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1 —镇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资金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管理范围衔接资金项目是按照省、市、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总体部署,从衔接期间目标任务和工作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应用相应技术措施,改善各村、建档立卡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凡经 XX 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认定的衔接资金项目,均应遵循本细则相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要求(一)项目前期1、项目申报按照当年项目指南或者申报要求,在衔接资金项目库中提取。

2、项目公示项目在申报之前,逐级通过政务公示栏、公告牌进行 10 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上报,确保群众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 2 —(二)项目中期1、XX 公开采购项目属于 XX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数额较少(低于 50 万元)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省去招投标的中间环节。

2、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计划报备制度。

XX 市乡村振兴局项目计划下达 1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交实施方案,报 XX 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市级核定回复后,方可实施。

市级批复后,15 个工作日必须开工建设、实施。

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资金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计划,进行实施。

同时留存实施前、中、后(同一参照物)比对照片。

3、项目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镇乡村振兴办和财政分局、纪工委等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联合督促检查。

(三)项目后期1、项目决(结)算、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主体进行工程决算,并组织项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