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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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 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关键词] 对外劳务输出;合法权益;对外劳务合同
[中图分类号] F24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150-03
[作者简介] 郭善玲,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江西 南昌 330013)
邹 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江西 南昌 330006)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劳动力过剩问题也日益突出,剩余劳动力走向何处?这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更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毫无疑问,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向国外输出劳务是消化国内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随着对外开放的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提供劳务,换取报酬,既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又赚取了外汇,增加了个人收入。但是,随之而来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劳务输出法律制度不完善,劳务输出机构管理制度混乱,劳务输出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等,这使得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劳务人员、劳务输出机构之间合同纠纷频发。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目前对外劳务输出的现状
对外劳务输出,是指劳动者从一国向另一国或境外的某一地区转移并就业劳动,同时获得劳动收入。目前,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有4种:(1)通过承包海外工程输出劳务;(2)通过与雇主(即我国有关的国际劳务公司及其公司)签约输出劳务;(3)通过在国外的合资经营企业向海外输出劳务;(4)劳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到国外自谋职业。在外派劳务管理制度上的基本框架为:业务由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统一由承包商会实行行业归口协调。劳务项目报批手续由所属的省、市经贸厅、委(局)负责,有关出国证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从我国现行外派劳务政策、管理体制及运作情况来看,基本符合目前我国国情和外派劳务的现状,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先进的劳务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仍处于调整和转变之中,体制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现行外派劳务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我国是世界劳动力人口大国,按理说,我国的劳务输出数量应占国际劳务市场份额之首,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与我国在全球劳务市场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截至2004年底,我国在外务工人员还不到60万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7%,对外劳务输出远远落后于菲律宾、印度等国家,且我国劳务输出人数的3/4集中在东亚和东南亚,对发达国家等主要劳务市场的人员输出还不到输出总数的10%。
二、目前对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立法,劳务输出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关于劳务输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各地规范性文件中,数量少、位阶低、不统一、操作性不强。目前,规范劳务输出市场及业务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等。另外,还有一些相关行业规章,各个省也都有本省的相关规定,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由于无统一立法,劳务人员和劳务输出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主管部门管理和调整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官审判对外劳务纠纷时无法援引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2.劳务输出机构管理体制混乱。部分劳务中介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一些真实情况,如一味宣传劳务收入如何丰厚,工作环境如何舒适,劳动强度如何轻松等,致使部分劳务人员在这些信息误导下出国,结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工资报酬与当初承诺出入较大,还有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费和保证金,甚至蓄意诈骗,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另外,由于我国在劳务输出的管理机构上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门规章来调整,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现象经常存在,这种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造成了管理工作上秩序的混乱。
3.劳务人员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劳务人员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下岗职工,信息渠道窄,辨别真伪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容易受不良中介蛊惑,对劳务输出的政策、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输入国相关法律制度一无所知。同时,也有外国雇主在合同期限内破产、倒闭或转产,形成劳务公司的事实违约,从而使劳务人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纠纷由此引发。加上一些劳务人员不懂得当地语言,权利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向所在国执法部门或使馆求助,最终导致实际受损。
4.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不规范。跨越国境的劳务输出业务涉及到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国中介公司、劳务人员、劳务输入国的雇主、劳务输入国的中介公司等多方当事人,由于各国对劳务输出或输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项国际劳务输出业务需要签订多份国际、国内合同才能顺利完成。也就是说,国际劳务输出合同项下可能包括不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内容彼此关联的多个协议,境外雇主输入我国劳务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获取更大的利润。我国劳务人员出境求职是为了取得比国内高得多的劳务报酬,两者利益协调不当,容易引起争议;另外,劳务合作合同过于原则,特别是涉及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条款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致使纠纷产生。
三、完善对外劳务输出的法律对策
1.理顺劳务输出的管理机构和体系,尽快出台统一的《对外劳务输出法》。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高度集中、层次精简、上通下达、机制运转灵活的系统。我国的外派劳务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出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有关对外劳务输出的相关法律,对个人和企业在外派劳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中也应该针对对外输出劳务制订出相应的条款。这样,不仅使我国劳务人员和企业得到法律保护,也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劳务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国际信誉,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笔者认为,大致可以这样操作:首先,明确劳动保障部门为劳务输出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部下设“对外劳务输出管理处”,对海外劳务业务进行专业管理;其次,研究制定对外劳务输出企业、、中介机构的最低资质标准和某地区的最高限额数;在资格审查上提出要求,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通过年审易发现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基本条件又拒不接受整合的机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尽快出台统一的的《对外劳务输出法》,让主管部门和法院在处理问题时有法可依。
2.强化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规定,所有的外派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人员进行出国前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国家的语言、技能、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外事纪律以及保护自身权益的办法等等。经过这样的培训之后,劳务人员就可以更快地适应国外的工作、生活环境,而且一旦遇到纠纷和问题,他们也知道通过什么途经来解决问题,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政府信息引导,强化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介,加强法制宣传和对外劳务输出的信息引导,告知广大劳动者,国外并非黄金遍地,提醒应聘者在应聘时要把好“三道关”(确认企业资质、考察有无违法牟利行为、确认劳动合同内容),以甄别劳务输出机构是否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从事海外劳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劳务输出可能存在风险,不能为小利脱离外国雇主“打黑工”。
派出公司应加强跟踪管理。派出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劳务人员的事后管理承担责任。这是劳务人员必须了解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一个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的经营公司,应在半年内向当地派出专职管理人员。
非法境外就业中介主要有5种形式:一是无照经营的职介;二是以旅游或商务签证代替务工签证的职介,出境就业者由于没有工作许可证,属于“打黑工”;三是通过吹嘘“国外工作薪水高”等手段诱骗求职者的职介;四是收取高额中介费超过法定限制的职介;五是向求职者介绍非法工作、“企业开什么单子都接”的职介。求职者在应聘境外工作时、应当把好“三道关”以甄别中介合法与否:首先,是确认资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其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上查明。此外,还应出示出境就业国劳工部门批准的招用外籍工人的证书文件。其次,考察有无违法牟利,主要标准是“中介费不高于月工资”。最后,在签约阶段厘清条款,出境就业人员从事劳动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工作都属违法。因此,应注意确认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3.规范劳务输出合同,加强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务输出业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有别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劳务输出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是有思想、有人格的生命体,国际劳务输出中的劳务人员还具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民族性格。涉外劳务合同发生纠纷不仅会损害当事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伤及人格和情感,不可等闲视之。跨越国境的劳务输出业务涉及到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国中介公司、劳务人员、劳务输入国的雇主、劳务输入国的中介公司等多方当事人,由于各国对劳务输出或输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项国际劳务输出业务需要签订多份国际、国内合同才能顺利完成。所以,通过外派劳务输出公司向境外输出劳务的情况较为复杂,至少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实践中有时可能关系到四方甚至五方当事人。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越多,彼此关系越复杂,极易造成职责不明,产生纠纷的隐患非常大。因此,订立此类国际劳务输出合同有必不可少的两个合同,即:劳务输出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和劳务输出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外国雇主之间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是劳务人员出境从事劳务活动的前提,根据劳务合作合同,劳务输出公司招募出境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合同。但该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在实践中并不统一,有些地方称之为"劳务中介合同"或"劳务居间合同",有些地方称之为"劳动合同"。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劳务输出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的合同应为劳动合同。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合同中,劳务输出公司承担培训劳务人员、提供境外就业岗位、保障劳动报酬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责任。劳务人员有服从劳务输出公司统一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务人员作为劳务公司的派出人员为境外雇主提供约定的劳务,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合作合同,给境外雇主造成的损失的,由劳务输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只是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介绍人,为委托人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自己不直接参与订立该合同。而劳务输出公司不仅是劳务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在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合同中也是主体一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是居间合同,而是劳动合同。而劳务中介机构只是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在中国境内为其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经境外雇主审核应聘人资料后,由应聘的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不参与国外雇主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不是国际劳务输出合同的当事人。劳务中介公司与境外雇主就委托事项所作的约定,属于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又称为居间人。居间人因为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订约机会和订约服务,有权取得双方或一方支付的报酬即佣金。在涉外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中介公司只是协助解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劳务输出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时,既是劳务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又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两合同在内涵和外延上需要彼此衔接、协调统一。享有境外就业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时,依法应当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一旦产生国际劳务纠纷后,各国通常依据国际私法处理涉外劳务争议,尤其是在劳务输出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是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其次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003年经济指标
1.1指标划分为:主指标、升级指标、挂钩指标。
1.1.1主指标:上交院管理费130万,历年工程应收款回收率达到65%以上,当年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
1.1.2升级指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安全无伤亡事故,工程项目盈利率达到85%。
1.1.3挂钩指标:经营产值1000万。
2、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之规定,公司核心层成员在受聘到岗的同时,向总院财务处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为:第一责任人为10000元,公司核心层其它成员为6000元。
3、组织机构、职责及薪酬
3.1公司核心层。公司依据总院要求,组建以内部骨干为主的核心层,核心层人员规模控制在7人,实行核心层聘用员工的用工制度。
3.1.1核心层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层,对公司的经济发展、经营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队伍稳定、综合治理、思想建设等负全责。
3.1.2公司核心层按照总院的要求:一是对核心层成员实行经营风险抵押(抵押标准详见本办法第2第);二是工资实行月度限额借贷;三是模拟量化持股权,在完成本办法第一条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
3.1.2.1薪酬。公司核心层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净利系指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上交院管理费后的余额。以当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基准点由总院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考核,审计前实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有净利则按60%计提薪酬,余额与升级指标挂钩,无净利则不提,并与应收款挂钩,达到指标的全发,达不到则欠发挂帐。
3.1.2.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见3.1.2.3条表列示)
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实行标准限额借贷,之后按净利提酬分配。
3.1.2.3模拟量化股权。总院以注册资本为总量,以主专业为基础,以2003年度经营计划中上交管理费为基数,给公司核心层模拟量化的服权为195万股。据此公司核心层成员间股权配置比例依据分工不同,权责差异,对第一责任人、主要经营者、主要骨干依据下表比例标准量化持股。
核心层成员
股权配置比例
模拟量化持股量
在总量化股权中的占比
工资月度限借标准
杨卫新
1.5
48.75万
25%
2500.00
张湘东
1.2
39万
20%
2300.00
乐有福
1.2
39万
20%
2300.00
冉兆军
1.1
35.75万
18.3%
2200.00
生产技术骨干(3人)
1.0
32.50万
16.7%
/
说明:
⑴股权分配比例与净利提取薪酬比例相挂钩。
⑵公司核心层人员的组成为:班子成员+生产技术骨干。对生产技术骨干进入核心层采取年终绩效考评确定的方式,考评之前设定为公司虚拟核心层成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
⑶绩效考评依据:实现经营产值、实现经营利润、上交院管费贡献率。属公司联系任务交由项目承担的贡献系数为1.0,自行联系任务贡献系数为1.5。同时考虑个人能力专长因素(营销专业、技术专长、项目承包运作管理专长)综合测评确定。
⑷绩效考评指标:年自行联系任务80万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完成经营产值100万以上且项目运作管理成效显著或在公司急难险重、技术含量高的工程中担任负责人有突出业绩的。
⑸公司从模拟量化总股权中分出16.7%的股权量化给年终经绩效综合考评后(列前三名者)进入公司核心层的生产技术骨干,并按绩效情况,贡献率大小确定量化持股比例,据此参与净利提酬分配(二次分配)。
3.2业务管理层
3.2.1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依照各自分工,岗位职责对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负全责。
3.2.2对业务管理层员工实行工资+补贴,一岗一薪的薪酬分配制度,工资逐月按标准发放,补贴按60%随工资发放,40%部分以岗位工作质量考核后确定发放或减免,每季度考核一次。
3.2.3工资、补贴标准
岗位
月工资标准
月补贴标准
业务主办
1100.00元
1100.00元
业务人员
900.00元
900.00元
3.2.4对缺勤、脱岗、疗养等不在岗人员不执行补贴。
3.3项目技术层
3.3.1公司项目技术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
3.3.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工资限额借贷标准
项目经理
1500.00
项目骨干
1400.00
项目一般成员
1200.00
说明:项目骨干系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培训上岗证资格人员。
3.3.3工资月度借贷额从项目单项工程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全额预借,之后若项目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足额发放,不足的欠发或只借发基本生活费,待切足后补发。
3.4劳务层
3.4.1公司劳务层实行劳务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的薪酬分配制度。
3.4.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借贷标准
吊车操作人员
1000.00元
辅助服务人员
900.00元
3.4.3工资月度限借额从所承担的工程劳务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足额预借,之后,若劳务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全发,不足的不发待切足后补发。
4、项目承包管理
4.1项目承包管理的主旨:以项目承包为主线,以成本控制为纽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质量为链条,以过程控制为基础。
4.2项目承包的原则、内容
4.2.1项目承包原则:核定费率、风险抵押、节余归已、超支抵赔、跟踪监控、审计兑现。
4.2.2项目承包内容: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收款、后期服务。其它内容以院管理目标为准,对因上述内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项目部全额承担。
4.3项目承包切块及核算办法
4.3.1对岩土工程勘察类项目实行成本+差费的承包切块方式。
4.3.1.1差费为切够工资和应计提的三金、三险后的剩余部分,超计划成本又无原因的,超支部分须从差费中抵扣。
4.3.1.2承包差费比例:依据工程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划分确定,详见下表:
A、依据工程规模确定如下差费计提比例
工程规模(万元)
≤2
>2
≤5
>5
≤10
>10
≤20
>20
≤50
>50
≤80
>80
≤100
>100
差费
比例
15%
14%
13%
12%
11%
10%
9%
公司指导价
以上为乌市差费比例,如为外区项目,比例可适当上调0.5~1.0%。
B、依据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差费比例调整系数如下:
难易程度
简单
一般
复杂
调整系数
0.6~0.8
0.8~1.0
1.0~1.4
工程难易程度按工程的技术难度、工期要求、自然情况、工艺要求等由总工程师综合确定。
4.3.2对以使用机械为主的岩土施工类项目采取单项工程承包价或竞标价的承包方式。
4.3.3项目成本内容:人工费(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调遣费、修理费、设备占用费、工资附加费、租凭费、业务招待费、收款费、中介费、外区住宿费、车马费、资料审核费、打印费、总承包工程属项目承包产值部分的总承包管理费等除上交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支出。
4.3.4项目核算兑现计提顺序为:⑴费用、⑵人员工资、⑶差费。
4.4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承包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於工程承包须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部在与公司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应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押金,具体比例为:50万以内的工程按工程中标额的3%交纳,50万以上的工程按2%交纳。风险抵押金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人员共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不得承担项目的施工。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存,待工程结束,无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报帐完毕,后期服务结束后,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
4.5项目承包方式
4.5.1凡由公司承揽的工程,采取内部竞标或公司指定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以确定工程承包项目部的归属。
4.5.2项目内部竞标的具体流程为:公司招标信息项目部编制投标报价书投标议标确定中标项目部签定项目承包责任书项目实施运作。
4.5.3公司内部工程均采取保护市场不保护价格的原则,一律遵循市场价,实行中标基础上节余归已,超支自负原则。
4.6项目的成本管理
4.6.1项目的成本管理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实施的系统管理活动。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以确定项目部成员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形成全面、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4.6.2工程实施前,承包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方案向公司编制上报工程“成本计划”、“劳务用工计划”、“资金使用(用款)计划”,经公司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4.6.3公司实行以审批的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控制人力资源和物资材料的消耗,以审批的用款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成本全程控制。
4.6.4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由於发生设计变更而导致成本增加,如因项目部自身运作导致的,超计划成本部分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如甲方认可追加费用的,可酌情考虑,成本减少的,节余部分归项目部。
4.7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因自身管理原因而造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事故及问题,依照院《经营责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比处罚。对工程质量公司总工有否决权,质量否决的项目,公司不予核算兑现。
4.8项目工期管理
各项目部应对工期予以充分的重视,凡因项目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承担,对因项目部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成果的项目部将处以不低於1000元的罚金,从项目风限抵押金或兑现中扣除。
4.9项目劳务用工管理
4.9.1劳务用工实行公司统管,凡因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均在统管之列,项目部有提供劳务承包方的建议权,无决定使用权。
4.9.2劳务队伍的选择提供,公司针对具体项目,采取劳务竞标比价的方式,确定工程的劳务队伍,签定劳务合同,确保以最优的价格提供给项目部。
4.9.3各项目部在所承包项目实施前,必须向公司提交“劳务用工计划”,经公司签审后报交总院劳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凡劳务费超支又无原由或劳务用工与公司及总院备案不符的或无劳务用工计划的,劳务费用一律不签批,责任由项目部承担。
4.10物资材料采购管理
公司对工程大宗物料的采购实行专控(包括钢材、水泥、油料等),项目部有权对1000元以内的材料自行采购,但必须报公司审批,单项物资材料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公司比价采购。
4.11工程款回收管理
4.11.1对於工程款的回收遵循:谁负责的工程谁负责收款,谁负责清欠,收款与兑现挂钩的原则。对於收款难度大,关系不易协调的工程,项目部可请求公司出面协助清欠收款,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2对於项目清欠不积极主动或不去清欠的,公司将从该项目承包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清欠收款准备金清欠,欠款回收后,从项目兑现中抵扣,引发诉讼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3项目兑现以收款为第一要件,项目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5%以上的,可按50%兑现差费,余额差费等工程款全额回笼后,审计兑现。
4.12项目后期服务管理
4.12.1项目后期服务主要系指:验槽、检测、交桩、会签、后期回访及相关甲方要求的技术服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2.2对於后期服务:原则上谁的项目谁负责提供服务,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技术人员代为服务办理,如自己不能办理而又未委托其他人员,而由公司办理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4.13财务报帐管理
4.13.1项目部在切块范围内,向财务所提供一切帐费,必须凭正规、合法的统一税务发票报帐,白条、收据的上税费用由项目部自理。
4.13.2严格控制备用金。项目所承包工程除现场管理支出所必须的备用金外,其余支出均应以支票方式转帐支付。
4.13.3项目的报帐时限。对於项目所发生的成本,须由经手人签字,项目经理初审,公司经理签批后方可入帐报销,对於项目所提支票的报帐期限为:市区3个工作日。对於项目的报帐时限,以提交资料为基准,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公司财务清理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按报帐额的2%扣罚兑现。
4.14项目分配及纪律管理
4.14.1项目部成员间的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允许项目成员间按照岗位不同、责任大小、绩效情况在分配上拉开一定比例的差距,但须公平、公正、合理。
4.14.2项目在兑现前,应向公司提交经项目部成员议定、签字认可的兑现分配方案,经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承兑。
4.14.3所属项目部应规范强化内部工作和劳动纪律,项目成员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无故不服从工作管理、调配,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失误,影响了工程顺利实施和开展的,项目经理在报经公司批准后,有权对其解聘,解聘后按院及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14.4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挂靠、转包外单位施工,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4.15内部联系任务的管理
4.15.1公司鼓励员工自行联系任务,联系任务实行单项工程按比例切块奖励给联系任务人的方法。
4.15.2联系任务切块内容包括联系任务人员的工资、六金、奖金、差旅费、中介费及与联系任务有关的其它花费。
4.15.3联系任务的切块比例,比例大小、多寡与参与程度、工程规模、工程类别、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岩土施工类工程封顶10%,岩土勘察类工程封顶为15%。
4.15.4员工自行联系的任务,既可由联系任务人所在项目部自行承担施工,也可交由公司选择项目部承担,如自行承担的,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院管费、税金等费用外,留於公司的费用以不超过10%控制。
4.15.5公司管理人员联系任务按10%封顶包干,其中中介费控制在8~8.5%,联系任务费按1.5~2.0%考虑计提。
5、公司劳务层的承包管理
公司劳务层依据现有人力和设备资源,实行人员优化组合,单机承包的运作管理办法。
下面,我代表人力资源部就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做专题发言。
一、深刻理解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之际,公司系统开展“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书记在十七大讲话中就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讲话中首次重点提出了“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重要思想。
近年来,国资委对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十分重视,20__年建立了中央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报告制度,并专门下文要求中央企业在工资计划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20__年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情况的监管,对国电集团等5家大型中央企业进行了专项工资和工资外人工成本大检查,20__年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内部收入分配进行了专项调查,对工资和工资外人工成本项目的来源、计提、发放和结余提出了全方位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年四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和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
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党组对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十分重视。20__年成立之初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资委“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的要求,针对各区域、各企业原有分配制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建立了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与年薪制度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相继制定下发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企业领导人员绩效目标考核办法》以及《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一系列规范企业薪酬分配管理的文件,同时还对企业年金制定了《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在劳动管理方面,集团公司制定了《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新建项目人力资源配置暂行办法》、《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区域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__-20__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系统收入与分配秩序明显规范,人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年金管理规范有效,劳动用工管理更加科学,靠制度管事,靠制度办事,遵章守纪的氛围更加浓厚。
规范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管理是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国资委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集团公司提高“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迟组长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规范管理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的重要意义,借这次主题活动的东风,使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二、公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情况的分析
几年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公司战略部署,按照各年度管理重点,积极开展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工作。结合公司系统企业不同时期的现状,针对存在问题,先后有序开展了工资全面预算、工资执行过程的监督和预警、工资清算、劳动定员核定、清理临时工、劳动用工和工资专项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劳动工资有关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根据近几年的内部审计稽查对所属企业的检查情况看,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人工成本规范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财务决算审核中人工成本项目不规范情况逐年减少,同时主业与多经劳动关系进一步理顺,临时用工人数大幅度减少,劳务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得到了强化和完善,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公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水平比成立之初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随着国家新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劳动
合同法》的实施,一些电力行业的传统做法已经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及时调整,按照“依法经营、遵纪守法”的总体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管理。在国家法规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是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与否的关键。虽然我们在劳动工资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目前,有些问题在个别单位和一定时期还比较突出。
一是部分企业存在主业与多经人工成本交叉开支问题。公司系统的多经单位绝大多数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实现企业减员增效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主业减轻了部分人员负担,但同时也带来了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复杂的问题。为规范主业人员支援多经,20__年集团公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促进综合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通知》(中国华电改[20__]1557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主业与关联企业的人工成本均应按从业人员岗位和劳动关系严格分开,各自负担。对于在关联公司工作的全民职工,应在关联企业支付所有薪酬,不应在主业领取工资、奖金等报酬和列支各种工资性附加。主业员工也不应在关联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列支各种支出”。
但是根据近期的检查情况,部分企业目前仍然存在主业与多经人工成本交叉开支问题,且有些企业交叉发放的工资额度还较大。
二是仍有个别企业违规计提和发放工资。有些企业在基建工程中,未经批准私自列支并发放工资;还有个别企业不按财务制度要求,将属于工资范畴的计提和支出,不纳入财务工资总额统计科目,变相超工资计划提取和发放。
三是部分单位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20__年,集团公司曾经根据国资委的指示精神,要求所属企业暂停发放住房补贴,但仍有个别单位继续违规发放。最近,国资委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集团公司已经转发了该文件,并就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办法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和调整,并按程序报批。
四是劳动用工方面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个别单位未履行申请程序擅自开展招聘活动,或扩大招聘范围;还有个别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长期借用或擅自调入系统外人员。另外还存在劳动合同管理和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存在集体工、临时工在主业生产岗位混岗的行为。
以上情况在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出现以上问题,虽然有客观或历史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全局观念、大局意识,法律和政策观念不强,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未完全确立,规范管理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将按照审计署和监事会对我们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在下一步重点针对劳动工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
三、对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具体整改要求
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现在开始,公司系统将全面开展“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主题实践活动。这次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各个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水平,确保集团经济安全。各单位应针对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前一阶段进行的劳动人事工作纪律大检查活动,按照本次会议下发的《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依法经营有关问题的规范整改意见》,认真查找出本单位薄弱环节和潜在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
(一)人工成本管理方面。
1、各单位应在集团下达的工资计划和工资外人工成本预算内,提取并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凡未经批准,擅自在计划外多提或超发工资及附加费用的企业,在20__年计划中扣回。
2、各单位主业和多经企业之间的人工成本应按从业人员岗位严格分开,各自负担,双方不得重复发放或交叉发放工资及附加费用。20__年多经向主业发放工资及附加的,按照发放工资额的10%,在20__年主业工资总额中进行扣罚。20__年起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果仍有交叉发放工资现象,将等额扣减主业工资总额。
3、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不得领取多经企业工资奖金等报酬,对于从多经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和其它报酬的,按超发薪金处理。
4、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比例水平,建立企业年金。
5、职工住房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解决新建单位及异地调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国华电人[20__]1558号)、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中国华电人[20__]1610号),以及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规范工资外人工成本提取和发放。目前各地方的福利保险政策都不尽相同,各单位更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管理意识,要重点对“5险1金”的提取和支出、住房补贴的提取和发放、供养直系及独生子女相关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提超发项目要在20__年内及时调整并退回。
(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
1、对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和整改,严肃劳动人事工作纪律。各单位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特别是要对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当前法律、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要建立劳动合同规范管理机制,纠正条款不细化、变更无记录、续签不考核等不规范行为。
2、进一步理顺集体企业劳动管理关系。针对一些单位现有集体性质人员的历史成因和人员结构,结合当地同行业相关劳动政策的调整,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别要明确劳动管理主体,规范劳动管理关系和用工形式。
3、继续抓好临时工清理工作。一方面继续协调督促少数单位尽快终止或解除与临时工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另一方面各单位必须按相关法规检查劳务输出机构的资质,规范劳务项目、劳务工质量、日常管理等劳务输出行为。
(三)基础管理方面。
各单位要在此次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增强劳动工资管理的规范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纠正个别单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问题,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劳资专业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为依法经营、依规管理奠定基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为了进一步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明确其职责,保障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贯彻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广开生产门路、就业门路、就学门路,为待业人员创造学习、工作条件,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是统筹劳动就业,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前训练和管理教育待业人员,有计划发发展集体经济事业的综合性机构。它应逐步发挥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
第二章 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市、区、县的劳动服务公司为事业单位,分别归属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人员编制按其任务情况,由市编委核批。
第五条: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镇可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编制一般控制在五至九人。市各局(工业公司)可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编制三至五人。
第六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够开支的经批准,可以在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支出。
第七条: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院校及机关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由主办单位审批,并均应抄送市、区(县)公司和所在区(县)财税、银行、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备案。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主办单位领导。主办单位要从人、财、物、厂房、场地、技术业务等方面面积极给予扶持。但其借出人员、财产,原性质、产权不变。
第八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区、县、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是业务指导关系。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
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在宁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行使劳动部门授予的部分行政职权,负责本地区的待业人员管理教育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经营等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就业和就业前培训计划的落实,总结交流经验。
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主要任务是管理教育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开展就业前培训,广开就业门路,组织他们劳动就业。
第三章 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劳动服务公司(站)要根据生产、生活和社会需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经济事业,安排待业人员就业。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新办企业性质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各方面应积极扶持其发展。
第十一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应持有关部门的审批证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企业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关停、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商,提高经济效益,服从市场管理,执行物价政策,遵守政府各项政策法令。
第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所需地皮房屋,主办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采取挤一点、让一点、建一点等办法解决。企业在空地、游览区和五年内不能施工的规划区域,除城市主要广场、干道外,按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规定,经所在区、县或市规划局批准,并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后,可以设临时摊点,售货亭;可以在低层房屋翻盖加盖二百平方米以下房屋;按规定收取的网点用房及用网点建设费建设的商业用房,应将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一个系统,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新办集体货源物资供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生活服务网点的货源供应,按市财办字革财办[1979]77号文件和参照今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局一社转发省六单位《关于城镇个体工商货源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做到钱、帐、物分开管理。凡购置生产设备和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公司(站)、企业的人、财、物。
第十六条: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含百分之六十),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减免税。新办的当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和新办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从投产的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第十七条:新办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干部选举和罢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网点登记制度。企业登记表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制。由主办单位负责报,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上报区、县、局(工业公司)公司二份,由区、县、局(工业公司)汇总上报市公司一份。
第四章 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第十九条:建立南京市待业人员登记表,由区、县、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按户口进行登记管理。街、镇公司掌握登记表,区、县公司掌握花名册,市公司掌握月报进度。市属局(工业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劳动服务公司(站)负责本系统单位职工待业子女管理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变化情况。今后凡本人未申请待业登记的,不得参加社会招工。
第二十条:劳动服务公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和本单位需要,积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付学费,不包分配,如劳动收入有可能的,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学金。培训时间可根据工种实际需要确定。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可由主办单位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择优推荐参加社会和本单位招工,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办学经费来源,除学员自交和劳动收入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经批准,在劳动就业经费中核销;企事业单位办的,按在培人数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十五元,在生产费用中列支。
有条件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建立训练中心,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待业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工作。
第五章 新办集体职工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都要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为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待业人员到全民、新老集体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都是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参军、升学、加入工会和党团组、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民企业职工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站)及新办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经济分配,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其分配制度不得沿用全民、老集体的老办法,可采取包干计件、拆帐分成、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等形式。凡职工集资新办的企业,年终有盈利的,可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二十四条:为了解决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凡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见宁府张字[1983]252号文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投保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基本口粮上证供应。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2]12号文件和原市革委会[1980]233号文件规定精神,街、镇、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站)收取下属企业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十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自留;百分之十五上交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百分之五上交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收取下属新办集体营业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企业税后年利润在一千元以上的,其百分之七十五企业自留,百分之十交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百分之十上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今后任何费用不得在街道、镇劳动服务站开支),百分之五交区、县公司。企业自留利润,百分之六十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四十作为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季节工、聘用退休人员,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并收取用工单位每人每天一角钱手续费,各用工单位应主动交纳。
任何单位不得在企业内部擅自使用农民工,确系工程和生产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工矿企事业单位生产使用农民工,具体手续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并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收取使用单位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劳动局下拨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补助费和无息贷款指标,主要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生产、服务网点的生产资金,以及就业训练费。贷款要落实项目和归还贷款日期,补助款要按规定范围使用、核销,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编报预决算报表。
关键词:施工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00-03
以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项目创效水平,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主题。具体到一个施工企业,到底该怎么抓,怎么管?方式方法多种多样。管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源还在于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不配套,贯彻执行不到位。要改变当前项目管理执行不力、创效水平低的状况,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强心、整合、规范、严管”的措施和手段。
1 所谓“强心”,就是要坚定企业发展的决心,解决当前信心不足、执行不力的问题
搞好一个企业,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特别是执行层团队的力量,这个力量来自各级干部、各级班子。对企业发展是否有信心,是否真抓实干,下级看上级,基层看机关,群众看干部,干部看班子,班子看主管。我们的各级中层干部,尤其在子分公司的主管、班子成员、各级项目部的主管,在企业承上启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更代表企业的未来。当前,如何解决我们信心不足、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是各级党委、各级主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的事情。中建五局走出困境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他们的做法是:
(1)重塑企业文化激发信心,强化执行力建设。以开展“执行力年”为主题,提出将战略、运营和人员三个流程有机结合,打造和提升全局各个层面的执行力。局党委先后向全局倡导学习《执行力》、《把信送到加西亚》、《为自己工作》、《反对自由主义》、《学哲学用哲学》等书,开展征文活动,在韶山召开企业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提炼和培植中建五局特色的主流文化。同时,在各个层面推进绩效考核奖惩活动,使正确的价值观念得到回归和张扬。
(2)以“人员能进能出”为目标,优化人力资源。他们按照“清用并举,以用促清”的方针,提出“终止合同清退一批,政策扶持退休一批,副业改制剥离一批,整合资源突围一批,转岗培训就业一批,海外经营输出一批”的思路,有效地解决了“人往哪里去,钱从何处来”的问题。仅仅3年,全局通过“理顺劳动关系”流出4736人,全局自有职工下降到6750人,而同时有3000多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孙文杰评价说:“不显山不露水,3年剥离了4700名职工,仅工资就省下上亿元”。为了平稳过渡,中建五局制定了《理顺劳动关系18条》,经过省劳动厅和社保局的同意,阳光操作,对外出职工给出路、找岗位,两次不到岗才解除劳动合同。一家人只下岗一个,对转岗人员组织培训,有的二级公司的领导带着职工去社会找工作。用局长鲁贵卿的话说:这是无情市场,有情操作。企业的“血液”成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现有的6750人中,企业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回流人才流入1458人;2005年与2002年相比,在岗员工平均年龄下降到34.2岁,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高到54%,管理人员提高到76%。中建五局成了一个有追求、有知识、充满活力的“小伙子”。
(3)以“干部能上能下”为手段,打造优秀管理团队。过去的中建五局机关,上班找不到人,打电话一问:干吗呢?打牌!没事干不打牌干什么!令人吃惊的是,就在机关前面有个自行车棚,上面的一层对外开放,夜间成为打牌赌博的场所,还给机关交钱。上任第二天,鲁贵卿决定进行机关改革。全员下岗,竞争上岗,评委由上级机关、大学教授、局领导和临时抽签的干部组成,机关100多人竞聘,开会开到凌晨两点多钟。18天解决了多年的问题。鲁贵卿说:我们要用干事的人,用干成事的人,用群众满意的人;决不用坏蛋、笨蛋、懒蛋!3年来,全局调整中层干部238人次,降免职和各种原因退出领导班子84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业绩论英雄,凭贡献定奖罚,有为才有位,无为即无位”等理念和价值导向,已经在全局得到确立。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李建波考察后说:现在中建五局的中层干部,比过去提高了几个档次!孙文杰评价说:没有调整就没有中建五局的今天。
(4)以收入“能升能降”为目标,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3年来,五局以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手段,逐步建立完善了“对外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的薪酬体系,发挥了奖优罚劣的作用,员工薪酬年均增幅达到了20%,小步快走,与生产发展同步。在五局薪酬制度中,引进了一些现代管理的新方式,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这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激励高层员工、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目前已在管理人员中实行。如:在津贴补贴中,设立了年功津贴,对一般员工工作年限增长、劳动贡献不断积累给予回报。显然这一制度得到职工的欢迎。在五局,推行了员工生日祝福、集体旅游、免费午餐和检查身体等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与措施,构建“和谐五局”。
2 所谓“整合”,就是要整合资源,解决当前优势不优、专业不专的问题
从中铁建系统各集团公司的资源看,我们都拥有一定的产业资源、人力资源、设备资源、市场资源、品牌资源,这些资源发挥的效果怎样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效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们的现状是:有的集团公司是优势不优,专业不专,资源分散,效益低下。表现在:人才紧缺;设备不精;机构大而全、小而全;母子公司关系不顺畅;上下执行力不强;管理手段不硬;有的子分公司,甚至有的三级、四级分公司长期打“游击战”,施工跨度达3-5个省,其管理能力非常单薄。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体制上不合理,存在内忧外患,机构重叠,人浮于事,人才匮乏,资源重复投入等诸多问题,还时发生内部无序竞争的现象。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我们必须调整经营思路,整合优势资源,尽快解决集团公司“经营规模不大、集约程度不高、内部发展不平衡”三大根本性问题。
(1)优化结构,对部分子分公司进行分离重组改造,增设部分专业或有发展前景的集团分公司。为发挥集团优势,今后不宜再考虑设立子公司。因子公司设立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集团以产权关系为联结纽带,适度集权和放权管理相结合、宏观政策导向调控与自主经营相统一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组成一个系统的战略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集团公司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不干涉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对子公司只行使出资人的职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母公司本级经营的健康发展,开展“揽、干、管、算、收”五个环节的经营管理。新的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要求集团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按议事规则,界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形成权责明确、各负其责,运作有序、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在市场经济运作不够规范、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不完全到位的大环境下,子公司的市场承受能力较弱,相关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尤其在子公司大而全、小而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抗风险的能力较差,不利于集团有限资源的统一管理、协调。同时集团公司的资源分割出去过多,集团本级也显得十分的短缺。随着下一步建筑业资质改革的调整,集团公司的业绩也将面临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危机。
为解决集团公司结构不优、资本分散、专业不专,提高集团经营管理的集中度,对现有子分公司可本着“优势企业率先突围、一般企业重点突围、困难企业局部突围”的原则,以项目需求为导向,以着力构筑专业优势和区域优势为前提,整合优良资源,使生产要素市场化。通过整合优良的资产、优秀的人才、良好的市场资源,进行适度化整为零,开辟、提升创收的新平台,组建几个专业优势突出、区域前景看好专业化或区域性的分公司,如:组建一批区域性或专业分公司,以形成企业新的效益增长亮点。组建这样的专业分公司,既可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抓承揽,又可以与外部有资质的劳务施工队伍签订施工作业承包合同,提高集团公司本级的施工能力;也有利于专业或区域性分公司突出专业化施工、区域性经营,实现滚动发展。更有利于集团发挥资源集中优势对接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依托资质品牌优势,对接高端市场,实现经营质量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2)按照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的要求,尽快组建注册一批劳务工程公司。组建专业化公司和劳务作业承包法人实体,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是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集团的客观要求。目前过渡时期,我们一方面要按照“项目总体组织,主体专业施工,社会劳务补充”的项目管理构架,对现有专业分承包队伍,通过严格合同管理,有选择性地使用部分技术精、管理严、质量好、施工能力强的劳务队,为我所用,成立若干专业化施工队,将劳务队逐步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队伍,使专业施工队成为项目劳务作业层主体。另一方面,要尽快分期分批地有步骤的组建一批自己的劳务公司。自己的劳务公司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母子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注册为劳务工程公司,对内可以按分公司性质管理,对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名称上可以不挂本企业名称的牌子,可以用它对外招揽承接施工、与直接招聘的作业层劳务技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模式是以现在已具备条件的内部施工队成建制注册为工程劳务公司,实行以架子队带劳务的形式组织施工。这两种模式的劳务公司,既可以规避、分散企业风险,又可增强作业层的施工能力。为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集团打下基础。
(3)要继续精干管理层、优化作业层,降低管理成本。按照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新设立的专业分公司必须遵循“精干管理层、优化劳务层、减少管理跨度、降低项目成本”的原则,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分开。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组建精干、高效运作的管理层业务部门,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做到人尽其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程》的规定,在项目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全员管理、风险抵押、严格考核、超奖亏罚”的管理机制,由项目经理对项目全面负责,承担成本、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和管理风险,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允许和提倡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择优选聘内部人员外,其余一般岗位的管服人员均可实行市场化用工、市场化的工资分配待遇,在项目操作层逐步建立起劳务用工基地化、工资分配市场化制度。对专业分公司的效益指标考核,主要根据在建项目和任务承揽确定合同承诺考核指标,保证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为解决眼前作业层劳务队、劳务技工紧缺问题,要尽快建立面向社会的劳动力市场及劳务基地。同时,要下力做好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对接工作,以服务于项目为主旨,母、子分公司可考虑设立劳务管理员或劳务管理部,建立起劳务专业队和劳务技能人才储备库,以满足施工项目需要,从储备库中选用合格的队伍、技术工人充实到作业层,实行动态管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项目的体制成本和机制成本。
3 所谓“规范”,就是要规范管理,解决当前管理粗放、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各集团公司都相继制定了有关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这个制度办法都涵盖了项目的各个方面。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项目管理存在不执行规范、不按规范程序办,导致管理粗放,人员效率低下,管理漏洞较多。比如: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丢失;工程质量管理把关不严,返工现象时有发生;工程预结算工作松散,该向甲方要的要不回来;分包工程管理、材料设备管理不到位,效益流失。粗放型管理是我们企业长期没能根本解决的弊端,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大工程成本,利润流失,企业效益低下。当然,现行的制度、办法中也有不够细化、不十分明确的,还需要各级进一步规范。
(1)要规范项目管理模式。目前,我们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大致有五种基本管理模式,各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具体到一个项目采取哪种模式,必须针对项目实际选定。各级主管、机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程序,慎重选定。第一种,集团公司直管项目。这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应工程项目相对独立或集中且投资较大的项目,项目经理职务比较高,从集团公司机关抽到项目工作的人员素质比较好,人员配备能够达到精干、高效,项目能够实现扁平化管理,对外对下协调能力强。但集团公司机关有时人员缺乏,项目急需上场容易从所属单位抽调人助勤,这些助勤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磨合。第二种,子分公司直管项目。这种模式比较灵活,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编制可大可小,且子分公司机关各种资源比较丰富,可以实现项目资源最佳配置。但这种项目容易出现资源过剩,常常造成人吃项目的现象;另外,公司所管项目过多又容易出现公司对项目管理失控的问题。第三种,三级公司直管项目。这种管理模式喜忧参半。若公司经理政治过硬、管理严格,管理职能定位准确,并且占有一定的市场,这种公司管项目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解决现场问题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效益具有可控性。若公司经理综合素质一般,公司职能定位不准,这种公司管项目非常容易起火,给上级带来麻烦,也容易造成效益亏损。第四种,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合管项目。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项目投资大、科技含量高、施工战线长的项目。同一项目最好配备两个以上二级公司单位,实现资源技术互补性,施工生产竞争性。项目能够实现资源配置优良、管理协调准确,高效监控到位。第五种,公司与外部协作管理项目。这种模式适应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承揽的工程任务,多数以外部队伍施工为主,公司实施监督为辅,这种项目风险大,不能控制因素较多,一般情况最好不提倡采用这种管理模式。总之,不管实行那种管理模式,都要体现扁平化,减少层次,精干高效。
(2)要规范项目经理选用条件。项目经理是项目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第一要素。能力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功与否。实践告诉我们:没有亏损的项目,只有亏损的项目经理。因此,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大力提倡竞聘上岗。组建项目部时,根据项目需要,采用项目经理与个人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今后组建项目部,选用项目经理不仅要考核其业绩,更重要的要考核他的政治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这个素质条件和原则必须把握,是我们选配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主要依据。项目经理选定后,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受聘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合同,授权其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除项目副职和财务主管可由上级推荐,与项目经理商定外,其他管服人员由项目直接聘用。如果业务能力、技术素质、道德品质不能胜任项目部工作,项目经理有权辞退。这样可使项目的每个人都处于竞争上岗、背水一战的状态。对那些创效能力强、自控能力好、群众认可度高的项目经理,除给予荣誉称号外,并要给予重奖;对那些经营亏损、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项目经理,要坚决及时撤换,并不准再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一个项目结束后,将其个人工作实绩及评估鉴定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供下次聘任时参考。
(3)要规范项目工资分配标准。目前,有的集团所属各项目的工资奖金分配标准不统一,有的工资结构也不够科学合理。同在一个集团公司工作,或同在一条线施工的项目,项目上的工资分配标准不一样,有的差距还较大。部分子分公司在去年集团公司机关工资改革后,也陆续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但有的公司的项目经理工资收入,与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没有多大关系,日常工资都一样,体现不出多劳多得的原则。为此,对项目的一次分配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和时间跨度确定工资标准,侧重体现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对项目班子实行项目期薪制,项目部机关其他一般管服人员实行岗薪制。但二次分配必须侧重项目实现利润总额和项目成本降低总额复合挂钩,体现项目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为了更好地发挥二次分配在整个项目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在全面实现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二次分配与一次分配相比,其在分配总量中的权重应大于30-50%。对二次分配兑现的前提条件和时间安排必须明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交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或总承包方认可;(2)完成了项目对企业内外的工程结算、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等;(3)企业审计部门对项目的经营效果予以审计确认;(4)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资金回收目标已经实现;(5)企业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各项管理目标(如质量、安全、交工资料等)予以考核确认。以上工作中,尤其要突出项目资金的回收到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可兑现二次分配。这样,既能充分调动项目人员干好工程、办好决算、收回资金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地防止由于工程款拖欠而形成的项目经营风险。
4 所谓“严管”,就是要严格管理,解决当前制度不严、监控不力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强调抓项目管理始终没放松,有的集团公司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但其效果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上,项目管理失控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遏制。应当说,项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既有我们法人层次的管理、监控不到位的问题,也有项目部本身履责不到位的问题。要明确项目管理各层次的责任,使企业和项目经理都乐于接受,双方利益都不受到侵害,必须坚持“企业法人层次宏观调控机制到位、项目经理部科学管理到位、产品质量提升和安全监控措施到位、项目管理责任书履约管理到位”的原则。这四个到位的原则既能体现企业决策的科学程度,也能体现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经理责任制“指标突出、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考核严格”的基本要求。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四个到位”的原则,狠抓项目制度、流程管理,重点把住项目过程管理的四个关键环节:
(1)要把住项目效益考核指标评估关。为解决普遍反映项目评估指标不科学的问题,母子公司必须建立权威性的项目评估机制。首先在思想上切实把项目评估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的基础、堵塞效益流失的第一道关口来认识,以对企业、对项目班子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一支综合能力比较全面、具备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经验的专业预算队伍,做到主管授权、分管主抓,有内部专家负责,有较为完备的科学评估程序和指标体系,能够快速编制、分解内部预算。在施工前期就能编制完成内部预算,使工程施工能够在其统一的管理目标、盈利标准下进行,做到内部预算与工程施工的进展同步完善,随时修正数据,使效益控制标准达到科学、合理,依法签订好“项目承包合同责任书”。
(2)要把住项目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关。为防止项目管理因项目经理权力过大,能力和素质不到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出现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项目部必须坚持经理全面负责,班子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集体决策、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三项制度。如:承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队伍选用,计价拨款等重大问题,要坚决刹住个人说了算,搞小家长制之风;坚决刹住权力欲望过甚,搞山头主义之风;坚决刹住利用职权中饱私囊,搞损公肥私之风。今后可实行项目经理定期述职制度,每个季度要求项目经理以书面汇报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成本核算、财务状况、文明施工等情况,自觉接受企业层的监督。集团公司可研究制定出台项目重大问题实行党政联签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