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办公文处理办法1

县府办公文处理办法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传递程序

(一)机关收文,统一由县府办秘书科负责接收、运转。企业、行业(协会)、个人,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县府办秘书科应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机关发文,坚持先审核后签发的原则,未经秘书科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的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不先签发。

(三)传阅、传批的文件,领导同志阅批后应及时交还秘书科,领导之间一般不横传公文。

(四)密码电报、绝密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场所阅读的,应有保密设施和专人管理,不得让其他人员阅读,阅批后及时交还秘书科。

二、发文原则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会议、媒体宣传或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不印发文件。

(二)凡是用县府办文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印发县政府文件;可以用会议纪要、抄告单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正式文件。县政府领导讲话属于一般工作安排部署的原则上不发文,印发领导讲话时原则上印发讲话摘要。

(三)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行文或者

批转。

(四)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各部门可向县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不必经县政府和县府办转办。

(五)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的纪要,一般不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批转或转发。重要的、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者“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六)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发文。

(七)同一事项不重复行文。同一类事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已行文明确的或县府办已发过类似文件,不再以县政府及办公室名义行文。

(八)精简事务性文件,控制表彰性文件。精减关于成立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凡原机构成员工作变动的,由现接任人员自然承担其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控制表彰性文件的发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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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xvfguzl0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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