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xx政复决〔20XX〕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xx 政复决〔2024〕6号) 申请人:杨 X。 被申请人:xx 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20114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 2024 年1月17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日收到,并于 2024 年1月23 日依法予以受理。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 2022 年1月24 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同日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案的审查即日终止。 xx 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