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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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1

为做好全市教育系统防御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流程和工作细则》、《*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规定》、《*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为全市教育系统内的学校防汛防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局直各学校(单位、幼儿园,下同)要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市教育系统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采用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二)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抢结合的原则。

(三)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负责

市教育局设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组长:市教育局局长,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工作。

副组长:市教育局各分管副局级领导,负责分管县、市(区)及市直属学校的防汛工作。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各处室、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局直各学校(单位)。

市教育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联络县、市(区)及市直属学校的防汛工作。(见附件1《市教育局领导防汛责任分工表》),市教育局学校联络员负责市直学校的防汛工作(见附件2《市直联络员防汛责任分工表》)。

四、预防和预警

1、预防预警信息:当气象部门预报和上级有关部门暴雨和台风灾害信号时,局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2、灾害信息: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以及财产、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教育局防汛领导小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3、预防预警准备和保障工作

思想准备:各学校要将防汛、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学校防汛防风工作的指导,各学校要加强防汛防风知识宣传,增强师生预防台风、洪水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汛防风工作。

组织准备:各县、市(区)教体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防汛组织,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抢险队伍建设。

联络准备:市教育局办公室要编制抢险救灾参与单位、责任人、上下级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值班电话和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工程准备:财务处和相关学校要及早完成危险边坡、排水通道的加固和疏浚工程建设,提前做好危险建筑、悬挂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预案准备:各学校要制定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物资准备:各学校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防灾物资,合理配备资源,以备急需。

五、防汛(灾)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暴雨、台风等级、洪涝灾害程度和上级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事件)、Ⅲ级(较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2、进入汛期,各学校要加强值班,高度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和上级通知,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3、防汛防风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原则,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在市教育局防汛领导小组指挥下处置,Ⅲ级(较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置,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处置。不论发生哪一级灾害,各单位均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市气象台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县(区)两级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领导上岗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成员单位检查各自防汛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

3、各单位组织力量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各学校加强对临时建筑、建筑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三)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市气象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市气象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县(区)两级局防汛领导小组到位,依据职责研究部署工作。

2、各成员单位领导上岗带班,研究部署工作。

3、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4、市气象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市、(县)区两级局办公室通知所属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

5、市、(县)区两级发展计划法规处(计财科)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通知有关单位、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学校低洼区域易浸物资,避免财产受损。

6、已被民政部门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应开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7、市、县(区)两级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8、市、(县)区两级医疗救护组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准备,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四)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市气象台台风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市气象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全面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副组长到岗协助组长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各单位行政一把手、防汛防风责任人到岗,根据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在继续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落实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气象台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市、(县)区两级局办公室通知所属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

(五)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市气象台台风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市气象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在继续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各单位立即启动防汛防风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上级指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市气象台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市、县(区)两级局办公室通知所属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

3、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首先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市教育局应及时通知相关县(区)教育局(教体局)和市直属学校,再由县(区)教育局(教体局)通知相关区属学校;当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首先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由县(区)教育局(教体局)负责通知辖区相关学校(含市直属学校),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市、县(区)两级抢险救灾组和相关学校应迅速组织淹没或危险区域内人、财、物转移,必要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直接向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援助,并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凡县(区)属学校,向所在县(区)教体局报告,再由县(区)教体局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援助。

4、市、(县)区两级教育局防汛办公室配合市、(县)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做好对所属学校组织运力,安排调度车辆,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工作。

5、市、(县)区两级教育局宣传保卫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学校组织力量配合公安、交警疏散人员、维护交通秩序,保持抢险现场交通通畅和秩序稳定。

6、市、(县)区两级教育局卫生医疗部门配合市、(县)区卫生部门,分别做好对所属学校组织医疗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到医院救治。

7、市、(县)区两级教育局财务部门在市、(县)区防汛抗旱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分别负责对所属学校组织抢险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2、信息的报送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市、(县)区两级教育局防汛办公室负责将收集到的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立即上报市、县(区)教育局领导和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七)应急响应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组织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教育局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2

(一)按照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与省交通、建设、国土、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

(三)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间的应急联动、联席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规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健全接警处置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达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省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省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

(二)依托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步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第一期建设任务。

(三)依托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加快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等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水力、电力等行业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州、县,要采取政企联合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队。

(四)加强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对尚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其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五)推动工业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选取基础扎实、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协调畅通、快速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州(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职能,、、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应急管理人员。

(三)监督指导大中型企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培训和演练情况。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管理。通过落实预案审查、备案等制度,促进政府、部门、企业预案的上下衔接和资源共享。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组织省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监督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冶炼企业和交通、建设、教育、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一)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项目建设步伐,第一期主要建设应急管理支撑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应急知识库及事故案例管理子系统、应急救援事故总结分析子系统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整合现有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3

未成年人更容易受伤害

对于中小学生在雾霾天气下进行户外体育活动的现象,北京知名非营利环境保护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晶晶表示忧虑。“因为剧烈运动时,身体内吸进的有害气体比平常多。同时,空气污染较重,户外体育运动的孩子本身就更加容易吸进有害物质。”据介绍,雾霾中的有害物质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2.5。“已经有很多研究表明,暴露在雾霾环境中的少年儿童,患上哮喘病的概率更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王五一说。

王五一在环境生命元素与健康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解释说,雾霾空气中很多颗粒物质是直接进入到肺部的,有些甚至能穿透肺部细胞。“从生理来讲,颗粒物质对成人、儿童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成人和儿童的运动量、活动量和暴露时间不一样,所以效应也不一样。” “PM2.5浓度每升高10微克/立方米,我国居民每日死亡率上升0.31%。”这一结论来自2012年6月南开大学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专家中的数据。据了解,该论文综合了国内外2002年至2008年间的流行病文献,统计出我国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每日死亡率上升1.00%,心血管系统疾病每日死亡率上升0.50%。王五一指出,儿童在大气污染面前,可能更脆弱。“因为孩子是在长身体的阶段。如果他受到环境污染物的暴露,可能会影响健康,潜在的持续危害会比较大。”

目前,由于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不少教师只能靠肉眼估测,自行判断是否让学生进行户外活动。因此,不少教师们建议出台“雾霾停止户外运动标准”。

南京:红色预警学校停课

2013年11月20日,南京市教育局出台了《南京市教育系统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要求教育局、学校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在南京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要在第一时间根据预警等级自行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我们学校周围有很多施工项目,加上天气不好,学校里总是灰蒙蒙的。孩子们一进行户外运动,更是尘土飞扬。无奈之下,新学期学校专门雇人每天洒两次水,尽量缓解污染带来的伤害。”南京一中学校长尤小平表示,环境污染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有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要开展相应的教育,包括提醒学生出门戴口罩。据了解,进入秋冬季节,南京的雾霾呈高发趋势,2013年10月以来,除个别日子空气质量良好外,大多数时间里南京市的空气质量处于污染状态。什么样的天气能组织孩子什么样的活动,急需出台相关的措施。

根据规定,大气污染达到黄色(一般)预警时,学校应减少组织学生户外活动,儿童及心脏病、肺病患者、特异体质学生应留在室内,户外工作人员减少工作时间或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橙色(较重)预警时,学校停止学生户外体育等课程、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儿童及心脏病、肺病患者、特异体质学生必须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工作人员则要避免户外工作,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增强防护措施。此外,还应停止学校内施工的土石方作业,管控现场扬尘。红色(严重)预警时,学校停课并及时通知,看护因未接到停课通知而到校的学生,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停止学校内全部施工工程,除必须坚守的岗位外,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

根据要求,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告后,学校应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南京市教育局同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面向师生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天气下自我防护教育,教会学生掌握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基本保护常识,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上海:学校调整户外时间

2013年年初,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环保局联合《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户外活动空气质量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上海市环保部门将指导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空气质量状况科学开展学生户外活动。

据悉,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时间段、污染原因、预计污染程度及相关建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还将短时污染预报提醒、季节性污染提醒等信息,同时,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实时空气质量信息,并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内容。当空气质量状况达到或超过预警临界值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和媒体等渠道预警信息,同时发送至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的“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由短信平台将预警信息转发至全市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上海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获得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响应,根据相关建议采取措施,调整学生和幼儿户外活动的时间,如需调整体育课的,应做好补课方案,同时报区县教育局知悉。当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实时状况低于预警临界值时,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也将通过微博、网站等渠道预警解除信息,同时发送至短信平台,由短信平台将预警解除信息发送至全市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获得预警解除信息后,应及时终止相关措施,恢复正常教学活动。

北京:中小学、幼儿园不同方案

北京市市委常委会2013年10月16日通过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规定:当北京市空气污染红色预警时,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石景山实验小学校长叶艳表示,北京市的中小学目前还没有因天气污染严重而停课的情况。但是,针对严重雾霾天气,学校会根据教委的指示,暂停学生的户外活动。她说,教委与学校有沟通平台。在天气不好时,教委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个学校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学生可以上课,但不建议在户外活动。如果雾霾较重,通知会要求学校暂停体育课。叶艳说,即使在周末,如果天气不好,学校也会通过短信平台群发短信,要求家长不要带孩子外出。对于治理大气污染发出红色预警学校停课的规定,叶艳说,目前已经形成了教委、学校、老师、家长的顺畅沟通平台,如果教委下发通知,即便老师在家中,也可以第一时间通知到家长,不会延误。

北京第一幼儿园园长冯惠燕表示,遇到严重污染的天气,幼儿园将根据两个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要尽量满足家长们的需求。冯惠燕解释说,幼儿园和中小学不同,安排上会相对灵活一些,因为家长们要上班,孩子小需要人照顾,不让家长送孩子入园可能不现实。在“非典”期间,也有孩子不得已被送进幼儿园,园内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只要孩子送进来,直到“解封”才能出园。另外,幼儿园也有部分全托的孩子,有睡眠室、活动室,活动空间相对比较大,不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

目前,针对雾霾天气,幼儿园的措施是,暂停户外运动,安排在专用教室、活动室等地方进行室内活动,并且每个教室内都有空气清新器。对于日托的孩子,幼儿园会满足家长需求,如果家长必须送孩子来幼儿园的,路上的防护措施由家长负责,入园后则由老师负责。

实施上尚有不足

2013年11月15日的上海窗外一片雾蒙蒙,环境部门的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污染,建议儿童、老年人等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但杨浦区却仍有学校如期召开秋季运动会。杨浦区主管部门介绍,目前市教委并未做出污染天气下禁止开运动会的决定,所以各个学校相关事宜由各校自行安排。上海市教委基教处处长倪闽景介绍,空气污染与教育生活如何关联的规则,目前还在制定中,环保部门正在听取各方意见。预计规则出台后,在暴雨、台风、空气污染等天气状况出现前,相关预警将直接通过电台、报纸等公众媒体告知市民,并且报警的时间点可能提前。与学校生活有关的事宜,将不再通过市教委信息给学校,学校再信息给家长;而是让家长一早直接从媒体获得信息,了解当天学校的活动是否变化。这一改变可以减少周转流程,提高市民应对灾害天气的能力和效率。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5

近一段时间,国内一些地区手足口病、甲肝、麻疹等急性传染病疫情呈多发态势。省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控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小组。教育部、卫生部对加强学校等聚集性人群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月*日,我省发现3例肠道病毒EV71感染的散发性病例,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托幼机构春夏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特别是防范农村、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发生群体性传染病疫情,确保广大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学校卫生工作的首位。省教育厅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小组,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体卫艺教处。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迅速成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部门,制定防控方案与应急预案,落实专人负责。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建立学校、年级组、班级三级防控工作网络,牢固树立校长、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发挥校医和保健教师的作用,将责任落实到每位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建立起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尽最大努力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做到不出现患者死亡病例、不发生疾病大规模流行”的工作目标。

二、认真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根据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清理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二是加强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接种和查漏补种。三是学校校医和班主任要认真开展晨检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工作,尤其要重视对发热、口腔溃疡、疱疹等手足口病相关症状的检查,及时掌握所在班级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实行每天晨检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四是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学校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等人群密集场所进行消毒。五是发现疑似病例要督促学生家长迅速到医院就诊,对于患病学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医学隔离或居家隔离。六是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跟踪了解学生的病情,学生病愈后凭医院证明方可回校复课,坚决杜绝带病坚持上课的现象。各地要切实将这些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6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委办局的共同努力,本区2年-年第一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机构的硬件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传染病防治任务依然繁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意外伤害等都将成为影响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出问题,特别是定位建设上海国际化工城,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员流动性增加,各类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都对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巩固成果,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本区公共卫生体系内涵建设和能力建设,根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年-年)》,结合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区第二轮公共卫生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关注民生、注重内涵、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为原则,进一步加强本区公共卫生体系七大系统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共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共卫生专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储备,到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功能完善、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体系,建立有序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长效机制,提升市民健康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应急控制系统

1、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与区应急指挥联动体系衔接,加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建设,实现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一体化、信息网络化、决策程序化。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管理体制,明确区和街镇(工业区)两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依托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充分利用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日常监测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的预测。制订和完善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健全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类单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加强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依托有关医疗机构,整合防空、化救、防汛防台等应急救治队伍,建立一支平战结合,集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和医学检测功能于一体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车辆、医疗救治、现场检测和应急处置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处置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1、完善预防保健专业网络。按照功能对应的原则,调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CDC)的内设机构,完善区CDC的功能。加强区和街镇(工业区)两级预防保健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公共卫生危害因素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强化妇幼保健、精防、眼防、牙防、健康教育等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进一步完善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明晰、合作发展、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加强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进一步落实肠道传染病、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流感和人感染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和有害生物的预防控制措施,继续将本区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低水平。根据免疫规划的有关规定,做好扩增、更新第一类疫苗实施工作,逐步实现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完善“爱心小屋”建设,提高咨询检测、疫情管理与综合监测工作能力。继续开展肺结核病人减免治疗,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报告率、转诊率、系统管理率、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建立健全以医疗机构病例监测为基础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监测报告系统,逐步推进社区重点慢性病规范化管理,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疾病防治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建立1-2个慢性病防治社区支持中心。加强防盲治盲工作,实施老年白内障减免治疗,基本实现本区70岁以上老年可治白内障患者复明脱盲。加强口腔病防治工作,对本区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口腔疾病免费检查和龋齿充填减免治疗。开展儿童近视监测,实施儿童近视干预方案。加强儿童肥胖病干预,逐步在各镇、街道、工业区开展中小学营养与午餐状况调查,加强学校、家庭合理营养培训与指导。

3、加强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食品与营养卫生、学校卫生危害因素和相关疾病的监测系统。加强多部门合作,开展气象灾害、环境污染、食品污染、化学中毒等事件的监测、研究、预警和干预。加强学生伤害与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监测,完善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个案报告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公共场所和社区意外伤害预防和控制的有效机制。

4、加强精神疾病防治。完善本区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系,健全以预防、康复、干预为基础的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工作网络。石化街道和有条件的镇(工业区)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设施建设。对本区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提供基本药品,无业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5、加强妇幼保健。推进婚前保健咨询,实施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围产监护和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杜绝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7‰以下。建立孕妇艾滋病防治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康复指导,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率。加强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外来人口孕产妇分娩点要加强自身建设,实施区三、二级医疗机构对外来人口孕产妇定点分娩点医疗机构的技术、管理“双支援”计划,探索外来人口孕产妇安全分娩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外来人口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适宜、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

6、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建设健康城区行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公共卫生的良好氛围。制订全民健康教育推进工作计划,继续开展以社区、企业、学校、医院为重点的健康场所创建活动,通过积极的干预措施和广泛的宣传发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行为方式。继续推进控烟工作,积极创建控烟环境。利用各种卫生宣传平台,加强各类重点场所、行业、疾病、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健康教育方法与效果评价体系。完善市“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电话的区内转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大力推进农村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实施“上海市百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三)医疗救治系统

1、提高院前、院内医疗急救能力。加快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年,新增救护分站1个(设置在吕巷镇),充实院前急救人员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指导。按照市急救中心要求,加强“120”通信调度指挥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急诊科及ICU建设,对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急诊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的住院医师进行急诊科及ICU轮训并增加为期3个月的院前医疗急救培训,进一步提高院内急救能力。

2、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依托和充分利用市公共卫生中心资源,进一步优化全区传染病医疗资源布局。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

3、加强上海市核化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分中心建设。依托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结合建设上海国际化工城的功能定位,加强市核化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分中心设施建设。

4、提高全区采供血服务能力。医院成立独立的输血科,加强临床医师输血知识培训,促进临床合理用血和安全用血。大力推进自愿无偿献血,为全区提供更多临床用血血源。

(四)社区卫生服务系统

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社区人群和各类场所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

2、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各街镇(工业区)要根据区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点。原则上一个街镇(工业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可根据社区地域、服务半径和人口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分中心;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或1-2万人口设立1个服务站点,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卫生室,人口规模较大或偏远地区的原村卫生室可予以保留。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设置,门诊以全科门诊为主,不设专家门诊和联合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服务项目。

3、推广全科团队服务模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居民家庭”的“三站式”服务,落实责任区的健康管理责任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以户为单位的健康管理全覆盖,实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临床与预防工作间的信息共享。

4、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巩固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加强达标创建单位建设,进一步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和基层卫生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5、加强区三、二级医院和疾病预防专业机构对社区卫生工作的支持,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通过“区骨干全科医师团队”模式,进一步探索和实施区可持续性的三、二级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在三、二级医院建立服务“绿色通道”,使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在区域范围内得到有效诊治。

(五)卫生监督系统

1、理顺卫生监督体制。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卫生监督科。理顺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政事职权关系,强化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职能。按卫生部及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理顺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卫生监督日常监管效率,完善社区公共卫生监督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职协管员,建立以条块结合、条抓块管,分级负责,部分条线区域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模式。

2、全面推进和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

3、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准入、聘用、培训、考核。完善卫生执法技术手段,区卫生监督所配备现场快速检测、取证勘验等设备,提高现场检测、调查、取证能力。落实执法车辆的配置,力争到年达到每4-6名监督员配备1辆监督执法车的标准。

4、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监管,重点开展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健康相关产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等领域的卫生监督工作,推进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大型化工企业日常管理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企业自律,将监管结果纳入全市企业单位征信系统。严格医疗服务监管,重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及医疗美容的卫生监督工作,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大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逐步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六)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

1、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区公共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培养1-2名区公共卫生学科带头人或青年人才。三年内计划引进2-3名副高职称以上公共卫生学科技术骨干;计划录用20名公共卫生专业本科毕业生,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加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岗位培训,实施社区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计划,三年内培训覆盖率达到60%。到年,区CDC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45%,卫生监督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65%;社区全科医师占社区临床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45%,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0%。

2、加强公共卫生科研。依托区CDC、卫生监督所,在市CDC、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营养与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领域的公共卫生基础及应用研究,为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七)信息系统

1、完善网络平台建设。采取就近接入区政务外网的方式连接区卫生局和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并通过区政务外网实现和市卫生局联网。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制度,并通过防火墙、入侵检测、桌面管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

2、建设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布置和要求,建立区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实现和市、区相关部门的系统对接。至底基本建成一个网络通畅、反应灵敏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为加强本区的公共卫生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保障。

3、建立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至2010年能有3-4家建立基本完善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院管理系统和社区健康档案管理系统、高血压管理、肿瘤管理、糖尿病管理等慢性病管理系统、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农民体检系统等的结合,实现医疗、预防、保健等居民健康信息的整合利用,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多档合一、动态更新、信息共享,为领导决策、应急指挥系统等提供完善的基础数据。

三、重点项目

(一)学科人才建设项目

1、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公共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3、全科医师培养项目。

4、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项目。

5、急救和感染科人员培训计划。

(二)公益实事项目

1、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

2、艾滋病防治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项目。

3、第一类疫苗品种扩增项目。

4、肺结核病人减免治疗项目。

5、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

6、儿童口腔病防治减免项目。

7、儿童肥胖病干预项目。

8、老年人白内障复明治疗减免项目。

9、儿童近视干预项目。

10、儿童保健门诊温馨化建设项目。

(三)提升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建设项目。

2、院前急救系统建设项目。

3、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

4、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5、区CDC实验室设备装备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卫生财政投入机制

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区、街镇(工业区)两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承担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传染病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的机构,其人员经费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解决。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金府[]22号)要求,到年,确保预防保健经费达到户籍人口40元/人,外来常住人口20元/人;基本运行经费达到户籍人口50元/人,按实核拨,实行封顶;确保社区卫生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维修、人员培训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其中预防保健经费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基本运行经费逐年递增。此外,按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精神,各级财政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深化公共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根据《区(县)专业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的要求,明确区公共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履行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

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委托、购买、引入竞争等方式,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率。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府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考核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落实公共卫生工作目标。

(三)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协作联动,发挥各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更强大的合力,全面提升本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并将公共卫生相关指标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