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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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范文1

1(略)

1.1(略)

1.2客观要求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系统的整体形象。行政执法检查是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随着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变更,执法监督职能的履行尤显重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完善制度、明确检查程序和标准上下功夫;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从执法为民、努力建设法治系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途径和着力点

2.1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内涵

明晰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决定、命令,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标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考核评价的过程,行政执法检查标准也就是行政执法评价标准。行政执法评价标准涵盖具体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有行政处罚评价标准、行政许可评价标准;抽象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规范性文件的评价标准。行政处罚评价标准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评价标准包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法检查属于事后检查,而案卷则是执法行为的最可靠的记录,因此案卷评查是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完善形式:行政执法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打分、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案卷抽查等形式。在检查的形式上要探索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自查与他查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结合的方式,还应注意收集社会评价信息,将系统内部评价与社会外部评价相结合,做到内外评价一致,使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在检查形式上还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条件成熟时,可以借鉴其他部门的经验,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评价系统。某些专项检查项目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可以设计成评价模板,为开展专项检查或个案督察提供信息支持。

2.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规范提高为导向,既要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又要不断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主体:上级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按照层级监督的要求,国家局负责对省级以下局的检查,省级局负责对市级以下局的检查,市级局负责对县级以下局的检查,县级局负责对所属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人员的执法行为的检查。具体承担执法检查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具有法制监督职能的法制机构为主,建立常规的检查机制。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同级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内容: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检查实施人员,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点、方式和方法,注意收集社会公众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评价意见。外部评价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民意测验、行风监督员调查等方式获得意见。

2.3发挥行政执法检查的激励、督导作用

行政执法检查结果的运用:行政执法检查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重视检查结果的运用,要将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以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的积极性。对违法、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影响或社会满意率低的要予以追究惩戒,也利于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对接:要将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执法人员,可根据过错情形,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除依照本《意见》进行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结经验,指导实践:行政执法检查既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检阅,也是学结提高的有效途径。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可以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掌握系统的执法现状,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足,为立法、修法提供依据,以针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加以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2

一、工作原则

1、依法检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2、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1、依照程序组织检查。行政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必须有2个及以上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亮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在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报告。

2、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文书。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必须统一格式,按照工作规程和规范要求填写文本内容,检查记录翔实有据,并且建档存查,逐步实现辖区内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对象全覆盖。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4、跟踪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三、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

1、行政检查时间为2020年1月至12月,共12个月。

2、权限内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检查。组织对县域内取得地质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活动情况。(矿产资源管理股)

3、权限内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县域内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地质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方式。(矿产资源管理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检查。组织对县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管理股)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3

一、检查事项

(一)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检查;

(二)升放气球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四)气象信息、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全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中小学校及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和传播单位;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以及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行政权力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基础,主要对被检单位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尤其是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

(二)国发〔2016〕39号文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包括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现场核查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升放气球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进行审批,升放气球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符合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是否存在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

(五)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气象资料的获取、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气象信息和传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机构能力、气象资料使用、论证报告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五)《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六)《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

(九)《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十)《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十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十二)《气象预报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十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十四)《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十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十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

(十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五、检查机制

(一)检查方式。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检查安排

1.检查事项全覆盖。依法履行气象行政管理职能,所有检查事项应做到全覆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两项“双随机”抽查事项,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执法检查督查安排。一是结合检查工作重点,积极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任务,尤其是在国家或本地区重大活动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二是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应急、文旅、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三是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四是定期组织“回头看”,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气象行政执法作为日常业务去抓实抓细,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业务学习。认真组织学习《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省气象行政执法手册》和《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等一系列执法文件,进一步夯实业务理论基础,切实提升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执法程序。制定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并公布实施。全面落实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创新执法模式,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加强信用管理。

(四)加大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明确督办工作内容、督办工作流程和督办责任落实等,进一步强化部门内监督。通过电话督查、视频督查和实地督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效果,实行闭环管理。大力推行部门内交叉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有效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促进监督执法尺度的统一。积极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完善执法台账,规范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制作、采集、使用和管理,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4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关的监督机制具有其他监督机制所不具备的监督优越性。目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宏观性和广泛性,同时其除了监督行政机关以外,还要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因而缺乏针对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如行政复议也存在着自我约束的力量有限,如行政监察、权利的权能分离、垂直管理“、收支两条线”等问题,很难触及根本和要害。内部监督方式中的行政复议以及审计也是如此,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很难做到对自身的监督不偏私。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主要监督方式是行政诉讼,这种方式具有时间长、见效慢的特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裁判结果鲜有满意的。舆论监督由于缺乏强制力的保证,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软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往往会采取拖延或者其他手段以抵消舆论压力。一言以蔽之,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是一种对等力量的外部监督,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具有较强的抵抗能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与针对性,在理论上这种监督方式应较其他监督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现有的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对于位阶高的法律规定得过于粗略,其他一些法律性文件位阶较低,行政机关对于位阶较低的法律采取忽略的态度,具体而言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除宪法原则规定的检察监督权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享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进行立案侦查等刑事法律监督手段外,对采取刑事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手段法律规定缺失。因此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趋势应该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化、更加精细化,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确立检察建议效力、民事行政公诉权,使得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由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专业性与针对性,而原有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中负责此项业务的有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不同的部门,这些科室原已负担一定的检察职能,搞行政执法监督成了兼职,另外由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本身对于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临时、兼职性质已经很难适应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办案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专设部门来负责这项工作。一些地方对于这方面有过有益的尝试,如2006年9月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在报请邓州市人大及邓州市委批准后成立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明确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依法受理和查处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控告、检举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依法受理和初步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协调行政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好国家权力机关、领导机关批转和交办的其他工作。该做法尤为值得肯定,但在这之后关于设立专门机构或办事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做法似乎戛然而止,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探索止步不前。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5

关键词:传统茶文化;行政法制;建设;影响

作为茶文化的故乡,中国拥有着悠久的茶文化历史,传统的茶文化的存在,对于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无论是位于偏远山区的地方特色的茶文化内涵,还是众所周知的知名的茶文化,在传统茶文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外界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增强。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行政法制的建设是在政府职责的不断执行以及制度的不断遵守之中逐步发展的。传统的茶文化所具有的重要内涵,在行政法制的建设之中也得到了重要的体现。本文通过对传统茶文化的重要分析,研究传统茶文化对我国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影响。

1相关概念诠释

1.1传统茶文化

作为传统的礼仪之邦,我国的儒家思想一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的传统礼仪之中,以茶待客是一直存在的,所以,在不断发展的茶礼仪之中,茶文化也就逐渐形成了。在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之中,传统茶文化的形成也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添加融合,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中国的传统茶文化。与茶有关的相关茶艺的形成,也是在礼仪不断的演化之中形成的。无论是用来招待客人,还是用来自己品尝,传统的茶文化都是与人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在物质领域的茶具的相关运用,还是在意识领域上对于茶艺的相关体会,都是我国传统的茶文化在人们生活当中的重要体现。做为精神文明的一种,传统的茶文化与人们的精神世界相联系,无论是物质层面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与茶相关的茶产品的出现,还是人的精神生活中茶文化与其他文化的相融合,都是我国有效的传统茶文化的重要作用。

1.2行政法制

我国的行政法制制度的建设存在的时间较短,在我国建国之后才开始逐步形成完善的。建国初期的行政法制的建设,大多数都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很少的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随着时代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社会发展逐步走向了世界化的大舞台,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制度,变成政府发展的必须。在新中国的建设发展中,传统文化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在不断完善着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社会不断转型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改革开放,让中国打开了国门,融入了世界化的发展大潮之中,传统的茶文化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法制制度不断的建设之下,政府的行政法制的建设也受到了传统茶文化的影响。茶文化以礼为名,在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不断的发展传统礼的内涵,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2传统茶文化的重要行政法制作用

2.1指引行政法制建设

在行政法的内部规定中,对于传统茶文化的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传统茶文化发展的进程之中,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引意义。无论是在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方面,还是在行政制度的执行上面,都离不开传统茶文化的重要影响。在不断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传统文化吸收借鉴,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使传统茶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适应当代人类社会发展,在行政制度建设方面,对于协调文化与制度之间的问题有着极强的指导作用。传统的优秀茶文化,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影响,作为我国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茶文化在时代的进程中得到了不断的丰富与发扬,传统的茶文化也成为了一种文化内涵的代表,在改革和改变之中融入了发展的大潮中。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之中,传统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影响逐渐的加深,所以如何把握传统茶文化的重要影响,对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意义重大。

2.2推动行政法制发展

传统的茶文化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在推动行政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的传承,茶文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文化的自身发展,对于其他社会生活的一些方面,传统的茶文化,也具有很强的指导与推动作用。我国传统的茶文化承载着我们的民族情感。传统的茶文化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当代社会中留下许多值得称道的民族精神,深深印在了行政法制建设的领域之中。也对政府的相关工作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在博大精深的茶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教育资源,我国传统的茶文化无论是关于道德还是法律的相关概念,都对当今社会上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没有对行政制度建设有着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对于把传统茶文化的重要作用运用到行政制度建设当中,也具有不适应性。在相关的文化内涵之中,传统的茶文化是人们保护的重点。在对行政制度的不断建设之中,对于传统茶文化的保护,以及对于现代社会发展之中的当代茶文化的融合,是促进茶文化发展的重中之重。茶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3传统茶文化对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1认识层面上

传统茶文化有利于人们对行政制度认识的提升。在传统茶文化之中,文化的形成都是人们在日积月累中的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在工业文明不断发展的当今,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让人们对于传统茶文化的体验不同于以前的社会生活。茶是一种在我国流传了数千年的一种传统文化。它属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具有自身的文化特色,在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制度建设方面,传统的茶文化,让人们有着清醒的头脑,并且在清醒之中对于传统茶文化有着更深的体会和认识,在认识层面上对于行政制度建设有很强的提升作用。

3.2建设层面上

在传统茶文化不断地发展之中,对于行政制度建设来说,传统茶文化对于它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行政制度的建设也是在社会的发展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在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传统的茶文化的重要作用也得到了不断的体现。在这些相应的茶文化背景之下,对于行政制度的建设也在不断的进程之中。行政法除了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指导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传统茶文化的建设有指导意义,对于行政制度建设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影响的。应更加重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限制,以避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就行政法的内容来看,把握传统茶文化与行政法制建设的平衡非常重要。在行政法制的不断发展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政府服务对于人的重要建设层面的作用非常重要。不同于每个人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政府而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逐步提升对于传统茶文化的认识,发挥传统茶文化重要的建设作用。所以,在传统茶文化不断发展的进程之中,对于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影响得到了体现。

3.3作用层面上

传统茶文化无论是在对于文化发展的作用上,还是在于对于当代茶文化的健康运行之中,亦或者是对于我国的现行的相关制度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历史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茶文化被视为重要的文化,以创造和传承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的不断发展,让传统茶文化的重要作用得到显著体现。然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和审美观念不断变化。传统茶文化的重要作用也在不断地被认识到。对于当今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制度建设来说。保护传统的茶文化,也就是保护行政法制的建设,在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之中,同时也可以实现对传统茶文化的发扬。

4结语

我国的传统茶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不断的丰富发展。传统的茶文化无论对于当今茶文化的发展还是对于现代社会化进程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传统茶文化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很多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我们既要发展传统茶文化,也要不断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任瑞娟.试论传统茶文化思想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J].福建茶叶,2017(2):188-189.

[2]张文艳.论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5(32):13-15.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6

关键词:网络安全;行政处罚;执法检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隐患。个人信息泄漏、系统遭到破坏等问题日渐突出,在网络安全领域中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一些看起来似乎是次要矛盾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及时或者其他原因,很快就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舆情热点或者群体性事件。①国家层面也更加重视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2016年11月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中,行政部门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网络管制规范本身主要是一套行政法规范,其确立的管制权力许多是刚性的行政权力,根据其本性应该受到现代行政原理上的特别限制,其行使在正当化要求上应该更加严格化。②新的法律出台后,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网络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还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同时这些执法行为也要受到及时的检查和监督。

一、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具有越来越强的专业性,例如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等,违法者都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今后可能还会有层出不穷的、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管制的新行为出现,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都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安全领域的执法时增加了难度,也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运营者没有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义务是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在进入大数据时代后,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泄露之后的后果会被无限放大,可能会涉及到更多行政相关人的合法利益。网络运营者相对于网民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不论是从技术上还是在应对风险的能力上,也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但如果网络运营者不仅没有履行义务,反而利用其相对优势的地位实施损害网民以及社会利益的行为,这不仅会给公民带来损害,也会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二)处罚主体

通过分析《网络安全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可以了解到主要的执法机构为各级公安部门以及电信机构。依据不同的条例、办法,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电信机构,似乎都能够进行管辖和执罚,实践中,可能会因涉及经济利益而出现争相管辖或双重执罚的问题。③处罚主体的不明确会导致权力滥用、推诿责任等问题的出现,在不同领域可能会出现双重管辖或空白管辖的问题。网络问题无小事,行政处罚作为规制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的主要方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该更为谨慎和积极,处罚主体的不明确会影响处罚的效率。此外,《网络安全法》在处罚主体的规定中多次出现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主管部门的确定还存在模糊的情况下,没有指明具体的负责部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的无序化和形式化。虽然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处罚主体的规定上还是应该进行明确,在进行了合理的责任分配后,各行政机关才能各司其职地开展相应的工作。现在一些部门之间在行政处罚中存在沟通不畅等问题,进而影响处罚效果,可以通过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等进一步明确各处罚主体的分工情况。我们不能把治理效率本身视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应当把实现保护人权的适当措施视为是开明进步的行政司法的一个基本条件。④相应的行政法律规定主要的不是为了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而是约束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处罚主体上的进一步明确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职责,保护公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方式

传统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这也是在《网络安全法》法律责任中的规定。但是相比其他行为,对于信息的管理很难通过上述方式实现目的。传统规制工具都是直接控人、控物,但不能直接控制信息,人被抓了、物被扣了,信息仍旧在网上,规制效果则大打折扣。因此,互联网空间的法律规制,应当走出控人控物的老路,而是积极运用信息规制工具针对信息储存、披露、流动等展开规制。⑤在网络安全领域中,因互联网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别于传统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即时性、广泛性等特点,在沿用传统行政处罚方式的基础上,还应当探索一些适合于独特领域的处罚方法。分析《网络安全法》,也包括一些新型的准行政处罚类型,例如限制从业资格(职业禁入)、失信公示、约谈等。⑥在第五十六条对行政约谈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行政约谈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进行的预防性行动,具有前瞻性的特点,行政机关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关于特定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寻求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威信度。但这些处罚方式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愈发容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形态各异,尤其是网络手段的隐秘性和储存的易变性,使得行政机关取得证明网络运营商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证据难度大增。⑦在证据取得难度上的增加使得违法事实难以认定,进而难以进行最后的处罚,网络安全领域出现的这些新问题也给行政机关带来较大的压力。除了证据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会引起一些其他新兴的问题,因此在行政法基本原则———比例原则的应用中,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可能会有新的标准出现。

二、行政执法检查

(一)发现问题

《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对于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2017年8月,在《网络安全法》实施不满3个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意义重大,并且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检测报告,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随机选取若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抽查,还请专业部门进行网络安全远程检测,这些创新举措提高了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实效性。⑧此次对于“一法一决定”的行政执法检查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在检查过程也发现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网络安全法》中有些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可能会出现处罚不当或处罚过度的情况,违反《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因此感到不公平,最终也难以达到行政处罚的预计效果。在对更为具体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后,可以推动这一机制更加平稳运行,促进处罚标准的统一化。此外,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还有待加强,实践中出现了公民在被侵权后,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进行管辖的情况,部门之间有推诿责任的现象。同时,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存在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的情况,而且没有较为完善的数据共享平台,行政执法的效率有待提高等等。

(二)改进方向

在2017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针对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问题,要加快相关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网络安全等级的划分和具体要求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既要遵循网络安全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也要关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网络发展、技术进步预留空间。⑨在面对互联网这一更新速度较快的领域,在法律规制上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常规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侵权的不同情况以及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各具体领域尽快制定与《网络安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规范化和便捷化。针对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的问题,可以强化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工信、公安、保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在行政执法中做到统一标准、信息互通、各司其职、共同研判。⑩首先在立法中的部门分工的规定上可以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各部门之间要在部门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共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再次,也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不同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调查时所用到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进行数据共享可以提高双方的效率,也会给对方的工作带来便利之处,使行政处罚得以快速有效地作出。

三、结语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7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档案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展开。监督检查工作本着“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从而全面提高本地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考核目标,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的档案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检查和评价,认真履行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其影响广泛,意义深远。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权力阳光运行和政务公开等制度的不断推出,对档案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搞好新形势下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强化档案行政职能,提高档案执法水平,是各级档案部门今后一个时期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往我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在我再谈谈自己的新认识。   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它可分为以档案管理部门为行为主体和以档案管理部门为行为客体两大部分。以档案管理部门为行为主体的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内部制度建设形成部门制约机制,以及开展互查、联查、专题调查、重点抽查等实行执法监督检查。以档案管理部门为行为客体的执法监督检查则通过自觉接受政府、人大、司法及社会各界的指导、检查来实现。   二、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其间蕴涵着我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性认识。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它因素也皆与此息息相关。民主法治包括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仅就法制方面而言,它是和谐社会诸要素中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要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为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这不仅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践行《档案法》的具体体现   《档案法》赋予县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和使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档案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和空间,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对各级档案馆(室)的基础设施建设、馆藏档案资源建设、档案馆服务利用及妥善保护档案安全等方方面面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档案馆(室)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推动各级档案馆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这正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将《档案法》贯彻落实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3.是规范、促进档案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积极地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档案意识,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成立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小组,通过“一听、二看、三评议、四反馈、五整改”的方法步骤对各级档案馆(室)的档案工作如:档案事业经费及馆库建设经费落实情况;档案专业队伍建设情况;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和设施设备盈缺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活动档案征集保管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这样将有力推动各级档案馆(室)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推动档案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致使档案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档案执法监督力量显得薄弱,它影响了依法治档的进程。其主要表现如下:   1.档案执法细则不配套,难以执法修改后的《档案法》作为规范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对档案管理主要事项进行了原则规定。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事业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却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细则,执法无据,难所依循。如:我国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然而,在工作中遇到有些人员为了个人方便及其它原因不按规定移交或拒绝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时,由于没有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缺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处罚的可操作性,导致难以执法。   2.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无力一是档案执法监督舆论宣传力度不够。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充分利用和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宣传档案法律知识力度不够,造成公民与社会档案法律意识不强,使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二是档案执法行政部门本身缺少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手段来推动档案法规的贯彻执行,大多需要其他部门来行使执法权,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档案部门的活动范围,也制约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三是档案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够统一,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依法监督有畏难情绪。四是执法监督系统不够健全,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显得力不从心。这种状况在县级表现尤为突出。档案局、馆两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少,执法机构还不健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等原因,影响了档案执法力度。   3.执法检查方式单一,效果差目前一般是集中检查:先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各单位对照文件自查、准备———接受执法机关检查。这种检查往往是被检查单位做好一切准备,执法人员例行公事进行检查,一般很难发现问题,也解决不了问题,实际效果不明显。一旦检查过去,问题反弹,滑坡现象出现。#p#分页标题#e#   4.条块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档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多独自行动,与新闻、宣传、公检法等机关联系较少,缺少协同,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执法效果。   四、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继续搞好执法监督工作   广泛开展档案法制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如: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各类宣传栏,开展档案法制教育,举办知识竞赛活动,向全社会宣传国家档案立法、执法与监督的原则、方针及其具体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全面详细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使全体公民了解《档案法》、了解档案工作,增强档案法制观念。特别要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档案法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依法治档的氛围。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布依法处理情况,使他们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使他们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获取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2.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提供档案执法依据   完备的档案法律、法规是依法监管的基础。为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档案事业发展方向和社会经济发展热点,尽快制定与档案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档案法规,将一切档案事务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以完善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效地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出现的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问题,增强档案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强档案执法主体建设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使档案执法“名正言顺”。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要注重执法主体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确定行政编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权,为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建立档案执法监督网络。要根据新时期档案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积极努力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实施,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制,对区域内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负责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在重点机关和单位设立专兼职人员,形成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执法监督网络。要建立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的档案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档案工作行为,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人员素质。要尽快充实档案执法人员,建立起一支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同时,要注重培养复合型档案执法人才。通过在职自学、组织专业培训努力培养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的档案执法队伍,以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4.查帮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方式抓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目前的形势和档案工作特点,做好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坚持集中检查与平时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大规模地进行执法检查,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舆论声势,引起社会各方重视,取得较好效果,但受到人、财、物的限制,不能经常开展。平时执法检查应结合档案业务指导、目标管理考核、管理升级达标考评等工作来进行。档案业务指导等工作也是一种广泛的带有主动性的执法监督形式,通过这些工作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检查,针对性强,适合应对突发事件。如库房的保护是否安全,利用档案是否有失密、泄密和丢失。总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一种检查方法或多种方法,以达到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目的。   5.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不断提高档案执法效果检查   档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注重加强监管协调工作。在档案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同有关主管部门、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局及公检法系统各单位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提高执法监督检查效果。

行政执法检查范文8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以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18〕13号)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本机关共有行政、事业编制(参公)20人,在册20人;其中,退居二线4人,本机关实有行政执法人员16人。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要求。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数。

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365-115)日×16人,共400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共1030个工作日。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包括:

1.事故调查处理:100个工作日

2.举报查处、移送案件查处:100个工作日

3.联合执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300个工作日

4.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00个工作日

5.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30个工作日

6.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30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共1120个工作日。按本机关前3年平均数测算约为70日×16人。包括值班、学习、培训、会议、病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法定年休假、参加党群活动等。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本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日:4000-1030-1120,共1850个工作日。

三、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019年底,本机关直接监管的吉安高新区内规上企业109家;吉安高新区外规上企业名单89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92家;非煤矿山企业14家。

四、执法检查

根据往年执法工作效率,每个单位除检查外,对发现隐患和问题的需制作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履行“五整改一监督”程序,还需进行复查;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每次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平均对每个单位执法检查需10个工作日以上,全年本机关1850个执法检查工作日可检查185家(次),实际安排检查120家(次),其中确定性检查72家(次),占计划的60%;随机抽查(含暗查暗访)48家,占40%。

五、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内容、范围和频次

(一)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重点检查、暗查暗访、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检查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监督检查方法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主要对企业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范围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金、规模以上建材、轻工、纺织、机械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以及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已发证的砖瓦用页岩矿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确定

按照《吉安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六)监督检查频次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供销社烟花爆竹仓库、冶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检查应做到全覆盖,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

2、非煤矿山检查全覆盖,每季度不少于1次,已发证的砖瓦用页岩矿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

3、综合监管抽查的企业每年随机检查数不少于总数的30%,对被抽到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

4、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对群众反映投诉强烈,违法频次高,要加强监管频次。

六、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周、安全生产科技周、安全生产咨询周、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组织参加国家和县组织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专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努力提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加大安全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信息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认真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和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以及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

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县安委办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对上年度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组织开展执法回访活动,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