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xx政复〔20XX〕41号

xx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xx 政复〔2024 〕41号)2024 年04 月11 日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xx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人称其通过挂号信方式举报商家,被申请人收到挂号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