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计算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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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见稿》的突破
1.整合了三大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征求意见稿》前,虽然有地方政府出台新农保与职保的转移接续政策,但这些政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不仅转移条件差异较大,转移办法各不相同,而且各地制定的这些政策都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从而进一步固化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碎片化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的,将在承认职保、新农保与城居保三大养老保险体系既有差异的前提下,形成三大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并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2.规范转移接续程序。《征求意见稿》之前,虽然有的地方规定了新农保与职保的转移衔接政策,但其重点往往集中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对转移衔接的程序,或付之阙如,或语焉不详。《征求意见稿》第10条借鉴《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对新农保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新农保与职保的转移衔接提供了统一的程序保障。3.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点。参保人流动就业时,应于何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理论上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随走随转;其二是就地封存,待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的条件或者年龄时,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暂行办法》对职保关系的转移就采取随走随转的模式。但是,由于新农保与职保关系转移衔接所涉及的参保人主要是农民工,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频繁流动,同一参保人在一个年度甚至一个季度内就有可能在城乡之间往返流动多次,如果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实时转移,随走随转,必然造成养老保险关系的来回转移和反复变化,不仅增加经办机构和参保人的负担,还有可能导致参保人丧失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这是因为,参保人员从新农保转换到职保以后,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参保人又不愿补缴或者无力补缴,最终将导致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而原转出地又不愿接受已经转出去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出现职保和新农保两不管,参保人无处领取养老金的尴尬局面。4.禁止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前,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分割,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导致许多流动就业的参保人,不得不重复参保、重复缴费,进而重复享受待遇。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披露,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大量流动人员重复参保,既增加了参保人的缴费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补贴负担,更显示出制度的漏洞和社会的不公。为解决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8条和第9条规定,参保人凡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的待遇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二)《征求意见稿》的不足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没有充分肯定各地已有的做法,也未能参详学界主张,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按照《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规定:职保缴费满15年的(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可以申请从新农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待达到新农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依据该条的规定,新农保转入职保必须符合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要求,而从职保转入新农保则没有新农保参保缴费最低年限的要求,从而形成待遇从高到低转移相对容易,待遇从低到高转移较为困难的局面。2.未能合理区分重复参保问题。从理论上讲,参保人不应重复参保、重复缴费,以体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唯一性。随着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解决重复参保的问题将不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参保人重复参保的原因较为复杂:(1)新农保与职保的缴费周期不一致,新农保实行按年趸缴,而职保实行按月期缴。实践中,许多农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往往在农民工春节返乡时动员农民工参保缴费或者直接代替农民工参保缴费,而农民工春节后进城务工时,往往又被依法强制要求缴费参加职保,此种情况下如果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将会使农民工在参保时产生选择上的困惑。(2)按照新农保政策的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根据这一规定,已经参加职保缴费的农民工为了让父母能够享受到基础性养老金的待遇,将不得不重复参加新农保。所以,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既有参保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合理界定,分别对待[6]。3.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职保缴费年限。按照《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新农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为或者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作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职保与新农保的缴费水平差距太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视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如果将新农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折算,将会出现新农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或者几十分之一,从而使得折算对参保人养老金计发的影响很小。但不允许视同或者折算,将影响新农保制度在农村的推行。无疑会使向往领取职保养老金的农民工,丧失参加新农保的热情。4.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为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期的资金关系,《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然而,《征求意见稿》第6条则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除将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外,单位缴费不转移。《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对此的解释是:(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新农保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
二、相关建议
(一)基本原则
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流动更加频繁的新形势下,建立并完善新农保与职保的转移衔接制度不仅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迫切需要,更是改善民生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转移衔接制度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性原则。所有已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城乡流动就业时都有权利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原在城镇或者农村参保缴费所形成的既得权益,特别是基础性养老金或者社会统筹养老金的受益权,不应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受损失。2.公平性原则。参保人无论参加职保还是新农保,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并不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使其养老金待遇增加或者减少。3.平衡原则。转出地和转入地对参保人的养老金支付责任,不因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加重或者减轻。4.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在城乡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特定时间应该是唯一的,而不是多重的;参保人在特定时间只能向唯一的经办机构缴费而不能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重复享受待遇。5.简便性原则。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转移后,其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简便,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经办手续要快捷。
(二)分段计算的优势
从上述五个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对各地做法和《征求意见稿》的认真研究,在承认新农保与职保制度差别的前提下,分段计算的办法是克服各地规定的缺陷,弥补《征求意见稿》不足的一项有效措施。分段计算的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能够很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能连续、好连续,避免参保人陷入“重复参保”或者“两不管”的尴尬境地。(2)能够兼容新农保与职保制度的差异性,不触及各统筹地区的利益,所产生的震荡更为缓和。(3)可以较好地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按照参保者新农保和职保的参保缴费年限和缴费额计算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不会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显著增加或减少,其他人的养老金待遇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4)可以避免参保人的投机行为,防止参保人为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低工资的地区转移到高工资的地区,从而产生所谓的趋富效应。(5)无需转移资金,方法简单,操作方便。(6)可以避免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在新参保地参保缴费不满10年不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具体而言,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当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且参加新农保与职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下列办法计发参保人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职保的社会统筹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参保人职保累计缴费年限新农保的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国家确定的最低月基础性养老金+地方政府增加的部分)÷15×参保人新农保累计缴费年限因此,参保人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社会统筹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国家调整社会统筹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的待遇标准时,按照同样的原理和办法调整参保人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职保的社会统筹养老金调整额=职保社会统筹养老金固定调整额度÷15×参保人职保缴费年限+按照参保人职保缴费年限调整的额度新农保的基础性养老金调整额=新农保基础性养老金固定调整额度÷15×参保人新农保缴费年限+按照参保人新农保缴费年限调整的额度因此,参保人养老金调整总额=职保的社会统筹养老金调整额+新农保的基础性养老金调整额[7]。实际上,分段计算的优势决定了其不仅适用于新农保与职保关系的转移衔接,而且同样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虽然《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职工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又转移12%的统筹基金,平衡了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利益关系,但这样的规定既影响了参保人的养老金计发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筹地区间的利益关系。这是因为:(1)按照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社会统筹养老金的高低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参保人由高工资向低工资统筹地区转移时,其社会统筹养老金的水平会降低,反之则会提高;(2)由于转出地只转移12%的统筹基金,对转入地而言,不仅损失了8%的统筹基金,而且还损失了统筹基金形成的利息和投资收益,但要承担参保人退休后社会统筹养老金的全部支付责任,转入的参保人数量越多,财务收支平衡的压力就越大。相反,转出的参保人数量越多,对转出地就越有利。而分段计算的办法可以避免上述两个问题的产生[8]。此外,分段计算的优势决定了该办法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广受社会诟病,被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最大的不公平。为此,国务院于2008年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试点也将择机推出。为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方便各类人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选用分段计算不失为理想的办法。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审计理念 审计内容 审计方法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1强化结合性审计。发挥整体协作效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要与这些部门相应的审计工作有所结合。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与各部门的审计结合还存在脱节。单靠社保审计一个部门,无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做全面。只有通过与各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有效结合,社保审计工作才能达到一定的审计覆盖面和资金量,取得应有的效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奠定基础。社保基金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影响社保基金收支的各种因素,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收入预算安排要应收尽收,在充分考虑扩面因素基础上,合理预计收入中的一次性因素。支出预算安排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落实好各项社保待遇政策的同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新农合基金预算要认真贯彻以上指导思想,坚持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预算编制的内容和规范,实施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在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保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二)统筹编制,明确责任
社保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三)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社保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相对独立,有机衔接
在预算体系中,社保基金预算单独编制,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保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以补助社保基金。
三、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环节
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环节指一个完整的基金预算管理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管理内容。主要可分为预算编制、预算汇总、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在这些环节中,作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预算,主要以编制、执行、决算等为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新
农合基金预算编制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算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新农合基金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期基金收支。这里就要涉及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了。
1.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一般在进行预算时,往往是在每年的11、12月左右,因此要根据前三年的情况预估12月份的基金支出和全年支出)、下年度国家新农合政策、基金收入预测(包括参合人数、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新农合基金收入预算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相适应。基金预算收入指标的构成: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含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2.新农合基金支出预算
根据下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本年度基金支出和下年度基金支出新增减因素预测(包括对参合人数的增减、医药费用正常增长幅度、门诊及住院的就诊人次增长幅度、补偿报销比例、大病支出补偿水平等方面的预测),合理确定下年度基金支出规模;在保障参合农民医疗保障待遇支出的基础上,严格支出管理,从严从紧编制新农合基金支出预算。基金预算支出指标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待支出(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购买大病保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在新农合统筹基金支出预算中,我们采用了以下的计算方法,首先是要先确定参合人数、补偿报销比例、就诊病人增长比例、平均处方值、平均住院费用等,其次就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测算(结合年底决算数据来说,还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1)先计算就诊概率:门诊概率=门诊病人÷参合总人数住院概率=住院病人÷参合总人数
(2)计算统筹基金支出门诊概率×病人增长比例×参合总人数×补偿比例×平均处方值住院概率×病人增长比例×参合总人数×补偿比例×平均住院费用
3.要认真编写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对于收入增幅较低、支出增幅较快,以及其他收支异常情况,应予以说明。
4.严格填报审核:审核基金预算草案中的收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
(二)预算执行
制定了新农合基金预算,就要在年度实施中严格执行预算,及时进行预算季度汇总情况分析,分析同比增减情况,年度预算进度情况,以便实时掌握基金动态,确保基金的运行安全。
(三)基金决算
在进行编制决算时,应按照以下编制要求进行:
1.对预算年度的年初数,应以财政部门编制的上年度新农合基金决算数据为基础填报。对于决算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账表一致的原则,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新农合基金决算要求填报的相关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或放宽待遇享受政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之外的支出一律不得纳入决算进行填报。
3.财政社保基金补助资金情况表要按全口径填列。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会计核算
新农合的医疗制度对于农村发展意义重大,最后是否成功,关键是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但是,基金建立后需要加强会计核算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疗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随着新农合不断深入,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暴露较多问题,笔者根据工作经验提出一些有效改善措施。
1新农合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之中常见的问题
1.1信息化管理问题
由于目前新农合的医保已经在我国的各个地区进行,覆盖率正在不断提升,并且相关筹资标准不断进行上调,同时,保险基金额度同样得到上升。其中,新农合的医保基金比较特殊,不但资金庞大而且审核流程较为复杂,因此,如果针对这些进行核算,会计核算的业务量就会较大,这就需要加强会计信息化的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的信息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在诸多地区开始试点,然而,由于一些地区设备落后以及专业人员匮乏,同时核算水平高低不同,这样就很难保证会计结果的可靠性,并且相关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政策一时间很难实现同步管理,信息化管理的阻碍比较大。
1.2双重保险问题
目前的保险当中依然存在某些参保对象不但参加农合医疗,而且另外购置某些商业保险。但是,某些保险公司对人们进行理赔的时候,需要相关医药原始凭证和手续原件,这样的情况,参保人员只好将手续复印件上交给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机构,从而得到补偿。但是,其中存在严重问题,一旦商业保险公司未能进行审核把关,一些虚假报销的情况就可能出现。
1.3收据管理问题
目前,一些试点单位机构往往设计收据,将收据当作取得保金凭证。其中,新型的农村合作相关医疗管理中心是重要机构,为的是维护参保人员利益,然而,这个机构属于一种非常设的机构,因此,这类机构监制之中的某些收据是难以做到有效监督管理的。此外,有一部分的地区未能建立健全农民缴费制度,并且一些县区都是乡里的合作医疗机构和乡镇政府筹集入保资金,一部分基层官员未能深入了解专用收据,常常有不规范开据的情况出现。
1.4法律监督问题
由于当前新农合的医疗工作正在全面深入,所以,基金资金额度正在逐渐上升,这样就导致会计监管任务更加繁重,然而,合管办机构具备自身独特性,这样,就导致了会计核算难以保障监督过程的合理性,会计核算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与此同时,合管办的执法力度以及执法权限不够充分,一旦发现实际的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往往只是补偿资金之后再进行核算,这样的做法,严重阻碍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2有效提升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水平的措施
为了提升新农合医疗基金的核算水平以及效率,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双重参保、加强收据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工作。
2.1加强信息化管理
相关人员需要进一步强化会计信息管理,促使各个地区能够实现会计的电算化。在新农合的医保基金当中,加强核算信息化的建设,可以有效提升核算标准化以及规范化,由于新农合的医保基金额度比较大,以及涉及流程复杂,同时核算业务量大,因此,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能够有效处理会计信息。此外,对于各个地区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软件配套工作,及时进行软件调试,引进大量优秀财务人员,从而有效促进会计的电算化。
2.2完善双重参保
针对部分参保人员仅仅提供复印件的问题,需要选择两种方式对他们进行验证,第一种是要求参保人员将原件上交给医疗管理的办公室,需要相关经办人盖章复印,并且注明原件保持一致,加盖好“已复印报核”章子后将原件给予参保人员;第二种参保人员难以带回原件情况,要求参保人员出具相关保险公司的公章、注明好原件是一致的,以及标注经办人员以及办理日期。
2.3加强收据管理
为了有效以及充分发挥相关财政部门职能,所以,对保险补偿票据进行合理管理,其中,入保金的专用收据应当是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制定。针对县乡镇合管办应该建立以及完善收据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入保金收据能够有专门的办事人员负责,其中,入保金收据从印刷保管以及登记、缴销等环节应当进行全面监督;需要有效提升收款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教育力度,促使员工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以及具备收据使用能力。
2.4加强监管工作
为了保障会计核算工作准确性以及可靠性,应当注意采取多种手段强化核算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应该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发挥出监督管理的委员会重要作用;此外,应该采取某些行政手段,比如,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有效发挥监督效果。
3结语
综上所述,新农合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信息化管理问题、双重保险问题、收据管理问题、法律监督问题。对此,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双重参保、加强收据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何文盛,唐序康,李德霞.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支出绩效的探索性评价[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
[关键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提高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极大地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民子女就学难的问题,也使得校长不必再为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而四处奔波,可以把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上。但另一方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经费机制,对校长、财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校长、财务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财政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学校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影响着我国教育、财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在此谈几点看法。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有的学校没有财务制度,只按以前会计记账的方法照搬照抄;有的学校虽有财务制度,但已是十几年前甚至是二十几年前的财务制度,明显与现实的财务业务相脱节;有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制定了财务制度,且内容较为详细,但不按制度办事,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大部分学校缺少内控制度和预算制度。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务人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不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务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极少数是财务专业出身,有会计职称证的更是少之又少,多数小学的财务人员同时兼课;有些会计人员从未接受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懂得会计基础知识,对财会专业术语模棱两可,有的单位甚至在使用单式记账方法。
3.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校长和财务人员尚未掌握预算编制方法,在预算编制上还比较粗放,不够细致和规范;一些地区还没有就农村中小学预算做出统一要求;有的学校虽然按要求成立三人小组,但“二上二下”很快就变成了“一上一下”,预算流于形式;有的校长认为,学校编制的预算财政部门不一定会认账,只是要求财务人员对数字进行简单地分割,校长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造成预算中各项支出与实际支出差距很大,导致编制的预算没有实效性;预算批复后,不严格按预算执行,随意更改预算。
4.账务处理不规范。2007年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国家财政部门下达了新的会计核算科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学校尚未完全使用新的科目,有的学校原始单据不合格,有的学校招待费严重超标,有的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大部分学校的年终结转业务处理不当,白条抵库现象普遍,挤占公用经费数额较大,工程支出缺少预算和决算手续,等等。有的学校领导为了套取现金,或掩盖某些非正常支出,开虚假发票入账。大量的不规范的账务处理给各部门的审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5.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但个别学校觉得财政部门拨付的公用经费不够花,仍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某些费用,如课后看护费等,非法收取的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学校领导法制意识淡化、财务人员违规操作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6.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有些财务人员不懂得费用支出与资产支出的标准,只凭感觉入账;有的学校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有的学校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早已报废多年无法使用甚至找不到残余物的固定资产仍然挂在账上;个别学校的个别固定资产在学校职工个人手里;有的学校的固定资产未通过政府进行集中采购。
三、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财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现结合实际情况就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以制度规范财务行为。这些制度包括财务公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校长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制定的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从事财务管理活动,自学制止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2.多途径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进而提高财务工作质量。财政部门要坚持会计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并严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学校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内容要有的放矢。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拔财会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学校财务岗位。学校要鼓励财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并提供去外地深造的机会。财务人员自身要有忧患意识,要不断自主学习财务新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
3.各级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务监管力度,并给予适度指导。审计部门、教育职能科室、财政监察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管理要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某些模糊认识要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对集中核算的学校要适当改进财务结算制度,引导学校财务工作向正确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4.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预算是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真正得以落实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提高校长对编制预算的认识。要积极主动去编制预算,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内容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为提高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在预算编制与管理过程中,经费的测算要与学校办学规模、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相结合。预算批复以后,原则上不作调整,校长要严格按照预算去使用经费,按批准的预算花钱:一是专款专用,二是调整预算要报批;三是花了钱要公示。
5.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根本上制止学校乱收费、规范学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县、乡(镇)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纳入到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与预算衔接。
四、结论
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只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高效、规范运转,才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优秀人才,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农业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影响及对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是由于近年来,国家在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随着我国对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不断深化,对事业单位的预算、财务管理有了更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同时国家财政部在2012月新修订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老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越来越暴露出了不适应和不协调,如基建账单独核算,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产计量口径模糊,财政投入资金核算不清晰,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都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的需要,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运而生。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依照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第5号的《国家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45号颁布的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以及1998年6月8日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进行业务操作,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后,就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的同时,还要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大账”,在“大账”中新设了“在建工程”科目,在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
要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金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将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将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4.将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份,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要按月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基建账并入“大账”后,能更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使其更具备有用性。
二、新制度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1.将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不尽合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而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一定是由事业单位自用的,比如农田设施、田间道路、节水管道、小水窖、平整土地、沼气池等,如果要并入大账,就与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所定义的内容不相符合。
2.项目竣工会计处理不完整
对于基层农业部门来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均是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建设投资最后基本上都形成单位自用固定资产或为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在按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时,存在如下问 题:投资如果不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则下年年初可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如果投资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在交付资产时,则贷记“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基建投资”科目的余额则无对应科目可结转。造成“基建投资”相关明细账户余额无法清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3.固定资产管理不完善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投资所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没有计入单位“大账”中,疏于监控和管理;不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认为不是单位的固定资产,不用管理、管护,导致一些固定资产没有单位管理和监管,最后报损或废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4.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偏低
对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偏低,对建筑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的监控度不高,控制性不强。
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操作性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是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目前没有合适的、专门的农业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利于指导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使农业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工作没有科学的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处于被动。
三、进一步完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1.完善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最终走向的划分,明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形成的不同走向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方法
在基建账并入“大账”财务处理时,涉及“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应区分哪些形成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则并入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增加大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不形成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则无需并入大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2.完善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制度中相关科目及核算内容
在基本建设账中,增设“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形成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在交付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金基金”科目,则下年初可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不形成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则仍按照下年初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方法处理。
3.针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自用,均应单独管理
对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在基本建设投资账中,设置“固定资产账簿”进行核算,同时按项目名称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按项目名称和资产类别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账簿与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固定资产卡片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各项资产的余额合计数要与“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上的余额核对相符,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各项资产的余额合计数要与固定资产卡片的分类合计数核对相符。
对不形成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完善移交手续,并按项目名称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按项目名称和资产类别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卡片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各项资产的余额合计数要与固定资产卡片的分类合计数核对相符。每一项固定资产明确管护责任人,并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这样可以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提供保障。
4.提高计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上限
加大对建筑承包商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监控力度,有效促使建筑承包商保质保量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提高计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上限,按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总额最高可按8%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建立健全农业基本会计核算制度,实施会计监督
随着国家对涉及民生工程和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不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业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针对农业基本建设的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方法,在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内容进行加强和完善,确保会计人员能够规范地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赵 敏: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