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发展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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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1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64号,陕政办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国家、省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此前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四)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省政府已决定从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认真搞好年以来新开工项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年以来在建和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年3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省上将于近期进行复查,我市将配合省上进行该项工作,以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六、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干预统计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2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规划体系。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二)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重点是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包括重大项目)、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

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重点是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

专项规划是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收支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重点是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重点是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市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二、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规划综合管理。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作为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原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下的专业委员会。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经委、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五)规范规划立项管理。各级各类规划(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批准。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规划工作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立项的规划,不安排财政性资金。

(六)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在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衔接要遵循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的原则。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

发展规划纲要在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省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必须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办协调决定。

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规划办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理规定的规划,按其规定执行。

未经过衔接的各类规划,一律不允许。

(八)扩大规划社会参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九)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规划办分类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凡使用我市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

(十)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外,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市政府同意”的名义。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县(区)规划的审批,由县(区)政府作出决定。上级部署编制的规划,按上级要求进行报批。

三、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规划后,要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确保规划的实施。

(十二)强化规划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切实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投资建设的基本准则。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规划与法律、制度及政策之间的关系,加强制度协调、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统筹协调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正确处理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社会政策和政绩考核之间的关系,改善规划实施的支撑条件。

(十四)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发展规划纲要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体现统筹兼顾的要求,更新规划理念,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原则。“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要在充分认识和把握我县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坚持全面发展,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县内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内需与外需、投资与消费相协调,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适应,人与自然相和谐。

2. 坚持综合协调、相互衔接的原则。一是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体现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作用;二是做好我县“十二五”规划体系内各规划的衔接,全县总体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乡镇级规划要相互协调衔接,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三是做好与市级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

3.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在规划理念上,要突破传统的规划定式,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在规划目标上,要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凝聚力量,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通过努力可以实现;在规划内容上,要科学务实,重点突出,避免脱离实际、大而化之、面面俱到,将专项规划和乡镇级规划做深做实,将重大发展项目的安排实施列入规划,使规划真正成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指引;在规划方法上,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选择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在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功能,避免随意性。

4.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广泛性,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我县“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开展规划调研及学习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发改委有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示精神,探讨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研究全县“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主线、发展目标、建设重点等。主要通过学习文件、外地考察、组织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xx年以来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确定。

(三)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县“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县政府提出、县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

(四)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县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县政府审定。

(五)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 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乡镇规划、县城规划和其它规划的重要依据。

(六)编制各乡镇 “十二五”规划纲要。各乡镇“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乡镇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乡镇“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县“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县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乡镇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要与县发改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乡镇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县发改局备案。

三、规划编制的期限、体系和编制工作分工

(一)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xx年,规划期为20xx—2015年,同时展望到2020年。

(二)规划体系:包括××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乡镇级规划等。

(三)工作分工:编制“十二五”规划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合力。分工原则:综合部门承担综合领域的任务,专业部门承担专业领域的任务。

1、课题研究安排:规划前期研究安排28个课题,由县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课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见附表1)

2、规划编制安排:《“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局编制,其余30个专项规划由各职能部门自主编制,业务要求强的规划,需要委托编制的规划,需经县规划领导小组会同意后,方可委托编制。(具体编制任务分工见附表2)

四、进度安排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我县的实际,将我县的规划编制工作分为3个阶段(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进度安排,适度超前部署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第一阶段(20xx年4月底以前)。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前期研究课题,起草形成规划思路,研究提出重点专项规划的工作方案。

1、抽调专人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编写班子和专家咨询小组。编写班子和专家咨询小组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落实研究课题承担单位(详见附表1),于4月15日底提交研究报告(初稿)并通过专家咨询小组的审查。

3、收集资料、开展对“十一五”运行情况和“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乡镇级规划基本思路的研究和编制。

4、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在汇总分析前期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我县 “十二五”发展基本思路。经过广泛听取意见以及专家小组咨询,并与省、市规划基本思路衔接后,4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同时,以基本思路为指导,提出编制重点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5、完成与市重大项目衔接工作,保证我县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市“十二五”规划的盘子。

6、编制宣传(利用会议、培训、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此期间组织人员参加省、市的相关培训。

第二阶段(20xx年5月—11月)。全面开展××县“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编制。

1、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咨询小组对研究报告(初稿)的审查意见,对课题进行补充、完善,于20xx年5月底前结题。县发改局将课题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并印发给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各课题研究承担单位。

2、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3、通过广泛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4、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

5、有关部门在20xx年11月底前相应完成专项规划初稿。

第三阶段(20xx年12月—20xx年3月)。完成送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县人大审定、审议,公布实施。

1、《“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定。

2、《“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提交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由县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3、各专项规划按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总体规划要求修订,由县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划管理权限报批、印发实施,县发改局负责将××县“十二五”规划成果汇编成册。

4、3月底做好规划编制总结工作。

五、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总结工作。各乡镇和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实施情况进行预测,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前期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县“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乡镇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本县规划和市、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使我县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市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要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增强规划编制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除本部门、本系统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我县“十二五”规划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一项大型系统工程,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为保证“十二五”规划的协调性、衔接性、可操作性和规划编制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县政府成立××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直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专家咨询小组。组建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全县“十二五”规划咨询小组,负责对“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草案以及有关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

(三)强化人员保障。要充实规划队伍,抽调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部门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写队伍,具体负责各部门的规划编制工作。

(四)落实规划经费。编制××县“十二五”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论证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乡镇及部门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八、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定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具体负责规划的编撰工作,并在办公条件、时间安排、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支持。

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更新规划理念,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11年以来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以招标和委托方式组织开展研究。

(二)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提出、市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进度安排分四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和研究阶段(2011年5月至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方案,对规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开展重大课题前期研究工作,做好“十二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研究确定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思路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纲要基本框架、专项规划草案研究起草阶段(2011年1月至6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草案,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就发展战略、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等,与市直有关部门衔接。

第四阶段: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完善、审议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完成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人大审议批准。

(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分工及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市发改委在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编制提纲。2011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协调。2011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县(市)区规划、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的重要依据。要根据省“八大经济区”区域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具体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市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市“嫩江-爱辉-逊克”矿业经济区开发建设规划、**沿边开放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嫩江-五大连池-北安”南三县农业产业综合开发规划、“五大连池-孙吴-**界江”黄金特色旅游开发规划、**市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对俄贸易加工园区)“十二五”建设规划。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修编起草。

(五)编制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地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应尽可能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步并略有超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地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论证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市“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地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本市规划和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要求,以使我市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增强规划编制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除本部门、本系统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四、保障措施

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5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项目部发展规划范文6

 

通过15年的部门预算改革发展,原有的预算管理体制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反映出预算管理和控制不够科学、预算体系不够完善、预算约束力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模式,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决定实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即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中央部门和各省都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标志着全国层面的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正式实施。本文研究了中央部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央部门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其他规划衔接不畅、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内设职能不相匹配、年度预算调整困难、中期财政规划内容不实等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中央部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的背景

 

我国自2000年推行部门预算改革以来,至今已有15个年头,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中央部门在探索中前行,在实践中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和行之有效的部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预算管理和控制不够科学、预算体系不够完善、预算约束力不够等方面的问题。为顺应当前形势的变化,在总结之前15年预算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分别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于2015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就中央部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思路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思路包括以下5个方面:与相关规划衔接、实行逐年滚动管理、突出政策与预算相结合、增强预算约束力、完善激励机制。同时在实施范围、时间安排、编制方法和程序及组织实施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

 

二、中央部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问题分析

 

(一)中期财政规划与其他规划衔接不畅,容易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目前从全国层面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各中央部门也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了各种发展纲要、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且各类规划的制定由不同部门负责,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不尽相同。中期财政规划的最终落脚点更关注于“钱”上,而其他规划的最终落脚点更关注于“事”上,前者更具体更微观,后者更宽泛更宏观,容易出现其他各类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脱节或者匹配程度不高的现象。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好多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缺少匹配性和统筹性,甚至出现规划与规划脱节、“两张皮”的情况,那么中期财政规划就起不到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管理可持续性的基本目的。

 

(二)相关制度建设尚未完善,操作层面可能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况

 

中期财政规划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实践,其有效使用为政府在强化财政政策的延续性、实施战略目标的可行性、稳定财政收支的平衡性和加强财政纪律的严格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和有效地在中期预算下制定年度预算的做法,我国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还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财政部预算司选择了河北省、河南省焦作市、安徽省芜湖县分别作为省、市、县级的中期预算试点地区。经过几年的探索,各地方的中期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中期预算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但从整体试点情况看,中期预算改革推广的阻力较大,效果并不明显。目前财政部已经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在项目库建设、预算评审、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和要求,但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是对原有预算管理模式的重要变革,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制度规定也较宏观,尤其是编制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时,各中央部门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对操作层面出现的问题无法运用有效的制度来解释和要求,容易出现偏差。

 

(三)部分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无计划规划职能,导致在编报中期财政规划时遇到困难

 

中央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的职能进行本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有的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无计划规划职能,其相关职能一般落实在发展规划司或者设置于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等职能部门下。在原有部门预算编报制度下,由各业务司局提出资金需求,由财务司综合协调安排预算,财务司更多的是体现资金分配的职能。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体制对财务司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不但要“管钱”,更要“谋划”。如果没有相配套的职能,往往会出现没有“发言权”的尴尬局面,无法体现出中期财政规划应有的作用,对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中期规划具有更强的预算约束力,年度预算的调整将非常困难

 

中期财政规划是政策、规划和预算三者的有机结合。要充分体现中期财政规划在财政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力度和实施效果,如何把控中期财政规划在规划期内的有效性和对每个预算年度的预算约束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规划期内,“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不得突破中期财政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部门中期财政规划”,采用“第一年约束,后两年指引”的做法,不断强化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除发生全国性重大事件,财政部不在对部门预算进行追加和调整,部门因紧急突发事件所需资金通过内部调整结构的方式予以解决。可见中期财政规划具有更强的预算约束力,年度预算调整将非常困难。

 

(五)中期财政规划内容不实、质量不高,难以发挥作用

 

中期财政规划是预算收支安排的3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实行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破解“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困局,更好地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现有的预算管理体制下,已经存在的预算编报不够科学、年度调整需求较多、“重预算轻执行”、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金额较大、年底突击花钱、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情况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模式下依然可能出现。

 

目前,中央部门的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质量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提高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的规划编报随意性较大,各中央部门的二级项目设置的依据和内容有所重复;有的规划后两年项目细化不够或完全照搬第一年,无法体现出规划的滚动实施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有的规划内容不实,无法体现部门的职责;有的规划“头戴三尺帽”,水分大;有的规划无法体现延续性管理要求,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脱节;有的规划在部门内部评审阶段走形式、走过场;有的规划绩效目标设置太空,无法真正开展考核。

 

三、完善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将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与其他规划有机结合,互通有无,形成合力,促进发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编报中期财政规划的目的就是要谋划长远而不是盲目和短视。为避免出现中期财政规划与其他规划“两张皮”的现象,首先要以谋划长远发展为出发点,各业务部门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立足本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发展规划的内容,进而考虑一级二级项目的设置,并完善中期规划的编制,否则中期规划将会纸上谈兵。其次,要不断增强全局观念,从单位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从战略高度和整体方向谋划发展。中期财政规划要打破原有的编报模式,实现由点到面,与其他规划互通有无,在层次、内容和具体要求等方面做好区分,协调好各项规划间的关系,协同推进,互相配合,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使各项规划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财政部与中央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提升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能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期财政规划编报和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以有效可行、规范合理的规矩为前提,这里的规矩就是制度保障。只有通过建章立制来形成刚性约束,用制度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运作,才能保障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和有效运行。

 

2016年是中期财政规划实行的第一年,还有很多未定之事、未尽事宜。对财政部而言,一是要在编制程序、范围、组织保障等各方面继续细化各项要求。二是要不断加大信息化手段。根据目前项目评审、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需满足多人同时在线操作、跟踪项目状态、预算实际执行管理等多项功能,必须通过完善操作系统来实现。

 

三是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使各中央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中央部门而言,首先要充分认识国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研读财政部的政策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并据以贯彻落实。其次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财政部的“规定动作”,在项目级次设置、中期财政规划的项目评审、绩效考核等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必要时还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制定中央部门自己的配套管理办法。再次要积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及时与财政部请示沟通,配合财政部完成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稳步推进,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三)理顺内部职能,部门内部齐抓共管

 

具备内部职能调整条件的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将计划规划职能调整到财务司,并直接参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发挥计划规划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中的职能,充分体现出财政规划编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具备调整条件的或条件不成熟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编报中期财政规划的实际需求,适时成立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且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挂帅担任组长,充分调动部门内部各种职能、人力物力和财力,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统筹当前和长远,突出保障重点,体现规划约束力

 

科学的理论思维是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坚持战略思维,充分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审视以后的发展方向,逐步把握改革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也需要运用战略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用全面、发展的眼光去开拓思路、开阔视野,而不能照本宣科、停滞不前。

 

二是要坚持辩证思维,充分研究中期财政规划编报的重点难点,善于在实际编报过程中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既要体现保障重点又要兼顾全局,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要坚持法治思维,善于依法依据在法律文件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法是“高压线”,是“红线”,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内开展。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去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梳理,对项目设置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现状更要谋划以后年度的长远发展,既要保障规划期内重点工作又要提高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证中期财政规划编报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有效,保证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力,提升预算执行质量,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切实加强项目库管理、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工作,保证中期财政规划落到实处

 

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不是无本之木,不是空中楼阁,切实加强项目库管理、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工作,能够有效避免中期财政规划不实的问题。其中规范的项目库管理是基础,预算评审是有效手段,绩效管理是重要支撑,三者紧密相连,相互促进。一是要做实项目库。项目库是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的具体体现,科学规范的项目库设置能够充分反映出部门的主要职责,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入库项目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健全项目库的立项研究、可行性论证、入库、评审、排序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把项目库做实做细,为实际预算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要开展切实有效的预算评审工作。

 

预算评审是提高中期规划编报质量、优化财政资金有效分配的重要手段。为加强预算评审工作,财政部已将预算评审中心和各地专员办纳入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流程中,各中央部门也应积极开展评审工作,运用自身条件和优势,开展包括内部评价、集中评审、分级评审、中介机构评审等多种方式的项目评审工作。预算评审的生命力在于结果的有效运用,中央部门应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申报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结果运用等多个环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中央部门应不断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目标的设置应建立与工作任务的高度匹配,应与财政规划的内容紧密关联,应合理可行、忌空忌大,应能够合理地量化和细化,便于考核。绩效目标经过审核后要突出绩效管理的结果运用,与预算安排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