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赢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和内河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全市港口码头行业治理水平,推动港口码头绿色化、集约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加强船舶污染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和系统整治,创新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不断强化清洁能源应用,持续提升港船设施绿色化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支撑美丽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


 《工作计划》提出三项年度工作目标,


一是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无机氮浓度达到省年度考核要求和市年度控制目标;


二是陆源主要污染物入海量持续降低,主要河流断面和重点区域一级支流总氮浓度达到市年度控制目标,稳步推进蕉门水道总氮治理与管控工作;


三是港口、船舶、水产养殖活动以及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逐步提升,大力推动美丽海湾建设。

围绕以上三项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从强化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监管、加大主要河流及重点区域一级支流总氮管控力度、夯实工业源污染治理和总氮管控、推动生活源污染治理和总氮削减、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强岸滩环境整治维护、积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海洋环境协同监管执法十三方面提出了25项重点工作措施,并提出6项重要任务清单落实落细重点工作任务,包括近岸海域点位清单,主要河流断面清单,重点区域一级支流总氮削减攻关名录清单,重点区域一级支流清单,重点涉氮工业企业名录清单,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单。

工作目标


到2025年,船舶污染物系统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 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全面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监管有力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基本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总体匹配,营运船舶基本实现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全覆盖,重点水域船舶污水零排放。


——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全市内河码头和到港营运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 监管联动。


——营运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升,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衔接协调、使用安全快捷,基本实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得到进一步推广,营运船舶二氧化碳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


1.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县区政府要依法落实属地责任,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重点提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降低转运成本,继续落实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防止二次污染。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动形成“船一港一城”融合,“收集一接收一转运一处置”衔接一体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模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未注明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加强船舶造修企业污水收集、转运、处置等环保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市经信局牵头,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完善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在全面完成4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任务的基础上,继续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鼓励对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阀门予以铅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提升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加强应急设备物资维护管理,推动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有关要求,实施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标准接插件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2023年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江海直达运输船、海进江运输船,以及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受电设施改造。2024--2025年,推进1000-2000 载重吨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发展低碳清洁航运设施设备。加快推进选用具有规模化应用前景和典型示范效应的优选新能源船型,逐步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车辆和机械。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淘汰,持续推进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创建绿色水上服务区。鼓励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因地制宜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智能微能源网建设,提高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利用比例。2024年,逐步推广公务船和内河短途游船开展电动船舶等新能源船舶应用,推动形成一批新能源船舶航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2022年,建立淮河淮南段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流域监管机制,督促检查各项重要工作落实;建立约谈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船舶造修企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污染防治制度, 加大环保投入,落实企业减污降碳主体责任。发挥大型港航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创新绿色发展激励机制,鼓励采取联盟方式,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提升协同监管、多元共治和企业自律水平。2024年,逐步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培树绿色低碳港口、船舶品牌,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港航企业给予激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经信局、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强化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淮河淮南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港航企业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推行环保承诺制度,具体工作明确到岗位和经办人,切实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落实监管职责。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要依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加大对偷排超排水污染物、非法洗舱、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市海事管理服务中心、经信部门要分别加强对码头、船舶造修企业环保设施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处罚。各县区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按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链条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三)推进协调联动。市交通运输局要发挥牵头作用, 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合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 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逐步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应急联动。加强不同区域、 不同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实现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


(四)强化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抢抓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用于长江经济带的契机,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大力推动我市船舶岸电设施、码头船舶油气回收设施、新能源船舶应用等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港口和船舶绿色升级改造、清洁能源应用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和扶持;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降低使用成本,实现船舶使用岸电综合成本(电费和服务费)低于船用燃油发电成本。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扛起港口码头环境治理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水运江苏”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扎实的工作开展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抓好水上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责任,细化监管范围


结合日常码头检查清单,划清部门间的管理界面,对码头作业区域、堆场区域和生产区域进行明确区分,对涉及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横向沟通,宁可跨前一步,决不后退半尺,对各自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逐一履行到位,仍不能明确的,会商解决。对码头的具体监管内容可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新一轮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苏交港〔2023〕27号)附件相关要求。


(三)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效能


充分运用执法监管、信用评定、科技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立体化、系统化建设,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和体制机制效用,持续完善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港口污染防治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