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廉洁意识,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强化廉洁意识,永葆清正廉洁本色同志们:廉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 、 政 治 清 明的 重 要 保 障 。

“ 宁 廉 洁 正 直以 自 清 乎 ” ,2000 多年前,楚国政治家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从此廉洁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应有的道德操守、必备的政治品格。

百余年来,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效,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充实完善廉洁纪律相关规定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深刻认识严明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

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严明廉洁纪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一)严明廉洁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

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

为了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

1926 年8月,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在纯洁党的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3 年12 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 26 号训令,对贪污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为苏区惩腐肃贪提供了重要依据。

1938 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 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

条例颁布后,陕甘宁边区 1939 年查处贪污案 360 件,1940 年644 件,1941 年上半年下降为153 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开始了在执政与和平环境下的廉洁建设。

1952 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

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

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7 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贪污公共财物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情形。

2003 年12 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