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XX〕15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 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 xx 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 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投诉xx 县***超市(**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省长信箱向下一级信访办案机关移送,xx 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1月30 日将相关处理结果和意见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苏**不服该回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如对此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