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性文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的改革向纵深推进。

全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从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可以看到,中国排名第 31 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增长新动能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优化和提升空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水平是影响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因素。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一、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功能价值(一)稳定投资者的心理预期。

由于市场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对投资积极性有极大影响,经济学家凯恩斯基提出的“空中楼阁”理论,就强调了心理预期在人们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

市场主体或者营商主体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需要清醒地、准确地意识到投资、生产经营的结果,这样才能够下定决心去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种稳定市场预期的制度 安排,它将成熟的营商环境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或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边界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各部门制定相互协调的政策,每届政府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践诺履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市场规则。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能够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动态一致性,使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转化为市场主体切实享有的现实权利,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给予广大市场主体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使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和安心经营。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企关系。

政企关系是影响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新时代背景下,内外部环境变化和高质量发展目标都要求加快构建适合当前情境的“亲”“清”新型政企关系。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助于理顺权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使权力和资本限定在属于各自的活动空间内活动,持续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阻断权力与资本进行交换的腐败链条,有效遏制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保证市场主体能够以最合适的方式利用知识和才能创造财富,并互相交易;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的指引和自身的实际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国家越俎代庖,光明正当搞经营,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三)激发市场主体的强大活力。

营商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的释放,而在当前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复杂变化的关键时刻,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让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的关键所在。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平等和反垄断的法治环境,使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并遏制不公平商业行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发展的巨大活力。

二、面临的新挑战(一)国家立法:营商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各类新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国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应及时完善相关立法,但目前我国为营造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的成效还不够显著。

一是部分领域法律规章不够健全,缺乏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中央惠企政策不能及时转化为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个别法律规章在保护企业发展上的具体操作性不强。

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照搬上级政策文件,未结合本地实际,应由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落实性制度措施不到位。

三是涉及不同市场主体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企业参与和表达诉求的渠道制度化不足,市场主体参与、监督立法的热度不高。

(二)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不够充分。

权利、机会、规则平等是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最基本条件,但是目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