描述文案策划、运营流程精讲等。教学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以微课等形式展开教学。
(2)师资队伍建设。跨境电商发展时间短,没有成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经验可供借鉴,这就要求教师应先深入企业了解跨境电商流程并进行一定实践。可引入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进学校,以兼职教师或讲座的形式为学生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同时也鼓励教师去相关企业顶岗实践,从老师层面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
(3)建立实训基地。学校经过考察,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实习协议,输送毕业生到第三方服务商企业进行实操训练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基本操作和运营、跨境网络营销技巧、客户服务以及职业指导、职业规划等。让学生切实体验跨境电商所涵盖的国际贸易业务知识,熟悉跨境物流、报关报检、跨境支付、出口退税等操作流程。
(4)创新创业指导。组织学生参与各类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比赛,如“电子商务三创赛”、“大学生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大赛”等,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以赛促学,以赛促就业,提升学生创新创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率及满意率,也有利于高校创新人才培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在未来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学校、企业、第三方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分工,合力培养跨境电商人才,这也是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李向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2014(10):107-112
[2]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J].中国与全球化,2014(5):68-74
【关键词】 广州 跨境电商模式 B2B、B2C、B2B2C模式 保税直邮进口 海外直购
一、广州跨境电商发展背景
广州要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升级是这一目标的重要内涵。实现新型产业升级要通过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等支撑功能来实现,其中跨境电商整合了贸易枢纽及电子商务中心这两大功能,是支撑功能中的基柱。在全球电子商务日渐成熟的趋势下,跨境电商作为依附于互联网发展的国际贸易新形势和新手段,发展潜力巨大,必将引发一场新的外贸竞争势头,谁能更早抢占高地,谁将获得更多利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是未来外贸产业发展的一个方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已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是未来竞争的制高点,是广州扩大外需的重要措施,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外贸形势下,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贸易成本,解决结汇退税等实际问题,切实适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2013年9月24日,海关总署回复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提出的B2C一般出口(邮件/快件)、B2C保税出口、B2B一般出口等三类业务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由此,广州正式成为华南地区第一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广州市外经贸局获悉,试点涉及B2C一般出口(邮件/快件)、B2B2C保税出口、B2B一般出口等三类业务,主要针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国际贸易,以及运用邮件和包裹等形式邮递货物的中小微商家,在可提供增值税凭证的情况下可申请出口退税,减轻企业负担。试点开始后,广州海关将研究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研发广州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系统。广州海关副关长赖树佳表示,在旧的出口邮件通关模式下,企业按照个人邮件办理出口手续,无法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继而无法办理退税和结汇,也未能列入出口统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后,只要能提供增值税凭证,企业按照个人邮件办理出口手续也可以进行出口退税。广州获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意义重大,可以推动广州外贸转型升级和做大增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突破原有的“商圈”概念,极大推动外贸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二、广州跨境电商试点模式
1、出口业务的主要电商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B2C一般出口是跨境贸易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跨境B2C模式下,很多小额外贸平台将产品通过行邮方式运出境外,在通关、外汇等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且由于出口企业只能取得速递公司的运输单,无法办理出口报关并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因而无法退税和结汇。本模式试点主要有如下内容:通过线上信息平台进行试点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及全程信息管理,允许试点企业凭交易或物流清单先申报放行,月度汇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凭汇总的月度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结汇手续。海关根据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分类通关。
B2B2C保税出口模式的试点内容主要有:按“整进、散出、汇总申报”的模式进行。“整进”就是整批出口货物填写备案清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入园区;“散出”就是个人网购后填写清单(或详情单)向海关申报并由电商企业提供税款担保,海关先凭清单(或详情单)分批分散出园区;“汇总申报”就是定期(一般一个月)将清单(或详情单)汇总后,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纳税),个人网购商品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免许可证。
B2B一般出口试点的内容主要有:适应新的贸易发展需要,将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大型电商平台作为外贸改革试点,通过专业的外贸供应链服务平台及全程信息化手段解决及规范监管问题,由当地政府对此类大型平台企业制定专项的退税保障基金,并由财政统筹此类试点企业的退税款项,提供优先退税、快速通关等服务。
2、进口业务的主要电商模式
广州试点跨境电商主要有保税直邮进口业务及海外直购买进口业务。
其一是保税直邮进口业务,这是电商企业从海外批量采购货物,委托我方或自行通过国际运输(海运、空运、运输)将货物备到广州机场保税仓;当产生订单后,通过与海关、商检等监管机构的数据对接进行订单推送、清关申报、放行等,海外通在保税仓中将货物分拣包装成个人包裹,最后将包裹做境内配送至消费者手中。其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或境外(含香港)的独立电商平台企业中国境内或境外(含香港)综合性电商平台的商家适合品类相对较集中或特卖形式的电商适用于非法定商检的商品及对于法定商检商品能够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抽检的商家。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其二是海外直购(B2C直购)进口业务,是电商企业将批量货物(在仓库中分拣打包成包裹)或已形成包裹的货品发至(或上门提货)海外通海外仓库,海外仓进行处理后集中通过进口运输(空运、陆运)将货物至广州机场跨境监管区通过与海关、商检等监管机构的数据对接向海关、商检申报,申报放行后将包裹做境内配送至消费者手中。其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或境外(含香港)的独立电商平台企业,中国境内或境外(含香港)综合性电商平台的商家,适合品类相对较散的电商及代购平台等。目前已有香港、洛杉矶、纽约、首尔、东京、法兰克福仓库,适用于这些地方发运的货品。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三、广州跨境电商模式创新分析
广州跨境电商业务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会遇到许多困难。首先是管理上的困难,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其次是支付上的困难,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再次就是物流等方面的困难,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务模式的优势在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利用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作为整个产业链中的上下两环,线上商品交易与线下货物配送两者发展须相辅相成,正如淘宝的产生及发展带动了境内电子商务物流的变革,圆通、申通、顺风等一大批民营快递公司的兴起,使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的便捷性得到极大的保证及提高。而相比之下,当前跨境外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却让准备不足的物流运输渠道措手不及。随着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急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业正在经历着一场新的变革,兼顾成本、速度、安全,甚至包含更多售后内容的物流服务产品应运而生。如以海外仓储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全程物流服务商已经出现,通常小额跨境物流配送需15-30天的时间,而通过对不同卖家需求的不同货运方式组合,这一配送时间已经大大缩短;此外,海外仓储建设的逐步完善更将提升卖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
所以,跨境电商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广州市要在上述政策优势下,结合广州本地跨境电商的特点,不断从管理简便,海关便利,物流快速,支付安全等方面下力气进行商务创新,优化广州上面分析的几种跨境电商模式,实现跨境电商的发展目标。
四、广州跨境电商发展展望
跨境电子商务面向全球市场,潜力巨大,广州市在跨境电商发展中,更要花时间与精力解决以下两个重点工作,其跨境电商的发展才会更有机会。一是社会和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解决外贸电商结汇、退税难的问题;二是应对跨境快件、邮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提高海关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问题。结合具体问题,广州市将从四个方面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第一,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尽快开展各项试点业务。第二,以试点获批为契机,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第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市场资源参与产业发展。第四,统筹多方力量,为试点提供机制保障。所以广州市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既可以提升广州对周边城市乃至更广大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更好地履行国家中心城市的职能,又可以增强广州的货物、服务的集散功能,强化广州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同时有利于广州外贸转型升级和做大增量,实现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
(基金项目:本文属广东省教育研究课题《以国际商务实践能力培养为目的BPO国际合作模式探索与研究》(GDJY-2014-B-a036)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是广州市攻关项目《政校行企协同创新机制研究与实践――以广州商贸会展特色学院为例》及广州市特色专业学院《广州商贸会展特色学院》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据了解,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支付市场主要有两类机构:一是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浙江支付宝、深圳财付通等,此二者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批复同意开办跨境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二是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业务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从两类机构的支付规模来看,95%的网络跨境支付市场由PayPal垄断,目前网络跨境支付交易外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真实性审核管理存在难度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存在监管漏洞,易成为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渠道。一是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中,企业不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而是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或者用户私自伪造虚假的交易,通过在合作银行办理购汇业务以套取外汇,再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将这些外汇转移至境外,构成非法倒卖外汇或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犯罪行为,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便利通道。近年来辖区居民举报的ICTS、MT4、VTTrader、Currenex等非法交易支付平台就属此类。二是增加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的,银行原则上不能办理。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银行对Paypal收汇是给予办理的。Paypal业务的特点是用虚拟的电子邮件账户来标识用户,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了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影响国际收支核查有效性,银行也因此无法正常履行外汇局相关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被突破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被突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个人外汇收支的购汇、结汇业务时,银行无法了解其所的购汇、结汇业务中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应地也无法查询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难以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二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被突破。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便能轻松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3.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汇下面所说的流入结汇方式是非法的(见图1),但在目前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跨境贸易和虚拟游戏产品交易中却有很大的市场。其具体做法是国内规模较小的个体老板或网络游戏国内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在国外的Paypal账号提外币现钞或现汇到境外的银行,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结转为人民币,转移到其在国内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实现资金收入。
4.国际收支申报项目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多基于传统的资金性质与形式,涉及电子商务中日益普遍的虚拟物品交易则没有具体的申报项目与之对应。以新乡市某外汇指定银行近期办理的一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例,该笔汇入款金额为482欧元,是该市某居民通过互联网出售虚拟产品(网络游戏装备)所得,但在居民前来解付结汇,进行申报时却发现申报项目中并无与之相匹配的项目,最终银行只能选取比较相似的项目(类别:捐赠,交易编码:401000)进行了申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强化其主体监管意识一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规范的跨境业务市场准入机制,由外汇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交易从支付组织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准入监管。二是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位监管职责,由于其在网络跨境支付中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对此类机构业务办理予以规范,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要求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赋予一定程度的代位监管职责和义务。
2.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框架前提下,放宽个人购结汇主体资格限制,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个人购结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政策保障。加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将个人的结售汇信息如实报送银行,由银行查询年度总额使用情况,避免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规避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开办网上跨境销售的网店店主,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且须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成为合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资金性质属于经营性外汇收支,店主须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严格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3.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真实性审核一是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纳入外汇监管范畴,由外汇局对其办理业务进行核查,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位监管职能,对经办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留存客户资料。二是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与工商、商务等部门协商,共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网上交易订单、物流及资金信息纳入信息交互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方便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及外汇等部门利用平台信息与自身监管情况交叉比对,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