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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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问题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文物保护问题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族“纳顿”传承及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潮中,“传承”虽然被称为“时尚”用语,但对传承的理论层面及现实的运用仍浮于表层。深入研究“传承”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论及“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而且,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原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可见,“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注传承、加以保护,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发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人所具有的独到、精湛、高超的手艺,罕见的绝技和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中的构想,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些富有无限创造力的经验与智慧,使非物质文化世代传承、不断流传而奔腾向前。所以,“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前和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

据专家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一种是社会性传承。

自然性传承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自然性传承又可分为群体传承、家族(或家庭)传承和神授传承。

1.群体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大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创造和完成,通过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传授的方式,世世代代传承至今的。如青海民和三川土族“纳顿”、玉树锅庄舞、九曲黄河灯会等。群体传承方式大致有三类:一是风俗或礼俗类;二是岁时节令类;三是大型民俗节日活动类。

2.家族(或家庭)传承,是最典型的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这种传承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而且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进行传授。一般传内不传外,甚至传男不传女(也有例外)。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中医等。

3.神授传承以“托梦说”或“神授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种传承现实和理论观点,在我国史诗传承学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王》的传承则强烈地体现了“托梦说”与“神授说”的传承特征。

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展示技能、开发产品等创造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将文化生态环境、社区文化环境的保护作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并付诸实施,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纳顿”是土族语,为“娱乐和玩耍”之意,是青海和三川地区土族独有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其规模之大、气势之雄浑、内容之丰富、历史文化意蕴之深厚以及群众参与的狂热程度,实为全国罕见。每年农历七月十二从中川乡的宋家村、鄂家村开始,至九月十五朱家村结束,长达两个多月,堪称为世界上最长的狂欢节。

所以说,“纳顿”应属于“群体传承”类型。因“纳顿”的形式仅局限于土族文化范围内,群众集体参与、集体传承同一种民俗活动,显示了组成这个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同时涵盖了“岁时节令”和“民俗节日”仪式与内涵。

土族“纳顿”包含土族的历史、信仰、习俗、神话传说、艺术形式等诸多文化内容,这些丰富而古老的民族文化元素历经诸多世纪的衍变和发展,以其原生形态或衍生形态传承至今。“纳顿”与重大庙会、重大节庆、祭奠分不开,这样复杂的活动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人来指挥、协调,如选出的某个杰出的会首等。

“纳顿”在整个活动中,是通过一个能够高效运转、分工严明、各司其职的民间组织体系来调动全村上百人参与传承这项重大民俗活动。每年秋后由村民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组织领导(称其为“会首”,会首所辖属的骨干称为“大牌头”和“小牌头”)。这类民间组织由村镇一些德高望重而且热心公益活动的老者和能干、公道的若干人士组成。班子成立以后,由他们负责一年的事务,为次年的“纳顿”做准备,逐一落实各项活动。而众人必须服从领导,不服从管理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纳顿”活动组织管理方式的传承,没有任何固定的传承师傅,都是在每年轮流担任具体工作中耳濡目染,逐渐培养起来的,在实践活动中,一点一滴地逐渐积累而成。普通成员,在一年的工作期间,会接触到“大牌头”处理各种问题的机会,而他们的本职工作可向“大牌头”、曾经担任过重要角色的人咨询,也可向自己家中曾经担任过类似角色的人讨教,也就能够完成各种任务了。一次经历,就是一次深刻的学习过程。在不断的轮流充任各种角色中,完成着它自身的传承,也就完成着属于它的社会化、习俗化过程。

“纳顿”的传承形式较为独特,除以上传承方式外,还以民间信仰为纽带进行传承。一般,“纳顿”的组织实施,都是以“地方神”为权威来进行的,“人与神约”,民间认为“牌头”们是为“地方神”跑腿的,各种事务都是为“地方神”效力的。由于信仰的巨大威力,每个人都会遵守“地方神”的意志,按照“地方神”的意志来行使。在实施中出现意见分歧,便以“地方神”的名义进行决裁,使得大家统一在“地方神”的管理之下。

“纳顿”的另一种传承者就是在整个民俗活动中担任歌舞仪式、祭祀仪式主要角色的民间艺人——“法拉”。在土族人的心目中,他们所崇拜的民族英雄能为他们驱邪逐疫、消灾祈福,保一方平安都集于“法拉”一身。在每年一度的“纳顿”盛会上,村民和观众目光中充满了正义战胜邪恶,祈求上苍恩赐农业丰产、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平安吉祥的期望,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这些民间艺人——“法拉”以神奇的舞姿、精湛的表演展示“神”的权威,又承载着村民的民族情感和精神寄托,使这一古老的文化代代相传,在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具魅力,使其成为青海民间艺术之林中的一朵奇葩,至今仍在影响着土族群众的精神层面。

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在社会转型变革的今天,“纳顿”也面临着种种危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和落后同样制约着这一地区的发展。今天的土族聚居区的农村青年,更关心的是如何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而以往的文化传统(以“纳顿”为例)无助于他们与现代文明交流,他们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幻想,现代生活方式无疑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这种认识上的变异使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逐渐淡化,物质或精神需求对他们来说已不能使他们满足。从年龄结构和传承关系来看,这一代年轻人的父辈是传承链的中端,这批人思想相对保守,比较认同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能热心地参与和投入到“纳顿”这一文化事象中去,坚守着自己的精神家园;而这一代的祖辈处于传承链的上端,这批人有的年岁已高,有的相继离世,已为数不多,而他们所承载的“纳顿”文化精髓也将随他们而去。现在2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是处于传承链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这代年轻人大多不屑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承之链无法延续。经过15乃至20年后,当他们的下一代成长之时,“纳顿”这一文化形态趋于式微,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

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变化不只来自物质利益的诱惑,对传统更具有消解力的是,民间群众文化的创造主体——农民对自身文化的冷漠和淡化,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世界,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受到冲击,如果让他们继续保持原来的生活状态,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来说,都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对新生活的渴望,而且也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来说,保持某一区域的原生文化形态等于保持某种落后的生活方式。例如,土族居住的民和县三川地区,远离城市和现代文明,是一个靠天吃饭的纯农业区,农民的生活只有单纯的粮食收入,均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显得贫穷和困顿。据调查,三川地区的土族青年不甘于贫穷与落后,各村有近半数的人纷纷外出打工,造成“纳顿”这一民俗文化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到“纳顿”这一民族文化的承袭和发展。过去每年在“纳顿”盛会期间,在外打工、学习、经商的人陆续回乡和家人团聚,共度节庆。如今,过去秉承和延续土族精神家园的农村青年,无法预期回乡参与他们的传统节日“纳顿”。另有一些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城市转移,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快了“纳顿”这一农耕文明的衰落,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后继传人的秉承和坚守,已出现裂痕,缺乏活力。

要留住历史文化的记忆,首先得留住人,要把背井离乡外出淘金的年轻的传承人留在家乡,就得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的生计问题才能解决传承问题,只有解决了传承问题,保护才更有意义。尤其要对民族地区担负传承重任的年轻人给予扶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传承人的保护,而不是对“物”的保护上。目前,青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局部地区亦有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保护工作的规划中要建博物馆、展览馆,而对创造文化遗产的“人”却视而不见,显然是本末倒置、急功近利的偏颇认识和短视行为。比如“纳顿”是土族独特的乡土艺术,直接、强烈、细腻地传达他们内心的情感,袒露他们的心灵,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纳顿”的传承,不像手工技艺性很强的文化类型,也不是靠口传心授而习得的知识和技能,不是靠哪一个人,而是来自群体的记忆,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文化形式,组成这个群体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因此,对“纳顿”传承人的保护,要采取文化生态区整体保护的思路,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通过培养和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才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从“政府主导”的层面来说,要制定和完善对传承人保护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流于形式。过去通常是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据说某些区县,由中央财政给传承人的保护经费并未如数发放,从中也要克扣一些,真正的保护措施并未落到实处。只有让传承人得到实际可见的利益,在生活中得到社会的尊重,有了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传承者就会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若能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落到了实处。若不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就会成为空谈。

综上所述,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做好传承工作,也就做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锡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马达学.纳顿·土族的精神家园[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04:第6卷(6).

文物保护问题范文3

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中国拥有许多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开发和利用也越来越成熟。地方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积极发展相关的旅游产业,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始流行,许多边疆游、少数民族游、西部游不断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吸引了许多游客的前往。比如最近的丝绸之路、佛教圣地、龙舟大赛、洛阳牡丹等等,都成了吸引游客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此外,像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泼水节、望果节、火把节、芦笙节等等,通过媒体和网络的大力宣传,人们开始熟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前去旅游的人络绎不绝,促进了当代旅游业发展。在非物质文化旅游兴起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旅游业科学合理结合,探寻出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促进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例如,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就是比较成功的案例,其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建立了为游客提供强烈的文化体验感的旅游产业项目,向我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展示了我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发展旅游业弘扬民族文化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没有长远规划。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从发展旅游产业的角度去开发其经济价值,忽略了其本身蕴含的文化价值。如湖南的凤凰古城清、徽墨制作技艺等等,因为过度的追求旅游收入,使得其受到严重破坏。另外,许多地方的民间艺术没有相关保护机制,就被草草包装打入旅游市场,比如一些原生态、古村庄等等,为了迎合时代口味,反而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味道。

(二)部分民众认识不足

目前,许多民众并不清楚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知道了对它们的保护也无动于衷。我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缺乏传承和保护,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有的人简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是旅游项目,认为其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没有认真体会其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旅游产业,没有持续地对其继承和发扬。

三、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结合当期网络发展的形势,利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进行宣传。一方面,宣传其文化价值和欣赏价值,引起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把文化价值转化成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当地的发展;另一方面,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让人们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目前的非物如我们可以制作相关视频和网页,让民众在网上观赏美轮美奂和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美丽的传说、优美的舞蹈、独特的风俗、特色小吃等等,引起人们的旅游兴趣,让人们心驰向往,渴望到此一游;还要制作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频图片或者开设话题论坛等,通过民众多方的讨论,加深人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址重要性的认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来。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

文物保护问题范文4

【关键词】纪念馆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对策

1.开放中纪念馆的现状

淮海战役纪念馆,是以战争为主要内容的展览馆,以大量的实物、照片等革命文物,再现了淮海战役的历史风貌。

目前,纪念馆实行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给观众接受传统教育提供了方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得到广大民众的一致认可。但是,免费开放参观人流量增大,给参观秩序引导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管理上难度增加,给服务提高新的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角度,也给文物安全带来了隐患,给工作人员的管理上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2.探析造成纪念馆目前状况的原因

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参观者来自各个阶层,个人素质和文化层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参观目的各不相同。有的观众一边参观一边摆弄文物,动作随意,很难制止。管与被管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影响观众的参观情绪,在观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也给管理人员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影响了单位的声誉。面对这一问题,工作人员若不去管理,则是严重失职。如何去管理又容易产生矛盾,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的问题。

革命文物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事件发生时间的过去性,征集工作的困难程度,有时难以想象。文物的丢失或损坏,不可再生,每一件文物的征集,都是工作人员费尽心机,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有的跑上几趟甚至几十趟,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还不一定能征集到一件文物,所以保护文物,尤为重要,文物的损坏和不可再生,给文物保护者和管理者赋予了神圣的使命感。

面对目前免费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也必须主动适应新的形式,适应新的变化发展,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措施,改进和加强管理力量。对新形式下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实施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3.对目前纪念馆现状的对策

下面具体谈一下,我对文物管理工作的体会和设想: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件艰巨复杂又崇高神圣的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未来的工作。各级领导务必重视,力求全面控制当前情况,疏导参观群众,保证参观质量。加强管理力量,加强人员调整,以便迅速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有效的保护文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何有效的保护文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是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完善保护措施是做好保护文物的关键和保障。在文物保护上,做到具体的落实,充分发挥财政的主导作用,投资经费到位,加强人员的力量,保证人力财力的供给。

二是各级领导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政府及各级领导,充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提供政策倾斜和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是制定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措施。对目前免费开放带来的新问题,尽快的做出相应的措施,发现新的问题出现,及时调整,充分保证文物的安全,发挥社会效益。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针对免费开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大力宣传文物法,提高观众自觉爱护文物的自觉性,同时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完善各方面的保障及防范措施。创造良好的参观学习氛围,最大限度的发挥纪念馆的社会效益。

五是综合制定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的合理的措施;比如充分利用现代新的科技成果,加大对文物的管理措施等。

(2)以文物安全和保证观众参观为根本出发点,真正做到,既能免费开放,又能保护文物安全。即“放的开”,又能“管的住”。

(3)最大限度的实行社会效益和对文物有效保护的双重效益。既鼓励鼓励大家参观学习,又积极加强防范,对不法分子实行有力的控制,对有不良行为的观众,及时教育引导,对破坏文物行为,依照法律及时予以必要的干预和处理。

(4)平衡免费开放,给管理上带来的困难。采取错峰开放,疏导与开放有效结合等方法解决面临的难题。

文物保护问题范文5

[关键词] 陕西 文物资源 保护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遗迹。文物丰富的历史价值、精湛的艺术价值,值得研究的科学价值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陕西是历史文化大省,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几千年祖辈留下来的丰厚文物。所以文物资源是陕西旅游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陕西省内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也非常重视省内文物保护的状况。虽然在文物保护方面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护的不足,文物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却屡次给我们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本文就陕西几大知名景区文物资源危机事件对文物资源保护不力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陕西文物危机事件

1.秦始皇兵马俑二号坑漏雨

兵马俑二号坑展厅的主体及网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总面积17934平方米,为网架结构,屋顶铺设了轻型屋面板,同时上面还加铺了一层防水卷材。但从2001年秋季开始二号坑大厅就出现局部漏雨情况,2004年漏雨点位开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时漏雨更加严重,竟有10处之多,较严重的区域分布在建筑南北两侧和东南部。漏雨现象虽然并没有给文物带来重大影响,但从2001年开始的漏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大雁塔倾斜

大雁塔的倾斜由来已久,据有关资料:1941年,大雁塔已经向西北倾斜了413毫米。但是许多人把这看成了正常现象,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也未有采取相关措施。致使倾斜速度加快,1983年倾斜度达到894毫米,1996年达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长久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直到1996年陕西省政协常委王蒙在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让大雁塔永远矗立在古城西安》议案后,才引起了广泛关注。

3.南城墙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墙南门至文昌门段近30米长内侧城墙发生坍塌。据调查,城墙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二是从2006年7月开始南门至文昌门段内侧城墙正在进行398米长的“城墙抢修包砌”工程对城墙的防护措施不得力。

4.法门寺塔倒塌

1654年关中发生大地震,法门寺塔开始倾斜,经多次整修无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门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边,随后几年另一边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关部门在对法门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宫发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导致文物危机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观念严重存在

《文物保护法》(2002年)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然而,为获取文物的经济价值,又能规避国家文物法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创造性”地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理念应用于文物类旅游资源的开发,指出只有将文物单位纳入旅游企业,将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才能促使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转化,才能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共同繁荣;只要规划合理,合同规范严格,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只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更大益处。

这一观点遭到文化管理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就是将文物管理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旅游企业,甚至将文物作为一般实物资产租赁,承包上市,这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是违背文物规律的行为,这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性结果。

文物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之间的争论,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与利用之争。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应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保护文物,是公益单位,是要将这些承载着历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护好,并使之得到继承和发扬,为子孙后代造福。而将文物作为资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则更多考虑如何利用这些资产,尽快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这种只重经济收益,不重社会收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对文物资源采取急功近利的开发利用方式,必然对文物造成损坏、甚至破坏至消失。所付出的代价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

2.政府重视度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日益加快,现代政府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古老的文物资源。虽然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执行文物保护法规不力,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解决,致使部分文物资源无法收到应有的保护。陕西的古遗址、古建筑、国家级文物数量之多,在全国各省区中居于首位,是当之无愧的“文物特大省”,但这些风烛残年记录历史史实的珍贵的文物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兵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断倾斜,埋葬中国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阳塬,盗洞之多令人难以想象。这是其一。

政府重视不够的另一表现是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陕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馆众多,但由于陕西经济发展缓慢,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投入无法满足需求。与其他省市相比,资金投入相对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对上海博物馆一个馆每年的投资约一个亿。2000年北京市为保护文物资源启动了“3.3亿工程”,即三年间市财政共拨出文物修缮专款3.3亿元,这一举动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配套资金接近50亿元,用于北京各处文物保护;2003年北京市又启动“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总投资6亿元文物修缮专款,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保护质量。而陕西省每年对全省所有博物馆的业务经费大致有1000万,分到陕西众多的博物馆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资源保护力度的对策分析

1.切实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今天,文物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还需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并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同时,多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正确履行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与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体制

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国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护“可纳入”工作规范》,并将“五纳入”的各项工作指标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有所遵循。为此,要不断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和制度改善;在机构改革中,不仅要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设,还要加强市、县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在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中,采取有力措施对各级文物管理局,博物馆,文物保管和考古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新时期岗位职责。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管理培训之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也应该妥善处理文物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让工作人员工作之余免除后顾之忧,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广开渠道,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

西方国家博物馆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我国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目前,国家财政拨款给文物博物馆的经费已相当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文物有效保护。为此,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法: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逐级配套”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都要根据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文物保护资金短缺问题,真正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进一步推动旅游业持续发展。

(2)广开渠道,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对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护项目,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合资,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各种资产投资方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从各种渠道用各种形式吸引资金保护稀缺文物资源。另外,可以积极争取国外政府和组织的援助,并鼓励境外各界投资保护文物。比如,1996年绍兴曾以古城保护名义,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终于在8年后,获得了世行4412万美元贷款用于绍兴文物保护,绍兴的这一举动,在创新文物遗产保护融资模式上成为国内同行学习的典范。

(3)开征文物资产税。《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解释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被开发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这些非劳动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创造经济价值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为此,从文物经营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文物保护基金,用于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和未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的保护和修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状况。

4.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

对文物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其主要在于保护一些古遗迹和遗址免受可能的威胁或危险,为此,从各方面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正面引导宣传。尤其是旅游景区在做好旅游宣传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的景区的保护宣传。在文物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

5.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先进理念

我国旅游业起步时间较晚,开发经验少,特别是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方面因为需要大量专业知识作指导,更应该多借鉴国外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希腊、埃及、美国、日本等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原则、规章和惯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文物保护法.2002

[2]国发: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号

[3]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会议的纵深思考.浙江在线,2006(6)

[4]李俊梅:历史文物旅游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03(1)

[5]梁雨华:文物旅游: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文史杂谈,2004(4)

文物保护问题范文6

一、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历史上,湖北省荆州市一直是楚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璀璨的楚文化的发

祥地和传播中心。悠久的楚文化、卓越的文人墨客加上勤劳淳朴的人们在荆州这块热土上留下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文化富市”的战略目标,以期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荆州目前共有马山民歌、鼓盆戏、荆河戏、鼓、说鼓子、荆州市楚式漆器髹饰技艺、荆州市铅锡刻镂技艺等7项非遗。此外,荆州市还有,挑担围鼓、五虾闹鲇、汉滩小曲、跳三鼓等14个省级非遗项目,以及32个市级项目。目前,荆州共有国家级非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个。

在注重国家级、省级非遗申报的同时,荆州还在以下方面对非遗保护作出了一定努力。第一,地区性的学术团体组织从事非遗保护研究工作。学术机构对于非遗保护非常重要,他们是非遗最好的整理者、宣传者及发展者。学术机构尤其是具有较强学术优势的大学从事非遗的研究开发保护具有先天优势。荆州市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依托本地高校长江大学已连续举办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坛,分别就传承人的保护与荆楚民歌传承进行了学术研讨。第二,支持非遗宣传增强社会群体对非遗文化的重视。当前,“非遗日”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进高校活动已基本形成机制,这有利于让学生及普通市民了解这些文化精髓,让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第三,在既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形成具体负责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宣传部、文体局、宗教局、旅游局等职能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非遗保护均有一定职责,但部门及人员的分散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2010年6月23日,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负责审定市非遗保护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中负责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指导荆州各县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县市申报的非遗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保护名录,同时提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推荐名单,并从各方各面加强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 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 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目前,荆州市并未在地方财政上对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有效的物质支持,也并未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二)非遗保护的宣传理念不正确

荆州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

此外,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进校园。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

(三)对代表性项目非遗的申报投入不够

非遗申报是荆州非遗保护的中心工作,通过申报既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及省级相关支持的同时,也宣传了荆州非遗。申报的基础性工作是本地区现有非遗进行发掘并系统整理,非遗申报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于非遗的完备性。

荆州对本地区的非遗的发掘整理的力度显然不够,属于荆州的重要性非遗正被临近兄弟城市所申报。以国家级非遗荆州花鼓戏为例,荆州花鼓戏是在江汉平原民歌中的渔歌、秧田号子、硪歌、车水锣鼓、监利丧鼓和民间器乐“十样锦”以及“闹年”的彩莲船、蚌壳精、踩高跷等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由清至今,积累了丰富的传统剧目和声腔艺术、表演程式、锣鼓经。据统计,有64个小戏、18个水半本和60多个折子戏。荆州花鼓戏是江汉平原孕育的地方戏曲,它旧称“沔阳花鼓”;1954年,湖北省戏剧工作室将江汉平原的花鼓戏命名为“天沔花鼓戏”;1981年5月,荆州行署文化局将该剧种定名为“荆州花鼓戏”。 作为荆州的重要非遗,荆州市并未对其进行系统整理申报,而由临近的湖北潜江市申报成功,其非遗还被直接“荆州花鼓戏”冠名。

(四)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机制尚未正式建立

非遗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大批从事非遗研究保护的机构,需要适当的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更需充足的经费作为非遗保护和研究的基础。荆州的非遗保护机制已落后于兄弟城市,主要表现在:首先,非遗研究和保护的机构有限。前已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职能主要集中于非遗申报,并不能对研究整理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相关民间非遗研究团体属于自发建立,甚至都没有“合法”身份,如长江大学作为荆州非遗研究中最为主要的学术机构,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的性质是学生性社团。其次,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缺失。荆州市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非遗保护进行明确,非遗的研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在严格程序指导下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第三,荆州市政府一直未对非遗保护给予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

三、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固然是全社会的大事,但地方政府理应在非遗保护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非遗的保护才能取得根本性进展。

首先,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其次,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第三,政府还应作为非遗鉴定者。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二)重构非遗保护的理念

荆州市提出的“文化富市”的口号显然不符合非遗保护。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该事件再次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三)倡导非遗保护的全民性参与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主体,他们既是非遗的拥有者也是非遗的享受者,鼓励全民性参与非遗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首先,应当鼓励学术性团体参与非遗的研究整理。荆州市具有较好的非遗研究外部条件,市内高校林立,人文学科研究底蕴丰富,在适当的鼓励机制下必将使得非遗的研究取得更大进展。此外,应当鼓励全民了解非遗。非遗在社会中的影响正成衰萎之势,情势不加扭转必将危及非遗的生存,而非遗的价值也必须在传播中才得以实现。

(四)建立完善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支持制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荆州还有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因未能被认定而未能获得资助,无疑是一大缺陷,适度扩大支持的扶持面是很有必要的。作为文化遗产大市的荆州理应建立市级非遗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