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授课管理办法

教师外出授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党校“主渠道”和“重要阵地”作用,切实做好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外出授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出授课管理范围(一)外出授课是指我校教师经组织选派或接受邀请,在我校主体班次和研究生班次之外开展的授课、宣讲活动。

主体班次是指我校年度招生计划规定班次、市委和市政府临时交办班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班次等。

研究生班次是指我校承办的省委党校干部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教育班次。

(二)外出授课管理包含校内相关部门承办的社会培训班次。

(三)外出授课管理时间范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一)外出授课实施报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外出授课。

(二)教师外出授课需凭《邀请函》,在确保完成校内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山东通或书面填写《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见附件),依据审批权限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校党委会成员外出授课须常务副校长审批;教研部门负责人外出授课须常务副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师须分管校领导和所在教研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批人负责授课讲稿、课件的审核工作。

(四)务必在外出授课前,将《邀请函》《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和经审批人审核的讲稿、课件(同一课程内容仅报送首次审核资料)报送教务处存档。

(五)坚持聚焦主业与加强社会宣讲相结合,每位教师每月外出授课、宣讲原则上不得超过 8次(不含组织选派外出授课、宣讲;不含担任考官、评委,参加学术会议等),超过 8次需校主要领导签批。

三、自觉维护党校声誉(一)教师外出授课必须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准确阐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严禁发表与党中央 精神不一致,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一致,违反甚至诋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发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人民形象的言论;严禁发表带有违反政治纪律、带有个人消极情绪的观点。

(二)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不得向邀请方提超出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

(三)教师外出授课应突出组织需求。

严禁出现哗众取宠、取悦学员现象;严禁出现自吹自擂、要课求课现象。

讲授内容所运用的资料和事例等应是主流媒体公布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资料,不准运用“小道消息”、低级趣味、不积极健康等资料。

(四)高度重视授课质量。

外出授课应切实做到:态度认真、观点正确、内容严谨、理论新颖、材料鲜活、讲稿规范、课件精美、表述准确、语言生动、仪表整洁。

不提倡跨专业讲授、宣讲非本人研究领域或未在主体班次开设课程。

(五)教师外出授课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按规定收取报酬并依法纳税。

副县级以上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