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技术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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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技术范文1

土地整治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土地整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整治方式,从而对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1-4]。土地整治的生态安全调控机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措施手段对土地整治系统中的外部环境、技术、资金、参与者、待整治土地等进行调节,使其生态系统功能朝正向的方向发生演替。

1土地整治中的生态问题

1.1不恰当的土地平整方式所引起的生态问题土地平整是土地整治中的重要工程措施之一。土地平整由于工程量较大,在此过程中会使用一些大型机械,如推土机、刮平机等,大型机械的使用和机械化的挖填,可能会引起土壤板结,破坏经过长期耕作、施肥、灌溉而熟化的土壤层;另外,由于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往往处于干旱少雨的季节,此时潜在的生态问题就是土壤的面蚀和风蚀[5]。

1.2硬化的道路、沟渠设计方式所引起的生态问题我国土地整治中大量采用硬化的道路、沟渠,可能引发较多的生态问题。一方面,硬化的道路、沟渠将原来完整的生物生境分割成若干个孤立的嵌块体栖息地,影响到整治区域中生物的迁移,不利于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另一方面,土地整治中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往往将沟渠设计成渠身笔直、渠底平坦的样式,这种样式容易使沟渠中具有涵养生物的水流失,从而使得鱼类、青蛙等水生生物难以寄养和生存。

1.3不合理的地类合并所引起的生态问题我国土地整治的目标之一是增加耕地面积[6-8],然而,为多增加耕地而采取的不合理的地类合并转换也可能引发生态问题。首先,土地整治中为增加耕地面积,往往对原有河沟进行裁弯取直,从而改变河沟的自然状态,使河流流速、流量发生变化,不利于水生生物栖息和繁衍;其次,许多地方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域中,进行了大面积的填埋河沟和坑塘,不仅损害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还会减少区域内的水面率,减弱滞蓄能力;第三,土地整治中为增加耕地面积,将整治区域中的荒草地、其他未利用地和零星闲散地开发整理为耕地,这也导致了原生、次生自然植被及人工植被的面积减少和退化。

1.4过多人为干扰所引起的生态问题土地整治过程中,铺筑硬化路面、修建硬化沟渠以及河道的取直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景观的连通性以及斑块间物种和能量的交流,景观自然性大大降低;另外,土地整治后整治区域中耕地数量的增加,未利用地以及零星林地、草地等景观类型的减少,会降低景观的异质性。景观的异质性越低,则景观功能越弱,也就更容易遭到破坏;同时,土地整治后,由于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从而对整治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2土地整治生态安全调控机制的分类

2.1按调控机制时间维度进行的分类按照调控发生的时间顺序,从时间维度出发,将土地整治生态安全调控分为前馈调控、过程调控以及后馈调控。

2.1.1前馈调控前馈调控是指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以及立项审查阶段即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生态问题进行预测,属于超前的主动调控。前馈调控主要通过做好土地整治生态影响预评价,确定该项目对生态安全的影响并设计相应的预防措施或者减缓措施。譬如规划设计中尽量少采用硬化路面以避免对动植物群落造成的空间分割乃至种群灭失。

2.1.2过程调控过程调控是指在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调控。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将前馈调控中指定的生态安全预防措施以及生态影响减缓措施进行落实。譬如在项目施工中要尽量避免对土壤的垦殖层造成破坏,在修建渠道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土方压占对渠道两侧生境的负面影响,同时避免有生态功能的坑塘被填埋。

2.1.3后馈调控后馈调控主要是指在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建立起新的生态系统过程中的调控。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在新的土地利用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生态问题,进行人为的补救调控。譬如针对项目施工工程引起的生态景观破坏问题,采取调控措施进行生态景观的恢复或重塑。

2.2按调控机制构成维度进行的分类按照土地整治调控机制的构成维度分为技术调控机制、经济调控机制、行政调控机制和社会调控机制。

2.2.1技术调控机制土地整治的生态安全技术调控机制为土地整治生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规划技术,选定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通过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技术预测土地整治可能产生的生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减缓措施;通过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生态化设计水平,对田水路林进行生态化设计,进行生态保育型的土地整治等。

2.2.2行政调控机制土地整治项目本身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行政调控的介入。行政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土地整理的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以及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的加强。

2.2.3经济调控机制土地整治中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首先,可以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与生态效益评价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生态化设计项目的资金投入;其次可以建立土地整治的生态经济补偿机制。

2.2.4社会调控机制土地整治是一个多目标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调控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解决土地整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土地整治的社会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开展可持续的土地整治以及建立土地整治的公众参与机制。

3土地整治生态安全的技术调控机制

3.1土地整治规划技术调控机制建立科学的土地整治规划技术,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资源禀赋以及资源限制条件合理选址,建立项目选址指标筛选和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调整完善规划目标,不仅要重视补充耕地的目标,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科学估算土地整治潜力,不仅要测算出其补充耕地的潜力,还应估算土地整治提高土地产能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潜力;加强规划基础数据的调查评价分析,要在全面摸清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耕地后备资源适宜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影响等的评价分析,为规划方案的编制提供基础依据。进行合理的土地整治分区,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源禀赋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生态脆弱区的土地整治要谨慎,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科学合理布局重点项目,建立起针对我国不同土地利用功能区的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判别指南。选址过程尤其要注意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区或者是西部生态环境脆弱区的项目安排。#p#分页标题#e#

3.2土地整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调控机制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在规划层次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决策手段与规划手段,属战略环境评价范畴。我国开展的第一轮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耕地占补平衡”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整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应逐步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的环境管理体制,第一步就是要建立针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第二步就是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三步是采用相应的政策以及手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

3.3生态化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技术调控机制土地整治过程是对现有土地利用格局的改变,不适当的整治工程措施会对土壤性状、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土地整治项目的生态化设计,进行生态保育型土地整治。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可对表土进行剥离,并收集贮存于整治场地附近保护场地内,当平整过程结束后,再将存放的耕作土层进行回填,在回填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原有土壤剖面的有机组合和整体性。对于道路工程,必须硬化的路面可以通过路基打孔的方式为生物提供迁徙的通道。田间路和生产道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且其数量较大,基本都穿越农田,对农田系统的影响较大,因此这类道路的生态化设计可采用泥结碎石路面,同时辅以耐压草皮,可以为野生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促进物种多样性。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生态化沟渠设计应尽可能保留河道原有的自然风貌,避免一味的裁弯取直。生态化设计还应保留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沟塘和低洼地,保留部分野生动植物良好的栖息地和生存繁衍的空间。渠道边坡可以设计为缓坡,以减少水位高低变化所带来的生态冲击,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以复式断面在沟渠铺设弯曲的小渠道,以保持低水位时的流量,提供低水位时动植物的栖息场所。

3.4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技术调控机制在我国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中,比较重视项目前评价即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规划设计,并有相应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但在土地整治的实践过程中,还没有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尤其是对土地整治生态环境效益的后评价。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整治还处在初级发展时期,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的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在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中,必须重视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实事求是地说明项目的实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包括正面效应,还应包括负面效应。评价结果的反馈及其反馈的好坏是后评价能否达到其最终目的的关键之一。所以反馈机制的构建要注重以下几点:首先,要建立和健全投资管理的法规,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形成体系,建立必要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其次,要建立项目管理的信息数据库,从项目筛选、立项、实施、竣工到营运全过程进行监测管理;第三,要培训和发展后评价的队伍,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后评价的质量。

4土地整治生态安全的行政调控机制

4.1土地整治法律的调控机制目前我国土地整治并没有专门的法律。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条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近些年来,国土资源部针对土地整治中出现的权属问题、资金管理问题、项目管理问题等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虽然土地整治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但是其仍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尤其缺乏专门针对土地整治生态安全的政策,因此急需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整治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土地整治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配套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以联邦德国为例,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治法》,但由于农业结构的改变、乡村农民数量的减少以及土地整理目标的调整,1976年联邦德国修改了《土地整治法》[9]。另外,国外的其余一些国家,例如奥地利、荷兰、瑞典、比利时等在20世纪70年代都修正了土地整理法律,而法国、波兰、匈牙利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修正了相关法律。

4.2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调控机制及时有效的监管是保障土地整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目前基层人员的配置和现实情况,应该成立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水利部门、林业部门、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和农户代表共同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联合办公室,承担起监管者的责任。让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来,有利于弥补土地部门技术力量和人员的不足,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都有现实意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监管。如为了减少机械施工平整土地对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规划设计要求对表土进行剥离、贮存和回填。这个过程,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监督,很难在后期察看其效果。还有,比如水泥的应用,不能把大田到处作为搅拌混凝土的场所,以避免建筑垃圾对土地造成难以修复的影响。

5土地整治生态安全的经济调控机制

5.1土地整治资金管理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相挂钩的调控机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机制,就是要将项目资金投入向具有良好生态环境效益的整治项目倾斜。同时对于采用生态化田水路林设计的土地整治项目,应积极给予资金的支持。

5.2土地整治的生态经济补偿调控机制生态经济补偿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一种重要方法。为保证土地整治的生态安全,应建立起土地整治的生态补偿调控机制,根据外部不经济性,对土地整治的外部经济效益进行核算,然后进行土地整治的生态经济补偿。对于不能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的项目可以考虑从土地整治资金中扣除一部分进行专门的生态建设。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2

1.1资金困境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极少。

1.2技术困境

开发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因。另外,我国缺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业队伍和人才也是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

1.2.1开发利用技术落后

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为所谓的经济指标,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这些小企业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比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再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我国大型矿山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

1.2.2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目前,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研究机构,目前已有200多个研究单位、近两万人从事这项工作,但仍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地方更是缺乏相关技术人才。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资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在采矿企业还有资源开采,没有闭坑、甚至没有稳沉的情况下就实施土地复垦,出现复垦又塌陷破坏的情况。有些治理项目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不对含水层顶底板进行防渗处理,就简单复垦和治理,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1.3制度困境

法律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监管困难、资金保障不到位等系列问题。

1.3.1法律分散不具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门法,涉及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部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不具体,没有针对性。

1.3.2权责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矿山治理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有关矿山环境治理的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现象,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都把责任推向其他部门,出现了“职能互推”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相互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1.3.3法律约束力不强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不了了之。

1.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法律效力不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部门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权威性不足。另外,有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没有明确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对采矿权人不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力度就偏小;对采矿权人不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不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就没有处罚条款。

1.3.5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那么这些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就应该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大部分企业目前已没了踪影。按照公司法,已经倒闭、破产的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责任主体,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担。究竟谁来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买单?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急需明确。

1.3.6保证金制度不合理

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至此,保证金制度建设才全面到位。由于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为了顺利推进,各地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最低水平,恢复保证金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由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晚、标准低、收缴困难,不足以制约采矿企业,就导致采矿企业恢复治理缺乏主动性,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1.3.7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所有煤矿、铁矿、盐矿、石膏矿、矿泉水及大型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均由部省发放。按照这种监管制度,部省发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收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在发证机关。因此,地方在对上述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管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要摆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就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成熟的案例,把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充分吸收,并付诸实践、对症下药,这样才能彻底把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做好。

2.1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2.1.1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2.1.2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2.1.3要创新投融资体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2.2鼓励新技术应用,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2.2.1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2.2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采矿企业矿山加大对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企业采取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灰岩内部开采技术,地下矿山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对因采用新技术增加的成本,建议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2.2.3组建专业治理公司

国家组建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专业公司,一方面,替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资金从采矿企业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征收的可持续发展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中拨付;另一方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科学研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2.2.4编制技术规程

国家和省组织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力量和国外专家,编制《矿山环境监测指南》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程》,以指导环境监测和恢复治理工作。

2.2.5培养专业人才

重点培训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和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以便使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专业队伍能正常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2.3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法律约束力

2.3.1制定出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需强化立法形式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的思路,主要包括:尽快出台完善的矿山环境治理规程标准和在法规中体现对矿山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的鼓励。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上升为法律原则。建立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矿山环境许可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业可持续发展金制度。要落实各项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部省要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评定结果;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地方政府征收,利息可由地方政府支配;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按比例由地方政府留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立法权的省市也可以出台《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以上规定和标准。

2.3.2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2.3.3创新监管模式

一是进行联合执法。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利、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要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整顿的良好管理体制。二是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穿勘察、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为及时治理。三是开展动态巡查。重点检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体系、保护方案执行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进度、质量和效果。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的采矿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措施。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矿山信息,分析矿山现状,加强宏观管理和正确决策。

2.3.4改变土地利用方式

一是把矿山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土地与矿产管理合一的优势,以废弃矿山治理推进土地开发,在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并进行绿化后,把平整后的土地作为工业、农业或房地产开发用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筹措资金。二是矿山治理与矿山公园、地质公园建设相结合,发展矿山旅游经济,提升环境恢复治理经济价值。

3、结论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3

以往公共治理模式的研究,大都以国家、社会以及民间三者之间的权力的划分与平衡为主要研究对象。即使考虑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因素,依然是在这个研究的基本范畴中展开的。在最近的文献中,如娄成武、张建伟[1]认为,当代地方政府角色与职能已发生了很大转变,正逐渐由地方政府概念转向地方治理概念。地方治理模式也正经历由传统官僚体制向新兴的市场模式与政策网络治理机制的转变。李文星、郑海明[2]从目前我国行政沟通存在的问题及现实需求出发,在治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政府与公众互动式沟通的概念,并从转变观念、变革体制、拓宽渠道、完善法制等四个纬度探讨了我国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互动式沟通机制的构建,以及地方治理在现代社会多中心治理结构中的关系。这种研究,从学术的角度观察,也没有作出更加明确或者是更加有新意的理论思路。中国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要用一种新的思维,在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下展开。基于此,本文将用历史与经济研究的基本方法,从历史上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演化关系来考察中国公共治理模式。

一、基本的理论分析

通常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认为,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三个要素,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大致成为了公共治理模式研究的基本范畴。但是,向更深的层次观察,是什么决定了这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与运行框架?就如经济学的研究中,企业的运行以及资源配置构成了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而什么要素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许更为重要。近代人类历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经历过一次大的转变。13世纪以来,发端于威尼斯的资本主义运动,使西方国家以及日本等纷纷变成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个背景下,这些国家的基本经济运行制度、社会制度,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基本的公共治理模式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中国的发展特别是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却呈现出与西方社会迥异的情况。中国公共治理模式转变的特征何在?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回归历史的研究,重新考察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农业制度的变化与国家公共治理模式的演化就能管窥一二。

中国历史上农业制度变革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经济没有演化成现达的工商业经济,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这是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没有突破以下三个因素:1.资金的广泛流通,剩余资本透过私人贷款方式,彼此往来。2.经理人才不顾人生关系的雇用,因而企业的扩大超过本人耳目所能监视之程度。3.技术上支持因素通盘使用,如交通通信、律师事务以及保险义务等,因此各企业活动范围超过本身之能及。[3](P31)这三个条件背后的实质因素是政府职能以及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如果政府没有推动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三个条件的突破,政府本身的公共治理模式就不会在合适的条件下实现转型。中国历史上基本的经济制度源于农业的发展,农业制度的发展又决定了相当时期中国基本经济结构与社会制度。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制于自然地理条件。在中国北方,黄河中游由北至南将黄土地区割成两半,其纵长500英里。由于黄河的流水中夹带着大量的泥沙,河床淤塞,引起堤防溃决泛滥,造成中国北方区域财产与生命的损失,因此,治理黄河成为了历史上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制约条件。但是,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条件的限制,黄河的治理只能通过中央政府动员全国之力进行,这为历史上中央权威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可能。

同时,北方农业文明的发展一直受到来自长城外少数游牧民族的侵扰。为了保护农业文明的发展成果,也要求国家政权集中权力,动用全国之力来抵御北方威胁。特定的地理、水利条件与地缘关系的交汇造成了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与公共管理模式的变化,即在强大的中央集权下,国家权力的扩大,民间社会的相对不发育;土地制度的分散格局,国家直接对大量分散农民的直接征税。由于没有形成社会的中间土地与中介组织,民间的产权界定以及其他相关条件难以形成,因此就不可能造成黄仁宇所说的进入资本主义与现代公共治理制度所需要的三个条件。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与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是相互交融的,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与传统社会的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井田制。根据钱穆《国史新论》[4]所言,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在其所居城郭之外划出部分可耕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按年龄受田还田,按照井田制度的标准理论,每家受田百亩,此所谓私田,八家又共耕公田百亩;每户享受百亩私田收益,公田百亩收益归“公家”所有,大概相当于向农民征收收获的九分之一。这对中国后代的土地以及政治制度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大致平均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带有一定平均主义色彩的土地分配思想。战国后,中央集权制度形成,政府直接向农民征税,又强化了这种土地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直接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之形成。

二、基本经济制度、农业制度安排对公共治理模式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大致到明朝洪武年间基本定型。中间经过汉、唐、宋、明①,虽有很大变化,但是中国春秋时代的井田制度的平均主义思想一定程度上依然在延续,并且深刻影响到土地制度的变迁。汉以后,土地私有化以及中央集权制度基本确立,中央政府直接对分散的农民征税,分散的农民土地基本可以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政治、经济管制并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支持,中央政府也有能力去维持这种分散的土地制度结构。随着历史的演化,行政力量对于这种特殊土地制度的安排得到不断加强,但是,私有产权下土地的自由流转内在地推动着土地的兼并,而土地兼并的出现与扩大,削弱了政府的税收基础,危及政府的财政能力与运营能力。①

这种行政力量与经济动力的相互制约构成了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也导致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强化。在汉代,全国土地按照比较平均数划分给农民,这样,就形成了无数的自然纳税主体,中央政府对农民直接征税,由于税基广泛,政府对农民征收较轻的赋税。根据荀悦《前汉记》的记载,汉代前期中央政府的法定税率是十五税一。但是,土地的自由买卖、流转使得土地持续集中于若干大的地产者手中,国家的税收持续减少。中央政府为了维持税收的基础,必然会抑制土地的兼并,以继续维护耕者有其田的小自耕农制度。持续的历史累计形成了传统的治理模式,即中央集权下,官僚集团对无数分散的小自耕农的公共的治理。唐代实行租、庸、调与两税制。租庸调是指唐代田赋制度,“租”是指农民在其授田期间对国家负担的租额;“庸”是指人民对国家的义务劳役,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调”是各地人民给中央的土产贡献。这是一种经济平均主义理想的赋税制度。由于会计、账簿以及中间服务制度的缺失,随着人口变动,户口登记制度逐渐错乱,此种制度的维持需要高昂的成本,两税制的产生就是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变化导致的结果。两税制下,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收税以现居住地与现有土地为标准,同时改以实物征税为货币征税。#p#分页标题#e#

两税法改按人丁为按财产征税,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与传统的平均主义土地制度的安排相悖,加之土地的兼并,其对中国农业制度和公共治理模式变革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宋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突变。宋代中国的工商业取得了不错的发展,它对于造船、铸币、开矿等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将其作为全国发展的基础,在军事上采用募兵制,用经济的方法解决政治以及军事问题。在王安石变法中,实行方田法、青苗法,为中国古代经济商业化转型与公共治理模式转型提供了一次契机。但是,宋朝转型并没有成功。这是因为传统政策一直注重培养无数小自耕农,没有形成工商业发展所需要的产权划分、技术储备和会计、法律等条件。在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中,无法界定私人财产权的绝对性,政府也无法判断如何获得财产为合法,以及哪种经济、金融行为为有效,因而国家的法律、会计安排只能以简单的传统案例作为参考。真理在官僚组织手中,不容辩驳,政府管理大批农民,以“息争”为原则,独立的私人产权也不能获得保证。虽然政府通过变革加强了金融经济,使财政商业化,但是,传统公共治理体制却不能为之提供支持。

朱元璋建立明帝国后,对宋代以来超前发展的工商业部门进行了全面收缩,以落后的小农经济为蓝本对整个国家进行改造。为保持政权的稳定性,国家的经济政策重新回到原来的重农轻商的传统中。重新将全国土地划分成无数小的单位,大致平均分配给全国农民,对农民直接征税。资料研究显示,明朝主要的税收来自农业及其特产税[5](P224),工商业税收在政府的收入构成中比重下降,微乎其微。这与宋代国家的税收以工商业税为主有巨大的差别。同时,在国家的权力安排上,中央的权力进一步加强,地方以及民间的权力收缩。政府以官田的名义对苏浙地区的地主课以重租,利用和罗织各种刑事案件,打击各大家族;打击商业阶层,规定商人之家不得穿纱绸,全民不得下海。在中央集权下,明朝全国资源被分成无数细枝末节,财政部门成为一个庞大的会计机构,不参与经济过程,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成为经济的发展因素。社会在收缩中实现均衡,非常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但是,由于政治的集权与经济的分散,民间的商业机构不能发育,现代的公共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出现。

三、结论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4

关键词:地质环境;矿山;综合治理;生态恢复;

环境保护中国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1-3]。但是,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粗放式的开采方式对水源、土壤、植被、气候等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当前,中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恢复与综合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可将已损毁的土地及时进行复垦,使土地集约利用,最终实现矿山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4-6]。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7-8],对于矿山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是对地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生产过程中会对地表景观、地形地貌、地下含水层等造成影响和破坏,极易诱发各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可以极大地降低灾害隐患,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2)提高土地利用率。注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还能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对矿山进行开采时,无法避免地会出现大面积的坑洼及占用土地问题,造成土地浪费。目前,在对这些坑洼进行处理时,大部分采用填土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增加耕地面积,同时也能给矿区周围居民提供新的经济渠道。土地综合利用率的提高,能够推进社会更加稳定的发展。

(3)促进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矿山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和新局面,需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类保护研究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问题,完善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开展,这对实现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深远意义。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

2.1治理原则

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首先,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融入其中。其次,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各矿山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发展模式不同,在开展相关工作时,需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前期做好规划方案,注重采用科学的指导和规划来开展后续工作。再次,遵循预防性原则,既要做到高效治理,同时也要避免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二次影响。最后,遵循监测治理原则;需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监测仪器,达到实时监测的目的,不断提高现有环境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综合管理。

2.2治理思路

(1)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了使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对土地的损毁降低到最小,根据项目进度和对土地损毁程度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重点围绕减少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等进行防控。在开展工作时尤其需要对预防区域进行合理规划,防止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此外,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杜绝建设单位滥用土地资源现象,从源头进行控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石、弃土)及尾砂等集中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挡土墙和排水系统;采取避让、削坡(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等保护性技术措施,并建立采场边坡动态监测制度,防止堆积物的崩塌、滑落造成更多的土地破坏。同时,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边坡治理等。

(2)严格规范落实。目前,矿山环境治理主要涉及矿山地形地貌、景观恢复治理、生态恢复、各类地质灾害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涵盖多个学科门类,为了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对质量进行有效控制,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把关和技术支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根据破坏类型、规模、易发程度及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治理措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严格执行崩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对采场、排土场边坡整治严格执行滑坡防治工程规范。同时,借鉴现有矿山环境治理与植被恢复工程的成功经验,选用技术成熟、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和管理。

(3)明确目标任务。贯彻“预防为主,保护先行”原则,从源头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在生产期间,通过采取合理的保护与预防措施,减少和控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创造良好的条件。明确主要任务,一般包括采取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对崩塌、松散层滑塌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及时采取含水层预防保护措施,并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将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降至最低;采取地形地貌、景观保护措施,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4)制定治理计划。制定阶段复垦与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方案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阶段有步骤地安排治理与复垦项目资金的预算支出。若遇企业生产规划和土地损毁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方案进行修订或重新编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治理复垦情况,接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在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中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在经济上节约、降低成本。

(5)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矿山在开采资源过程中需构建完善的监测体系,并要严格执行,以便能够科学合理地开采资源。通过开展高效的环境监测工作,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此来避免环境的恶化。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保证在合理开采资源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对环境进行保护。对于已经制定的监测方案要严格执行,在开展监测工作时,需要对土体及水质进行全面监测。

(6)注重科技创新。先进技术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需要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应用于治理过程中,形成符合中国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技术体系,同时有必要引入先进设备。此外,矿山需要建立地质环境信息系统,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开展全面性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充分发挥数字信息化的积极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3结语

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会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甚至引发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想要开展高效的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将排土场恢复为草地,可以改变当地的生态环境,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减少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土地复垦可以有效涵养矿区水源、保持水土,防止周边生态系统退化,同时对局部环境空气和小气候产生正面效益与长效影响。此外,注重矿山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此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质量,最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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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技术范文5

关键词:遥感技术;矿山环境;时间分辨率;应用探析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破坏,同时导致地质灾害和安全问题频发。遥感技术作为新兴的信息获取技术,能够提供矿山周期性的数据信息,开展大面积、高时效监测。利用遥感技术还能直接或间接获得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信息,遥感数据量大、信息全、速度快的特点,为矿山环境治理成效的评价提供保障。随着遥感技术的深入发展,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光谱分辨以及时间分辨率不断提高,利用遥感技术对矿区环境治理进行监测和评价,是未来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必然的发展趋势。

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环境问题主要是在矿山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矿山环境问题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等造成影响,已然成为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问题。由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种类较多,文章主要从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地下水破坏以及地质灾害四个方面进行研究[1]。

1.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问题

露天采矿严重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与景观,砍伐植物、剥离表土,取而代之的是大片裸地、废渣堆、高深矿坑、矿山建筑以及陡峻的崖壁等。生产区内采坑分布散乱,采掘无序,荒料堆积压占土地,废石就地就坡长期堆放;矿山工业场地、道路等缺少规划、肆意建设。地下采矿造成地下采空区以及地下水的疏排,导致地下空间被压缩,这种作用传导到地表表现为塌陷、积水。同时,居民集中区周边露天采矿活动,造成视觉污染,人居环境受到严重影响。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严重影响。

1.2土地损毁问题

土地资源破坏问题主要表现为采矿引起的耕地、林草地的破坏,破坏方式主要有挖损和压占。挖损主要表现为露天采坑,压占主要表现为剥离物、废石、表土等对原地类的压占。压占损毁同时伴随有土壤环境和土壤理化性状恶化,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营养元素减少,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土层变浅,土体板结等问题。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影响程度较严重。

1.3地下水破坏问题

采矿活动对地下水的破坏表现为对水位、水质以及水量造成影响。对地下水的疏排导致地表浅层地下水渗漏,河湖坑塘水位下降乃至干涸,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取水困难。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从而对当地农业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继而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另外,在降雨作用下,矿山粉尘和各类堆积的淋滤作用,造成有害物质在土壤中汇集,不断深入地下,向浅水层乃至更深含水层迁移,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2]。1.4地质灾害问题地质灾害主要是矿山露采过程,形成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性和危害性较明显的地质灾害,以及地采活动诱发的上述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对矿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制约企业长久的发展和进步[3]。

2遥感技术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2.1快速识别矿山环境问题

遥感技术的典型特点是获取信息的速度快,周期短,可以在短期内获得目标地区不同时段的影像,通过对边发现地表变化情况。同时,中、小型无人机大量普及,使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第一手资料。矿山环境问题分布于地表和地下。地表主要表现为大面积的地形或地表覆盖层破坏。在遥感影像上这种变化情况与周边想成色差鲜明的对比特征,可以通过目视解译快速圈定。地下采矿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采空区塌陷,这种作用传导到地表间接表征为地表的塌陷和积水。利用遥感影像对水体识别的优势能可以较为准确判断地下塌陷的位置。

2.2合理开展治理工程规划

遥感影像对地表的宏观反应较全面,治理区内-区外以及区内各地段的细部特征反应较直观。在治理方案论证阶段,基于遥感影像可以方便且快速地制定不同的治理方案,从而有利于方案的比选并确定最终的治理思路。同时,在后续的室内详细设计阶段,利用影像和高程数据形成的3D展示,可以较为真实地还原现场特征,极大地提高设计的效率。

2.3对治理成效的长期监测

矿山环境治理往往是一个植被重塑、景观格局重塑的过程,相对于2~5年的工程建设期,植被和土壤的恢复、生态环境的成熟是个长期的过程。工程验收侧重的是程序性工作的完结,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深度评判则需要在更长时间尺度上完成。综合考虑时间长度、资金、人员及设备的因素,遥感监测是最便捷、经济成本低且技术可行的长期评价手段。利用卫星影像或者无人机上搭载传感器快速对数据进行采集并即时回传,利用专业的遥感和地理信息软件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将极大地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遥感影像可以方便提取植被指数、覆盖度等直观参数,继而还可建立矿山生态弹性度等模型深入评价生态效益。通过多年数据的累积,可以较为客观评价治理区生态恢复的发展趋势。同时,在长期监测中,对于汛期等特殊时期,可以高频率地监测,通过对比、研判确定治理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2.4促进数字化矿山建设

数字化矿山的建设,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环境问题数量和致损程度。随着矿山建设理念的变化,数字化矿山的建设和高质量信息化管理,是未来矿山建设的主要方向。遥感技术应用,可以获得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的数据资料,是实现数字化矿山建设的基本手段。遥感技术配合无人操控、实时操控等技术,可以使矿山开采活动更规范化、定量化、精准化。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产生之初,即受到人工干预,降低后续治理的难度。遥感技术能够在地形复杂区域,凭借良好的实测效率,快速地对矿山地形、地貌等相关信息进行精准获取,以此来作为矿山资源开采的基本数据资料,为数字化矿山的建设提供数据支撑[4]。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遥感技术等对矿产资源实际开采情况进行空间的实时监控,对开发不合理的情况进行资料拍摄,将所有问题资料进行整理后,严格对违法开采的企业进行整顿[5],从监管层面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

3依托遥感技术的典型治理案例分析

3.1建设生态公园

矿山开采区域往往具有面积大、地形变化大、有积水等特点,这些采矿造成的破坏问题,恰是构建生态公园的有力因素。利用遥感影像的宏观特征,可以方便地完成生态公园的功能规划。例如,三明市的竹林矿区,就是因为对矿山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矿山大面积水土流失,同时矿区内土场、尾矿库等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地政府依托技术单位利用遥感影像对矿山及周边区域进行较为全面调查、统一规划,将矿区建设成为生态公园。在公园建设完成后,通过遥感监测该地区的治理面积已经逐渐完成,水土流失情况得到有效地控制,有效地解决尾矿和土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现在该矿山的土地质量有着明显的改善,园林绿化景观和休闲设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全新的生态休闲区域。

3.2恢复农业用地

土地复垦是矿山环境治理中较为常见的治理方式,通过复垦不仅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改善矿山周边土地质量,还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一部分土地环境质量较差的矿山地区,可以选择矿山复垦的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情况进行恢复,实际工作开展的环节中,加强对复垦落实的管理情况,科学合理的对复垦手段进行优化和选择,以此来保证最终的矿山复垦效果。在复垦的过程中,可以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复垦前后的影响特征,对复垦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利用长期遥感监测对复垦效应进行评判,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现阶段,矿山复垦工作开展的阶段中,遥感技术能够对原本矿山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利用全色遥感影像最终结果,对矿山实际环境进行判决,在复垦工作完成之后,遥感技术需要在此全面对矿山环境进行扫描、呈像,将两账户呈像最终进行参数对比,从而对复垦的效果进行确定。在遥感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可以从相关影响上很清楚的看出矿山的治理效果,在矿山中大量植被分布较为密集,在野外调查中也发现矿山大部分区域都得到良好的复垦效果,工作人员也使用不同技术进行修复和治理,比如修建护坡、填充土石、修理烂渣坝等,对矿山区域的土地进行整理,利用桂花、罗汉松、花黄等植物在基地中进行种植,从而提升治理的最终效果。

3.3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

由于我国地域分布情况较为广泛,不同地区的矿山环境都有一定的不同,在实际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的气候环境情况开展。现阶段多数矿山地区的气候环境较为湿润,全面降雨较为充足,这种气候环境下,植物会具有较为良好的生长环境,植物存活率较高。多数矿山在环境治理的阶段中,经常会因为矿物资源开采或者地形环境险恶等多种特殊性,在自然环境回复治理的阶段中,需要工作人员加以重视,在工作准备阶段中,利用遥感技术对矿山环境实际分布情况、地质情况、结构情况等进行勘测调查,以此来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扎实良好的基础。同时,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具有较为明显的长期性,在自然环境恢复中需要定期使用遥感技术进行摄像,将最终测量结果进行分析,从而对恢复治理效果进行保障。如果影像上的绿色植物纹理较多,说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较为良好;如果影像上的空旷区域较多或者从色彩上很难进行分辨,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治理。除此之外,在经过工作人员野外调查之后,矿山的自然恢复建设可以使用花岗岩或者矿山区域内较为坚硬的岩壁进行处理,但是这一部分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也相对困难,需要加以重视。目前。我国多数矿山的立面都已经形成自然风化的现象,在矿山区域内杂草不断生长,当地政府部门已经放弃对矿山的治理。

3.4普通植物的恢复

在矿山区域范围内经常会包含原有的自然植物,将原有普通的植物进行恢复,是现阶段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环境恢复手段。在我国多数矿山在停止开采后,需要及时开展护坡修建、土石填充、复垦、植物修复等多种工作,这也是矿山环境修复工作的重要基础。在普通植物修复中,遥感技术需要全面的将矿山区域中含有的植物进行扫描,利用相关的数据报告,对植物实际生长情况进行初步掌握和了解,以最终结果为基础制定环境治理方案,保障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经过野外调查之后,需要对矿山区域采空部位进行降坡处理,做成台阶样式,在台阶上将植物树苗进行种植和付汇,对矿山区域的平面进行原有植物的修复处理,保证矿山普通植物生长的效果和质量,以此来为最终矿山环境治理效率奠定基础。

4结语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6

关键词: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山东有悠久的采矿历史,全省大约有80%的原材料与95%的一次性能源依赖于开发矿产资源,其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关键的基础作用。而随着山东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资源储备加速减少,不仅影响着山东矿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还危及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破坏社会稳定。鉴于此,加强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成为一项首要任务。

1针对不同地质状况科学制定治理方案

1.1山东矿山地面减沉问题

山东矿山地面减沉问题采取科学的环境治理技术,包括:1)井下矸石填充减沉技术,这是一种顶板治理方法,即利用厂矿的尾矿、炉渣、砂石等材料把采空区填满,用以支撑围岩,减少甚至避免围岩的变形、垮落,预防发生矿山地质灾害;2)水砂填充减沉技术,这是山东现阶段常用的一种填充方法,除了一些急倾斜煤层选择自溜充填法以外,基本上都使用水力充填方法,其习惯性的称谓就是水砂填充,又称为湿式充填。

1.2矿山地表塌陷问题

常用治理方案包括:在煤矿塌陷地采用煤矸石进行填充,或采用粉煤灰填充,还可应用非填充复垦技术等。其中采用粉煤灰填充煤矿塌陷地指的就是利用矿山既有设备以及增加所需输灰管道,直接将灰水填充到煤矿塌陷较深的区域,填充灰水的比例为1:10~1:20为宜,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不仅操作简单,且安全、经济。

1.3煤矸石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问题

治理煤矸石山的地质环境可直接在煤矸石山的表面矸石风化物之上栽种植物,只对矸石山采取适宜的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包括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接着在种树带或植树穴里填充适当的客土,不在煤矸石表面全部覆污泥或覆土,以便改良土壤基质,修复煤矸石山的生态环境。

1.4治理山东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时可从土壤着手,采取生物方法将土壤中存在的污染物转移、吸收、降解、转化,尽可能把浓度降低到能够接受的水平,抑或是把有害有毒物质转化成无毒无害物质,祛除土壤里的污染物,逐渐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2加速山东省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

山东占用土地开采矿山的问题不仅形成严重的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还破坏区域内的自然景观,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不断下降[1]。矿山的采掘工业尤其是露天开采对区域内原有的土壤、植被等有较大的破坏作用,导致水土极易流失,而排土场隆起就是人工泥石流的直接祸源;爆破矿岩时的剧烈冲击波、噪声以及爆破、搬运等环节产生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矿山环境;干枯尾砂池更是矿山严重的污染源,可谓是人工小沙漠;排放有毒、酸性或含有多种化学成分的污水也严重污染矿山地面和地下的水体,还有下游的河道;含有硫的废石堆也因风化自燃而排放二氧化硫有害气体,对矿山及周围形成大面积破坏,造成人畜伤亡。面对这些严峻的环境形势和问题,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者应加速落实土地复垦及整理工作,重新有效利用被破坏的土地。在山东的矿山建设中,因矿山企业和一般加工企业不同,不能任意选择场地,必然被埋藏资源的条件所限制,很难避开沃土良田以及人多地少的地区,导致开发矿产资源不仅占据较大面积的土地,还要破坏当地的森林、耕地等资源。尤其是露天开采,它影响自然环境的范围更大,会破坏大区域生态平衡,使耕地与农业遭受重大损失。此外,大部分采掘所遗留的尾矿坝、废石场等废弃地也严重破坏着地质环境。所以必须积极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复垦,在林业、农业等方面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保持生态平衡。通过复垦土地、整理土地,还能阻止被破坏土地面积的继续扩大,尽快针对已破坏土地实施绿化植被种植、复垦造田、保护自然环境、恢复生态平衡等,重新恢复利用已废弃的土地,使其发挥更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技术保障机制

为提高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应坚持预防与治理并重,加强矿山地质调查和资源开采规划,查清楚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情况、灾害隐患等,从而准确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变化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而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是重要手段之一,可配备必要技术力量及仪器设备,完善山东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随时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规律,预测变化趋势,提出防治方案,尽可能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针对山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技术难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集中的交流、培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质量管理,优化治理效果[2]。

4结语

在重视环境保护、提倡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加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对山东而言是当务之急,必须在实践中及时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高环境治理效果,坚持开发与治理齐头并进,切实保护好山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实现山东矿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瑞平,徐友宁,何芳,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研究[J].青海环境,2016(03):102-108.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7

关键词:污染土地;治理修复;工程技术;趋势分析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土地污染问题。过去,为了使国家快速发展,大力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大规模扩建工厂,占用了农业用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出现了粮食安全问题。虽然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在快速发展,但是土地污染却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效率。就我国现状来说,土地受到多方面的污染,目前并没有一个全面的方法可以直接解决土地污染问题。

1中国土壤修复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有3大环保任务:大气污染治理、污水治理和土地修复。其中,人们对土地修复工程的重视度最低。2014年报告显示,我国大约有548hm2的土壤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污染,主要受到金属污染、矿山污染、石油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在严峻的形势下,政府开始重视土地污染,认识到土地污染对人们的危害并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这个计划确定了土壤修复治理试点,建设6个修复治理示范区,然后让各个受污染地区按标准、有计划地逐步完成土地修复[1]。

2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技术要点

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应该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通过使用一些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其中一种方法是通过更改土壤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来改变污染物与土壤的结合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可迁移性和生物可利用性。另一种方式是对已经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改造,这样可以降低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浓度[2]。

2.1物理修复技术

物理修复技术就是通过使用一些物理手段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调节和控制,让污染物的物理性状发生改变,使污染物和土地分离,或者使污染物转化为毒性较低甚至没有毒性的物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对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有助于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这种修复技术能够比较彻底的对土地进行修复,修复效果良好,但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成本较高,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都比较多。其次,在使用物理修复技术对土地进行修复以后,土壤的肥力会下降,因此不适合用在大面积土地的修复中。如果是面积较小且污染非常严重的土地,可以使用这个方法[3]。

2.2化学修复技术

与前两种修复技术相比,化学修复技术研究开发最早,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修复周期较短,主要介绍化学淋洗技术和溶剂浸提技术。化学淋洗技术主要借助一些溶剂和化学助剂,让土壤中的污染物发生迁移或者让污染物溶解在这些溶剂中,然后利用高压水力以及重力将淋洗液注入到被污染的土地中,再把含有有毒物质的溶液从土壤中抽离出来,这样就可以实现污染物和土壤的分离,最后再对土壤进行修复。这种方法主要利用污染物被淋洗液溶解后的可迁移性,处理有机或者无机污染物非常有效[4]。溶剂浸提技术与淋洗技术恰好相反,淋洗技术是先溶解再分离,而溶剂浸提技术是先利用溶剂将有害物质提取出来,再对该溶剂进行污染物分离。根据土壤的特点和性质,选择适合的溶剂和浸泡时间。将土壤浸泡在溶剂中,污染物在浸提过后会吸附在介质中,也可能会聚集在蒸馏部分,然后再进行修复。该技术能够让一些有用资源得到回收利用,例如石油等,但是这个方法的工艺技术非常复杂,并且流程也很长,成本较高,比较适用于油污污染浓度较高的土地[5]。

2.3生物修复技术

污染土地修复工程中的生物修复技术,主要利用土壤中的微生物或者某些生物的生命代谢,达到降解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以植物修复技术为例,不同植物所需的化学元素不同,利用植物富集某些化学元素的特点,帮助土地修复。植物可以对土壤中的一些有害物质进行吸收、降解、转化,可以对土地进行有效修复。这种方法成本较低,操作也比较简单,对环境的影响较小,适用于大面积受污染的土地,并且能够有效降低对地下水的二次污染。

3污染土地修复工程发展趋势

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够全面解决土地污染问题的修复技术。科研人员需要不断进行探索,从多方面进行分析,例如被污染土地区域的土壤成分特性、被污染类型、被污染程度等,尽可能保证修复工程不会影响引发其他环境问题。目前主要解决3种污染,即耕地污染、矿山污染和工业污染。研究人员需要找到这3种污染的具体污染源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其中,矿山污染土地主要受到酸性废水和矿山矿物污染,而目前沉淀法、化学氧化还原法、微生物修复法只有修复性,还需要建立一个高效且稳定的酸性矿山废水联系处理系统。因此,研究人员还需要继续开发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6-7]。

4结束语

污染土地修复工程需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环境进行针对性修复。土壤被污染的程度、土壤本身的特殊性质等都会影响土地环境,因此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的相关部门应该对土地进行全面了解,通过讨论研究,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影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修复治理方案,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高效、高质量的污染土地修复。

参考文献:

[1]汤超,王潇.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J].低碳世界,2020,10(4):15,17.

[2]张海欧,韩霁昌,王欢元,等.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技术及发展趋势[J].中国农学通报,2016(26):103-108.

[3]王连超.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现状与趋势[J].环境与发展,2017(5):68-69.

[4]骆永明.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现状与趋势[J].化学进展,2009(2):558-565.

[5]韩冬梅,金书秦.我国土壤污染分类、政策分析与防治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43):42-48.

[6]孙宁,马睿,朱文会,等.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分析及发展趋势[J].中国环境管理,2016(5):50-56.

土地治理技术范文8

关键词: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1我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小,规模效益不明显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工程项目,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经济落后、政府资金有限等原因,造成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普遍规模小、投资少、效益不明显。项目一般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连片治理,然后再进行分年度实施,使得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划和建设与实际情况脱节。如:黑龙江省黑河市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全市的治理面积和治理程度进行了规划,确定了以治理小流域、梯田为主的目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水土保持工程大多是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要求进行建设。但是,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主要是为了治理水土流失而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建设一定规模的梯田和水保林,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利用率,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规模小,经济投入相对较少,成效难以显现出来。

1.2治理投资标准低,资金缺口大

从投资规模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由于投资标准低,而经济效益偏低,造成国家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上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且在一些地区的投入不足现象更为突出。首先,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上,不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于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资金配套难以落实,致使一些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脱节,工程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失调;有些地方对国家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生态建设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其次,治理投入标准低,工程建设缺乏保障,造成部分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投入不足。现行的《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建立水土保持设施的投资体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进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但从实际情况看,在有些地区,由于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加之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政策保障,造成部分单位和个人“等靠要”思想严重,积极性不高。如有些地方认为要想治理好水土流失必须在“靠山吃山”上做文章;有些地区则认为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不能急于求成;有些地区认为生态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正常投入。再次,部分地方把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当成了一般的市政工程,重建设、轻管理,工程建成后投入严重不足,维护费用不能保证。有的地方重视经济建设而轻视水土保持工作,治理任务不落实;有的地方虽有水土保持工作部门,但没有专门机构,工作缺乏足够的人员;有的地方虽然设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但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水土保持建设的投入机制尚不健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资金渠道尚未完全畅通,有些地区缺少稳定的财政预算资金来源;有些地区对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投资标准过低;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工程建设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

1.3科技含量低,制约了水土保持的快速发展

首先,技术推广体系不完善。近年来,尽管国家组织实施了“八五”“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但总体上看,还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水土保持科技推广队伍和比较完善的推广网络体系。全国的水土保持科技服务网络还未形成。其次,科研工作相对滞后,成果少,质量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水土保持科研机构、技术队伍大都隶属于有关部门管理,科研人员没有编制,多为兼职,科研工作的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利用上来,而对水土保持这一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则关注较少。再次,研究内容和目标定位不够明确。当前,我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的重点是在原有的农业、林业科技基础上,扩大其应用范围,提高其服务水平,如在北方风沙区增加植被恢复;在南方坡耕地增加生态修复;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进行生态修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林草植被;加强监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和试验示范工作等。这些工作虽然对提高水土保持效益、保护生态环境起了一定作用,但却忽视了水土流失产生的根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尤其是人为水土流失,以及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水土保持对当地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等深层次问题。

1.4水土保持责任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水土保持责任机制是以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为主的,尚未形成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首先,我国对水土保持工作在宏观决策、宏观调控方面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其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受市场经济调节不够充分等因素的影响,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方式、方法、手段和力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再次,由于水土流失地区大多位于边远、偏僻、交通不便或人烟稀少地区,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发展和水土流失关系上不能统筹兼顾。经济落后的地区,为了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较少,甚至忽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最后,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不清,政出多门,存在着多头管理、政策不配套、行政措施不协调的现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水土保持工作仅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尽管该法是一部具有综合性的法律,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外,在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较为齐全,而在水土保持方面则较为缺乏。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土地管理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现有法规主要是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管理。

2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理念

2.1统筹发展

从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践来看,其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根本目标。只有统筹规划,才能使区域经济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在进行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践时,首先要通过调研分析了解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从而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实施。在进行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践时,首先要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充分调查分析,从而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规划。从宏观角度来看,在进行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时,我们应该将农业作为优先发展领域。其次,在进行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践时,应与当地的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在进行生态循环农业实践时,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来实现。最后,我们还应将当地的产业发展作为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调整当地的产业结构,使当地的产业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积极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2.2生态优先

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能仅关注单纯的水土流失防治,还要着眼于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例如,在国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要求在土地利用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在农业生产中“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等生物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优化种植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全过程,将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融入到乡村振兴战略中。

2.3生态重建

在传统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重视地表径流治理、植被建设以及改善小农耕作环境的理念,虽然可以使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活动得到有效改善,但其对区域生态系统的整体调节效果较弱,在生态修复中效果较差。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理念中强调的是“生态重建”,即通过对区域土壤、植被等要素的改造,实现对区域内生态系统的修复。在具体工作中,需重视植被恢复。由于土壤、植被等要素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在实际修复工作中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促进区域内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人员需通过对区域内土壤、植被等要素进行分析、评价,进而制定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1]。

2.4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的理念就是在开发过程中,将水土保持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以水土保持作为主导工作,有效的实施综合治理工作,是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理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人们要充分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特点,在有效合理的前提下利用好土地资源,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设计和优化。同时要以开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为主要内容,将其作为主导工作。通过综合开发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使得水土流失的危害得到有效的降低。通过合理有序的综合开发能够有效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保证。

3如何改善当前我国的农业水土问题

3.1优化土地资源

农业水土保持工程在实际的工作中,不仅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基础,更需要有合理的施工方法。而对于土地资源来说,合理利用是改善当前农业水土问题最主要的措施[2]。对于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来说,农民往往只注重土地的肥力问题,而不注重土地利用率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往往只重视耕地面积的数量而忽视了对土地质量的要求。另外由于农民通常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以及生产经验,在种植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土壤板结、土地肥力下降等问题都会对农作物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必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提高我国农业水土资源利用率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为主,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占了农业用地面积的八成以上,因此,改变这一状况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要加大对“粮改饲”力度。通过“粮改饲”不仅可以解决种植业用地紧张、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单位土地产量、增加农民收入等问题,同时也可以大大缓解农业用水紧张状况。其次,要提高农作物的单产水平。作物生产不仅需要大量的水和肥料等资源投入,还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应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采用高产高效品种来提高作物的单产水平[3]。

3.3实施生态治理工程

在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过程中,生态治理工程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在进行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的环境进行分析,充分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对当地的农业水土流失问题进行解决,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土壤类型等情况,针对这些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治理措施。首先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要对农业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整体规划,结合当地的环境情况和土壤条件等方面来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方案。其次是对农业水土流失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在对农业水土流失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时,要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等原则。

3.4大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我国传统的农业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要求,所以要在现有的农业生产基础之上进行新的技术引进与推广,以保证能够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应用到农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首先,可以开展农作制度改革。通过对现有的农作制度进行改革,在保障原有土壤肥力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轮耕制与免耕制等先进技术,从而大幅度减少水土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作物产量;其次,可以积极采用新型农业栽培技术。将农作物科学地种植在土地上,并使用现代化设备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从而达到提高农作物产量与质量的目的;最后,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

4结束语

生态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新型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地适树,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特别要加强与林业、果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着力培育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产业,推广新型栽培模式和技术手段,积极培育特色林果产业,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杨健,王炳华,苏建铭.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分析[J].南方农业,2019,13(5):178-179.

[2]李雪蛟.试论农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智能城市,2018,4(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