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修订
教师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修订)为全面落实“从严治校、质量立校”要求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校(院)教师外出授课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指导思想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基本方针和“质量立校”重要遵循,进一步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做到重大节点有声音、重大问题亮观点、重大时段搭平台,鼓励支持教师有组织、有纪律地外出授课,提高授课质量,打造名师名课,提升党校(行政学院)知名度、美誉度,更好践行“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二、管理对象中共遂宁市委党校(遂宁行政学院)在岗干部职工。外出授课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个人政治素质过关;完成上一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所在科室(中心)工作任务;授课专题通过校内试讲且在主体班讲授过,未出现教学事故。三、管理范围校(院)教学计划外的授课、宣讲(含非工作日)全部视为外出授课,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教研二室负责对教师外出授课进行管理、 备案、跟踪与归档等。四、派出方式(一)学校统筹安排。教师外出授课一律由校(院)统筹安排。邀请单位委托校(院)安排教师的,由邀请单位向校(院)发出书面邀请函,校(院)根据邀请单位要求和本校教师实际,择优选派授课教师;邀请单位发出书面邀请函点名邀请授课教师的,如该教师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原则上尊重邀请单位意见,如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则另选派授课教师。口头、电话邀请原则上不作为点名邀请依据。(二)市委宣讲安排。承担市委宣讲团统一宣讲任务的教师按照外出授课审批程序管理(按市委宣传部统一要求执行),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依据相关办法考核。五、审批程序(一)外出授课教师原则上应提前 2天在“遂宁党校 APP”客户端通过“移动办公”——“外出授课”平台履行外出授课报审程序。报备内容包括授课起止时间、邀请单位、授课地点、专题名称、授课对象、授课人数和派出方式。(二)领导外出授课须经教研二室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科室(中心)负责人外出授课须经教研二室、分管领导、分管教研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教师外出授课须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教研二室、分管领导、分管教研工作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授课。