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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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套期保值 风险管理 规避风险 资源配置 核心竞争力
套期保值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行为,具有有效规避企业风险等基本功能,国内外企业实践表明,合理利用套期保值功能,进行科学的风险防范和资产保值,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一、套期保值的本质与作用
1、套期保值的本质
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是将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但准备以后售出的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的交易活动。概言之,套期保值的本质在于“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
从会计角度看,套期保值也可理解为: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由此,将套期保值划分为三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2、套期保值的作用
(1)有效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有助于规避价格风险,一方面在于,同种商品的期货价格趋势与现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虽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市场,但由于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同一时空内,会受到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相同。套期保值就是利用这两个市场上的价格关系,分别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做相反的买卖,取得在一个市场上出现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以达到锁定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临近,存在两者合二为一的趋势。期货交易的交割制度,保证了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接近,最终合二为一。期货交易规定合约到期时,必须进行实物交割或差价结算。到交割时,如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不同,比如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就会有套利者买入低价现货,卖出高价期货,以低价买入的现货在期货市场上高价抛出,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盈利。这种套利交易最终会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2)参与资源配置。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竞争进行资源配置,指导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通过预测和把握市场趋势,做出生产经营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影响因素会不断增加,企业难以准确预测市场趋势。而通过套期保值,不仅使企业通过期货市场获取未来市场的供求信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做到以需定产,而且使企业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增加经济效益。在市场化和全球化条件下,套期保值为企业利用价格变化参与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重新配置提供了战略平台。
(3)实现成本战略。系统化低成本战略需要企业从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加工环节、仓储环节和销售环节对成本进行系统化全方位地控制。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能够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提升企业对风险的对冲能力,有效规避价格风险,为企业实现系统化、全方位的低成本竞争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4)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为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而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与有效控制市场价格风险密切相关。因此,有效规避价格风险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企业可通过套期保值转移、规避价格风险,使市场价格水平符合生产经营要求,有效控制市场价格,提高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套期保值的原则与方式
1、套期保值的原则
(1)种类相同或相关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或资产在种类上相同或有较强的相关性。只有如此,在套期保值操作中所选择的期货品种的价格与现货价格才能有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保值效果。
(2)数量相等或相当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买卖期货合约的规模必须与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所买卖的商品或资产的规模相等或相当。只有如此,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接近。
(3)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只有如此,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必定盈利的结果,从而在两个市场建立盈亏冲抵机制,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4)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选用在相同或相近时间段的期货合约,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会更加紧密,套期保值效果更显著。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项原则是建立在完美假设基础上的风险对冲原则。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变化,除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外,其他三项原则应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使套期保值操作更好地发挥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此外,在具体操作实践中,还应考虑风险可控和可对冲原则。这里所指的风险可控,是指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设计与操作管理,都须使保值行动处于明确的风险可承度以内,甚至要做到风险可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套期保值的方式
(1)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或买期保值,指套期保值者为了回避价格上涨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买进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适用于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内购进某种商品或资产,防止实际买入现货商品或资产时价格上涨,使价格仍能维持在目前自己认可的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具体适用于:第一,加工制造企业为了防止日后购进原料时价格上涨的情况;第二,供货方已经与需求方签订好现货供货合同,将来交货,但供货方此时尚未购进货源,防止日后购进货源价格上涨的情况;第三,需求方由于资金不足、缺少外汇、仓库已满等情况不能立即买进现货,防止日后购入现货价格上涨的情形。
(2)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或卖期保值,指套期保值者为了回避价格下跌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卖出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适用于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内卖出某种商品或资产,防止实际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时价格下跌,使价格仍能维持在目前自己认可的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具体适用于:第一,直接生产商品的厂家有库存商品尚未销售,防止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的情况;第二,储运商、贸易商手头有库存现货尚未出售或已签订将来以特定价格买进某一商品但尚未转售,防止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的情况;第三,加工制造企业防止库存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
三、套期保值,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1、正视套期保值风险的局限性
套期保值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管理不当也会酿成风险。企业有效防范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必须做到:第一,不冒险。真正意义上的“套期保值”,就是防范现货跌价或上升的不确定性,偏离任何一方的操作都不是科学的套期保值。第二,不留隐患。一些套期保值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是针对套期保值业务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决策制度、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没有机会享受外部有力的监管配合。第三,不能放望。发生风险事件的企业或个人通常是在初期实施风险对冲、保值基础上,逐步野心膨胀,追逐投机盈利,把“对冲品“做成”投资品”。第四,不能忽视道德风险。一旦企业管理建立在个人的好恶和信任基础上,就会为道德风险提供温床,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2、科学运用套期保值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然途径,套期保值可以增强企业的筹资能力,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这对大中型企业尤其重要。但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都对企业的信用资质和偿债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套期保值可以降低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研究表明,在固定的公司资本结构下,投资于具有正净现值的项目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有进行再次投资的心理,将债权持有人的利益向股东转移,债权持有人将倾向于更少地购买公司的债权,增大公司融资难度。套期保值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套期保值可以限制公司对债权人偿还违约事件的出现概率,从而向债权人提供其利益不会被转移的保证;另一方面,公司遵守具有较严格期限规定的衍生品合约可以增强其与借款人、债权人和管理者协商时的可信度。同时,由于套期保值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增强了企业获得稳定利润的能力,因此在贷款融资时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从而获得更高额度和相对优惠的利率和期限。此外,企业价值是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即企业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其不仅包含新创造的价值,还包含企业潜在的或预期的获利能力。企业价值的一般表达公式为:企业价值=股票市场价值+债券市场价值。套期保值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增强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心,从而提高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套期保值,就是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一段时间通过卖出(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套期保值有时也称对冲交易。套期保值在英语中是Hedging,其源自Hedge,其意有在赌博中两面下注之意。即是说,若在“正”和“反”两面各下一注,结果会是一赔一赚,两相抵消,从而保住了本。诚然,一个成熟的赌徒,不会这样来做。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却往往不得不采用此种做法。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存在于自然界,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差异不在于有无风险,而在于风险的大小。生活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们总是力图避险,以求提高生活的质量。各种各样的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保护。但这些保险措施的存在,并没有消除风险本身,也就说明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大部分生产者、消费者、中间商人、原料的需要者等,都会面临价格涨落的风险。他们通常都是大宗商品的买卖者,商品价格的任一幅度的波动,都可能导致巨大的亏损。这样他们就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具有两个层次的价格避险效应。一是微观效应,企业稳住了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宏观效应,在企业拉平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可实现社会总成本的稳定。
套期保值可分为买进套期保值与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sellinghedge或shorthedge)。持有现货(或在未来的时间,将拥有现货),包括原料及成品,尚未出售,持有者担心市价日后可能回落,则卖出与其持有的现货数量相当的期货。如果现货价格真跌落,则可以先前抛出期货之利得(高价抛出,低价购进)来弥补现货之亏损,从而稳定收入。
买进套期保值(Buyinghedge或longhedge)。当商品的经营者,拟计划在日后一段时间内购入原材料以加工成品,此时担心商品价格上升导致成本上升、利润蚀损,于是先买进期货。如果现货价上涨,期货价亦必然跟进,则可用买进期货所得来抵消将来购买现货成本的增加额。
2.套期保值对企业财务影响的例证
下面将各举一个卖出与买进套期保值之例:
卖出套期保值:现设一粮油企业在某年8月份手中持有20,000蒲式耳大豆,买入价$2.60。作为粮油经销企业自然希望商品尽快脱手,但是根据以往经验和当前市场行情,这些大豆出手需一段时间,该企业担心价格跌落,造成经营损失,于是决定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同数量的12月大豆期货合约,价格是$2.62。三个月后,该企业有机会售出手中现货,但市场价格已跌至$2.45。在现货交易中,此商人损失$3000。在期货市场上,价格亦下降,该期货商买回期货合约的价格是$2.47赚了$3000。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两两相抵,保住了经营成本。具体见下面所列:
现货市场
买进:20,000蒲式耳,价格$2.60
卖出:20,000蒲式耳,价格$2.45
亏损:($2.6-$2.45)×20000=$3000
期货市场
卖出:20,000蒲式耳,12月份$2.62
买进:20,000蒲式耳,12月份2.47
盈利($2.62-$2.47)×20000=$3000
买进套期保值:设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某年7月接到一批价格已确定的大豆订货,要求其在4个月之后交运900吨大豆。该公司现依照当时的市价(0.563美元/公斤),认为可接受这批订货,但在4个月之后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心中无数,尤其担心若价格上涨,则经营利润不但保不住,还有可能亏损,即做了一笔赔钱的买卖。
在此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会提出它可以立即买进900吨大豆储存起来,以备到时供货。不过若把4个月的仓储费用、保险费用、还有贷款利息考虑进去;再者900吨大豆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这样做,就未必划算。另一种方案或许也可选择,即该公司暂不买进大豆,而期望在临近交货期时,价格下跌再买入,这当然较为理想。然而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是价格若不但未下跌,反而上涨,比如说,每公斤上涨0.02美元,900吨大豆则就要亏损18,000美元。二是该公司如此做法,还可能耽误了交货期,因为在临近交货期时,是否就能顺利地购入900吨大豆,或者说,这种做法有可能影响到它的信用。既然如此,该出口商将会选择买入套期保值。
该出口商在签订了4个月后交运900吨大豆的出口合同时,买进同等数量的900吨大豆4个月期货。之后临近交货期时,果然价格上涨至0.663美元/公斤,该进出口商以此价买进900吨大豆损失了90,000美元,即现货市场损失为此数额。再看期货市场,因为期货与现货的价格是趋同的,即现货价涨,期货价也涨,此时卖出4个月前买入的期货,赚得利润90,000元,正好抵补现货之损失。具体的计算如下:现货市场
卖出;900吨大豆0.563/公斤7月份
买进:900吨0.663美元/公斤11月份
亏损:900吨×0.1美元/公斤:$.90,000
期货市场
买入:900吨大豆11月份合约0.563美元/公斤
卖出:上面买入之11月份合约0.663美元/公斤
盈利:900吨×0.1美元/公斤=$90,000
“买入对冲”是任何一个拟购买现货而又担心价格上涨的人常采用的套期保值方法,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如卖方已订立出售以后交货的实物合同而还未购进货源时(如上例);进口商认为价格合适要购进实物商品却无现货或现货缺少时;还有出售产成品时,担心其后购进原材料价涨时。
在国外,银行要求提出以存货作为抵押货款的公司,其抵押品应经过套期保值的原因就在于经过对冲的担保之风险较小。有的银行还会对已对冲的抵押品给以较高的贷款额度。
3.套期保值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上两例,为了分析的简便未考虑买卖期货的手续费、运输费、验货费等,并假定期货市场的价格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完全趋同。事实上,从事套期保值由于现货与期货在数量、规格及质量等方面的不一致,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1现货与期货的涨落幅度可能不会完全一致。现货价与期货价的差异,即基差,使套期保值者承担了一定的基差风险。
3.2期货交易的各方买卖的是标准合约,现货的数量未必与期货合约的数量正好一致,如一张大豆期货合约是5000蒲式耳,现货是13000蒲式耳。市场参与者只能考虑买2张或1张合约。
3.3受期货合约商品的限制。可能你想从事的套期保值商品,交易所还未有它的标准合约。
3.4现货与期货之规格与质量不一致,期货交易均规定商品的质量标准,现货持有者的商品虽然与期货属同类,而质量不尽相同,价格涨跌就会有差异,从而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3.5期货的涨跌停板限制。若某交易者正在从事套期保值,恰值涨停板(或跌停板),他将暂时买不进卖不出期货合约,卖出(或买入)对冲也就将会建立或解除不了。
由于以上诸点的存在,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经营者未必能完全在期货市场中抵消自己的财务风险,还可能会由于本身操作上的不当,而使风险加大。这些只能由企业通过市场实践来解决。
论文关键词:套期保值风险规避
论文摘要: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任一企业在自己的经营中无不面临风险。本文基于风险的规避,运用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工具例证了企业如何进行操作,以规避风险。最后,文章给出了企业在套期保值工具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失地农民 商业养老保险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48-05
一、引言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问题,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共调查了2942户。所以,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2009年,民进中央的调查和估算显示,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中国社科院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且保持每年约300万人的增速,预估到2030年增至1.1亿人左右。由于受年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难以在城市中找到收入稳定的工作,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的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失地农民进城后,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可选择的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商业保险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本文在论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推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数据分析探究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窥斑见豹从中找出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策略。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通过已有文献述评论证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构建模型,从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养老负担、社保满意度、教育程度、渠道影响等因素,对样本地的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研究的简要评述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养老状况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三大难题”。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毛峰,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西南各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康钧、张时飞(2005)对京郊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遭遇就业难题,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也成问题。唐玉英(2012)认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就业机会较少,就业质量较差,失地农民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朱岩(2013)对浙江嘉兴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没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业游民化。李飞等(2010)分析,劳动力市场排斥是失地农民不能顺利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由此看来,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开始到现在,就业、社保和收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稳定收入来源的同时,面临城市中饮食、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其得到的有限征地补偿款无法持续承受失去土地后的高成本生活压力,日常生活易陷入困境,缺乏养老所需的Y金(杨巢徽,2008)。杜书云(2016)等认为首先应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通过实地调研,指出应推行“逢征必保”,征地之后,所有失地农民立即转入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江治民(2010)等指出要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养老政策宣传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失地农民重视养老保险问题。王轶(2016)等则从失地农民再就业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失地农民应该建立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合理呢?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计一个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问题;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比如,淮安市开发区“土地换城保”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为失地农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媛,2007)。比如,浙江省采取分类保障的做法;石家庄市高新区建立了独立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在浦东实施“征地保障”安置模式;重庆市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利率达到10%;等等。
然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能仅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要从失地农民个体和社会保险的角度进行考量。赵国辉(2005)较早地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问题,第一个途径,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第二个途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需求。秦士由(2008)也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冼青华(2013)提出构建三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为强制性的专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性的储蓄养老保险。尚颖、张源(2015)也认为,构建多层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予以配套运行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近几年,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然而,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额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弥补社保不足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研究及结果分析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调查和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在2001年撤县设区、加速城镇化后,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且有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现象存在,故将其作为调研地。
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市淮安区。2014年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120.06万人,常住人口98.33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47.06万人,农村人口51.27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11.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498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821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9.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3%,失业保险覆盖率95.5%。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7万人(实际交费人数),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5.66万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要求,淮安区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障资金。此套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文不再赘述。
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状况和被征地前的参保情况,引导其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除了已经在企业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外,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政府支出。因此,养老金发放遵循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若失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包括补缴)满15年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流方案。根据《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和现行标准,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次性缴清保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以60周岁领取为例,每月养老金共509.88元。
根据前文文献研究与分析,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面临着生活成本骤然上升的压力,又失去了土地这一固有的收入来源,如果失地农民在60周岁之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当前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标准显然不足以一直维持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淮安市现有的失地农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表现出实际给付水平不足的问题。此外,商业保险有强制储蓄的特点,通过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针对失地农民的B老保障体系中是必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二)关键变量与模型构建
国内学者对影响失地农民是否参保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石绍宾(2009)的调查发现,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受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及子女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儿子的数量及是否拥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区位特征、农民的未来预期以及周围邻居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范成杰(2010)对武汉市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相对比较低,年龄等个人特征和家庭子女数、家庭年净收入等家庭特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影响显著。王积田(2016)等调查发现,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保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保险产品合适度、保险公司信用对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养老期望、自评家庭富裕程度、家庭耐用品价值及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对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
黄英君(2016)运用Logistic模型对重庆市转户人员参与配套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发现,影响转户人员购买与否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因素,包括周围购买情况、给付水平和转移接续制度。其中,周围购买情况的影响最大,给付情况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转移接续制度的影响是负相关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家庭人数与购买结果呈负相关,赡养矛盾与购买结果成正相关。肖应钊(2011)等对山东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发现,子女个数、希望的养老方式、为家庭考虑是否参保、是否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新农保的总体评价等因素对农民参保意愿具有较强影响。
借鉴前人的研究,我们设计了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调查研究方案。
1.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根据和当地农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人寿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访谈的情况,我们从失地农民个人及家庭情况、被征地情况、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二级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为被解释变量。
2.数据的收集。本次调查研究选取淮安区撤县设区后产生的失地农民家庭作为总体,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本次研究收集的有效样本数为382。性别分布大致符合人口学1∶1的特征,年龄分布符合研究的需要,文化程度分布符合农民群体的特征,因此样本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性。
3.确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由于选取的指标解释变量较多,且各指标变量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权重不同,采用信息增益的方法计算各指标属性对购买意愿影响的贡献度,进而去除那些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小的指标,选出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而建立估计模型。
信息增益法的计算公式:
则Gain(A)为A解释变量对应的信息增益值。
为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将信息增益值小于0.001的指标去掉,共剩下18个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定见表1。
4.因子分析。上一节构建的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但在经过信息增益值处理之后变量仍然较多,给实际应用该模型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利用因子分析法对解释变量进行降维处理。
(1)因子分析的适合性检验(见表2)。
KMO为0.78,大于0.7,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194.597,相应的概率p接近0,因此,该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指标因子提取和命名。利用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上述18个变量的共同因子,最终提取6个共同因子。
由表3数据可得6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63.217%,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得到了解释。
由表4可知各因子解释的主要变量,结果如表5所示,因子1主要包含的变量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对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满意度和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次数,命名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FAC1);因子2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子女数和对养老方式的认知,命名为养老负担因子(FAC2);因子3主要包含对社保的总体满意度,命名为社保满意度因子(FAC3);因子4主要包含家庭年总收入、家里被征地面积,命名为收入因子(FAC4);因子5主要包含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人数、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命名为教育程度因子(FAC5);因子6主要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亲朋好友的影响,命名为渠道影响因子(FAC6)。
(3)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SPSS计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各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的显著性。采用logistic向前(条件)回归的方法,输出结果见表6。
通过检验的四个因子分别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
似然比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模型整体性显著。
在SPSS中求得Hosmer和Lemeshow检验P值为0.45,表明拟合优度的显著性检验通过,模型有很好的拟合优度;NagelkerkeR2为0.76,表明该模型对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比例为76%。
通过以上定量分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衡量被调查者对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情况。回归结果显示,如果被调查者倾向于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高、对商业养老保险较为了解,且曾多次接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等),则更倾向于购买保险。
认知因子共包含5个方面。其中,认为保险保费便宜、给付水平得当是对保险产品的主观感受,需要基于对某些具体保险产品的了解得出,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价格的经济激励。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了解和总体满意度则衡量了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整体的认识情况。而与保险营销员的接触是失地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系统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接触次数越多,认识程度越深,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更加信任,因此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随着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上升,其购买意愿也随之增加。
2.养老负担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养老负担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性别和子女数三个问题衡量失地农民的养老毫Γ养老压力越大,则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这满足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商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养老方式,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没有持续的收入,因此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大。但失地农民也保留有农民群体的保守思想,对涉及大笔支出的新型事物抱有怀疑与观望态度,只有较大的养老压力才会促使他们进行尝试。
另外,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养老更多靠个人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养老更多依靠政府和子女,而自己不需要花费过多,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较低。
3.失地农民对社保满意度较高。社保满意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对已经享受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该因子在回归分析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对社保的满意程度较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区分。
失地农民虽然已经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但还保留有农民的思考方式。对失地农民有专门的社保政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很少保费,而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其投入回报比率较高。因此,失地农民认为当前的社保是一笔较划算的投资,普遍抱有较高的认可和满意程度。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眼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而非单纯的“保险”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太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失地农民对社保的主观满意程度普遍偏高,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客观上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是失地农民群体认识上的短板。
4.收入对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收入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分析结果来看,家庭总收入的多少对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影响。继续深入调研,与失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认为原因是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以获得一大笔征地补偿费用,但由于其学历、能力的限制,被安置在城市之后较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他们家庭年收入与征地补偿费用相比金额较小,所以从“财力”这一角度分析购买决策,应当更多考虑所获征地补偿费用的多少。
5.教育程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明显。教育程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包括学校教育和其他影响其见识水平的可能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有过外出打工增长见识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失地农民,更有可能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同时拥有更加长远的目光,不仅在意眼下的收入,也关心自己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或曾经外出打工的失地农民,思想偏向于开放,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面对商业养老保险这一处于发展阶段的养老保障方式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6.渠道影响因子与购买意愿显著相关。渠道因子与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显著相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第一,越容易受到亲友影响的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第二,在电视网络广告、保险营销员、亲戚朋友等接触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中,购买过保险的失地农民更多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保险。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群体中,人们之间有信任作为基本的纽带,亲朋好友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荐可以真正意义上影响甚至改变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对购买保险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在消费心理上,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并且受到消费环境和消费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亲友的购买在心理上对失地农民产生暗示效应,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在现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不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极大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失地农民对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调查研究之后,通过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其对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认知情况和已购买保险的亲朋好友的影响等,家庭收入或“财力”因素并不是失地农民购买保险时所首先考虑的因素。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强。
基于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为改善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固有印象,政府可通过在失地农民中普及商业养老保险涵义,如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专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保险公司在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举例等贴近生活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恰当的理解,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针对失地农民,有意识地探索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比如,对于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时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在访谈中了解到,若以60岁为界限领取养老保险金,通常领取年限不超过20年,这一年限的定期寿险对失地农民最为实用也最具有吸引力。
再次,完善保险人制度,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声誉。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也是影响失地农民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障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纠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很容易在整个社区内广泛传播甚至恶化,失地农民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会严重下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收到投保人反馈至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及时性,尽量在负面评价扩散之前消除其不满情绪,提高保险公司声誉。
最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功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失地农民群体保留有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特别是邻里之间沟通较多。相对于其他了解商业保险的渠道,亲戚朋友对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聘为保险人,同为失地农民的情况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提供专门化服务,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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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的主动权正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等弊端,份额开始大幅下降,而以赊销为代表的信用结算方式越来越盛行。如何既能满足买方的贸易融资要求又能确保卖方防范风险,成为一个双方共同探索的问题。国际保理业务这一新型金融创新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迎合了这种市场主动权的转变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出口商加强国际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
一、国际保理的概述和发展现状
1.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国际保付的简称,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今日更向全球发展。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掘起的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不同,国际保理的定义不尽相同。国际保理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贸易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资金融通便利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2.发展现状
保理业务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随着各贸易国家信用证的使用率降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呈现喜人的发展趋势,但与主要贸易伙伴仍有明显的差距。由于现阶段美元持续疲软,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正在削弱,而采取保理这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是改善这一窘境有效的途径。
二、保理业务的风险
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已经遵守当时加入时所作的承诺,将金融业全面放开,作为一项盈利能力较强的中间业务,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控制保理业务的风险也势在必行。
1.信用风险
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原因,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即为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既有来自保理业务本身操作中的内部风险,也有来自外部商业信用环境下的外部风险,信用风险的分类及产生的原因如表2所示。
2.国家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中,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政策的变化,随时影响到保理商的利益。国家信用风险给国际保理业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延迟付款、暂停付款或没收付款。由于国家信用风险一般不易预测,一旦出现,往往对进出口商和银行保理商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国家信用风险的因素纷繁复杂,主要有政治、经济、法律、战争等多方而的因素。
3.法律适应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及跨越不同法域,因此每一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南京爱立信事件”的发生,其核心问题之一在于保理业务的一些通行做法与国内法律环境“不兼容”。发生争议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将依据各自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于该问题的法律,而法律选择的不同会导致争议解决结果的根本不同。这使得保理业务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适用风险。
4.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因合同必要条款的缺失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或因合同约定有法律许可但不利于保理商的事项,或因合同约定有与国内保理业务本身不相匹配条款即保理商不应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交易危害或损失。不利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一是保理商没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二是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销售商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应收帐款可以转让的条款,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在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不能转让;三是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销售商的债权抵销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收益直接遭受损失。
5.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
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债务人未付款,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保理业务至此宣告结束。但也有可能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或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并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或贸易融资。可见,由于贸易争议的产生导致进口保理商不对进口商的不付款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口保理商也可据此向出口商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或贸易融资。
6.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后通常要承担核准额度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保理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是GIRF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项权利,但这也出口商最难接受的的条件之一。
三、保理风险的控制
1.信用风险的控制
针对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应当首先明确界定信用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是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提供的一项基本职能,信用风险常常是与争议对应出现,发生信用风险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然而在发生争议时,被核准的应收账款债权自动成为未核准债权,出口保理商无需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可见,面对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最为把握的防范措施就是在出口保理协议中尽可能限制信用风险的范围,而尽可能扩大争议的范围。另外,保理商加强财务报表分析。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关注债务人的业务开展并对其发展前景有一个合理判断。再次,实地考察客户。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及时进行贷后风险分类认定。作为保理商,国内商业银行还要完善授信管理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保理业务的控制与管理,这些基础工作是确保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2.国家风险的控制
保理商一般都会避免选择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动荡的国家开展保理业务,并建立国家风险的防范机制。
3.法律适用风险的控制
针对法律适用的风险,出口保理商可以在签订出口保理协议时与供应商做出如下约定:供应商同意遵循出口保理商先前与进口保理商订立的相互保理协议,以及GRIF相关规定来办理相关业务,具体业务程序遵循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间业务联络的标准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上风险的产生。
4.合同风险的控制
针对合同有效性的缺失,以及该合同未被履行或不当履行带来的风险,出口保理商应当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认真审核供应商资信程度,包括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审查,对供应商与债务人交易历史的审查,如果遇到双方互负有债权债务关系,就要慎重考虑是否开展保理业务。此外,还要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做细致审查,包括对发票,商事合同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原则上,出口保理商不应对供应商与债务人为“关联企业”所开展的关联交易做保理。做到了必要的审查后,出口保理商还可以要求供应商自己对商事合同的有效性做出承诺,保证自己的履约行为,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会遭到抗辩、抵销或反索。如果供应商有违承诺,出口保理商将不对相关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责任。对于商事合同限制债权让与问题,出口保理商不仅要注意审查商事合同是否约定有限制债权让与的条款,还要注意审查该商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定限制债权让与的情形,以及合同性质上是否具有不得让与的情形。出口保理商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做出承诺,如果有违承诺,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5.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控制
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对出口商而言,减少争议的措施就是控制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风险的措施。而贸易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服务水平,以及交货期限等提出。因此出口商除了严格履行合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尽可能充分地了解进口商的诚信问题;拟定严密、严格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全面切实地履行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制;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6.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风险的控制
这种风险主要是GRIF对保理商的保护性规定造成的。要规避这种风险,出口商在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应排除GRIF中进口保理商有权无条件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规定,而改为何种情况下才可缩减或撤销的明确规定,以防止保理商滥用这项权利。并明确在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负担,并明确订立出现哪些具体事由时才可以撤销信用额度。此外,出口商在收到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时应切实做好有关协助工作,停运在途货物、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因为GRIF明确规定出口商有此义务。最后,出口商也应密切注意和监测进口商,出现保理商缩减甚至撤销信用证额度,一般都是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等出现不利情况,这时出口商可以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适当控制商务合同的履行;最后,出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时货款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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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退保潮起据悉,目前广州房贷险退保率已达到30%,而去年该险种退保率还不过10%左右。据某银行房贷部门工作人员声称,即便如今到银行递交提前还贷的申请,也要等到5月中旬左右才能办下来。更重要的是,提前还贷正开始进入高潮期。有关人士在进行有关此类的多种调查后发现,有高达八成以上的原贷款购买人准备赶在明年1月1日加息前提前还贷。
据了解,房贷险赔付率一向甚低,属于优质险种,因此也是各家保险公司激烈争夺的焦点。由于房贷险投保一般由贷款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贷款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哪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高,银行就把业务交给哪家。于是,保险公司交给银行的手续费高达30%多甚至40%.没想到,如今香饽饽变成烫手竽。随着提前还贷者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既损失了保费收入,已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也因此打了水漂!
保险公司苦无良策虽然房贷险业务风险极低,但退保风险却极高。因为手续费过高,加上日益增加的退保率,令房贷险成为高风险的险种。
据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给银行的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保险公司经营房贷险至少要五六年才能持平,可现在提前还清贷款的消费者往往达不到这一年数。现在提前还贷者大多只借了两三年,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收到3年的保费,却早已一次性付给银行二三十年的高手续费,而且无法追讨。房贷险退保率日益攀升,保险公司亏损难以避免。
为应对房贷利息上涨而导致的提前还款高潮,不少商业银行开始出台措施,例如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等弥补提前还款的利息损失。据悉,在广州也有保险公司尝试收取退保手续费,但此举却遭遇消费者强烈反对,更有消费者甚至引用《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无权自行收取退保手续费,并据此威胁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前有银行打劫,后受消费者威胁,陷入困境且苦无良策的保险公司无奈之下开始打起退堂鼓。据悉,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已停止房贷险业务,而华泰保险广州方面有关负责人刘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严格控制房贷险业务开展。
房贷险面临生死抉择香饽饽变成烫手芋。在退保大潮把房贷险逼近亏损门槛的压力下,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大力压缩甚至放弃房贷险业务,此举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关注。
据悉,浙江省消协联手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于2月22日联合上书央行,称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在出险率近乎零的情况下强制保险,明显不合理,为此建议修改银行强制购买房贷险的有关规定。4月4日,央行办公厅就此复函,声称“将尽快妥善处理好住房贷款保险政策问题”。此举意味着银行强办房贷险的政策有望破冰。
事实上,一些商业银行早已借题发挥,变相取消强制推行的购买房贷险,如南京工行便实行黄金客户自愿购买、而非以往强卖的方式。而招商银行等较为灵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早已开始对其黄金客户——“金葵花”客户实行自愿购买,不愿意买者由银行代为买单,从而变相地取消了房贷险。另悉,目前不少商业银行也正紧锣密鼓筹备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房贷险的取消,由购房者自愿投保。
种种迹象表明,强制推行购买房贷险,有望在这次提前还贷退保潮涌之时,上演破冰之旅。
各方声音
银行房贷险对购房者有好处“购买房贷险不仅有助银行防范风险,事实上对购房者也有好处,其等于是为购房者自己的房屋买保险”,面对提前还房贷引发的退保潮以及购房者对银行要求购买房贷险霸王条款的指责,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某银行广东分行房贷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股市持续下跌,而且目前国内民众投资渠道不多,央行加息,虽然幅度不大,但也足以令那些家有余钱的购房者选择了提前还贷,这就是去年底今年来提前还贷较多出现的主要原因。不过,该人士透露,事实上目前广州各家银行提前还贷者比例依然不高,今年与去年基本保持在5%-10%的比例范围内,波动并不大,更不像外面所传那样高达30%以上。由于房贷险退保与提前还贷共为一事,这也意味着退保率也没有像有关报道那样急剧增加,而是保持在相对低位。至于银行对提前还贷者收取手续费,该人士表示,提前还贷毕竟造成了银行利息损失,因此银行对提前还贷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补偿利息损失并无不妥。
某分行行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则认为,近期提前还贷者开始增加并不奇怪,事实上每年春节过后都会出现一次提前还贷高峰,因为很多家庭在年末收入都会有所增加,如年终奖金、年终分红等等,其中一些有了多余闲钱的家庭便选择提前还贷。这是很正常之事,不值得炒作。而对有关要求购房者购买房贷险,以减少银行发放房贷风险一事,该人士表示,银行此举确实是为了更好地防范房贷风险,不过,购买房贷险并非只对银行有好处,对购房者同样也有好处。因为购房者按银行要求购买房贷险,既有助于减少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同时也等于是为购房者自己的房屋买保险。因此,购房者需要认清房贷险对银行以及对自己所购房屋所起的保障作用,理性看待房贷险。
购房者感觉上当受骗了“从未想过自己会花几千块钱来为银行买保险”、“想不到自己掏钱买保险,受益人竟然不是自己”……不少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叹苦经,甚至声称被银行骗了。
刚在去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第一套房子的徐先生表示,想不到自己花了几千块钱,原来是在为银行买保险。徐先生至今还疑惑不解:不是说谁投保谁受益吗?为何购房者花钱购买的房贷险受益人却是银行呢?徐先生总觉得自己有一种被蒙骗的感觉。听说提前还贷可以退保,表示有钱一定要提前还贷,这样多少可以拿回那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钱。
为了买一套房,家庭压力本来已经很大,如今又给银行“坑”了几千元钱,刘女士总觉得很委曲。虽然得知提前还贷可以退保并拿回相当部分保费,但刘女士又苦叹自己命苦,无钱可以提前还贷。
不过,也有购房者表示,自己100多万元的房子都买了,何必计较那区区几千元。在购房时已得知要为银行购买房贷险的贾先生便认为,购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自己向银行贷了几十万元提前圆了住房梦,别说是要花几千块钱替银行购买房贷险,就是银行多收他几千块钱也不会介意。只要大家都一样公平对待,而不是只收取自己一家便成。至于提前还贷,贾先生表示,自己要是有足够的钱买房,早就一次付款了,哪里还用得着办理按揭贷款呢?据悉,目前在广州像贾先生这样的购房者还为数不少。
房协应当谁投保谁受益就近期业界极其关注的因消费者提前还房贷引发退保潮,以及消费者对银行强硬要求购买房贷险的指责,广州市房协秘书长许国碧与寒桐房地产顾问公司总经理韩世同均表示,谁投保谁受益,银行硬摊派给消费者为银行购买保险,这在法理上说不过去。
许国碧认为,银行为了转移风险,强硬要求购房者为银行购买房贷险,这不仅不合理,而且也将加大购房者的额外负担。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购房者出钱购买房贷险,受益人便应属于购房者;而且,是否需要购买房贷险,也应该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广州大学建筑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士军也认为,市场经济讲究自愿原则,故且不管房贷险受益人是谁,起码的一点是购买房贷险不应当是硬摊派。而城建集团兴业公司副总经理刘强则表示,房产抵押与发展商回购,银行已有双重保险,没必要再要求购房者去购买一个出险率近乎零的房贷险。
不过,对于一些业界人士要求取消房贷险的说法,许国碧与韩世同均表示异议。韩世同认为,房贷险也是一种财产险,而且是一项相对较为优良的险种,有其存在的必要,业界完全不必因噎废食轻言取缔房贷险。银行为了减少发放房贷的风险,可以自己出钱购买房贷险,而购房者为了避免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也可以出钱购买房贷险。
一直对银行强硬要求购房者购买房贷险颇有微词的韩世同认为,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受理有关房贷险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收取高昂的手续费,这一做法更不合理。而事实上,正是因为银行收取保险公司高昂的手续费,导致众多保险公司在近期大肆兴起的房贷险退保潮中陷入困境。
房贷险的自愿投保将是大势所趋。韩世同表示,相信不久的将来,广大购房者将可以自由选择投保,而不再被动地接受银行的要求了。
律师房贷险是不充分竞争的产物购房者办理住房贷款,必须按照银行要求购买房贷险,以减少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黄小陶律师认为,房贷险是银行不充分竞争的产物。
通过抵押贷款,银行的风险已经得到保障,银行根本没有必要再去强制贷款人购买房贷险以减少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更何况,目前在广州,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都会要求楼盘发展商签订一份回购协议,说明在消费者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时,楼盘发展商必须承担回购房屋的义务。可以说,在排除恶性骗贷的情况下,个人房贷是各大商业银行极为优良的一项业务。因此,在有房屋抵押以及楼盘发展商回购担保的前提下,没必要再强制申请按揭贷款的消费者为银行购买房贷险。
黄小陶表示,在公平前提下,银行强制消费者购买房贷险以减少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那么消费者能否也要求银行购买责任险,以减少可能遭遇的风险呢?因为从理论上说,银行也可能破产,而更常见的是,银行设备系统也可能会出现问题,导致客户资料例如消费者还款记录丢失,或者在消费者按期还款后可能出现的拿不到房产证等情况。
从目前情况看,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地震又是除外责任)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在出险率近乎零的情况下强制消费者为银行购买保险,明显不合理。更重要的是,房贷险不仅加大了消费者的额外负担,更容易产生黑幕交易。据了解,因为房贷险赔付率一向甚低,属于优质险种,因此此前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激烈争夺的焦点。但由于房贷险投保一般由贷款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贷款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哪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高,银行就把业务交给哪家。于是,保险公司为了争得相关业务而不惜比拼回扣,导致交给银行的手续费高达30%甚至40%.消费者购买房贷险所花的钱成为了一些部门“分赃”的财富。
保险人高昂手续费不合理“房贷险的最大风险不是赔付,真正的风险是退保风险和高昂的中介费用。”华泰保险广东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收取高昂的手续费不合理,其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致使众多保险公司在退保潮面前面临巨大的退保风险。
据了解,由于房贷险投保一般由贷款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贷款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哪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高,银行就把业务交给哪家。不少保险公司为了争取相关业务,不惜“交给银行高达30%甚至40%的手续费。然而,正是这高昂的手续费,令房贷险由香饽饽变成烫手芋。随着提前退保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既损失了保费收入,已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也因此打了水漂”。退保潮起,保险公司开始陷入困境。
正是考虑到高昂的手续费可能带来的退保风险,华泰保险一直严控有关房贷险业务,致使房贷险在目前华泰保险有关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不过,刘进表示,正是因为严控给银行高额手续费,华泰保险虽然如今也面临着明显增加的退保率,但有关房贷险业务仍未出现亏损。据悉,目前广州不少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已不允许再给银行高额手续费,此举导致不少保险公司的房贷险业务收缩了不少。
有保险公司曾建议将房贷险目前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模式改变为分期收取,这样保险公司便可分期支付银行手续费,解决一次性支付而无法追回的问题,降低退保带来的亏损风险。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钱小姐表示,中华保险进入房贷险市场较晚,房贷险业务较少做,退保问题影响并不大,而且目前正着手推行每年分期购买保险,这将有助于降低退保带来的亏损风险。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每年分期购买这种方式操作性不强,比如买30年的房贷险,每年交一次, 1000多元分30年来交,别说银行,保险公司自己都会觉得麻烦,更何况此举会令公司操作成本大幅提高,可说是得不偿失。
关键词: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82-02
目前,中国网络购物发展迅猛,受到了很多年轻人的认可和接受。即使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从2007—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年增长率均超过30%,2012年更是达到了64.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但网络购物毕竟具有虚拟化的特点,难免会出现收到的实物与预期不符的情况,在网络购物中退货现象很常见。据调查,42%的网购纠纷都是由退货引起的,而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由谁承担退货运费。买方认为什么商品都没有买到而承担退货运费很冤枉,而卖家也认为一分钱没有赚到还白搭上运费很委屈,所以双方都不愿意承担退货运费,“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应运而生。
一、退运险发展现状
“退货运费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发生退货情况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保障,包括卖家退运险和买家退运险两种。卖家退运险由卖家缴费,目前只有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才可以投保;买家退运险由买家缴费,只有在卖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投保,并且只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
(一)退运险的经营主体
目前在中国众多的“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购物平台中,仅有淘宝网一家推出了退货运费险,而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也只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一家,退运险市场呈现“一家独揽,众家观望”的局面。
(二)退运险的费率水平
虽然保险标的相同,但卖家退运险和买家退运险的费率水平和确定依据却有很大区别。按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将按照卖家前三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单笔订单保费为0.15元;退货率为0.5%~1%,保费为0.3元,以此类推。而按照买家的投保协议,保费将根据与淘宝网平台签约的所有物流公司中相同路线最低首重价格为赔付标准收取,保费还会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
(三)退运险的实施情况
据淘宝官方统计,目前已分别有10万卖家和5 000万买家购买过退货运费险。卖家加入退运险后,退货纠纷率由2.15%降到了2.12%,淘宝客服介入概率由0.23%降到了0.12%,比原来降低了一半。但华泰财险却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自推出退运险以来,其赔付率一直很高,每年出险率都在90%以上,最高峰时超过了100%,仅2012年1—8月就亏损了1 400万元。直到2012年8月23日调价以后,日常赔付率才降到80%左右,勉强不亏损。
二、退运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退货运费险在淘宝网已试行近三年,有效地解决了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增强了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无形中促进和保护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作为新兴险种,退运险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
第一,在卖家退货运费险中,卖家的保费只与其前三个月的退货率挂钩,存在低退货率卖家保费过高的问题;第二,卖家的保费是按交易量收取的,对于同一买家同一时间在同一卖家分次拍下的商品按多笔订单收费,相当于卖家重复投保,多交保费;第三,在买家退运险中,保险合同规定只赔偿退货运费而不赔偿换货运费,因此许多买家就选择先退货要求赔款,然后再下新单重新购买,这就提高了卖家的退货率,影响了卖家的声誉;第四,在买家退运险中,赔偿金额是按照相同路线的最低首重价格来确定,大多数时候不能实现退货运费的全额补偿。
(二)宣传推广力度欠缺
从退运险推出到现在,淘宝网和华泰财险都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宣传,导致许多卖家和买家都不了解。据了解,买家在订货时,对于是否购买退运险并没有明显的提示,只是在“运费险”选项后面有一个“?”,买家只有点击“?”才能看到具体的合同条款。需要退货时,也没有相应的理赔咨询服务,很多消费者甚至连理赔流程都不清楚,导致拒赔概率提高。
(三)理赔制度不完善
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且缺乏人性化。当理赔发生时,理赔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导致拒赔,并且不告知拒赔原因,消费者也不能进行申诉。此外,理赔系统也不支持物流单号的修改,一旦物流单号填写错误将直接导致拒赔。
(四)逆选择现象严重
对于卖家而言,如果退货率低的话,投保退运险将不划算,因而只有退货率高的卖家才会选择投保。而买家在订货之前,很大程度上就能够知道自己退货的概率有多大,只有那些退货概率大的买家才会选择投保。这样,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总是那些退货率高的才投保退运险,这就导致该险种逆选择程度比较严重,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利润和积极性。
三、退运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退运险是中国保险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因此,保险公司及购物平台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其不断完善,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合同条款设置
细化保险合同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针对性。第一,对于保险费率,可以先设置一个基准费率,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不同类目的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调整因子,比如对于服装、鞋子等退货概率比较大的可以设置较高的调整因子;对于同一类目中不同价格的商品,可以将保费与商品的价格挂钩。第二,灵活地设置保险金额。对于不同距离、不同重量的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尽量实现退货运费的全覆盖。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加强与淘宝网平台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第一,设置退运险在线客服。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开通退运险在线咨询服务,使买家能及时获得有关退运险的信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推广。第二,作为退运险的主要受益方,淘宝网可以利用平台资源优势,采取信用积累、虚拟货币、搜索优先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鼓励交易双方参保。第三,华泰财险可以通过保费折扣的方式来鼓励卖家长期参保。
(三)完善理赔制度
淘宝网作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购物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助保险公司完善理赔制度。淘宝网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将退运险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华泰财险反映,督促并协助保险公司增加物流单号修改、理赔失败申诉等服务,使理赔流程更加人性化和透明化。
(四)营销对象以卖家为主
保险公司及淘宝网要将卖家作为主要的营销对象。第一,卖家无法预测单个买家退货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买家的逆选择。第二,卖家的订单相比买家而言要多,也更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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