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意见范例6篇
前言:文有道精心挑选了文物保护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3月9日,国家文物局召开座谈会,探讨《意见》出台后的影响以及未来落地计划。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指出,《意见》的制定只是开始,而让《意见》发挥作用,才是下一步需要做的事。这份《意见》的重要意义何在?《经济》记者就此对刘玉珠进行了专访。
新时期新动向
《经济》:制定《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对新时期推动文物事业发展具有哪些意义?
刘玉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也对做好文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总理多次就文物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这些论述和指示批示,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新时期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十二五”特别是党的十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文物工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面临着文物保护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资源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亟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紧抓实出台一个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因此,《意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经济》:《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玉珠:《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即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明确责任、重在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完善保障。其中,前两部分围绕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展开。后五部分主要围绕出台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切实举措展开,涵盖了2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分工明确保护第一
《经济》:关于“明确责任”部分,如何落实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
刘玉珠:落实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解决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到位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文物保护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纳入考核指标。这一举措对于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作用明显,因此有必要上升到制度层面,作为普遍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这一条需要我们进一步量化文物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我们将积极总结地方的成功实践,并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作为这一条的配套措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这需要各级文物部门付出巨大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依法追责是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的重要方面。《意见》专设“严格责任追究”一节,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强调,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机制。这一条也是与时俱进,借鉴了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做法,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经济》:《意见》强调了“重在保护”的理念。当前,我国文物保护现状如何?《意见》对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刘玉珠:确实,《意见》设立了“重在保护”专节,并在总结多年文物保护实践和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硬性举措。一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除了继续强调开展抢救保护外,《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二是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的需求,明确提出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既突出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也强调配合做好基本建设,同时提出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缓解文物密集地区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三是《意见》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这是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问题的创新之举,今年我们将委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在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方面,《意见》对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了细化,提出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五是相对于以往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将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一环,这也是因应新形势、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同样坚持抢救保护和预防保护相结合。六是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吸取教训合理利用
《经济》:如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文物的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刘玉珠:合理利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方面。这次《意见》在总结近年来全国各地文物利用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拓展利用提出了具体举措,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浓墨重笔地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适应了当前形势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文物工作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当然,拓展文物利用并不是无原则的放任不管,《意见》充分吸取以往文物利用中出现的不当、过当等问题的教训,强调要合理适度利用,提出了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对文物利用做出程序、制度上的严格规定,坚决防止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进一步发挥文物的公益属性。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2015年2月,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条例》规范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博物馆获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
2016年2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会议强调,一要重在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等。二要强化管理和执法,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三要合理适度利用,将更多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等。四要加大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针对彩塑壁画等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等。五要大力培养文博、文物保护修复等人才。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振兴传统技艺 守护文化遗产
2014年12月,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15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15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强调戏曲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并部署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支持戏曲剧本创作和演出,改善戏曲生产条件,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等工作。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纲要》提出,要推动中医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生理卫生课程,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全社会“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和共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格局。
推动校园教育 弘扬传统文化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要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在民族地区学校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将民族优秀文化列入学科专业,开展教学和研究,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抢救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通过校园文化环境浸润学生心田。进一步办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与基地建设。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强调要在高校内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宣传,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做到扬弃继承、转化创新。
创新文化产品 传播中国品牌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度挖掘我国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区域特色的发展潜力,促进生活“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艺术,鼓励创造兼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服务产品。
关键词: 法治/物权法/民主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法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二是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就不是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物权法历经13载6次审议方通过,其立法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它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是民主立法的一次胜利,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从根本上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与要求。
一、关于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
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是物权法立法征集意见中的一个非常集中的焦点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坚持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第十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该条款即为物权法对宪法的宪法。
物权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权法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和对宪法的维护,也是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精神的具体化。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认为物权法违宪的一个主要观点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违背宪法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3]笔者认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的这一规定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和宣誓性质,[4]不具有实际的等级和歧视的含义。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法律对于非共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2004年修宪时曾有人主张删除此处“神圣”二字,其主张有一定道理,符合宪法公平、平等的精神。但我国的修宪历来遵循“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加可不加的不加”的不成文操作规则,修宪小组据此认为保留“神圣”没有太大问题,不会造成对于不同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担心,所以就没有修改,[5]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已经实现了平等的保护,他们一样地参与市场竞争,法院也决不会以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而拒绝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再者,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就是主体平等,自由竞争,没有主体的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在,所以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物权法合宪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物权法的制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物权法规定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都至关重要,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始终以宪法为根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物权法的颁行是法治进程中民主立法的一次伟大实践
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一切活动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6]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最大程度上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扩大人民的公共参与,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赋予人民最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实现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最大化。[7]这也是法治社会民主的最基本要求。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是广大人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从国人普遍不知“物权”为何物,到全民参与物权制度设计,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三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征集意见。截止到8月20 日的40 天里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平均每天收到有价值意见近300条,这比以前所谓的公开立法得到更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任何人只要对于物权法感兴趣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本身就是全民参与立法的民主体现,是全国人民在行使属于自己的超越立法者的最高权力,是民主社会以民为主的集中体现。
如果说各种意见的提出及采纳是民主化的体现,那么这次立法的“意外”则体现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意见,并用实际行动尊重公民提出意见的权利,还以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国家真诚地对人民敞言纳谏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最真诚的反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联署就“《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提出质疑,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有关物权法合宪性问题的激烈争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没有采取任何高压的措施和手段去遏止反对的声音,而是诉诸于舆论,号召广大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数次论证会,让不同的声音在激辨中明晰,让不同的利益展开了各自的表达、博弈,立法在无形中朝着民主的方向迈进。这是以前的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按照过去的惯例,征集意见、交给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讨论、讨论结果报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意见作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领导的意见是主导。立法是法治之本。物权法的立法之争已超出了法律技术层面,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它体现民主的本质:我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民主恰恰是立法最应该具有的本质,立法就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在立法上民主,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达到思辨的升华,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护民主。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发展趋势
引言
当今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很多文物无法保存下来,文物保护与管理有什么意义,文物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文化底蕴,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是否严谨,如何进一步改进保护与管理措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下面将要讨论方面。
一、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意义
博物馆肩负着收藏、保护和传承文化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文化被浓缩进博物馆,它们代表了历史文化。文物是历史沉淀下来的东西,是中国源远流长历史的见证,它是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的载体,是团结中华各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保护文化资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这对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增进民族凝聚力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少的文物正在遗失,再也无法保存,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去保护它们。
二、文物背后的文化底蕴
生活在这个多姿多彩的时代,历史的痕迹已经黯然离去,我们已经很难从身边看到历史的影子,可是我们不能遗忘历史。这些文物见证了我们不曾经历过的时代,繁华也好,萧条也罢,我们都应谨记历史,要从文物身上看到历史,这样才能在发展快速的今天找准自己的位置。长城虽然家喻户晓,但是它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赏玩,而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是历史,见证了苦难和甘甜。博物馆的文物不像长城这样大露与世,因为他们比长城这样的建筑文物更容易毁坏,也难以修复。从文字出现来说吧,甲骨文被收藏在博物馆,并不是说这种字多罕见,因为它已经被记载下来,只是它代表着一种文化的诞生,有纪念意义。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漏洞
(一)文物失窃、毁坏严重
博物馆中收藏的文物对外开放,每个人都有权利观赏,可是,近年来,不少大小博物馆都遇到失窃或者文物破坏的情形。其中以中国的故宫博物馆为例,在2013年5月8日,故宫博物馆失窃九件展品被窃,虽然偷盗者已经归案,但是这种事件是否能彻底解决还有待改进。此外,故宫的一些文物在检测时已经受损,比如清宫屏风浸水;再者,明代法器等四件藏品人为损坏;更甚者,有文物被拍卖,比如宋代书札。到底还有多少文物经得起丢失和损坏?文物丢失和破坏不仅仅是表面的丢失和破坏,而是我们对民族历史的敬仰遭到了亵渎。
(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管理人员不是“看门狗”,而是管理者,需要从各个方面保护博物馆里的文物,不仅仅是负责人进人出。还是从故宫失窃说起,在盗窃者归案后,故宫相关负责人冠冕堂皇说这件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但事实上确是毫无改进。把一个盗窃者关进监狱,还要更多盗窃者觊觎文物。管理者该做的不是做出没有行动的承诺,而是切切实实做好防盗工作,杜绝盗窃事件的发生。除了管理好外部因素对文物的破坏,还要管理好内部工作人员。文物丢失和损坏都与管理人员有关,更严重的是,管理人员参与破坏和偷盗文物。博物馆文物保护的一个环节必须是把管理员的素养提上去,否则,外忧内患,那博物馆的文物就更加岌岌可危了。
(三)资金制约文物保护力度
文物的保存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有些文物由于对特殊条件要求高,所以需要的更大力度的保护。其实,这方面对资金的需要还不是最主要的,尤其是对于地震等灾害区。文物难以禁受震动,尤其是陶瓷器类文物,因此在震后重建或修整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严重制约着博物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也使得博物馆的各方面工作施展起来困难,比如成列问题,没有好的成列专台,对文物的保护就很不利。
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政府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支持,博物馆提高藏品保护水平
文物是人类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它的保护工作有很大难度,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在政策上对文物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给予资金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在文物保护方面投入资金不实惠,因此导致了当地博物馆文物损坏严重,从而使文物保护工作很难实施下去。在外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文物也可能受到破坏,因此,提高藏品保护水平也必不可少。
(二)遵守制度严格管理,处理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一定要配合相关管理方式和制度,严格按照藏品接收、鉴定、登帐、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注销和统计等程序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这一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开展藏品保护工作;一定要按照藏品征集、鉴定、分类、消毒、修复、复制制度和出入库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守则、设备设施的检修制度进行管理,并且在过程中不断完善管理。在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关系处理上,要遵循先文物后建设的原则,能够保留的一定保留,在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中,及时对即将被破坏的文物进行收藏。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解决基础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如若已有相关条例,必须按照条例进行。
(三)鼓励全民参与到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
博物馆是一个对外开放平台,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博物馆充分利用这一点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文物。文物应该被全民所知,也应该使全民对文物持有崇高的敬意,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民宣传,让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文物管理中,这会使他们新生自豪感,对文物保护很有帮助。不过,现在还有不少博物馆不对外开放,远远与社会隔离,这就体现不出文物的历史厚重感。
五、结语
博物馆文物加强保护与管理是当下博物馆最重要的环节,积极主动面对保护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且解决这些困难才是唯一能提高保护与管理的能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