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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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宗旨

全员参与,共同建设,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公司文化建设是全体

员工共有的责任,全体员工应义不容辞积极参与。同时,企业文化建设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部门的专业职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推进,紧密配合;企业文化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依靠全体员工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机地和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条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口,在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同时,对公司文化进行系统宣传和持续推广,统一公司治企理念,统一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期目标:(2008年)

通过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贯彻,从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滞后,消除企业文化惯性,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学习氛围。

进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用制度规范广大员工的行为。

通过岗位应知应会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通过熟知、熟记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员工对企业文化概念、作用、意义的再认识,广大员工的基本素质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标:(2009年-2010年)

通过公司文化的贯彻落实,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在广大员工中得到深化,企业制度文化更趋完善、规范、合理,并能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凝聚力更进一步增强。

员工能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联系起来,并能有效地指导自身的工作,员工工作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公司文化对公司形象的宣传、维护及知名度的提高显现突出作用。

长期目标:(2011年及以后)

员工的价值取向与公司的价值观高度一致。在可见的未来,公司成为广大员工最愿意为之服务的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为企业超常规发展、规范化管理与技术创新起到显著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文化促进生产,文化推动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和谐彰显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对公司的形象发挥突出作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参与性原则:全体员工要积极行动,踊跃参与公司文化的建设工作,务必扫除企业文化建设的空白区域。

导向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必须始终围绕公司安全核心理念,营造正确的企业文化舆论氛围,旗帜鲜明奉行并宣扬企业所倡导的理念和行为,坚决果断地反对和批评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思想和言行。

关联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创造性地把企业文化建设与部门日常工作管理结合起来,联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公司文化建设。

持久性原则:公司文化建设是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教育、引导员工,有决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业文化建设攻坚战,切实将企业文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计划中去进行落实,从组织、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不断完善,持续提高。

效能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加强成本意识和成本管理,通过灵活多样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协调性原则:企业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进过程中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发挥整个文化宣传网络的最佳效应。

合法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企业文化传播渠道的建设和宣传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第四条企业文化建设近期、中期、长期目标,由公司文化办公室汇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土建工程部、安监、培训中心等部门协同规划,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实施的步骤进行。在规划目标的同时,分步编制出当年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其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培训计划、企业文化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

《计划和预算表》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门要在充分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的上,按照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别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规划和安排,并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

目的:规范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全员参与,共同建设,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公司文化建设是全体

员工共有的责任,全体员工应义不容辞积极参与。同时,企业文化建设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部门的专业职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推进,紧密配合;企业文化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依靠全体员工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机地和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条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口,在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同时,对公司文化进行系统宣传和持续推广,统一公司治企理念,统一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期目标:(2008年)

通过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贯彻,从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滞后,消除企业文化惯性,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学习氛围。

进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用制度规范广大员工的行为。

通过岗位应知应会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通过熟知、熟记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员工对企业文化概念、作用、意义的再认识,广大员工的基本素质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标:(2009年-2010年)

通过公司文化的贯彻落实,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在广大员工中得到深化,企业制度文化更趋完善、规范、合理,并能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凝聚力更进一步增强。

员工能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联系起来,并能有效地指导自身的工作,员工工作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公司文化对公司形象的宣传、维护及知名度的提高显现突出作用。

长期目标:(2011年及以后)

员工的价值取向与公司的价值观高度一致。在可见的未来,公司成为广大员工最愿意为之服务的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为企业超常规发展、规范化管理与技术创新起到显著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文化促进生产,文化推动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和谐彰显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对公司的形象发挥突出作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参与性原则:全体员工要积极行动,踊跃参与公司文化的建设工作,务必扫除企业文化建设的空白区域。

导向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必须始终围绕公司安全核心理念,营造正确的企业文化舆论氛围,旗帜鲜明奉行并宣扬企业所倡导的理念和行为,坚决果断地反对和批评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思想和言行。

关联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创造性地把企业文化建设与部门日常工作管理结合起来,联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公司文化建设。

持久性原则:公司文化建设是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教育、引导员工,有决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业文化建设攻坚战,切实将企业文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计划中去进行落实,从组织、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不断完善,持续提高。

效能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加强成本意识和成本管理,通过灵活多样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协调性原则:企业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进过程中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发挥整个文化宣传网络的最佳效应。

合法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企业文化传播渠道的建设和宣传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第四条企业文化建设近期、中期、长期目标,由公司文化办公室汇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土建工程部、安监、培训中心等部门协同规划,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实施的步骤进行。在规划目标的同时,分步编制出当年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其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培训计划、企业文化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

《计划和预算表》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门要在充分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的上,按照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别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规划和安排,并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

目的:规范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全员参与,共同建设,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公司文化建设是全体

员工共有的责任,全体员工应义不容辞积极参与。同时,企业文化建设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部门的专业职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推进,紧密配合;企业文化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依靠全体员工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机地和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条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口,在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同时,对公司文化进行系统宣传和持续推广,统一公司治企理念,统一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期目标:(2008年)

通过公司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贯彻,从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滞后,消除企业文化惯性,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学习氛围。

进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用制度规范广大员工的行为。

通过岗位应知应会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通过熟知、熟记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员工对企业文化概念、作用、意义的再认识,广大员工的基本素质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标:(2009年-2010年)

通过公司文化的贯彻落实,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在广大员工中得到深化,企业制度文化更趋完善、规范、合理,并能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凝聚力更进一步增强。

员工能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联系起来,并能有效地指导自身的工作,员工工作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公司文化对公司形象的宣传、维护及知名度的提高显现突出作用。

长期目标:(2011年及以后)

员工的价值取向与公司的价值观高度一致。在可见的未来,公司成为广大员工最愿意为之服务的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为企业超常规发展、规范化管理与技术创新起到显著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文化促进生产,文化推动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和谐彰显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对公司的形象发挥突出作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参与性原则:全体员工要积极行动,踊跃参与公司文化的建设工作,务必扫除企业文化建设的空白区域。

导向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必须始终围绕公司安全核心理念,营造正确的企业文化舆论氛围,旗帜鲜明奉行并宣扬企业所倡导的理念和行为,坚决果断地反对和批评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思想和言行。

关联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创造性地把企业文化建设与部门日常工作管理结合起来,联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公司文化建设。

持久性原则:公司文化建设是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教育、引导员工,有决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业文化建设攻坚战,切实将企业文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计划中去进行落实,从组织、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不断完善,持续提高。

效能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加强成本意识和成本管理,通过灵活多样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协调性原则:企业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进过程中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发挥整个文化宣传网络的最佳效应。

合法性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企业文化传播渠道的建设和宣传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第四条企业文化建设近期、中期、长期目标,由公司文化办公室汇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土建工程部、安监、培训中心等部门协同规划,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实施的步骤进行。在规划目标的同时,分步编制出当年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其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培训计划、企业文化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

《计划和预算表》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门要在充分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的上,按照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别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规划和安排,并附年度《计划和预算表

》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年度规划要求认真落实,并按规划要求,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企业文化相应的计划,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报公司文化建设办公室备案,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人员参加各项活动,或因地制宜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公司设立企业文化专项经费预算,

由公司文化建设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企业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公司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财务总监、两办、企业管理部、安监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企业文化办公室,党委副书记任主任,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公司文化建设方案的审定和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领导、安排和部署,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对企业文化建设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2.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公司文化建设办公室

①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②指导公司各部门及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开展;

③组织筹备公司重大庆典、大型专题等活动,利用活动宣传公司文化;

④汇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评比考核;

⑤负责公司文化传播渠道的协调、审查、考核工作及公司信息动态、广播、橱窗、宣传栏、板报、标语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⑥负责公司内外接待和联络及公司文化的介绍和宣讲;

⑦加强公司文化活动的情况调研,随时掌握了解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信息反馈和沟通。

2)人力资源部

①协助参与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②制定公司管理人员、员工等年度企业文化培训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③组织新员工入职前的企业文化培训和考核;

④建好培训情况登记资料库。

3)财务资产部

①协助参与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②落实年度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实施的资金运筹准备;

③审查公司文化建设资金的运作,负责公司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④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效果评估。

4)安培中心

①协助参与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②协助人力资源部制定员工整体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

③负责组织并实施员工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建好员工培训档案;

④负责培训对象的落实,协助人力资源部总体培训任务的完成。

5)安监处

①协助参与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②检查、督促和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③配合企业管理部编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④规划并落实井下各场所安全宣传图板及标识;

⑤协助公司文化办公室完成地面生产场所和公路沿线安全宣传图板规划、制作;

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效果评估。

6)土建工程部

①协助参与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②组织实施井下、地面各项工程的设计、改造和使用维护;

③协助公司文化办公室、企业管理部对地面形象的设计和规划;

④检查、督促各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进展,按期完成工程计划。

7)企业管理部

①汇同公司文化办公室编制企业文化年度、中长期发展规划;

②负责制定企业文化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汇同公司文化办公室参与公司企业文化的考核检查和效果评估;

③汇同公司文化办公室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各项活动及协调工作;

④每半年至少一次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效果专题调研,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

8)信息管理部门

对公司文化建设管理过程中所涉及信息技术方面的工作予以支持,及时更新公司网页,提供企业文化宣传的对外沟通平台。

第九条公司将企业文化建设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考核范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小组长,其工作职责是:

1.结合公司文化建设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

2.协助公司文化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在不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确保员工有效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结合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第四章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内容

第十条打造公司外部形象表层文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行公司的有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着力打造企业管理中层文化;着力培育公司与广大员工的共同利益体,努力形成企业与员工的价值观念一致,以企业文化指导员工的思想,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以安全文化建设为公司文化活动突破口,加强员工《企业安全核心理念》、《制度操作及规范》、《岗位应知应会》、《案例教育》和《员工手册》等宣传教育,并以此为核心不断逐步增设新内容。

第十二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宣传,营造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公司文化办公室应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的先进事迹、外部优秀企业文化建设案例、贴合公司文化的格言、警句、故事等公司文化宣传重要素材的收集整理,建立并丰富公司文化案例库。

第十四条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撰写公司文化活动开展的心得和读书体会,择优编发通讯,并向外推荐优秀稿件,作为员工交流企业文化建设心得的平台。

第十五条公司文化建设办公室应依据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本公司文化活动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和内外宣传工作。

第五章企业文化建设的途径

第十六条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途径:

领导垂范、培训教育、舆论导引、行为激励、树立规范、造就楷模、利用事件、活动感染、形象重塑、建立礼仪。

领导垂范:各级领导者应深刻理解公司文化,言谈举止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所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通过说服、协商、参与、命令、榜样等方式有意识地将文化融入日常行为,以身作则,推广公司文化。

培训教育:培训是集中、系统的教授过程,可以迅速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形成学习气氛,实现宣传效果。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参加公司文化培训的同时,还应把企业文化培训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培训工作体系,统筹安排,全员培训。

舆论导引:舆论可以营造氛围,引导行为,通过舆论宣传可以统一意识,宣传文化。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各种会议、利用公司网站、广播、橱窗等,对公司的核心理念、经营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进行宣传和引导,形成企业文化宣传的良好氛围。

行为激励: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体现公司精神、作风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不仅要建立奖励机制,公司每年也将进行一次表彰,以强化员工对文化的理解和认同,将企业文化逐步内化为员工的理念。

树立典范:员工的行为规范是企业文化的外化形式,直接表达了公司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公司文化要求,不断完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奖罚考核机制,确保企业文化活动的有序开展。

造就楷模:楷模是企业文化的人格化象征。各部门、各单位在塑造先进典型的过程中,要结合公司文化活动内容一并考核,促使员工成为先进典型的同时,也是企业“文化标兵”。

利用事件:重要事件是表明公司态度、宣传企业价值理念的良好机遇,同时也体现了企业文化。为此,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公司的行为和表态,把握企业内外部重大事件的发生时机,以企业的具体行动表明企业的理念。

活动感染:团体活动以互动、轻松的方式营造了无界限的沟通氛围,使个人的理念在团队活动中得到感染和升华,从而在活动中达到相互影响、相互交流,改变固有的思维定势,认识企业的文化理念。各部门、各单位除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组织的相关企业文化活动外,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思想、观念、行为的影响与塑造,增加内部凝聚力。

形象塑造:形象与文化密切相关,树立和传播企业的形象可以引导和约束员工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企业形象塑造、展示和传播时,应注重加强员工对企业形象的认知,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集团公司企业形象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建立礼仪:公司礼仪是企业特有的文化活动,可以向员工传递明确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照公司礼仪的统一规定,或参与公司组织的,或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的相关的礼仪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礼仪修养。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活动一般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举办活动的,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企业文化的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是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手段,并以此促进员工学习并熟知公司文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知识竞赛、座谈讨论、撰写心得等多种方式,促进员工学习企业文化。

第十九条结合企业实际,对各级人员的公司文化培训应有所侧重:

新员工

培训方式:讲座、参观、讨论

培训内容:《公司发展史》、《公司文化基本情况》、《员工手册》

培训要点:营造学习氛围;加强考核与评估;领导介绍与宣讲;重点强调公司文化的认同。

普通员工

培训方式:讲座、讨论

培训内容:《企业发展史》、《企业文化知识》、《制度操作及规范》、《岗位应知应会》、《案例教育》

培训要点:深入理解企业文化的概念与内涵;阐述公司文化的成因和作用;重点指导员工把公司文化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各级管理人员

培训方式:讨论、座谈

培训内容:《企业文化知识》、《相关制度及规范》、《企业管理知识》

培训要点:深入探讨公司文化的内涵;结合管理实际,互相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重点理解企业文化与安全生产及经营业绩的关系。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文化宣讲竞赛活动,并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同时利用各单位安全或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宣讲优胜者参加企业文化巡讲。员工参与公司宣讲的情况和成绩进入《员工企业文化培训考核档案》。

第七章企业文化建设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各部门、各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和落实效果,按一线、二三线和机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并对在活动中考核评选出的优胜部门和单位,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授予企业文化建设“流动红旗”。

第二十二条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的基础上,公司设立企业文化总经理年度特别奖,用于奖励对公司文化建设中具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其奖励标准为:部门2000元,单位5000元,个人500元。企业文化总经理特别奖由公司文化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根据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决定,由总经理颁发。

第二十三条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开展不积极,落实效果差,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影响公司文化建设,给公司文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部门或单位,分别罚款100元/次、500元/次,其个人罚款由当事人承担,集体罚款由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分担。

第二十四条在外聘成熟人才时,应依据企业核心管理理念严把招聘关。引进人才时,不仅要强调人才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还要把企业文化的归属作为外聘人才的考核指标。对不符合公司文化要求的人员和对公司文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辞退建议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的基本义务

1.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并遵照统一的规定,服从安排;

2.活动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违者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义务将企业文化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争做企业文化使者和维护者。

第二十六条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的工作职责:

高层管理人员: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公司文化各类活动,利用各种场合和形式,积极宣传公司文化,提高员工对企业文化重要性的认知和外部影响力,并在人员配备、运作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各级中层管理人员:坚持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统筹安排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把企业文化考核指标作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管理人员:注重自身素养提高,积极参加活动,言传身教,起好表率和带头作用。

普通员工:主动接受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知识培训,认真学习相关企业文化读本,严格遵守公司倡导的各项理念,积极同违反公司文化理念的行为作斗争,结合本职工作,踊跃参与企业文化各类活动。

第二十七条员工参加企业文化建设的权力

1.员工有权利参与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相关知识培训和企业文化活动,公司或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拒不执行;

2.员工有权利对所接受的企业文化培训组织者和培训效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3.经批准参加公司文化培训和相关活动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4.员工有权力向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改进企业文化活动效果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章附则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3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 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4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xx〕29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金比例和资金来源缴纳企业年金,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六条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并由培训医院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培训期间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籍”的年限。

第十二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除培训医院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本市用人单位不再从医学院校直接招录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主要特点和做法

高质量的办理议案提案,关键在于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在办理中,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不推不靠,认真办理。议案提案所涉及的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内容广泛,办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要顾全大局,发扬主动协作的精神,互相配合。办理中,对议案提案中的综合性、宏观性问题,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不推不等,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和资金等问题,主动出面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尽可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一些属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及时客观准确的给予答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好解释工作。在重点问题的选择上,做到既注意处理好影响面大的突出问题,又注意处理好涉及个体利益的具体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措施上,做到既有马上可以落实的具体措施,又有从宏观、长远考虑,力争在法制、体制、机制上寻求根本解决的长远措施。

(二)突出重点,集中办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我市文化系统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代表、委员们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为此,我们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今年议案提案办理的重点,紧紧抓住国家、省上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了重点办理。一是报请市政府转发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方案》,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意见》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6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市文化馆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报请市政府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工作普查方案》,起草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二是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经过多方努力,我市县灯盏头剧、县西王母祭祀仪式、华亭县曲子戏、县高抬、县马尾荷包、区春官诗和区镇地坑庄子等7个项目被列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建设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三)想方设法,攻克难点。对于代表、委员们提出的落实难度大、条件不成熟的议案提案,我们不回避、不应付,坚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提出对策,努力攻克难点问题,使全心全意为代表、委员服务真正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对人大第29号《关于请求对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扶持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因原已不复存在,新建博物馆不属于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博物馆作为县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期间,我局积极配合疏通渠道,上报省文物局委托省文物考古所对博物馆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文物进行了勘探,并已将结果反馈县政府。对于网吧管理这一文化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县(区)管理职责,形成各级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重点加大对网吧的日常监督检查,力争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二是要逐步发展网吧连锁经营,实行集中管理,同时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关心、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四要强化科学监督手段,提高网吧监控中心监控效能,推进科学管理;五要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

(四)明确职责,落实分工。一是明确了办理责任。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的办理机制,并将每一件议案提案的具体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办结日期等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是规范和公开了办理程序。让每一名承办人员都清楚承办工作的环节和要求,有效的提高了办理质量。三是注重了办理效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各承办科室不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而且基本实现了“三个不通过”,即:答复不规范、不及时的不通过,问题没解决的不通过,确保了办理效果。

二、初步成效

通过扎实办理,认真答复,我局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表现在:

(一)初步实现“两个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办理质量。一是实现了由政策解释式的书面答复向注重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转变;二是实现了由一般承办人员办理向领导亲自抓办理质量、抓办理效果转变。通过办理议案提案,建立起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储备了一些好的文化保护项目,进一步加强了对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了新的加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我局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确定了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并对议案提案的分办、承接、走访、答复、办复、复查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有效的规范了办理工作,避免了随意性,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锻炼了承办人员队伍。议案提案办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拥有一支政治可靠、素质优良、业务精的承办人员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确保办理质量。为此,我们一方面注重和加强了对承办业务人员议案提案办理知识的培训,促其提高业务能力,另一方面,组织引导承办人员深入一线,实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各类议案提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得到了锻炼。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

(三)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时,必须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二十条《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定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范围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区、县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始得举办。其中以广告性赞助形式举办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广告性赞助费必须纳入主办单位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五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